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大专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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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

  论文摘要:文明的城管执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城管执法落后的管理理念,城管人员的低下素质,不规范的执法程序,以及城管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存在,使得现阶段城管执法面临着失效的困境,因此,转变执法理念,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将有利于我国的城管执法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

  论文关键词:暴力执法;失效;人性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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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种具体手段,是城市良好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城管执法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领域,涉及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各个层面,与每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着直接且紧密的联系。作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层政府管理人员,其行为方式将直接影响民众对政府管理体制的信任和评价,而现阶段我国城市管理中愈演愈烈的暴力执法行为,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严重威胁了社会稳定,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也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施政理念背道而驰,使城管执法面临着失效的困境。

  1 城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在城市管理中,由于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确有权力和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而执法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所以,两者之间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执法问题的现状主要是执法人员的暴力执法行为,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下面四方面:

  1.1 落后的城管执法观念 

  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处罚的群众不但会叫屈喊怨,而且也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的思想。在“官本位”执法观念的指引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尽管执法部门突破“障碍”,但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引发了很多矛盾甚至冲突。城管执法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 

  1.2 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

  新形势下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提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并且有些执法人员公仆心不强,作风不正派,这都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城管执法观念有关,为少数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提供了条件。在执法过程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既不出示证件也不说明理由便直接进行处罚,执法无程序或程序被简化掉的现象造成双方地位不平等,这也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

  1.3 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推翻、捣乱等,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根据有关部门在一个城市通过问卷调查的显示,该市市民对城管卷查工作的满意率只有29.20%;32.43%的人认为某些监察人员滥用职权,不依法办事;22.78%的人认为某些监察人员有贪赃枉法行为;40.15%的人对城管监察部门的总体评价为“一般”;究其原因主要是城管执法中存在滥用职权、执法违法、随意收费、任意罚款、以权谋私等现象。

  1.4 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现在城管执法的依据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它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几乎无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城管暴力执法发生的几率。

  2 化解城管暴力执法的相关对策

  2.1 转变城管执法理念 

  城市管理人员应该明白他们的职责就是为社会弱势团体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而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是一种以城市为中心的决策产物,传统的观念驱使,使得城管执法者一开始就将被执法者放在了对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维和行为定位在“如何惩治”上,用管制犯罪的观念和手段来管理普通民众,视那些摆摊的小贩们只是管理的对象,这种暴力执法行为不仅解决不了弱势群体生存之艰和权力部门执法之难的困境,长久下去恐怕还会引发更多更大的对抗和冲突。所以,应该将暴力型执法理念向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转变。

  人性化的执法理念主要表现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观念上,但因为执法对象大都是由农村涌入城市的农民和城市里的下岗职工所组成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活动大都是为了维持生计,因此,政府的管理人员更应该做的是优先考虑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适度降低行业管理的门槛,建立一批摊位费便宜或不收摊位费的公益性市场,实行分梯级管理,将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服务作为政绩的重要标准来对待。

  2.2 完善法律保障机制

  由于相关法律规范不明确,存在法律空白地带,处罚设定宽泛,法律规范实效性不强等诸多原因,急需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执法部门能够得到执法相对人的更大认同。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压缩自由裁量权弹性,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滥用职权的城管现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2.3 规范城管执法程序

  城管执法,不仅要严格遵循实体性,而且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公正、合理,才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处罚分级管理和备案制度,行政处罚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证据及暂扣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听证制度,审查决定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

  2.4 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严峻挑战,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首先,要强化用人管理,严把进人关,严格参照工作人员录用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考执法人员,特别是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以逐步提高城管执法队伍整体的法律素

  质;其次,要严格评议考核制度,不仅在执法机关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让公民参与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从而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第三,加强思想教育,通过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崇法尚礼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一只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礼貌的执法队伍,从而提供真正高质量的文明的服务。

  参考文献

  [1]赵荣福.试论城管执法工作的基本原理[J].城市管理,2005,(4).

  [2]封挥.粗暴执法行为的诱因和对策[J].城市管理,2006,(2).

  [3]黄祝山.城管执法的严格公正与文明[J].城市管理,2006,(4).

  [4]王雁红.服务型政府与城管行政执法改革[J].科学决策,2006,(4).

  [5]杨建顺.论构建和谐社会中城管执法的作用[J].法学家,2006,(2).

  [6]周兴福.关于城管执法形象地思考[J].中国建设信息,2006,(8).

