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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学术论文的写作格式要求

时间:2017-12-21 19:43:16 论文写作 我要投稿

各种学术论文的写作格式要求

  一、关于学位论文写作格式要求这门课

各种学术论文的写作格式要求

  写文章固然要有方法,写出好文章自必更讲究方法,然写文章的方法作为教学课程,写文章方法的书作教科书,并且要我来做,总感到忐忑不安。坊间这一类的书还不在少数,从过去的“八股义法”到现在的“论文指导”,类似“指南”、“揭秘”、“宝典”、“金手指”、“法术、法程”的论文、作文指导书籍,真所谓花样翻新、层出不穷。西方那样一个物化态势严重的社会,研究写作指导和教学早已从单打独干、辗转抄袭过渡到开宗立派、模式纷呈乃至蔚为潮流,比如形式法、学科中心法、现时一传统法、修辞法、表露法、模仿法、程序法,等等不一而足。或谓其不然,在我看来,也未可厚非,看文法指导类的书并不一定能写出好文章,然也;听老师讲论文写作不能代替撰写论文,然也;不懂得一般的论文写作规则就可以写出好论文,未必然;不听老师讲解论文格式和普遍性写作要求就可以完成论文撰写,未必然。中国先贤早就说过,“文有大法,无定法”,“定体则无,大体则有”,这里的体与法,说的就是写作的规则和撰写要求。西方人有写论文规则八条,被称为美式八股:一是研究背景,二是假设论点,三是想要论证或论辩的论点,四是研究方法和研究过程,五是新的材料、信息、数据,六是统计分析,七是结论,八是作者的见解。据此来看,美式八股也不过是美国学校和学院专业人士、教师所要求的论文写作格式和基本的构成元素。这些要求内容和元素特性,对于学生或初入此道者,没有指导类的书籍或没有在教学环节中得以贯彻,恐怕也是难以掌握的。那么就规则而言,倒是应然中的必然,而就格式要求而言,则是必然中的应然了。在中国来说,一向反对文章作法和设立作家学校的鲁迅先生,在他的文章中也曾多次说过文学创作要掌握“画眼睛”,这种不应该如何如何写的技巧,其实这也应算作是写作规则的。

  写作规则和格式要求看来还是必要的。没有写作规则对写作活动予以规范,写作的成果或者说作品、论文就不能在学术界交流,不能在社会上传播,写作的目的也就难以实现;没有格式要求来条理、规整写作内容,思绪和论点的文字表达就丧失了逻辑,要么让人不能了解文章的真实意义,要么杂乱无章,论点被淹没在叙述中,同样使写作的目的难以实现。因此,我开的这门课,学位论文写作格式要求,既要讲学位论文写作特定的、规范的格式要求,又要讲学位论文规范格式规则指导下具体的写作要求。当然,规则是普遍性、普适性的,只要在学位论文范围,就必须遵守,这是规矩。而要求则随用而用,在写作实践中,当然需要遵守要求,但论文阐述的内容不同,要求则随之有更动,要求的规范性、规制力取决于具体性、针对性。为此,我感到,讲格式要求须实现两个结合,一是具体内容与实际要求相结合,一是论述要素与写作逻辑相结合,不能单纯讲规则、法程、要求,还得讲具体写作内容,讲规则的运用和适应要求的技术方法。

  《金德万讲学位论文写作格式要求》这门课程作如下安排:首章是缘起。次之讲学位论文的形式特征和写作逻辑,包括写作的形式特征,专讲写作这种形式是一种劳动方式,有目的性,求真、求善、求美,是一种高尚的劳动;有特殊性,形式与内容统一,文心与文德的规范要求,是一种艰辛的劳动;有必要性,价值与意义、谋食与闻道、自由与必然,是一种必要的劳动。还包括写作逻辑,专讲写作的有关规律。再次讲学位论文写作格式要求的说明,内容很多、规范性强,具体要求必须落实。随后讲学位论文写作的基本要素,包括立意、选题、材料、论证、论据与推理、结论,等等。

