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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总结

时间:2023-09-06 06:56:35 薪资行情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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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总结

  总结是事后对某一阶段的学习或工作情况作加以回顾检查并分析评价的书面材料,它可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但是却发现不知道该写些什么,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总结,欢迎大家分享。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总结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总结1

  根据《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行XX县20xx年度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审查细则的通知》(X人社会发行〔20xx〕X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总结了我局20xx年度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作力

  我局重视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设立局长XX任组长、副局长XX任副组长、相关股份人员为成员局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协调工作机制,各项目股份室结合各项工作实际实施的项目工程及时自我调查,确保投诉渠道畅通,避免拖欠农民工工工资的集体事件。

  二、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

  一是安排有关股票房工作人员,采用发送法律法规企业、现场说明宣传、咨询宣传活动举办等方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在广大农民工中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创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二是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根据x府发行〔20xx〕x号文件,建设企业在建设公司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在项目实施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建设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15%以上的资金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向银行书面约定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用他。我局要求各施工公司按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的5%向指定的银行专家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可以入场施工。

  三是推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根据x人社发行〔20xx〕x号的规定,本部门实际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农民工工资卡等8项工作内容。各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员工名单、工作记录,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会计、工资支付会计,制作实名制工资支付表,切实执行两项分离实、一户两牌三表等规定,对企业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

  四是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为了防止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影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我局加强了工程管理,确保了工程款的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加强了工程检查和计量支付管理,加快了工程款的结算支付进度,加强了对工程公司财务的监督,促进了材料费、设备租赁费、农民工工资等费用的.支付。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我局限制其招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严重取消了参加石漠化管理项目建设的资格。

  三、加强监督检查,在实际工作中,我局主要采下方式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

  一是在项目检查过程中深入施工现场,通过对项目实施地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农民工调查了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二是在每期计量支付之前,施工公司提供外出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清单,在当地乡(镇)政府公示栏公示,我公司给清单上的每个人打电话验证,公示通报电话。

  20xx年度我局严格按要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按要求参加县联席会议,按时提交各种总结报告,本部门拖欠农民工工资,无重大集体事件,自我调查无减分。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总结2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条例》全面有效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发表后,受到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迅速理解,认真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早期部署,精心规划制定《条例》宣传工作方案,致力于通过三项措施在辖区形成学习条例、遵守条例、使用条例的良好氛围。

  一、营造氛围,多形式开展公关活动。

  通过企业微信群、QQ群、LED显示屏、悬挂条幅等形式广泛宣传,在管辖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宣传标语,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活动。

  二、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支付工作的'重要性。

  组织辖区内新建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学习《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条例》,强调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重要性,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贯彻落实。

  三、加强检查,防止拖欠事件发生。

  结合日常巡逻、检查、广泛宣传,要求企业和场所所有者按文件执行,决不允许拖欠工资、恶意减免工资等现象。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总结3

  根据省监察执法局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专项宣传的要求,市支队(院)于4月至5月初开展了专项宣传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是提升根治欠薪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条例》实施一年之际,市支队(院)坚持从法入手、以案说法、用法促治,通过组织开展知识竞赛、典型案件专项宣传、集中宣传日活动,大力宣传《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助推欠薪治理成效明显,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做法

  (一)注重工作统筹,狠抓《条例》专项宣传。年初,市支队(院)就将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内容、宣传要求纳入《XX市20xx年度根治欠薪工作要点》。为统筹抓好专项宣传活动,市支队(院)根据省厅部署,拟制了《关于组织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一周年专项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明确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按照国家和省市《条例》宣传总体部署,统筹推动此次专项宣传活动工作落实,明确了知识竞赛、典型案件专项宣传、集中宣传日活动三个方面具体举措,确保《条例》专项宣传活动保质保量全面推进落实,有力助推“XX无欠薪”行动。

  (二)创新方式方法,拓展宣传途径。为创新宣传途径,市支队(院)坚持“从小入手、用实求效”,积极组织开展劳资专管员技能比武、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知识竞赛,全方位多角度营造“学条例、抓根治、促双赢”良好氛围,提升《条例》的知晓率和落实率。期间共有1371位在建工程劳资专管员参加知识竞赛,通过对竞赛情况的考核及排名,选拔出合格档的劳资专管员参加技能比武,有效推动劳资专管员对《条例》的.学习和掌握,从源头上杜绝在建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存在的法律盲区。

