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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调整婚假为15日产假延长至158日

时间:2021-01-15 12:59:13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青海省调整婚假为15日产假延长至158日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25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新修改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青海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延长产假至158日。此外,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日。

  据青海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具有青海省户籍的城镇、农村一对夫妻,提倡生育两个子女。具有青海省户籍的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一对夫妻按政策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不需要审批,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可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委托的村(居、牧)委会、社区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自主安排生育。

  《条例》规定: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等情形可按《条例》规定生育。

  青海省婚假、产假在新修改《条例》中得到延长: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无论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三孩及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日外,延长女方产假60日,给予其配偶看护假15日。且企、事业单位必须在产、婚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得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青海省“二孩”政策落地 婚假15天 女方产假延长60日

  3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备受关注的婚假、产假规定同时出炉:取消以往的晚婚假,实施新的婚假政策——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国家基本生育假为98天)外,延长女方产假60天(,条例实施后为98+60即158天生育假),给予男方看护假15天。

  修正后的《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规定我省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条例》规定: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

  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家庭生育子女数,可按政策生育。

  《条例》明确规定:夫妻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规定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条例》还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享受“独生子女”优待政策以及再生育给予明确。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家庭,自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至子女满14周岁止,独生子女入托(园)费每月报销15元至7周岁止。

  已经享受独生子女优待的家庭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丧偶或者离婚后未再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夫妻丧偶或者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享受的不再退回。

  15省份均取消晚婚假 部分地区增加婚假

  随着北京的新计生条例出炉,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15个省份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这15个省份分别为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辽宁。

  记者注意到,上述所有省份均已取消了晚婚假,大部分省份目前都执行法定的`3天婚假,但是北京、上海、福建、山西、辽宁5地则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调整了原有的婚假天数。

  其中,北京、上海、辽宁三地均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天数达到10天。福建的婚假天数修改为15天。山西婚假天数修改为30天,在15个省份中最长。

  15省份产假均延长:北京最多可休7个月

  新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因而,政策调整后,各地产假怎么休,也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

  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15个省份中,均对产假进行了延长,延长后的产假天数在128天到7个月不等。

  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湖北5地均在国家规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础上,增加了30天产假,将产假延长至128天。

  广西修改本地区计生条例后,产假达到了148天。

  山西、山东、安徽、江西、宁夏、四川、辽宁7地的产假均增加至158天。而根据福建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假期。

  北京方面则对女职工休产假制度做出了更灵活调整,根据新条例: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女职工还可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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