  二、关于作为形式语言的写作格式

  《中阿含经》五五《阿梨吒经》记录佛佗言云:“有人欲从此到彼岸,结筏乘之而度。至岸讫,作此念:‘此筏益我,不可舍,当担戴去。’于意云何?”比丘曰:“无益”。佛言,“彼人于岸边舍去,云何?”比丘曰:“有益”。佛言:“如是!我为汝等长夜说筏喻,法便欲弃舍,……况非法耶?”鸠摩罗什译《金刚经》:“汝等比丘,知我说法,如筏喻者,法尚应舍,何况非法。”《大智度论·我闻一时释论》乃言:“善法应弃,何况不善法。”佛学中法系教义名词,乃梵文Dharma或巴利文Dhamma的意译,达摩、达磨、昙摩、昙无、昙都是其音译。法的含义和用法非常广泛。《五事毗婆沙论》卷上:“应知法声,义有多种。谓或有处所说名法,如契经说:汝应谛听,吾当为汝意说妙法;或复有处,功德名法,如契经说:苾刍当知,法为正见,邪见非法;或复有处,无我名法,如契经说:诸法无我,当知此中无我名法。法谓能持,或能长养;能持于自,长养望他。”此中能持、长养都是持的本义。《杂阿毗昙心论·界品》:“法者持也,持自性故名法”。凡持有特定性质和相状的现象,都称为法。《成唯识论》卷一定义作“法谓轨持”,窥基《述记》解释说:“轨”谓轨范,可生物解;“持”谓任持,不捨自相。前句指有特定的内涵和外延,能唤起认识的功能,使人们可以认识。后句指概念的稳定性,表现为自身本质之规定。《因明大疏》卷二释云:“法有二义:一能持自体,二轨生他解”,即表明了这个意思。随后该疏又就二者在判断中的功能申说“初之所陈(有法),前未有说,可以后说分别前说,方有屈曲生他异解”。易言之,“有法”为主体,“法”则为主体具有的属性,在概念上说,二者有同质性,从逻辑上说,二者又是相对的,即有法相对于法。法乃主体有助于目的实现的工具,有法一切法,法即为筏;法乃言语行为思维能持正见正行正意的轨则,诸法无我,筏即为法。比之于写作,写作系人借助语言文字的工具表达思维成果的行为方式,写作者有所思,即有所写,有所文,此时写作为写作者之筏;写作乃以语言文字的形式表达写作者的思想,所言如所思,语言文字的表达在写作者所思和所言的框架内进行,此时,写作乃作为写作者之法。法相庄严,法意澄澈。

  钱钟书先生解释讲经所言乃谓“戒执著胶固,免于今语所讥‘教条主义’尔”。他说,柏拉图语录尝言,至理而不可求,则涉世风波,唯有以人间颠扑不破之义谛为筏;若夫天启神示,譬则固舟也。斯乃西方古“筏”喻,寓“捨”义于言外;盖天道苟明,则如舟楫既具,无须以人道为筏矣。喻之筏者,亦可以喻之车,喻之梯,事异功同,如赵贞吉《重刻阳明先生文粹序》:“若行者抵家,则并车释之矣,何有于策?渡者抵岸,则并舟释之矣,何有如抴?学者而至入圣人之门,则并其名言丧矣?”;段玉裁《戴东原先生年谱》雍正四年下记戴震语:“宋儒讥训诂之学,轻语言文字,是犹渡江而弃舟楫,欲登高而无阶梯也”;章学诚《文史通义》内篇三《辨似》:“故记诵者,学问之舟车也。人有所适也,必资乎舟车,至其地,则捨舟车矣;一步不行者,则亦不用舟车矣”。当世哲人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谓:“倘明吾旨,则由吾言而更上陟焉,吾言遂无复意义,亦犹缘梯而升,尽级登高,则必舍梯也。”万按:此出《逻辑哲学论》,原文郭英译为,我的命题可以这样来说明:理解我的人当他通过这些命题——根据这些命题——越过这些命题(他可以说是在爬上梯子之后把梯子推掉了)时,终于会知道是没有意思的。他必须排除这些命题,那时他才能正确地看世界。乃类释家“登岸舍筏”、“过河拆桥”、“到岸不须船”等命意,亦犹道家“得兔忘蹄、得鱼忘筌”之旨。

