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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缺陷论文

时间:2021-02-26 11:01:21 毕业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探究关于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缺陷论文

  0 引 言

探究关于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缺陷论文

  《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国发[2012]9号)指出:质量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关系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形象。本文拟对水利工程施工最常见质量问题——质量缺陷作一初步探讨分析。

  1 工程质量缺陷

  凡是不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均应视为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根据实际不满足程度及其造成的不利影响,可以将工程质量问题分为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

  依据规定,质量缺陷为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由于文献附录中关于“一般质量事故”的界定标准存在一定局限,导致关于“质量缺陷”的界定相应存在明显局限:未涵盖所有项目或常见项目,易被曲解以故意规避“质量缺陷”。

  2 产生工程质量缺陷的可能原因

  2.1 建设单位原因

  如限额设计或招标控制价不合理,未向设计单位提供相关地下管线、暗沟等基础资料,要求设计单位降低标准或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设计等。

  2.2 勘察设计原因

  工程勘察设计是决定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勘察设计质量不好极易直接导致施工质量产生缺陷,如勘察深度不够、成果不准确、沉降缝或变形缝设置不当、结构设计方案不完善、结构设计与实际受力情况不符等,或施工图设计根本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求,甚至出现“三边”(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现象。

  2.3 施工单位原因

  工程施工是质量保证的决定性环节,工程质量缺陷大多因为施工不当造成。1)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机电设备等存在质量问题。如砂的泥块含量或钢筋质量偏差超过规范允许值等。

  2)施工管理不规范。在未达到规定强度前吊装预制构件,擅自加水改变混凝土配合比,施工荷载作用不符合结构设计受力状况等。

  3)不重视成品、半成品保护。混凝土养护或表面保护不到位,混凝土浇筑后过早拆模,未经复核验算、未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直接在已完工程上吊装作业等。

  4)施工方案不科学。闸墩与底板混凝土浇筑间隔时间过长,支撑脚手稳定性不满足上部结构施工承重需求,盲目赶工等。

  5)质量管控制度或措施不完善。未严格实行三检制,施工技术交底不清,未做好防冻或降温等。

  2.4 监理单位原因

  未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方案,未有效控制工序质量,对关键部位、重要工序等未按规定旁站监理等。

  3 工程质量缺陷的分类

  工程质量缺陷可分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和永久质量缺陷,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又可分为可整改质量缺陷和不可整改质量缺陷。

  按照工程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可将其分为偶发性质量缺陷和经常性质量缺陷。偶发性质量缺陷主要由系统因素引起的质量失控所出现的质量异常波动,经常性质量缺陷是由随机性因素引起的质量正常波动所造成的质量缺陷。

  按照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后果可将其分为轻微缺陷(一般缺陷)、较重缺陷和严重缺陷(重大缺陷)。轻微缺陷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但影响其耐久性或外观。较重质量缺陷,对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和外观有一定影响,必须进行常规修补处理;严重质量缺陷,对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和外观有影响,必须经过加固或补强等特殊处理,甚至需要返工处理。

  4 工程质量缺陷的管理

  工程质量具有影响因素多、波动大、隐蔽性、终检的局限性、评价方法的特殊性等特点,水利工程建设一般周期长、体积大、涉及专业多、受环境影响更大,加之还有一些规律未真正完全掌握,有一些因素也难以完全避免,因此完全杜绝质量缺陷有时并不可能,或不经济。另外,项目规模、性质不同,工程专业不同,用户需求(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或质量目标)不同,甚至发生质量缺陷部位不同都会实际影响对工程质量缺陷的定性判断。

  然而,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有时并无严格界限,特别是严重质量缺陷,往往是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质量事故往往是质量缺陷的质变和经久不加处理的最终结果。为此,参建各方都须高度重视质量缺陷管理,也应坚持“三不放过”原则:绝不能因此埋下质量事故隐患,更不能让任其发展成为质量事故,也绝不能用质量缺陷代替质量事故。

