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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申请条件

时间:2021-01-11 16:40:57 公积金 我要投稿

公租房申请条件2016

  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2011年6月北京市的多个公租房项目开始向社会公开进行“预租”。2011年10月,北京市建委公布《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公租房向非京籍开放;12月1日,北京公租房细则开始实施,各街道开始接受市民的申请。

公租房申请条件2016

  公租房申请与审核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租房申请流程有哪些?住建局简化公租房申请流程

  3月起,在惠城中心区有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和无房职工可直接向市住建局申请公租房,无需再经历到居委会提交申请环节。近年来,在惠工作的外地务工人员被纳入到惠州(楼盘)市公租房为主体的保障房制度体系。但在配租过程中,他们并不享受公租房租金补助,繁琐的审核收入环节显得多余。

  据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住建局开展了三批惠城中心区公租房的配租工作。在配租过程中有异地务工人员反映,他们并未享受公租房租金补助,但在申请程序上,却还是必须和低保群体一样,先向居委会提交申请资料,然后经民政局、房管局等部门审核收入后,才能到达真正配租的住建部门,在审核收入这一环节显得多余。

  为优化申请程序,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服务水平,市住建局采纳群众意见,出台新措施。从今年3月起,在惠城中心区桥东、桥西、河南岸、龙丰、江南、江北、小金口办事处辖区内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和异地务工人员,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后,该局将对申请人的户籍、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再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材料交市房管部门,由市房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反馈市住建局,审核合格后,即可办理公租房入住手续。

  市住建局进一步表示,对于各社区居委会已经受理的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职工和异地务工作人员的公租房申请材料,可直接转交给市住建局,申请条件依然按 《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此外,市住建局还表示下一步将考虑优化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程序,提供更为高效和便捷的便民服务。

  承租人违反公租房合同须退回公租房吗?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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