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资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下面一起来看看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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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l4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参加,即必须是多个人的集合。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l6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以便于与合伙企业交易的人了解该合伙的类型及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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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参与民事活动。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能力的普遍性。普遍性,是指凡是自然人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任何自然人都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民事义务的资格。
(2)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民法通则》第l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所谓平等性,是指每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因民族、年龄、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3)权利能力的统一性。所谓统一性,是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又包括自然人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统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统一性决定了自然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4)权利能力的不可分离性。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法律赋予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对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确认,这种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不得转让、放弃、剥夺。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但关于出生的具体时间如何确定,学说上众说纷纭。《民通意见》第1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一般来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年龄和健康状况无关。但是,对于某些权利,法律特别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才能享有或若有某些情形则不能享有。如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也就是说,公民只有达到这个年龄才有结婚的权利能力。《婚姻法》第7条还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因此,患有此类疾病的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自治愈之日起才能取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本身不具有权利能力。不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对胎儿的利益就不予保护,如《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分为两种:一种是生理死亡,另一种是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作为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自然人如果是在医院死亡的,应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如果不是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上记载的时间为准。
对于自然人的生理死亡时间有争议的,以人民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书上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死亡。《民通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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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特征是:
1.法人是团体
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财产的集合而组成的团体或者说是社会组织,这个社会组织被法律确认为民事主体。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无财产就无法人的人格。在社会组织中,有财产的不都是法人,如合伙、分公司等也有财产,但与法人财产不同的是,前者的财产在法律上是出资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在合伙,合伙财产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在分公司,分公司的财产是属于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而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既独立于其成员,也独立于其出资人。法人的出资人一旦将财产所有权移转于法人,其享有的就只是股东权而不再是所有权,出资财产成了法人的独立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和最终体现。 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必须依法要求国家确定自己的名称,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从而为自己取得各种民事权利,承担各种民事义务。
法人与合伙有重大的区别,其区别主要有:
(1)法人一般须经登记才能成立;合伙只需各个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合伙协议即可成立。 (2)法人的目的具有长久性;合伙经营具有暂时性。
(3)法人必须具备特定的名称,这是其成立的必备要件;合伙组织的名称法律并无强制要求。 (4)法人必须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合伙仅为个人的集合。
(5)法人的财产归法人组织;合伙的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6)法人以法人所有财产为债务进行担保;合伙的债务,除合伙财产外,各合伙人还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无限连带责任。
二、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应具备四项条件:
1.依法成立
这一条件有二重含义:一是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合法。它的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它的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二是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即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这里的“财产”,是对企业法人的要求;“经费”是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的要求。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将一个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分的重要标志。法人必须有名称。依法需要登记的法人,如果没有自己的名称,有关机关将不予以登记。
法人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有哪些,分别是什么职权,法律上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的住所与自然人的住所一样,有法律上的重要意义。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人的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在法律上是分开的。所以,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的创立人和法人内部成员对法人的民事责任不予负担,其他法人也不予负担。通常情况下,民事责任是财产责任,所以,所谓独立民事‘责任实质是指财产责任。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人的必要财产或经费。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与独立的财产是联系在一起的。
三、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这是以法人设立的法律根据为标准进行的分类。这是学者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直接产物。依公法设立、目的事业直接由法律规定、加上有强制性规定、人事由国家任免、不得擅自设立和解散的法人为公法人,如各级国家机关法人等;依私法设立、内部关系平等、经营私法事业、可以由社员大会决定解散的法人为私法人,如公司。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这是对私法按照其形成的基础不同对法人进行的分类。社团法人是指以一定数量社员为前提,以一定财产为基础,由二个以上的成员集合而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为前提,实现一定公益目的而取得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
(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这是依法人活动目的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凡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称为公益法人;凡以营利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称为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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