  语言与思维的关系,语言(语词)与意义的关系,语言(文字)与写作的关系,都属于人类活动中活动目的与使用工具的关系,兹事体大,不是很容易就说清楚的。维特根斯坦说:“凡是能够说的事情,都能够说清楚,而凡是不能说的事情,就应该沉默。”语言是人类社会交往的工具,这是指一般自然语言,也就是我们说的话,汉语、英语等。语言的形成和转换规则构成语言的语法,包括词法、句法和文法。如果转换规则已经形成了,那么这种语言就是形式语言,其语法就是形式语法。我们所说的“格式要求”就是形式语法的一部分。已经毕业的研究生,写出了学位论文,通过了答辩,好比是乘筏登岸了。这时候,“为什么写”和“怎样写”学位论文的一切法则,一切格式有没有必要“担戴”而去呢?当然没有必要,有那本学位论文足矣,这就是登岸弃筏。我讲这门课,就是说明学位论文写作的格式要求,就是讲学位论文的写作语法、写作规则,讲得好,诸君能明确我所讲的意义,自然有助于学位论文的写作,讲得不好,也不是无法(筏),那就只得靠诸君自己再寻舟楫,以登彼岸了。

  说到讲得好不好的问题,也不是一个小问题。形式语法是人为的再创造,围绕学位论文这一写作目标归纳出共约性的一些写作规则,需要共同遵守的法则、格式,这是有难度的。一切人为再创造的形式语言,应该说既有语法的、格式的要求,也有意义的、特别学科范围的约束。学位论文要传达写作者语法方面和语义方面的信息,舍弃语法的信息要求,写出的是一篇专科的论文,舍弃语义的信息要求,写出的是一篇空洞的徒有形式的文字。这就要求回到舟楫,回到法(筏)上来,把该明白的弄明白。我们知道,在自然语言中,由于这种语言在符号上具有实用的机能,除了传达信息以外,还表现着语言的相关联系,比如传达感情、情绪,燕山雪花大如席,写这首诗的人不是睡毛毡的草原牧人,除传达了雪大、天寒,也带着乡情和地域遥隔所引发的惊诧的感觉。听者或读者不仅依靠语言的语法和语义来接受理解,也依靠听者或读者的心理联想、依靠他积累下来的个人的以及受社会制约的运用语言的全部经验。这是因为自然语言是历史地产生的,并且不仅起到传达信息的工具作用,而且具有心理的交际手段作用,所以语法和语义都要适应这种机能的要求。设想一个状况来说明:

