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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温补贴标准

时间:2017-08-01 09:04:42 薪资行情 我要投稿

苏州高温补贴标准2016

  苏州高温费标准与江苏省同步,为具体是多少呢?

  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每人每月200元。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据了解,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最大限度保障高温津贴切实使用到高温劳动者身上。

  针对不少企业甚至劳动者存在“高温津贴只是一项福利,企业可发可不发”这一观念误区,市人社局提醒,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拨打12333投诉咨询电话主动维权,或拔打*******,劳动监察部门会保护维权者的身份信息。另外,夏季我市将开展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检查行动,其中用人单位遵守高温作业时间和高温津贴支付情况、暑期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情况是检查重点。

  2016江苏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苏州高温费发放时间:4个月(6月至9月)

  苏州高温费发放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根据《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文件的规定:

  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企业不发放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

  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工作的,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费的,逾期未改正,将给予行政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

  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 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备注: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属于违法行为。

  我国高温补贴标准中暑诊断为职业病享工伤保险: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办法强调要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明确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如果你符合2016年江苏高温补贴标准的话,就可以等待老板为你发高温补贴了。身边要是有朋友对此不清楚的话就可以互相普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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