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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新政策

时间:2021-02-21 14:44:49 公积金 我要投稿

上海公积金新政策2016

  近期,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公积金新政策2016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暂行通知》。

  《实施通知》明确了调查核实的方式和时间、房屋一年内多次交易办理提取的处理、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的处理和对违规提取行为的处罚等具体操作细节。

  一、调查核实的方式和时间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调查核实的方式

  根据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管理部)提出的调查核实申请,市公积金中心统一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

  调查核实的时间

  向本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向外省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十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二、房屋一年内多次交易办理提取的处理

  凡职工购买本市或外省市自住产权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

  如该住房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可选择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办理:

  发生购房交易的次年申请提取

  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按照《服务指南》执行。

  发生购房交易的当年申请提取

  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如下:

  1、审核要件

  除按现行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提供如下补充证明材料:

  购买本市住房的,提供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户口迁入所购房屋地址的相关证明,或申请人本人或配偶累计三个月以上缴纳该房屋水、电、煤中任一项公共事业费的凭证等证明材料原件;

  购买外省市住房的,可提供所述材料或购房所在地应为申请人本人、配偶或子女户籍地或工作地,并提供相应的户籍证明材料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地证明材料原件。

  2、办理流程

  1、申请人应携上述证明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

  2、区管理部应对申请人购买自住产权住房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3、获得核实结果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三、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的处理

  根据《通知》规定,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如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如其尚未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办理账户异地转移手续

  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如下:

  1、审核要件

  身份证明材料;

  外省市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建立劳动关系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相关证明。

  2、办理流程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凭上述证明材料和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向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提出账户转移申请;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凭上述证明材料和区管理部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向建行公积金网点提出账户转移申请。

  建行公积金网点审核申请人证明材料无误后,应为其办理转账手续,转账账户以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所载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接收账户信息为准。

  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按照《服务指南》执行。

  四、对业务受理网点的要求与处罚

  各区管理部和建行公积金网点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审查职工提供的提取证明材料,不得自行放宽审查条件,尤其对识别出的伪造、编造各类提取证明材料,必须及时中止提取行为。对无法确认真实性的提取证明材料,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

  各区管理部和建行公积金网点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应做好对职工的违规行为风险及后果揭示工作。任何区管理部和建行公积金网点柜面人员疏于职守或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予以通报等处理。

  五、对违规提取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违规提取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违规提取资金,取消该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市公积金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协助或自行造假进行违规提取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调整上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从此前的不高于35.1平方米调整为不高于35.5平方米。

  据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调整的通知》,根据2010年《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2010]57号)文件精神,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将根据上海市统计局2016年2月29日发布的《2015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至2015年年末,上海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5.5平方米。

  据此,上海市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现持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调整为不高于35.5平方米。 此外,通知宣布,此项调整从2016年3月1日起,新受理的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此标准执行。

  关于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调整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6〕24号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根据2010年《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2010]57号)文件精神,现就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上海市统计局2016年2月29日发布的《2015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至2015年年末,本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5.5平方米。据此,本市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现持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调整为不高于35.5平方。

  二、2016年3月1日起,新受理的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此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