  (三)全面推行运用,惩治欠薪行为。市根治欠薪工作专班根据已有的常态学习、研讨会商的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征集筛选了一批违反《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受到查处的典型案件。通过XX市人力社保局网站、“XX人社”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进行公布,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法”提升专项宣传成效,营造违法必惩的氛围。

  (四)开展集中宣传,提升《条例》知晓率。为贯彻落实省根欠办关于开展《条例》实施一周年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加强普法宣传,也进一步提升根治欠薪工作成效,市支队(院)于4月29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集中宣传日活动,公安、建委、工会等成员单位积极参加,各区、县(市)结合实际,在辖区内组织开展,通过横幅、宣传拱门、宣传图册等多种方式,走近劳动者走近企业走近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当天参加宣传人数达247人次,宣传点设置多达22个,发放《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用品达4000册,取得了显著的宣传效果。

  XX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xx年5月24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总结4

  一、工人劳动合同、人员备案、工资表备案方面

  1、公司在对分包单位与其劳动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方面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督促分包单位与工人签订正规有效的劳动合同,原件交公司存档,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及其他工资事项。

  2、分包单位必须将工人花名册报公司进行备案(遇有人员变动时及时上报名单,标注已走的和新来的)且所有人员名单上必须有工人的姓名、户籍、身份证号并摁手印。

  3、要求施工队在支付民工工资时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人员名单、支付时间、支付数额等情况,并由民工自己签字或按手印确认,并将支付明细交项目部留存一份备查。

  二、工资保证金制度

  1、可根据分包单位所承建工程,人员配置计划中月度工人用工最多的工资总额,将现金上缴公司,以备分包单位不能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时,公司拿出工资保证金及时进行支付。

  2、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公司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公司垫付工资方面

  公司可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其主要由公司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或进行银行贷款或融资,如分包单位不能将工资及时支付到工人手中,如发现工人有上访苗头时,拿出一部分资金直接支付。所支付的`工资收取比银行利息高一定比例的利息,在工程进度款回来后及时扣除并工程决算中扣除相应时间的利息。

  四、监督控制方面

  1、公司应设立农民工工资督查小组,专门负责督查各项目工程的工资发放问题。不定时的对工地农民工进行调查,如发现某个工人的工资没有按时领到,将立即搞清楚原因,对恶意拖欠的,将分包单位拉入黑名单,取消其准入资格,并采取罚款。

  2、项目部设立了绿色通道,民工有意见或事情直接到项目部找项目经理,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五、劳动保障宣传教育方面

  在工人进场施工前可以在提高工人自身劳动保障方面开展一些教育活动,让工人对自己的工作及薪酬计取有一定的了解,并熟悉如何通过正常手续和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六、队伍准入方面

  1、确立施工队伍,首先对该施工队伍进行摸底调查,调查内容主要有:是否有不良贷款、是否有多地多点已开工程、是否有已干未结工程,资金链存在危机、是否有被追债现象等等。要优先选择有互信、有可靠合作、有承担风险能力的施工队伍。

  2、建立施工单位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公司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清欠不力,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公司可以考虑不再与其合作。

  七、由工人到项目会计处直接领取工资的建议

  1、公司制定劳务队对劳务工人结算单据统一格式,具体个体用工由劳务队老板根据实际用工数及总价进行签字及加盖公章认可,工人到公司项目会计处直接领取。并将其单据留存至项目会计处(以备将来对劳务老板结算时用)

  2、最终本工程全部结算完毕后,由劳务队老板到项目会计处领取剩余金额。

  八、将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总结5

  (一)市政府成立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主管建设和劳动保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主要负责全市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组织领导工作。工程款清欠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全面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资金筹集以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工作。政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建设工程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县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严禁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审批;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由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对违规造成的“超规模、超概算、超计划”项目,要追究业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需财政评审或年度审计的,财政评审或审计报告应就工程款支付情况做出专题说明;对于评审或审计中发现的拖欠工程款问题,项目审批和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企业投资项目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批准;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工程欠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新开发项目用地的招标或拍卖,规划部门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工业、交通、水利、教育、卫生、中小企业、信息产业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投资项目的清欠和督导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拖欠工程款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开工谁负责”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清欠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变更等环节实施监督,发现拖欠的,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出借资质、挂靠经营、转包和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加强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带资施工或支付履约担保金的,发包人也必须向承包人提供给付工程款的担保;施工合同和劳动合同要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否则,按承包人结算书数额认定工程决算,支付工程款;发生质量纠纷而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对质量责任予以区分认定;在办理竣工备案时,须有承包人出具的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没有工程款支付证明的,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严格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实行商品房预售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同时列入信用企业不良记录档案;对拖欠工程款情节严重的企业要降低或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积极支持债权人对涉及拖欠的房产通过司法程序拍卖偿还工程款。

