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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份司法考试复习经验传授

时间:2021-06-19 09:09:53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6月份司法考试复习经验传授

  转眼之间已经到了六月份,司法考试到现在还要如何复习,下面是CN人才小编为大家推荐司考考试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欢迎大家的阅读参考。

6月份司法考试复习经验传授

  关于复习时间

  因为我是二战,鉴于有了第一次的基础,所以这次我备考时间是6.1-9.23,战线没有拉得太长。

  6-7月中下旬:强化阶段(白天听课件+晚上做对应的真题),听说2017年厚厚变薄了,这个阶段自然也用不了那么长时间。

  7月下旬-8月上旬:119阶段(白天听课件+熟悉每天听的内容+做真题)。

  8月上旬-考试:高仿真模拟题+反复背119+做套卷+练卷四。

  八月下旬到考试前的时间对于复习司考来说非常重要,一定要拼命学!

  大家可以根据厚厚的课程安排结合自己听课的情况在日历上标注多少号开始听哪个科目,多少号听完。尽量一次把所有科目标注完,只要一科顺延其它科也会跟着顺延,这样可以促使我们不要拖延。

  我当时是自己画的格子,标上倒计时,每过一天就花一把叉,提醒自己离考试又近了一天。

  作息时间

  8:30起床(因人而异,我是属于“早起毁一天”类型),

  9:00-12:30看书

  13:30-14:20午休

  14:30-19:00看书

  20:00-22:30看书。

  个人建议每天至少保持八小时以上乃至十小时的学习时间,学习之余可以适当轻松下。如果某一天的状态不好,也不要觉得烦躁。因为这是正常现象,毕竟我们不是神,我们也会疲惫,这个时候出去散散步或者放下笔去窗台望望天又未尝不可。另外失眠并不可怕,整个司考复习期间我不失眠的时间屈指可数,只要失眠不影响学习状态就不要担心。

  下面来说说每一卷怎么复习吧。

  卷一:“得卷一者得司考”。

  首先,三国法要做的是冲刺满分。三国法中公法部分较简单,私法部分主要是记忆和运用的结合,可以通过多做题来提高,国经部分是三国法中较难的,但好在重点很明确,只要认真把握肯定是没问题的。三国法我听的殷敏老师的课。殷老师讲课在于循序渐进,每一个阶段对考生掌握知识的程度有不同的要求。后期的金题和考前聚焦几乎覆盖三国法考试所有知识点。

  其次是法理学,法理学其实很简单,注重的就是理解和记忆。在准备法理学的时候自己可以针对每一章的内容画出体系图,加强理解。当然,法理学的目标自然也是满分。

  接着是宪法,宪法的内容比较繁杂,对记忆的要求要比前两科略高而且容易遗忘。因此宪法我采用的是背诵和默写同时进行,比如人大代表的选举可以背着书自己画一个流程图出来,另外宪法有很多口诀,大家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来记忆。还有立法法部分,和宪法一样,也要多背,做到熟能生巧。

  其次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道德。要做对这部分题目,首先得政治思想正确而且得把自己想得特别高尚,与工作无关的事都别做,违反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民主的都错。法治理念建议在最后一个月的时间每天抽出至少一个小时朗读背诵。法律职业道德不要放弃,认真学,这部分的内容不难,学会了至少可以多赚十分。

  最后说说经济法和法制史。经济法的真题里中总会有你连见都没见过的选项,但经济法中劳动法向来是重中之重,其次是竞争法和垄断法,这部分的内容要好好把握。至于法制史我基本是放弃的,偶尔会在睡前或者坐车或者其它学科学累的情况下,听老师的讲课音频。在对一些重点历史事件和重要朝代有印象下拿三四分问题不大。

  总的来说,卷一能背多少遍就背多少遍,白斌老师后期的背诵版是不错的背诵资料。卷一一定要多背!多背!多背!在背熟卷一的基础上,扣分主要是给经济法、法制史、职业道德,宪法和立法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国和法理保证满分。

