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汇算清缴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凡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和核定定率征收的纳税人。
我市辖区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省内跨市州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都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申报期限
企业纳税人应在2016年5月31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申报前应及时办理的涉税事项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涉及税收优惠、资产损失、政策性搬迁、不征税收入、特殊性重组等申报、备案事项的,应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按相关政策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相关程序。
纳税人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得自行适用相关政策规定的税务处理方法。
四、申报方式和流程(一)申报软件下载
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系统软件下载方式:
1.国税部门管理的纳税人可以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软件下载”模块下载。
2.地税部门管理的纳税人可以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下载专区—“软件下载”栏目下载汇算清缴客户端进行年度申报。
3.纳税人还可以到各办税服务厅实地下载获取。(二)申报数据生成
纳税人使用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系统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报表和关联业务报告,并生成相关数据包。(三)数据申报
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或者办税服务厅申报的方式完成汇缴电子数据的申报,纸质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相关资料需要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提交。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如实准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报送有关资料,并对申报数据及其附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又未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的,或是进行虚假申报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襄阳市国家税务局
襄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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