  篇二

  摘 要:本文从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概念、特征、职能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构建我国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原则和方向。

  论文关键词:公共服务;职能;建立方向

  一、公共服务型政府概念的界定及特征

  公共服务型政府是指按照公众的意愿和偏好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以回应公民和社会的需要为政府职能定位,建设依法、有效、透明、负责和公正的政府,其根本的目标是公众满意。因此,公共服务型政府既不是简单地强调服务态度的转变,即所谓“微笑服务”,也不仅仅是把政府的职能转变为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而是强调这种对公共服务的提供是按照公民的意愿提供的,追求的根本目标是公民满意。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效率、公正、责任、规范、透明、合法等无疑都是现代政府的特征,也是现代社会中任何一个谋求合法性的政府必须倡扬的价值和目标。但现代政府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对其角色的基本设定,即按照公众的意愿和偏好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回应公众的要求。这也是服务型政府区别于其他类型政府,如透明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的基点。

  二、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主要职能

  作为公共服务型政府,应具备以下主要职能:

  提供制度供给服务。作为秩序化的代表的政府,必须为人们和社会提供社会秩序的制度供给,也就是要为社会制定一个权威的、人人必须遵守的制度框架或者制度模式。制度供给的内容非常多。如法律制度、政治制度、财产权制度、财政制度、市场经济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服务型政府最好和最大的服务就是良好的制度供给。

  提供良好的公共政策服务。服务型政府制定公共政策要从公共性的角度出发,为解决社会稳定发展和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制定政策。如环境保护、社会保障、义务教育政策、金融政策、财政政策等。政府在基本制度已经确立以后,其主要的服务就是提供良好的公共政策服务。

  提供公共产品。从理论上讲,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决定了不能通过市场解决,而只能由政府来提供。公共产品的提供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尽可能在政府支持的情况下,让社会组织来提供,但是政府要做好组织工作。

  提供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共产品时的劳务行为的总称。实际上,它是解决政府如何提供制度供给,如何采取和制定公共政策以及如何提供公共产品的问题。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行政理念的指导下,在服务程序、态度、效率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快捷和周到的服务,而不是冷漠的官僚主义者。

  三、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原则

  分权原则: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要遵循科学分权原则。首先是政府、市场、第三部门的合理分权,使权利科学定位并准确归位;其次是权力下放,科学分解职能,扩大地方府、市场和第三部门的自主治理权;再次是通过制度和体制创新使社会公众切实享有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的参与权和管理权。

  法治原则:公共服务型政府是法治政府,是有序的政府。政府要依法行政,无论是服务的政策、手段,还是服务的程序都要法治化。法治原则要求政府建立健全适合现代服务行政要求的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依法重构和规范行政审批制度。

  责任原则:服务就是履行责任。责任原则要求政府建立一套完整而有制约机制的服务行政责任体系,使社会公众能够有效监督政府,真正实行民主行政和责任行政。服务行政责任体系应当由经济、政治、法律、道德沮会等方面的责任制度构成。

  效能原则:效能是效率、成绩、功能的统一体,效能最大化是现代管理的本质要求和最终目的。科学的发展观更加注重政府的服务功能,因此,公共服务型政府不仅要追求可以量化的服务成效,更要追求能够使经济、社会、自然可持续、协调发展的服务功能。

  竞争原则:公共服务型政府是以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为运作平台的,竞争型政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政府与市场、社会公众之间的竞争关系,要求还权于市场和社会公众,还利于民;另一方面表现为区域政府之间的竞争关系,要求引入企业经营管理理念,服务、推动并参与竞争,政府通过竞争更好地履行公共服务职能。

  四、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方向

  根据政府服务职能的定位,构建公共服务型的政府模式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一)公共服务职能的顾客导向

  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的社会职责是根据顾客的需求向顾客提供服务。在新公共管理中,政府不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封闭的官僚机构,而是负有责任的“企业家”,公民则是“顾客”或“客户”。企业家式的政府应该是能够提供较高服务效率的政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服务应该以顾客要求或市场为导向。只有顾客驱动的政府,才能提供多样化的社会需求并促进政府服务质量的提高。

  在传统的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下,政府常常以行政计划替代公众意愿,以精英设计替代公众参与,忽视公众的需求和偏好,公众的影响较为有限,这就直接导致了大多数公共组织弄不清谁是它们的顾客或服务对象,而且服务水平低劣。以顾客或市场为服务导向,就是公共服务提供从政府本位、官本位向社会本位、民本位转变的思路选择,也是政府与社会之间正确关系的体现。其主要途径有:一是扩大政府决策的公众参与度。政府提供什么公共服务、怎样提供,应当事先听取公众的意见,以公众意愿作为第一价值取向,并建立有关了解民意、公共参与决策的渠道、规则和程序;二是政府公共服务如何应当以社会的评价为主,以服务对象的评价为主,加大公众意见在评估中的作用。

  (二)公共服务职能的市场化

  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来提高政府服务的效能,是现代政府服务模式转换的一个流行趋势,也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国内外经验表明,公共服务在生产和提供上是可分的;在付费和使用上,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并不意味着它们只能由政府直接提供,通过重新设计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分工,适用“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可以较为公正高效地来加以提供。因此,应当扩大市场竞争的领域。