  土地、规划、建设、房管、城管、工商、交通等部门要联合严厉打击没有任何手续的违法工程,杜绝违法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管辖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协助建设行政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解决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受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市建筑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对市区内建筑业企业的劳动用工、劳动用工备案、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五)司法部门要及时受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简化有关程序,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减免有关费用。

  (六)公安部门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和稳控工作,依法打击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

  (七)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上访的劝返和化解工作,协调处置突发事件。

  (八)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使用的监管,严禁挪用信贷资金;要将拖欠工程款和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借贷人列入信用不良记录档案,减少其投信额度或不予授信;要严厉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工会负责帮助指导建筑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督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规范建筑业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和劳务用工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企业支付劳务用工工资专项条款,加强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拒不支付的,建设单位可以动用履约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严禁建设单位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追究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责任,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劳务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三)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拖欠工程款未支付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如擅自继续施工,由施工企业对因此新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责任;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应协议解除合同,及时完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决算和结算。否则,建设单位不得招标或未经招标使用其它施工企业续建工程。

  (四)严格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时,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双方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到当地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拒不支付且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建筑业企业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建筑项目竣工备案时,必须出具由建设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资证明,否则,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

  三、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保障

  (一)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工程总造价款的1.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银行将基金及利息返还建设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按其主项资金等级交存保障金,交存标准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项承包一级企业3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交存5万元。

  建筑业企业交存保障金额度,应与诚信评价等级挂钩。连续三年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向市建设局申请下浮50%的交存额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建筑业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确需动用工资保障金的,应书面通知建设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经核实后,应在两日内下达书面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告知建筑业企业从其存入专户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同时将其情况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将相关情况通知项目业主。

  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动用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保障金之日起30天内,向市建筑劳务市场交存动用保障金数额的2倍保障金,否则,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备案、不得建设新的项目。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建筑市场建筑工程投标活动。

  建筑业企业在其所承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满6个月以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签署意见后,即可返还缴存的保障金本金及利息。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按月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拖欠项目变现工程款制度。建设单位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无力偿付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通过项目资产变现、转让部分产权或股权、以所欠工程款参资入股等方式偿付工程款,该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建设单位确属无力偿付,但又不宜通过以上方式偿付的,由当地政府从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予以偿付。

  (四)拖欠警告限制制度。对拖欠工程款一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个月以上的施工企业予以警示,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三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解决的,不得参加新的建设工程发包和投标。

  (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建设、劳动保障、公安、和工商部门之间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将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以信函的形式通报给有管理权限的职能部门。有关部门在接到信息后,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核实,严格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信息报告部门,不得延误。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总结6

  一、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落实国家、省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和支付农民工资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检点

  1.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业、加工制造业、餐饮服务业及其他劳动密集企业;

  2.曾发生过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租赁场地设备和经营状况困难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3.群众投诉举报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4.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及企业。

  二、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四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12月10日—12月14日)

  各乡镇(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召开专项检查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提高熟悉。要广泛宣传发动,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治理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治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企业治理者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守法诚信,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阶段:自查阶段(20xx年12月15日—12月23日)

  各乡镇(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所辖区域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对20xx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的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全面排查,摸清情况,对近年来曾拖欠工资的、大量使用农民工的、经济效益差按月支付工资有困难的、平时有举报投诉的行业和企业要重点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纠正,有针对性地采取预警措施,防止重大事件的发生,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三阶段:执法检查阶段(20xx年12月24日—20xx年1月31日)

  各乡镇(开发区)及有关部门按照要求,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所辖区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点行业、重点用人单位和曾有投诉(举报)的用人单位,以及自查中发现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一进行检查。非凡是对重点监控或支付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督促其制定工资支付计划,限期支付。对检查中发现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督促其限期纠正。对限期不纠正的,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治理办法》予以处理。对拖欠工资性质恶劣的`企业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直至由工商部门给予吊销执照。对拖欠工资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或拖欠工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必须在24小时之内报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因克扣、无故拖欠工资可能引发的,在做好稳定工作的同时及时上报。行动期间,县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乡镇(开发区)专项检查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xx年2月1日—4日)

