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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中卖方知识产权担保责任探究论文

时间:2021-02-23 15:19:04 毕业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CISG中卖方知识产权担保责任探究论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第42条专门规范了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知识产权担保问题。该条共分两款,其中第1款不仅确定了卖方承担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而且规定了卖方承担这一责任的前提条件;第2款则规定了免除卖方上述责任的情形及其前提条件。由此可见,第1款倾向于保护买方的利益,而第2款更倾向于保护卖方的利益。CISG试图在买卖双方之间寻求利益平衡,但这种平衡也带来了适用上的困难。对本条的适用问题,仍有深入研究的必要,两方面的原因决定了这一点。其一,中国的出口产品中侵犯第三方在第三国知识产权的情况比较严重。据中国海关统计,2012年中国海关共扣留有侵权嫌疑的商品9,312万件,案值近3.8亿元人民币;其中海关查扣的侵权货物主要来自出口环节,占扣留总批次的95.6%;如果这些货物出口到他国,必然会引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这时CISG第42条有可能成为解决相关争议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因而本条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其二,尽管中国学者对CISG第42条已经进行了初步的研究,但是还有一些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的澄清。例如,卖方在何种前提条件下必须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而在什么情况下无需承担这一责任?澄清这些问题,对于引用CISG第42条的规定解决国际贸易中因知识产权侵权引发的纠纷十分重要。

CISG中卖方知识产权担保责任探究论文

  一、卖方知识产权担保责任及其前提条件

  如上所述,CISG第42条第1款要求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值得探究的问题是,这里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究竟包括哪些内涵?卖方承担这一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一)卖方承担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内涵

  CISG本身没有对知识产权担保责任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但该公约第42条第1款对此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如果第三方能够根据下列国家的法律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依据对卖方交付的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则卖方必须交付不受任何此种权利或要求影响的货物”。据此分析,这里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是指: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没有以任何方式侵害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因为只有这样,卖方交付的货物才会“不受任何此种权利或要求影响”。具体地分析,它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卖方必须保证其本人或者产品生产者对生产货物所需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第二,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没有任何侵犯第三方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情形。从表面上看,上述两项要求似乎有些矛盾,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卖方或产品生产者合法拥有生产货物所需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那么,相关的货物就不可能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但其实并不存在这种矛盾,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国际贸易的跨地域性决定了这一点。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有地域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即使卖方或货物生产者在其本国境内拥有了某一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不等于他们在其他国家也同样拥有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如果他们没有在货物销售国或使用国提出专利申请或申请没有获得批准,那么,他们在这些国家就不拥有这些权利。而国际贸易的跨地域性决定了相关的货物必定会从卖方或货物生产者所在国出售到其他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完全有可能侵犯第三方在该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二)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

  虽然CISG第42条第1款规定了卖方的上述担保责任,但本款也从3个方面限定了卖方承担这一责任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分别为:“第三方对货物基于知识产权而拥有权利和要求”、“第三方提出的权利和要求仅限于特定的国家”和“卖方知情”。下面将分别对这3个条件进行分析探究。

  1.“第三方对货物基于知识产权而拥有权利和要求”“第三方对货物基于知识产权而拥有权利和要求”是要求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第一条件。这一条件蕴含在本款前半句即“如果第三方能够根据下列国家的法律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依据对卖方交付的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中。在这里,值得探究的问题是何为“基于知识产权而提出的权利或要求”。在这一表述中,重要的概念有“权利或要求”,“工业产权”等仅仅是产生“权利或要求”的基础。如果没有“工业产权”这一限定,本款中的“权利”或“要求”应该与第41条中的“权利”或“要求”具有相同的含义;而加入了“工业产权”这一限定条件,就决定了本款中的“权利”或“要求”有自己的独特内涵。下文将分别探究“知识产权”及其与此相关的“权利”和“要求”的内涵。

  2.“第三方提出的权利和要求仅限于特定的国家”同一第三方可能在许多不同的国家均拥有知识产权。如果要求卖方对合同项下货物侵犯所有这些国家中的知识产权都承担担保责任,显然不尽合理。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卖方的权益,本款还分别通过第1项和第2项规定设立了两项不同的限制性条件:第三方在货物使用地所在国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在其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二、担保责任的免除

  如上所述,CISG第42条第1款不仅确定了卖方承担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而且设定了卖方承担这一责任的前提条件。这些前提条件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定了卖方承担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保护了卖方的利益。但是在此基础上,本条第2款又给卖方提供了进一步的保护,因为第2款规定,即使具备了本条第1款规定的前提条件,但只要具备本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卖方依然无需承担本条第1款规定的担保责任,第2款中“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并不适用于下列情形”这一表述明确了这一责任的豁免情形。根据对本款字面意义的分析,如果卖方有意主张本款规定的免责待遇,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买方知情

  “买方知情”是指买方知道合同项下的货物侵犯了第三方在货物使用地所在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本款a项“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这一表述明确规定了这一条件。本项采取了“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这一与第1款一样的表述。这就产生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两款中的“不可能不知道”是否具有相同的含义?这一问题十分重要,它关系到这一条款是否存在着自相矛盾的规定问题。因为如果该两款中的“不可能不知道”具有相同的含义,这就意味着买卖双方必须承担同样的调查义务,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买卖双方均会引用这一条款主张免责而将调查责任推向对方的情形。举例来说,在进行合同谈判时,买方要求卖方将货物运往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最终侵犯了第三方在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拥有的知识产权并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请求,这时卖方可以根据第42条第2款的规定主张免责,因为货物的使用地为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买方具有查询义务;而且由于货物使用地在买方本国境内,所以买方应该比卖方更方便进行查询,只要买方履行了这一义务,他就“不可能不知道”合同项下的货物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同样,买方可以引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主张免责,因为在这里也完全具备了该款规定的卖方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这样,在同一案件中就出现了谁都应该承担责任或都不承担责任的荒唐局面。

  (二)遵从买方的指示

  除了上述“买方知情”以外,第42条第2款还在b项中规定了另一项免责条件,即第三方所拥有的“此项权利或要求是由于卖方遵从了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设计、方案或其他规格而产生的”。这一免责条件反映了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习惯做法,即买方通常会将货物的规格、设计图纸、甚至商标交付给卖方,要求卖方必须按照其提供的资料生产或制造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最终侵犯了第三方在货物使用地所在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这自然不应该是卖方的过错,无疑应该是买方自己的过错。与此相适应,免除卖方此时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让买方自己承担相关的风险,这也是合情合理的。但是,第2款b项规定的适用范围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它仅仅适用于卖方不知道根据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设计、方案或其他规格”生产的货物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果他知道这一后果,那么根据诚信原则,他必须将此风险通知买方。如果他没有履行这一通知义务,那么,他就不得引用本条第2款b项规定主张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三、结语

  CISG第42条的规定对中国的国际贸易有着重要的作用。中国目前是一个出口大国,而在中国的出口商品中,相当一部分的商品存在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现象。如果中国的出口企业能够通过谈判将“由买方承担本条意义上的查询义务”此类条款写进合同,使之成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这样便可以大大减少在货物进口国卷入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能性。当然,防止卷入纠纷的最根本的办法是:保证出口的产品没有侵犯第三方在进口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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