  在一次集体性聚会中,主持人提出创意,参加聚会的每一个人设想自己是新郎或新娘,以此身份讲一句成语,具体要求是:“在新婚之夜,我说……(一个成语)。”每个人都明白这是一个语言陷阱,可以说是一个恶作剧,只有说得得体才能避开这个陷阱,但谁也逃脱不了身陷阱中。某甲说:“新婚之夜,我无可奈何。”某乙说:“新婚之夜,我一针见血。”某丙说:“新婚之夜,我兴高采烈。”某丁说:“新婚之夜,我一言难尽。”说话的人极力避开可能联想到性、身体,有关的床笫之言,最终还是无一幸免地落入陷阱中,引发大家的哄堂大笑和秘响旁通的点评。这个搞笑的游戏设置了一个状况,成为疏而不漏的天网,语词成为这个特殊语境中必定被捕获的猎物,在天下滔滔的语林中无处藏身,其意义总是逃脱不了天网的范围。格式也好、法则也好,这个设定就建构了这个语境的天网,说话者或者说写作者无论使用哪一个词、哪一段话,都受到这个天网的规约,语词的意义已经脱离了语词本身,不得不群蛾扑火一样地向婚床上堕落。这个状况表明一个十分有趣的现象,引起二十世纪以来众多人的研究。面对这一现象,要问的是,谁或者哪一只看不见的手导演了这场捉弄人的事件,是格式、规则还是语词、语言本身?是语境还是语义?后现代主义哲学家福柯追究这一游戏的规范者是“权力”,他还进一步追究了把这种约定或格式化形成合法化所导致的后果并且将权力的效应和真理的生产联系起来。请注意,真理的生产与学位论文撰写是有联系的。他说:“哲学家,甚至知识分子们总是努力划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把象征着真理和自由的知识领域与权力运作的领域分隔开来,以此来确立和抬高自己的身份。可是,我惊讶地发现,在人文科学里,所有门类的知识的发展都与权力的实施密不可分。”“科学同样也施行权力,这种权力迫使你说某些话,如果你不想被人认为持有谬见,甚至被人认作骗子的话。科学之被制度化为权力,是通过大学制度,通过实验室、科学试验这类抑制性的实施”而强制实现的。

  三、关于写作与写作者的关系问题

  法无定法然后知非法法也。希望在一个民族全体成员的内在信念与行为方式中,寻找符合民族生活深重内涵的民法规则,德国历史法学派的这种立法主张曾经受到了马克思的强烈批判。马克思说:

  诚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文化的发展,历史学派的这棵原生的谱系树已被神秘的烟雾所遮盖;浪漫派用幻想修剪它,思辨又把自己的特性嫁接给它;无数学术果实都从这棵树上被摇落下来,晒干,并且被加以夸大地存放在宽阔的德国学术库房中。可是,实际上只须略加考证,就能够在种种天花乱坠的现代词句后面重新看出我们的旧制度的启蒙思想家的那种龌龊而陈旧的怪想,并在层层浓重的油彩后面重新看出这位启蒙思想家的放荡的陈词滥调。

  然而,就在发表此文的不到半年时间里,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一文中就曾这样说过:

  可是,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人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同样,当私人想违反事物的本质恣意妄为时,立法者也有权利把这种情况看作是极端任性。

  在同一文中,马克思还说:“任何伦理关系的存在都不符合,或者至少可以说,不一定符合自己的本质”。“当然,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正确而毫无成见地确定某种伦理关系的存在已不再符合其本质的那些条件,做到既符合科学所达到的水平,又符合社会上已形成的观点。”针对“任何合乎伦理的事实都可能被理解为胡说和谎言的证明”,马克思指出:“这是那些并非为了尊重人而制定的法律的直接结果,这是一个缺点,这个缺点并不会由于人们从轻视人的物质本性转而轻视人的观念本性,要求盲目地服从超伦理的和超自然的权威而不是自觉地服从伦理的自然的力量而消除”。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马克思再次地申述了这一观点:“立法者并不创造法律,它只是揭示和表述法律”。而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则以更简洁的语言再次申言:“法律只是事实的公认”。应该说,马克思在更具有普遍性的领域实际上认可了这样一个基本的主张:立法只是在记录和表述一个民族既存的各种事实。立法者如果制定出事实的、公认的民法,是能够准确地揭示一个民族的行为方式与社会秩序的观念,那么说在民法的(法理性)、民风的(伦理性)、民俗的(事理性)层面上就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标准,与此同时,这也是一个底线的标准,因而也可以说是唯一的标准。法律本就是立法者对立法律条的制定,也可以说立法者以立法写作形成法律。立法写作必须既遵守立法的程序规范,符合立法程序充分反映民意的规则要求,还须遵守法律条文表述规范,符合律条制定的格式要求。中国古代有著名的“约法三章”,事见《史记·高祖本纪》:

