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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时间:2017-07-31 10:07:04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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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

  1、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按土地用途进行分类的各项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分别对应有不同的取得方式。

  (1)农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承包(因此又被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主要采用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身份密切相关的家庭承包方式,此外也可采用招标、拍卖及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分配;

  (3)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投资;

  (4)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划拨。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

  (1)土地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其权利的取得,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城乡规划法规定了一系列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违反本法规定编制或者不编制各种规划的;

  (2)违反本法规定核发批准文件或者发放许可证的;

  (3)违反相关的程序公开规则的;

  (4)违反规定从事建设的。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责令停业整顿、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拆除、罚款等。

  城乡规划的`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规划编制的审批程序报批。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也应依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报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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