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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职工平均工资为65417元

时间:2021-06-21 09:59:24 薪资行情 我要投稿

2014年上海职工平均工资为65417元

  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公布的数据,2014年上海职工平均工资为65417元,同比增长8.2%。据此计算出2014年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451元,凡按2014年上海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该标准执行。

2014年上海职工平均工资为65417元

  也许在一些人看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反映的是全市职工工资收入的总体增长水平,似乎与职工本人的工资收入关系不大。其实,全市职平工资关乎你我一生,几乎涉及“生老病死”等各项待遇。

  变化一 社保缴费额的上下限

  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计算当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上海相关规定,社保缴费标准的执行期限为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2015年上海市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6353元,下限为3271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自2013年10月起,单位缴纳城保的比例为35%,其中养老保险费为21%、医疗保险费为11%、失业保险为1.5%、工伤保险为0.5%、生育保险为1%。职工缴纳城保的比例为10.5%,其中养老保险费为8%、医疗保险费为2%、失业保险费为0.5%、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

  【举例说明】本市职工张三本人2013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工资为20000元,高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每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为:16353元(缴费基数上限),每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为1717.1元。

  本市职工李四2013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工资为1820元,低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每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为:3271元(缴费基数下限),每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为343.5元。需注意,2015年4月1日起上海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20元,而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变化二 公积金缴存额的上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7%。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而下限为本市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以往年惯例测算,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上海市2015年度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上限为:5451×300%=16353元,下限为:1820元(2014年度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存缴额上限约为16353×7%×2=2289.42元。但届时以公积金管理部门最后确定的数据为准。

  变化三 城镇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金计发数额

  目前,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与其在职时收入水平、缴费水平、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有关。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记账年限)累计满15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1993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不满1年的,每个剩余月相应增加0.083%。

  2014年上海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增长8.2%。这也意味着为以后办退休的职工“加工资”了。

  变化四 计算病假工资的上限

  根据本市有关政策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但是根据原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第五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举例说明】张女士在2000年进入本市一家国有企业工作。2015年4月,陈女士住院治疗。当月发工资时,她发现单位她的应发工资只有 5451元,而不是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10000元,难道自己在单位做了十几年,病假工资还要打折扣?其实陈女士4月份应发工资可为5451元,就是单位按照201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支付的。

  变化五 经济补偿金的上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举例说明】2012年5月,陈先生进入某公司,2015年4月,单位依法裁员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他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0元。陈先生的经济补偿金为:16353×3=49059元。

  变化六 生育生活津贴上限及其单位补差的数额

  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当月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2892元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当月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或者虽然满一年但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另外,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总而言之,按照就高的原则,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补足到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再补足到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

  【举例说明】王某系某外资企业的职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0000元,2015年3月王某休产假,她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是18000元,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6353元),她所在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9000元,社保支付王某生育生活津贴为16353元,用人单位补差为19000元-16353元=2647元。

  与王某同时休产假的李某亦系该企业职工,李某产假前工资标准是21000元,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6353元),并高于所在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9000元,社保支付李某生育生活津贴为16353元,用人单位补差为21000元-16353元=4647元。

  变化七 丧葬补助金标准

  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享受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下列待遇:1、丧葬补助金: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 12个月;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继续按每人每月570元执行;孤身一人的,增加30%。4、2010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被认定为工伤的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其丧葬补助金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两倍一次性发给。

  变化八 居住证积分中关于社保缴费的加分指标

  居住证积分办法中,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均涉及社保缴费。在基础指标里,办法规定,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而在加分指标中,办法明确规定,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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