  汉元年十月,沛公兵遂先诸侯至霸上。秦王子婴素车白马,系颈以组,封皇帝玺符节,降轵道旁。诸侯或言诛秦王。沛公曰:“始怀王遣我,固以能宽容,且人已服降,又杀之,不祥。”乃以秦王属吏,遂西入咸阳。欲止宫休舍,樊哙、张良谏,乃封秦重宝财物府库,还军霸上。召诸县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诸吏人皆案堵如故。凡吾所以来,为父老除害,非有所侵暴,无恐!且吾所以还军霸上,待诸侯至而定约束耳。”乃使人与秦吏行县乡邑,告谕之。秦人大喜,争持牛羊酒食献饗军士。沛公又让不受,曰:“仓栗多,非乏,不欲费人。”人又益喜,唯恐沛公不为秦王。

  《索隐》注云:“杀人,伤人及盗。”《集解》应邵曰:“抵,至也,又当也。除秦苛政,但至于罪也。”李斐曰:“伤人有曲直,盗臧有多少,罪名不可豫定,故几言抵罪,未知抵何罪也。”张晏曰:“秦法,一人犯罪,举家及邻伍坐之,今但罪其身坐,合乎《康诰》‘父子兄弟罪不相及’也。”《索隐》韦昭云:“抵,当也。谓使各当其罪。”今按:秦法有三族之刑,汉但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使之抵罪,余并不论其辜,以言省刑也。则抵训为至,杀人以外,唯伤人及盗使至罪名耳。我以为排校本今按是,唯两处标点错误,一“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此处逗号应移除;二“杀人者死,”此处逗号应改为句号,否则,“伤人及盗抵罪。”之句号应改为逗号,以符合语气流畅,而又三章各有分别。

  在法学学科类的写作活动中,语文学、语辞学、语法学的格式要求十分严格,标点的误定、误置造成意义的缺漏和表达的失真,这是不可忽视的。对国外文献的传译,信达雅的要求十分明确,格式原本就具定了,但应用格式仍然会出现误差,这种误差又造成歧义,甚至不知所云。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哲学家,去年故世的罗尔斯教授在经典政治学理论著作《正义论》中提出“正义二原则”,译本是这样以汉语来翻译的:

  第一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政治学、法学及哲学学科对这一表述作下述理解:

  第一原则: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合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其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的公平平等原则)。

  对于这两大正义原则的翻译和理解,我们不能怪罪于何怀宏先生准确而又稍嫌刻板的译笔,更不能怀疑原意表达上的生涩,只能将写作中的误差和理解上的误识归咎于我们的智慧,我们的理解能力还不够,还力有未逮。我将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这样来表述:

  第一原则,每个人都有平等的资格去要求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的充足配置,而这种配置要相容于对所有人的同样配置;在这种配置中,平等的政治自由且只有那些自由的公平价值,要得到确保。

  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要满足两个条件才能相容于原则要求:(1)它们要依系于在机会的公平平等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2)它们要最有利于最弱势的社会成员。

  或许这样的写作仍然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罗尔斯原则的真义,无怪乎他老人家要花费一部厚重书籍的笔墨来阐述这两大原则。为此,我为两大公平正义原则的重新表述再申述如下:

  其一,罗尔斯的正义之思,无论在《正义论》,无论在对待诸如正义、良序社会(wellorderedsociety)、良资或益品(goods)、社会之“好”(既有良善、和睦、洽切等道德、理想的意义,也有需求、喜好、适宜等功利、实用的意义)等基本概念,还是其包括理论切入点、思想进路在内的运思途径,无论将其理论立场说成是激进的,还是贴上正义上激进、自由上保守的标签,不能否认,罗尔斯致力于追求和索解的始终是这样一个问题:既然我们不得不在同一个社会中共同生活而无法逃避,既然我们之间的价值观相差如此之大而无法统一,那么,必须采取哪些原则去规范和协调社会成员彼此的言行,才可能得到具有社会成员个体性差异的社会性普遍共识?

