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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企业工资指导线

时间:2021-01-03 11:59:43 薪资行情 我要投稿

四川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2016年8月11日,省人社厅公布我省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8%,上线(预警线)为13%,下线为3%。

  亏损企业工资可负增长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介绍,我省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确定,并通过了国家人社部审核和省政府的批准。

  省人社厅强调,企业应当建立与经济效益相协调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兼顾效率与公平,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以及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调整幅度,既促进企业发展,又保障职工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资水平又较低的,工资增长幅度应当高一些;工资水平已经较高的,工资增长幅度可以低一些。因生产经营持续亏损,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应通过集体协商,并履行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等民主程序,职工工资可以低于下线增长、零增长或负增长。

  把工资指导线作为重要依据

  各类企业应当把工资指导线作为重要依据,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议),并将专项集体合同(协议)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要着重体现劳动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价值,使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和利润增长有相应幅度的提高。同时,企业应不断规范协商程序、增强实效,提高职工参与度和总体满意度。

  此外,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在国资监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指导线范围内调整、确定工资增长和分配水平。国有企业工资增长确需突破上线的,应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及以上的,要适度调控其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再增加工资,确需增加工资的,要经过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资指导线无法律强制性

  非国有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应相应合理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切实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

  据了解,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目的在于引导城镇各类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工资,为企业确定工资水平提供依据。工资指导线只是重要参照系,对企业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主要还是靠企业方和工会方根据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情况,围绕工资指导线具体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四川省—关于发布四川省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批准,现发布我省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8%。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为13%。

  (三)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3%。

  二、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的要求

  (一)企业应当建立与经济效益相协调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兼顾效率与公平,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以及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调整幅度,既促进企业发展,又保障职工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资水平又较低的,工资增长幅度应当高一些;工资水平已经较高的,工资增长幅度可以低一些。因生产经营持续亏损,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应通过集体协商,并履行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等民主程序,职工工资可以低于下线增长、零增长或负增长。

  (二)各类企业应当把工资指导线作为重要依据,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会方应当主动发起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企业方应积极响应,双方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议),并将专项集体合同(协议)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要着重体现劳动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价值,使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和利润增长有相应幅度的提高。同时,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指导督促企业不断规范协商程序、增强实效,提高职工参与度和总体满意度。

  (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在国资监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指导线范围内调整、确定工资增长和分配水平。国有企业工资增长确需突破上线的,应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及以上的,要适度调控其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确需增加工资的,应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督促非国有企业依法开展集体协商,进一步扩大和巩固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非国有企业,也应把工资指导线作为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或者通过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实职工工资增长。非国有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应相应合理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审计、国资、税务等部门,按照国家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加大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力度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把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国家工资分配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和正常工资分配秩序的规范有序。

  (六)各地要加大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舆情监控,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导向作用,切实增强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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