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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用度新旧准则差异的探讨会计毕业论文

时间:2021-01-06 18:32:22 毕业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于借款用度新旧准则差异的探讨会计毕业论文

  一、借款用度答应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关于借款用度新旧准则差异的探讨会计毕业论文

  根据旧准则,借款用度答应资本化的资产是固定资产,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过程中的借款用度,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无形资产)上的借款用度,不能予以资本化。而新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如有些以船舶、大型设备为生产产品的企业发生的借款用度就应计进存货本钱。

  二、借款用度答应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根据旧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进的款项,不包括活动资金借款等。根据新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而且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的,应将一般借款中应予资本化的借款用度资本化。需要说明的是,新准则中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进的款项。

  三、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旧准则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应与发生在该资产上的支出挂钩,根据至当期末止购置或建造该项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均匀数乘以资本化率确定。假如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其他的借款利息,应当于发生当期确以为用度。

  新准则规定: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进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用度减往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进银行取得的利息收进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超出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均匀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均匀利率计算确定”。即新准则规定将资本化期间内的专门借款的利息用度在扣减相关利息收进或收益后全部予以资本化;新准则规定建造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一般借款的,其相关的利息用度也可以予以资本化,计算方法与旧准则中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相似。新准则关于借款利息用度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面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一致。

  四、折价与溢价的摊销方法和调整内容

  对发行债券企业来说,溢价是以后多支付利息的'提前收回,而折价是以后少支付利息的提前支付,溢折价的实质是利息的调整。旧准则规定,假如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的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可见,新准则取消直线法,只答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这样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使企业计算的利息用度更正确,也使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所增强。

  五、专门借款的辅助用度的处理

  对于专门借款的辅助用度,新旧准则规定一致: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以为用度,计进当期损益。但是旧准则规定“假如辅助用度的金额较小,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确以为用度”,新准则取消了这一规定。

  对于一般借款的辅助用度,新旧准则规定相同,均为在发生时确以为用度,计进当期损益。

  六、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新旧准则对于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及其金额的确定规定基本相同:假如专门借款为外币借款,则在每一个应予资本化的会计期间,汇兑差额的资本化金额为当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不与发生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挂钩。企业计算出的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可能为正数,亦可能为负数。根据旧准则,假如汇兑差额为正数,则应借记“在建工程”;假如汇兑差额为负数,则应贷记“在建工程”。由于新准则中应予资本化的资产的范围扩大,因此,对于汇兑差额,借记或贷记的科目应包括“在建工程”、“生产本钱”等。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新旧准则都规定计进当期损益。

  总之,新准则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以及借款用度资本化金额的计算等方面的规定更多地体现了国际趋同,同时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增强了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刘泉军,张政伟.新会计准则引发的思考.会计研究,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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