  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提出的问题,即理论的出发点在于,国家究竟有怎样的形态和特征,才能保证每个个体都能完全按照他自己想象的那样去生活,或者说,国家怎样才能保障公平平等的权利,以便使所有个体都能按照自己的愿望去生活。在他看来,理论基点在国家上的重置多少游离开《正义论》的立场,但这是一个个体的个体化与社会化之间的辩证关系问题,个人必须在社会化过程中实现其个体化,同时又要在个体化过程中实现其社会化,关键是个体基础上的社会认同。

  其二,在罗尔斯看来,正义不是超越于人类的现实条件并可能为人类的现实生存带来巨大灾难的乌托邦,而是社会成员之间对于先行于利益冲突的社会合作条件的公平规定。这个社会合作条件总是以制度的形式体现在社会基本结构之中,用于规范良序良俗社会基本结构的这一正义原则就不仅必须得到其成员的普遍同意,进而言之,正义原则更在于其必须诞生于普遍同意。这里的普遍同意,就是社会认同、社会共识,正是核心价值的反映。

  其三,罗尔斯在证成原则的“无知之幕”理论预设中涉及到基本益品的概念,在英文原文中是以goods来表述的,这个词一般译为物品、商品,但罗尔斯赋予其新意,只能译作益品,或译为良性要素、良资,却不能简单地译成物件、物品、物资。在罗尔斯的语境中,设若社会成员各方是理性的,而之所以是理性的,乃是因为,他们知道,无论他们的天赋和自然资质怎样,无论他们的价值观和基于其上的生活谋划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要实现相应的生活目标,作为先决条件的总需求必须在基本程度上得到充分配置。这一充分满足基本要求的配置包括有:各种权利、各种自由、各种机会、收入、财富以及实现自尊所需的各种社会基础资源。这里包括其中的所指就是基本益品,乃是作为社会生活先决条件的基本要素,有物化的成分,更多是精神性的,也可以用“好东西”名之。俞可平先生出版了一本好书,书名就叫《民主是个好东西》,东西在此的用法与上述意义毫无捍格之处。

  其四,正义原则的实现有赖于体现程序和实质正义的制度建设和相关规则体系。罗尔斯提出的“切分蛋糕”模型(为了使最后拿到蛋糕的人拿到的那块蛋糕是最大的,就应该有制定蛋糕分配规则的人最后去取蛋糕)正是一种体现程序正义又确保实质正义的操作规则,又称权力后置规则。我们知道,为了谋求一个好社会的理想境界,在制度安排上应该以民主原则保证公平,以制衡原则促进效率,最终实现公平与效率兼得,体现实质正义。那么,既要立足于民主,确立得到普遍认同的利益实现机制;又要立足于制衡,确立权力利益后置规则,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民主认同,普遍共识要求机制运行必须建立在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基础之上,这也是当代合法性概念的实质要求,权力利益后置,则指权力行使者的利益获取放在众人之后。这一规则要求权力拥有者或者公权执行人以理性谋划来实现对其私欲的限制,另一方面则以内在利益秩序的“需求性制衡”来取代外在的权力界限的博弈性制衡。而且,这种规则设计的实际效力同样必须以民主认同为基础和保障,否则就只会流于形式。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乃是对这一规则具有中国特色的通俗表达。“切分蛋糕”这一权力后置规则可以“七人派餐”来进一步演绎模型。七个人分派份饭,可能出现四种情况:一是七个人采取轮流分派的办法,但人是有私心的,每个人都只是在自己掌握分派的时候才能吃得最好。二是七个人中选派一个公道的人掌握派餐,一开始分派比较公平,大家吃得也满意,时间一长,人们纷纷拢络派餐的人,结果是大家普遍感到不公平。三是组成三人一组的派餐委员会和四人一组的监督委员会,这样派餐的公平是达到了,但分到手的饭菜都是冷冰冰的,因为争论这一碗那一碗是否公平需要时间,监督这碗多那碗少又需要时间。四是仍然采取轮流分派的方法,只是增加一个规则,那就是派餐的人最后去取自己那一份饭菜。这样为了保证分派的人能吃到与大家同样的饭菜,执掌派餐权力的人首先要保证分派的公平,其次要快速地分派好饭菜,因为他并不知道那一碗是别人不取剩下留给他自己的,又要保证自己不至于吃冷饭。这样的结果就是不但每一碗饭菜分派是公平的,而且还热气腾腾。这个派餐的故事喻示了历史上曾经有过的政治制度安排的典例。第一种制度安排,表示原始的民主规则,因为每个人都要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所以这种规则虽然符合私人领域的利益需求,在社会领域或者说在集体生活、社会共同体中实行则结果很不好。第二种制度安排,表示贤人在位的贤者、精英政治,深入一步追究则可以说是一种德治为表象的人治体制。同时也说明了,环境与人的关系,贤者、精英可以解决一时的问题,却不能构成一种长效机制,最终的结果非但并不理想,实际效果也是很不公平的。第三种制度安排,表示现代民主政治体制,其核心是权力在施行过程中必须实行制衡机制以限制权力,因此这种制度安排可以解决公平的问题,却又带来效率上的危机。第四种制度安排,既不同于现代民主体制,也不同于原始的民主规则,而是对二者的构成与整合,也就是说,用民主原则保证公平,以制衡原则促进效率,最终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结合。掌权者利益后置正是实行这种制度安排的有效机制。