  各乡镇(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活动的报表报送和总结工作,要认真分析清欠农民工工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并于20xx年2月4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切实把专项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县将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兼任(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要实行12小时值班制,对投诉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及时进行处理。重大案件,继续实行领导干部包案责任制。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的职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形成综合监管的合力。劳动保障部门对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及时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加强工作指导,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及“两卡一公示”制度,确保不发生因工作失误引发的重大事件,县建筑行业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办公室继续实行集中办公,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参与工作,集中抓好建筑行业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工工资并涉嫌逃匿或欺诈、恶意讨薪等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工会组织要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20xx〕259)精神,对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要尽快执行。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总结7

  一、明确责任,全面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一)市政府成立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主管建设和劳动保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主要负责全市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组织领导工作。工程款清欠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全面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资金筹集以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工作。政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建设工程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县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严禁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审批;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由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对违规造成的“超规模、超概算、超计划”项目,要追究业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需财政评审或年度审计的,财政评审或审计报告应就工程款支付情况做出专题说明;对于评审或审计中发现的拖欠工程款问题,项目审批和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企业投资项目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批准;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工程欠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新开发项目用地的招标或拍卖,规划部门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工业、交通、水利、教育、卫生、中小企业、信息产业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投资项目的清欠和督导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拖欠工程款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开工谁负责”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清欠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变更等环节实施监督,发现拖欠的,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出借资质、挂靠经营、转包和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加强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带资施工或支付履约担保金的,发包人也必须向承包人提供给付工程款的担保;施工合同和劳动合同要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否则,按承包人结算书数额认定工程决算,支付工程款;发生质量纠纷而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对质量责任予以区分认定;在办理竣工备案时,须有承包人出具的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没有工程款支付证明的,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严格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实行商品房预售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同时列入信用企业不良记录档案;对拖欠工程款情节严重的企业要降低或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积极支持债权人对涉及拖欠的房产通过司法程序拍卖偿还工程款。

  土地、规划、建设、房管、城管、工商、交通等部门要联合严厉打击没有任何手续的违法工程,杜绝违法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管辖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协助建设行政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解决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受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市建筑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对市区内建筑业企业的劳动用工、劳动用工备案、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五)司法部门要及时受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简化有关程序,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减免有关费用。

  (六)公安部门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和稳控工作,依法打击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

  (七)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上访的劝返和化解工作,协调处置突发事件。

  (八)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使用的监管,严禁挪用信贷资金;要将拖欠工程款和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借贷人列入信用不良记录档案,减少其投信额度或不予授信;要严厉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工会负责帮助指导建筑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督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规范建筑业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和劳务用工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企业支付劳务用工工资专项条款,加强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拒不支付的,建设单位可以动用履约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严禁建设单位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追究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责任,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劳务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三)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拖欠工程款未支付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如擅自继续施工,由施工企业对因此新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责任;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应协议解除合同,及时完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决算和结算。否则,建设单位不得招标或未经招标使用其它施工企业续建工程。

  (四)严格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时,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双方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到当地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拒不支付且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建筑业企业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建筑项目竣工备案时,必须出具由建设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资证明,否则,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

  三、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保障

  (一)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工程总造价款的1.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银行将基金及利息返还建设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按其主项资金等级交存保障金,交存标准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项承包一级企业3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交存5万元。

  建筑业企业交存保障金额度,应与诚信评价等级挂钩。连续三年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向市建设局申请下浮50%的交存额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建筑业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确需动用工资保障金的,应书面通知建设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经核实后,应在两日内下达书面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告知建筑业企业从其存入专户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同时将其情况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将相关情况通知项目业主。

  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动用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保障金之日起30天内,向市建筑劳务市场交存动用保障金数额的2倍保障金,否则,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备案、不得建设新的项目。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建筑市场建筑工程投标活动。

  建筑业企业在其所承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满6个月以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签署意见后,即可返还缴存的保障金本金及利息。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按月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拖欠项目变现工程款制度。建设单位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无力偿付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通过项目资产变现、转让部分产权或股权、以所欠工程款参资入股等方式偿付工程款,该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建设单位确属无力偿付,但又不宜通过以上方式偿付的,由当地政府从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予以偿付。

  (四)拖欠警告限制制度。对拖欠工程款一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个月以上的施工企业予以警示,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三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解决的,不得参加新的建设工程发包和投标。

  (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建设、劳动保障、公安、和工商部门之间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将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以信函的形式通报给有管理权限的职能部门。有关部门在接到信息后,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核实,严格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信息报告部门,不得延误。

