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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交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时间:2021-03-06 10:01:07 薪资行情 我要投稿

年终奖交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根据税务部门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而且每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其他的如半年奖、季度奖,先进奖等,都要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年终奖交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欢迎参考阅读!

年终奖交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以多少金额来计算年终奖应纳税

  要看当月工资和薪金有没有到3500元

  根据计税规则,年终奖发放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3500元个税起征点,应纳税的部分=年终奖-(3500-当月工资),若高于3500元,应纳税的部分=年终奖。

  计算方法为:将应纳税部分除以12(个月),得出的数额,从个人所得税计算表(见附表1)中找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最后,用公式计算,即:缴纳个税=应纳税部分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前段时间,智联招聘作了一项2014年-2015年度职工年终奖调查,杭州在职员工平均年终奖为13813元。

  假设员工甲应发年终奖为13813元,他2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为5000元。由于已超出了3500元,那么该员工年终奖所交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部分=13813元

  应纳税部分÷12=13813÷12=1151,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

  缴纳个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3813×0.03-0=414.39元

  甲年终奖税后实际所得=13813-414.39=13398.61元

  再假设员工乙应发年终奖也为13813元,他2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为3000元。由于未到3500元,那么该员工年终奖所交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3500-当月工资)=13813-(3500-3000)=13213元

  应纳税部分÷12=13213÷12=1101,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

  缴纳个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3213×0.03-0=396.39元

  乙年终奖税后实际所得=13813-396.39=13416.61元

  出现“应发多,实到手却比别人少”情形是因为没有避开几个税率“零界点”

  因为个人所得税速算表中,每上升一档相差的税率和扣除数都相差很大,因此两档之前被征税的金额差异也很大。有时候,可能出现比别人多发了1块钱,却进了高一档的税率区间,扣税之后,实际拿到手的钱反而比别人少的情况。

  比如丙、丁两名职工,2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都是3500元,丙应发年终奖为18000元,丁所发年终奖为18001元。

  丙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0元,18000÷12=1500元,对照速算表,丙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因此,丙应缴纳税款为18000×0.03-0=540元,丙税后实到手的'年终奖为18000-540=17460元。

  丁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1元,18001÷12=1500.083元,对照速算表,丙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丁应缴纳税款为18001×0.1-105=1695.1元,丁税后实际到手的年终奖为18000-1695.1=16304.9元。

  丁税前的年终奖比丙多了1元,而税后实到手的钱反而比丙少了1154.1元。正是因为这多出的1元,让丁的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上升了一个税率区间,税率从3%变为了10%。

  经计算,从18001元到19283.33元,都是年终奖“缩水区”,因为多发的奖金小于或等于增加的税额。这样的“缩水区”一共有6个。

  其中进入最极端的960001-1120000元区间,960000元对应税率则是35%,960001元对应的税率是45%,1元之差,税后实到手反而减少87999.45元。

  【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之两种计税方法】

  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中,关于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给出了两种计税办法。

  一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二是按照最新公布的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月),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新税法下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新旧方法对比】

  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6.1万元,周先生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他取得的年终奖是5.9万元。

  旧方法:

  韩先生:6.1万元÷12个月=5083.33元,适用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375元,则他该付的税是61000元×20%-375元=11825元。其税后年终奖为61000元-11825元=49175元。

  周先生,5.9万元÷12个月=4916.66元,适用于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125,则他该付的税是59000元×15%-125=8725元。其税后年终奖为59000元-8725元=50275元。

  显然,年终奖6.1万元的韩先生,实际到手的奖金反而会比5.9万元的周先生少拿了1100元。

  新方法:

  韩先生应纳税额=6.1万元×20%-555元=11645元,其税后年终奖为61000元-11645=49355元。 周先生应纳税额=5.9万元×20%-555元=11245元,其税后年终奖为59000元-11245元=47755元。 按照新的计税办法,不会再出现奖金发得多、税后所得反而少的情况,年终奖高的韩先生最后拿到的奖金依然比周先生高。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之问答】

  那么,新税法与原税法究竟如何衔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3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题一: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衔接?

  新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

  举例来看,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说,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问题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衔接?

  新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这位负责人介绍,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

  第一,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原税法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第三,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第四,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这位负责人说。

  举例来看,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问题三: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简称“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原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

  这位负责人说,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这次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每月提高到3500元每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每月调整为1300元每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每月不变。”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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