  在这里,竞争至少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公对私的竞争,即让公营组织和私营组织都来提供公共服务,从而促使其竞争;二是私对私的竞争,即政府要求私营企业彼此竞争,以提供一些公共服务;三是公对公的竞争,即政府促使自己内部组织之间进行竞争,以达到良好的服务效果。公共服务职能市场化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公共工程建设领域,凡是属于经营性或竞争性的项目,应当通过公共招标、内部竞争、合同外包等市场方式营造市场竞争机制,不能事先假定公营部门就一定比民营部门强,或者民营部门就一定比公营部门强,关键是要有公正规范的竞争机制。

  第二,除了义务教育、基础科研、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等必须由政府提供的最基本公共服务外,在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领域,也应当营造竞争环境,利用竞争机制产生的压力促使服务提供主体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三)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化

  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化,主要是指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公共服务职能,大量地转移给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即从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完全由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提供转变为政府利用社会的力量由社会自治和半自治组织以及私营企业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一些私营部门、独立机构、社会自治和半自治组织等组织都将成为公共物品及服务的提供者,为提供相同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展开竞争。政府通过对社会力量的组织、利用和管理,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

  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化是以顾客为中心的管理模式(顾客导向),公共服务的提供不再由政府独自承担,政府不再是管理公共事务的唯一机构,许多非政府机构加入到公共服务产品的提供队伍中来,政府可以部分甚至完全地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对于公共服务的客体来讲,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化意味着把对公共服务的内容、方式及其评价的选择权交给了公众,这样就会迫使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不得不把公众作为顾客,树立顾客意识,当服务不被顾客接受时,他们也就失去了自己的市场份额。

  (四)公共财政体制的结构调整

  所谓公共财政,就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政府分配行为,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它主要着眼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弥补“市场失效”缺陷。从公共支出的领域来看,政府公共服务可分为经济性公共服务和社会性公共服务两部分。经济性公共服务是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而直接进行各种投资;社会性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和财政手段支持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社会发展项目。

  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模式应逐步加大公共支出结构中社会性支出的比重,不断提高社会性公共服务的地位与作用。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一方面应建立公共收入制度,逐步增加全社会的公共财政收入总额;另一方面应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和优化政府公共服务结构,增加政府公共服务支出,重点增加社会性公共服务支出,逐步实现由生产投资型公共财政向公共服务型公共财政体制的转变。坚持“以人为本”,普遍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障水平,将财政支出的重点转向公共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和公共基础设施等方面,为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及经济环境。

  (五)公共保障机制的建立与优化

  公共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保证和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对社会成员在面临生、老、病、死、伤、困等各种生活境况时给予一定物质帮助和福利服务的社会制度。其本质是社会财富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再分配,并具备明显的国家性、强制性、再分配性和基本保障性。其目的是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条件。

  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需要建立并优化公共保障机制,变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为政府协助型的经济发展模式。现代意义上的政府,应扮演市场活动中的客体,理应为微观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保障,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政府客体服务、服从于市场主体,这是规律。然而,过去我们的政府在区域经济的发展方面能量很大,常常决定着一些微观市场主体的兴盛与衰败,权力色彩浓厚,而公共服务型政府模式要求政府更多地提供服务,矫正主客体错位的现象,保障市场机制的自发运行。

  (六)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构建

  当今世界的公共突发事件类型多、范围广。从公共卫生、网络攻击到恐怖袭击,从交通安全到生产事故,影响人身安全、食品安全、生态安全、环境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卫生、金融、政治、经济等公共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损失惨重,影响巨大。

  政府应急能力的建设并不是某一个具体部门的事情,也不是一个单纯的投入问题,而是由政府应急职能、应急体制、应急投入等构成的一个系统,并且其基本的统筹次序应该是“确定应急职能范围、构成应急体制框架、安排应急投入资源”,只有这样才可能使整体应急处理能力达到最大化。

  政府应急职能的界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危机管理的划分和主要内容应该是准确的;二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各个部门在体系中的职能分工应是相对独立、相互信任、相互协调的;三是服务于职能发挥的基本资源储备、信息体系建设应是配套的。

  (七)更新行政文化

  行政文化是行政管理的灵魂。在现阶段,主要是在各级政府和公务员队伍中深入开展执行文化的学习,大力推进政府执行文化建设,强化执行意识,改进执行方式,加大执行力度。大胆借鉴企业管理和私人部门的成功经验,创造性地运用企业家的思维方式和优秀企业的管理理念,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用“企业家政府”的精神代替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增加政府为社会、为企业服务的主动性和时效性,把顾客满意,取得最佳绩效作为衡量自身工作的准则。同时在公共管理部门中强化效率观念,引入成本—效益分析,控制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八)提高公务员素质

  公务员是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人员载体,其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范围和质量。在公务员队伍建设上要注重综合性与专业性的结合,改变过去单一的人才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深化公务员培训的教学改革,使政府工作人员既掌握最新的政府治理理念和发展动态,又熟稔现代行政技术与方法,全面增强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创新观念和执行能力,建立一支学习型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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