  写作者借助语言文字以写作的方式来表达思维的成果,在写作活动中,写作者必须服从于作为写作手段的语言文字的格式要求,语言文字的法则对写作者实行控制,而写作者思维成果的对象性学科领域又以学科的规范对写作者实行表达意义范围的控制,这种控制同样落实到作为工具手段的语言法则上,当然这属于语义学的法则,学科范围、学科规范、学科界限属于学科背景的问题,这就使得写作进入思想史的范围,其实成功的写作成果本身就构成思想史的史料。诸君会提问,思想史研究是否因此而与属于语言学范围的语文学、修辞学、文字学、词汇学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关联呢?正缘于人们的思想总是用语言来表达的,而且诸如概念、术语、范畴这一类思维的基本元素或要件也必须借助于语言的符号作用来构建思想的完整体系,语言乃是思维的直接现实。在思想史研究中,不注意语言中语文学的、修辞学的、文字学的、词汇学的各种语言要素之间的各种关系,必定会发生各种离奇的误解。在哲学研究中,二十世纪曾发生语言学的'转向,也是强调哲学中的语言学要素的重要作用。后期维特根斯坦曾多次强调:“语词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用法。”维氏的重要贡献之一也就是从语言入手,由此将他的哲学探索深入到现实哲学的核心之中,槌幽探险、阐隐研几,以求问题的解决。解读思想史著作文本自应注意“语词的意义”,把握特定的语境。写作成果无不是语言文本,特定的语言文本负载特定的语言意义,此乃不争之事实,却为相当多的研究者所忽视。另则,从语言学的历史发展来看,语言中的各种要素及其附着的意义也是变动和发展的,同一语词在不同时代往往含义是不同的。这就决定了我们在理解上必须从历史语境中去把握特定语词的含义。昆延·斯金纳在1988年发表的《对我批评者的一个回答:在意义与语境中》一文中说:“没有一般概念的历史,只有在其辩论中用法的历史”。在历史语境中把握思想史发展的状况、探究有关思想史发展的脉络、探究有关思想史问题的意义,则须运用修辞学、语文学、语用学、语言学的方法手段,对既有的思想史研究文本作出别开生面而又切中肯綮的诠释。实现思想史研究具体写作与语言学的贯通。贯通乃是整体观的具体化充分的体现,并不是输入一个新的思维框架就能达致的。同样以昆延·斯金纳与博·斯特拉思主编的《国家与公民:历史、理论、展望》为例,面对民族国家的消亡即将来临的话题,特别注意在历史语境中用历史的方法描述并分析变化中的国家——这个政治话语中最重要的名词及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并对国家的历史、理论基础及其前景进行反思,时间横跨中世纪直到20世纪后期。将思想史变成话语史,将思想史放在思想文化和话语的背景中加以诠释,这是贯通性写作一个极高妙的范例,因此泽被士林,影响既深且广。:

  写作与写作者的关系问题是主体活动与主体自身的关系问题,我们将写作看作一种人类特有的活动,看作为脑力劳动,看作为以思维活动为主,以语言文字为工具手段,创造精神成果的必要劳动。写作与写作者的关系就成为劳动和劳动者的关系。马克思在考察“专属于人的劳动”时特别地提到蜘蛛与蛛网,他说:“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候已经在劳动者的想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识服从这个目的。但是这种服从不是孤立的行为。除了从事劳动的那些器官紧张之外,在整个劳动时间内还需要有作为注意力表现出来的有目的的意志,而且,劳动的内容及其方式和方法越是不能吸引劳动者,劳动者越是不能把劳动当作他自己体力和智力的活动来享受,就越需要这种意志”。

  (一)写作是一种劳动方式

  在人类社会活动中,劳动是使用工具改造自然物,使之适合于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目的的活动。劳动是人类特有的活动,而且是人类能够创造价值,有意义的活动。劳动与活动的区别在于现实的、必要的价值性,以写作这种劳动和恋爱这种活动来说明。说写作,孜孜矻矻,勤于笔耕,或者现在换笔了,的的答答,思绪与字符在屏幕上跳跃;说恋爱,月上柳梢头,人约黄昏后。一则紧张迫切,一则温婉舒缓,在文字的表达上都有着节奏上的差异。恋爱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种重要活动,有活动主体,彼此互为对象,有活动目的,通过恋爱这种交往活动,增进相互了解、融通感情,建立排他性的、共约性的爱情,但爱情是不可以价值来衡量的,应该淳然是感情上的共通与共约,当然在商业的物化社会中,恋爱可能带有物质性的条件和物质性的要求,但就活动的目的建立爱情而言,只能是第二位的、次要的。写作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种特殊活动——劳动,有劳动主体,即写作者,有劳动目的,通过思维活动创造有价值的作品,学位论文的写作,就是要通过写作活动创作出符合学位论文要求、可以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目的是明确的,价值也体现得十分鲜明。

  (二)作为劳动方式的写作要具备基本的劳动要素

  劳动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使用人类自己的工具进行的。作为劳动方式的写作主要归属于脑力劳动范畴,主要由思维活动的投入和精神产品的产出体现出来,因此写作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劳动要素:其一,写作者创造作品的活动,也就是写作者本身;其二,写作对象,写作的思维活动集中所在的知识系统及其基础性的历史世界和现象世界;其三,写作工具,创造作品所需使用的语言文字及语法语义规则。

  (三)写作是一种生活方式

  劳动是人类必要的生活方式。人类要生存,人类社会生活要发展,必须劳动。劳动使得人类从自然世界获取各种物质资料、从知识世界调用各种精神财富成为可能,不但解决人类衣、食、住、行的问题,而且丰富人类物质的和精神的社会生活。劳动必须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离开一定的生产关系,离开社会,便无所谓人的劳动。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处于被支配地位,在异化的社会关系中进行,遭受各种剥削与奴役,严重地摧残其体力和智慧,劳动成为劳动者的沉重负担。在社会生活中,劳动异化的必然性愈强,则劳动的自由性愈弱。只有改变这种生活关系,才能使劳动从一种负担变成一种快乐,使劳动真正成为自由的社会活动。无疑,写作这种方式的劳动也有一个从必然进入自由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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