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实习生劳动报酬征税到底由谁决定?

时间:2021-01-16 11:25:11 薪资行情 我要投稿

实习生劳动报酬征税到底由谁决定?

  实习生劳动报酬征税到底由谁决定?

实习生劳动报酬征税到底由谁决定?

  这是一个容易被错过的舆论事件。

  先是一篇题为《“劳务报酬税”36年未改 800元起征点挤压千万实习生群体》的文章在网上热传:本来就少得可怜的实习生的劳动报酬,征税居然以800元为起征点,远低于工薪个税的3500元,适用的税率高达20%,也远高于薪酬的税率。

  之后,国家税务总局的微信公号发布文章“【新闻澄清】实习生 劳务报酬税 是误用税收政策”。这篇文章的署名作者是湖北省的一位税务官员,批驳了前述“网红文章”,并称:“笔者认为”实习生的报酬应该和正式职工一样,属于“个税里的工资、薪金所得”,当以3500元为起征点。

  然后,很多人认为这是代表了国税总局的态度。但是,这篇文章在微信公众号的平台上被撤了下来。再然后,光明网不假词色地发表评论《36年未改的劳务税制谁之过?》,完全无视了这篇“新闻澄清”。

  其实,笔者差不多是第一时间看到这篇微信文章的,当时就和一位税务律师说:公司的会计拿着这条国税总局的微信文章,去税务局报税,窗口里的税务人员会认吗?税务律师回了我一头黑线!

  实习生的报酬按“劳务”报个人所得税,税率高达20%,是全国很多地方通行的做法,也正是那篇“网红文章”揭示的现实问题。如果国税总局真有意纠正,应该发文件予以细化规定,而不是通过微信平台发一篇“笔者认为”的文章。

  事实上,这篇“笔者认为”的文章也未把问题说得足以让人信服。其认为,实习生的收入应按“工资所得”而不是按“劳务”报税的主要依据,是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一个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文件中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实习生劳动报酬应放在“企业工资薪金总额”里。但国税总局的确没有明文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也要这么算。

  这其实就是一个老问题了,“税收法定”原则迟迟没有落到基层,很多税的开征依据是法律,税法往往制定得相当粗线条,真正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税率、计税基础、免减优惠等等,就要依赖国务院的.条例、国税总局的规定以及答复、公告、红头文件,很多时候是“税收领导定”的,到税务局进行“窗口指导”,而且往往一个领导一个看法,不同领导不同看法。

  你自以为税法学得比领导熟,但是到底怎么计税,还是“科长们”说了算。我就有过这么一次经历,给某大型网站写稿件,结果稿费一下子扣掉了20%的个税,我和实习生们一样适用的畸高的“劳务税”,如果按稿费计征个税的话,应该稿费先扣除800元再使用14%的税率,税负要轻得多。但是,网站工作人员表示:当地税务部门认为网站不是新闻、出版单位,不给他们按稿费报税,结果我就躺枪了,因为某位科长觉得他的税法学得比我好。

  还是要回到那个长久以来的诉求———“税收法定”原则。征税,就是国家对公民合法财产的征收,当然应该有法律依据,该怎么征税由代表人民的代议机关表决通过,不能由行政部门自说自话。从“税收法定”这个高度出发,该怎么征税当然不应该由公众号一篇“笔者认为”的文章决定,甚至直接由国税总局下红头文件规定也是有欠妥当的,应该由法律细化。

  去年3月15日,新《立法法》得到通过,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被人们寄予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厚望,现在看来,这还是任重道远的事。

  退而求其次,《“劳务报酬税”36年未改 800元起征点挤压千万实习生群体》这篇文章之所以成为网红文章,还是因为打到了现实的痛点上,也揭示实习生报酬按“劳务”征税不合适。真正要应对舆情,就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该由国税总局明确“正确的打开方式”,一篇“笔者认为”注定难以解决“税收科长定”的老问题。

【实习生劳动报酬征税到底由谁决定?】相关文章:

企业究竟由谁决定企业文化08-03

实习生的权益由谁来保障03-01

劳动报酬包含哪些02-28

什么是劳动报酬02-28

劳动报酬包含哪些呢02-28

职场上到底是什么决定收入的高低04-04

劳动报酬与工资的区别02-28

劳动报酬的定义是什么02-28

劳动报酬和工资的区别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