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2015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政策解读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及《荆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经荆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择机出台的要求,现就我市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高保低”标准
1、依据。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荆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依据。
2、“限高”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以荆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限。
3、“保低”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以荆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限。
4、缴存比例。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得低于职工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的6%,不得高于职工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的12%。
5、核定时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工资基数及月缴存额一经核定,一年不变。
二、实施步骤
1、时间:中心归集科每年6月30日前,根据荆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工资基数标准。
2、新开户: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用人单位新开户及新增缴存开户职工,须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3、中心本级及各县市区办事处每年6月30日前,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各单位职工缴存工资基数及月缴存额。凡不符合上述规定标准的单位,应在公积金年检期间内及时办理调整手续。
4、2016年7月1日起,所有缴存单位按经核定的工资基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对拒不办理缴存工资基数调整的单位,将暂停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三、要求
1、各单位按此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政策法规宣传。
2、认真摸清“限高保低”政策执行情况。
3、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在执行“限高保低”政策过程中及时掌握情况,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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