  四、建立清欠联席会议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总结8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支付服务是经济金融活动的基础,加强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是改善民生、服务“三农”、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加速资金周转,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近年来,我县农村金融支付环境有了较大改善,截至年,全县银行业各金融机构在县内共布设ATM机105台、POS机3260台,发行银行卡98.36万张,农村地区平均每2人拥有1张银行卡,全县63个银行网点中有39个接入大、小额支付系统,金融机构共开设支付各种惠农补贴个人专用结算帐户53万多个,直接支付各类涉农补贴资金4亿多元,惠及补贴资金发放对象70多万人。但同时也应看到,虽然近年来我县农村金融服务环境有了很大改进,但与农村群众的需求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如农村地区银行机构营业网点少,农村地区特别是乡镇、村的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仍然比较单一,结算渠道不畅,给农村居民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带来很大不便,到目前,全县尚有550个行政村未安装金融服务机具设施。

  加强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省、市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加强对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央行主导、政府推动、银行参与、百姓互动”的要求,推动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对此,全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服务民生这一主题,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强化措施,积极改善我县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环境,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二、我县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工作目标

  (一)总体原则。以农村地区支付服务需求为导向,从农村实际出发,建立有利于落实各项惠农政策的'金融服务体系,不断扩大非现金支付工具和支付系统的覆盖面,推动农村支付服务组织实现多元化发展,逐步消除我县农村地区金融基础服务空白区域。

  (二)任务目标。到年底,我县农村地区非现金支付交易量比年增长20%,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基本建成较为完善的内部清算网络,以电子方式办理跨行支付业务。布放POS机达到3600台,布放ATM机达到110台,覆盖全部乡镇(街道)。新增农村金融服务终端100台,新开通网上银行4万户,增发银行卡20万张,全县总发卡量达到110万张。在各种非现金支付工具合理快速增长的基础上,实现农村地区人均持卡量达1张。大力推广农村地区新型支付工具,积极推广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等新型特色支付工具。乡镇(街道)的主要商场、宾馆以及医院全部实现受理银行卡无障碍,满足刷卡消费的需求。到“十二五”末,我县农村地区实现金融基础服务设施全覆盖,消除金融服务空白村,交易结算普遍使用非现金方式,持卡消费交易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0%以上。

  三、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工作重点

  (一)加大农村支付基础设施建设,畅通农村资金汇路。在广大农村地区,加快建立现代化支付系统、金融机构行内汇兑系统等支付清算系统,构筑畅通的农村结算渠道。银行业各金融机构对农村地区分支机构的电子化建设要加大投入,将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全部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通过加强农村地区的电子化建设,提高农村地区资金清算的效率,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完善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环境,扩大非现金结算。对农村地区的金融自助服务终端、转账电话、ATM、POS机具的需求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对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转账电话、ATM、POS机具的布局方式进行科学设置,为持卡人提现及消费提供便利。年,争取每个乡镇(街道)和经济发达的行政村都布设金融基础设施。要积极发展金融营销,大力发展特约商户,对医院、商店、宾馆、产品交易市场以及特色旅游景点,根据其交易量和金融服务设施布局需要,搞好相关业务推介,不断扩大POS机具的使用范围。以服务“新农保”等惠农政策为重点,大力布设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和转账电话,普及农村地区银行卡业务,为涉农补贴资金发放提供更为便捷的渠道。银行业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合作互利的原则,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调整农村地区银行卡的收费政策。

  (三)普及传统结算方式,创新支付结算手段。

  银行业各金融机构要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主动为农村经济组织、种植、养殖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等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创造便利条件,促进非现金支付结算业务发展。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银行网点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实现对农村地区银行结算账户的全程监管。要大力支持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为经营状况较好的涉农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业务,鼓励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开展商业汇票业务,满足农村重点龙头企业的融资结算需求。在普及传统支付工具的基础上,加大网上银行、POS、转账电话等新兴支付工具的推广,创新开发适合农村地区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推动农村结算工具的现代化。

  (四)加强支付结算知识宣传,提升农村居民现代金融意识。

  要把握农村居民的消费特点和对支付服务的特定需求,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资源,通过新闻报道、专栏介绍、现场演示、播放专题片等形式,加强支付结算产品宣传推介,逐步引导、培训农民学习使用现代化结算工具,不断提升农村居民的现代金融意识。

  四、农村金融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我县成立了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本地区支付环境改善工作的目标和实施方案,统一组织指导本辖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支付结算网络,确保我县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目标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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