  4.1 全面调查分析工程质量缺陷

  质量缺陷产生后,应首先收集与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料,对非轻微质量缺陷还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复核验算与安全评价。缺陷成因分析时还应辅以必要统计分析(如排列图法、直方图法、控制图法、相关图法等),找出真正主要影响因素、直接影响因素,掌握缺陷分布情况及其动态;缺陷分析时不仅要看现状,更应注意科学预测随着时空、环境、荷载变化可能的发展趋势。唯有此,才可能制定出正确方案科学处理质量缺陷,并在后续施工中有针对性地主动加强相关质量控制、持续积极改进质量。

  4.2 建立工程质量缺陷登记报告

  为落实全过程质量管理,不断积累工程资料,使工程质量可溯源追责,应建立健全质量缺陷登记报告制度:项目部应建立质量缺陷台账,完整记录、如实反映所有质量缺陷情况及其处理过程;发生质量缺陷后,项目部不应隐瞒质量缺陷,要同期向监理部如实报告,且未经监理部同意,不得擅自处理质量缺陷。质量缺陷台账、报告应该归档备查。

  4.3 实行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制度

  依据《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及 SL 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必须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为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兼顾强化工程质量行政监督,笔者认为以下质量缺陷也应及时备案:

  1)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施工中发生的非轻微质量缺陷;其他单元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严重质量缺陷。

  2)经过处理,部分工程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质量缺陷。

  3)经过处理,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但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的质量缺陷。

  4.4 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

  1)虽存在非轻微质量缺陷,但经验证性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或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虽存在质量缺陷,但

  后续(工序)施工可以弥补已存在缺陷的;轻微质量缺陷经参建各方商定无需处理的,可不进行处理。

  2)对严重危及安全或使用要求的质量缺陷,或会对后续工程产生不利质量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或修补处理费用比返工处理还高的,必须返工处理;对于较重质量缺陷,应进行返修。

  3)外观质量缺陷的处理应重点突出正常使用状态下外露表面缺陷的处理。

  4)当混凝土质量评定不合格或发现异常时,应按严重质量缺陷处理。

  5)处理方案不合理,不仅劳民伤财,严重的还会留有隐患,危及安全,应慎重对待。对因施工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编制处理方案;对存在勘察设计原因的质量缺陷,一般应先由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勘察设计处理方案,再由施工单位据此制定施工处理方案。缺陷处理方案应明确缺陷处理后的监测及使用要求。轻微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报经监理部审核批准后执行;较重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检测鉴定单位等专题商定;严重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应邀请专家专题论证。

  6)施工单位若不具备质量缺陷处理能力,则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资质的单位实施。

  7)质量缺陷按要求处理完成后,需按规定重新进行质量检验与评定。非轻微质量缺陷处理完成后,一般应组织参建单位联合复查工程质量,必要时还应委托有资格资质单位检测鉴定、复核评价,或组织专家专项验收。

  8)质量缺陷的处理还要注意时机,如混凝土裂缝处理一般应在裂缝发展成稳定的“死缝”后进行,同时还要考虑缺陷处理时环境条件是否适宜。

  9)质量监督部门视情参加相关专题会议或专项验收。

  4.5 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缺陷的工程质量评定完整理解《规程》以及《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相关原则性规定,并考虑到水利工程对安全的要求较高,质量还具有虚假性、终结性,建设完成后必投入使用等特点,施工过程中发生过质量缺陷的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时应遵循以下几点。

  1)工序质量检验与评定是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和前提,如工序检验时就发现工序质量存在缺陷,应即知即改到位,否则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绝不应用单元工程实体质量好坏反推相关工序质量等级及其优良率;即使单元工程质量缺陷确与相关工序质量存在很大相关性,也不应修改原有工序质量评定结果,须按规定如实评定该单元工程质量,同时全面排查并消除工序质量控制的薄弱环节。

  2)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质量缺陷严重,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单元工程必须进行处理且至少要达到合格标准。

  3)若全部返工重做,则可重新评定该单元工程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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