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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规定

时间:2021-02-22 16:47:48 公积金 我要投稿

东莞调整2015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规定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的通知

东莞调整2015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规定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府函〔2015〕16号)精神,2015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10元/月,届时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也从1310元/月同步调整为1510元/月。

  特此通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3月11日

  解读

  东莞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涨至1510元/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的通知》,明确从2015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10元/月,届时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也从1310元/月同步调整为1510元/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为记者算了一笔账,调整后最低缴存额个人加单位,每月要多缴20元。

  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

  为何要调整我市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解释,我市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与上限一样,都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的。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府函〔2015〕16号)精神,2015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10元/月,届时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也从1310元/月同步调整为1510元/月。该负责人称,《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不得低于本市职工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公积金缴存的具体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20%。不仅如此,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缴存下限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解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新开户缴存或转入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

  职工的工资具体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如果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只有东莞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公积金缴存基数就是东莞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该中心表示,目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东莞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310元/月。从5月1日起,由于东莞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则相应调整。

  每月缴存额最少要多缴20元

  “只要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一调,我们就相应调整下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为记者算了一笔账:目前职工个人和单位最少要缴额为:1310×(5%+5%)=131元,5月1日后,最少要缴额为:1510×(5%+5%)=151元。也就是说,个人和单位加起来,每月缴存额最少要多缴20元。

  该负责人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只能调整一次。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在规定范围内确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无论是降低缴存比例还是缓缴的,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还需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一份已经在单位公告栏公示7日的会议决议书。

  此外,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指定银行专户,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设立单位账户,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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