  两诉:卷二、卷三高分的关键

  在我看来两诉的重要性绝不亚于卷一, 两诉考题中陷阱很多,一不小心就会掉进命题者的套路。到九月的时候,两诉的复习状态要达到一天能过完一遍,考试前至少过完五遍。刑诉涉及两高和公安部的规定,所以内容比较庞杂,需要花更多的时间来背诵。刑诉中的特别程序由于在靠后的章节,我们在复习到这部分的时候会比较焦躁,因此有时候我们可以把书倒着往前背。民诉中简易程序、特别程序、执行程序等特殊的规定比较重要,大家在复习的.时候可以重点把握。

  商法:重者恒重

  商法的重点也比较突出,大家可以多做真题感受一下商法的重点然后有针对性的复习。另外商法我推荐鄢梦萱老师的课,条理清晰利于理解,而且老师讲课的声音也好温柔。

  行政法:没想象中的那么难

  行政法离我们生活很遥远,所以我们会觉得行政法难。但只要把握住行政法的关键“职权”,搞清楚行政法的原理,抓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个关键点,行政法的难题就迎刃而解。

  民刑:有的放矢

  民法和刑法是单科在司法考试中占的分数比最多的科目,因此会有朋友花很多时间在上面。其实对于这两科来说,拿正常分数容易,拿高分很难,而且越是专研做题时越容易钻牛角尖,所以在有了一定基础后可以适当减少学习时间匀一些时间到两诉上。

  卷四:得练

  我在网上买了司法考试卷四答题卡,在最后一个月,通常每天会控制时间做一道主观题。写完后用手机拍下来,感受一下自己的卷面,再调整字的大小、字间距。另外对答案时要逐句逐句的对,最好可以抄写一遍参考答案。

  考试时,卷四的第一题答题时间应控制在十五分钟最好十分钟之内,因此法治理念一定要背得很熟,为其它大题争取时间,另外最后一题的时间控制在半小时。两诉和民商答要点,刑法可以最后写,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先把罪名和犯罪形态等关键字眼先写出来再回过头去阐述理论。

  延伸阅读

  司 考 刑 诉 通 关 口 诀

  1.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掉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证人出庭的条件:

  ①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②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③法院认为有必要。

  3. 有病太远在国外

  证人出庭的例外:

  ①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

  ②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③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④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4. 有异议、有必要

  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条件:

  ①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5. 贪污贿赂和渎职、职权人民和其他

  检察自侦案件的范围:

  ①贪污贿赂案件(仅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

  ②渎职案件(刑法第九章渎职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七种:a.非法拘禁案;b.非法搜查案; c.破坏选举案;d.暴力取证案;e.虐待被监管人案;f.报复陷害案;g.刑讯逼供案)。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

  6. 亲告、轻微、公转自

  法院自诉案件: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诽、暴、虐、侵;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⑴故意伤害案(轻伤);⑵重婚案;⑶遗弃案;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⑸妨害通信自由案;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⑺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⑻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③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7. 侮诽暴虐侵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

  ①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③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④侵占案(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8. 该谁给谁,再看主罪

  公安检察院交叉:

  该谁给谁:涉及到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

  主罪原则:主罪属于该机关,则由该侦查机关主侦查,另一侦查机关予以配合。

  9. 危恐无死没

  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③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10. 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就高不就低

  上下级法院的关系:

  ①上级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②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③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案件,只要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11. 管辖不明、管辖不宜、规避管辖

  指定管辖情形:

  管辖不明: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

  管辖不宜: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刑事案件;

  规避管辖:规避法院管辖的情形。

  12. 哪里抓到哪里管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被告人被抓获地。

  13. 两境和老家

  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公民犯罪: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

  14. 一进一出和老家

  中国公民在领域外: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

  15. 发回重组,回来不限

  《刑诉解释》第25条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16. 当法诉辩

  申请回避的主体: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17. 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回避的决定主体:

  法 院:一般人员⟹院长⟹审判委员会。

  检察院:一般人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公 安:一般人员⟹公安负责人⟹检察委员会。

  18. 危恐特

  辩护律师会见需要经许可的情形: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方可会见。上述案件,侦查机关要事先通知看守所。

  19. 当法近辩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主体: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包括律师和非律师)都有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20. 盲聋哑、半疯傻、无期死刑、未长大

  强制法援辩护:

  ①盲、聋、哑;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诉讼时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④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

  21. 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

  物证、书证强制排除的情形:

  ①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 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②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③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 定案的根据;

  ④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2. 麻醉 猜测 未个别,核对 翻译 有威胁,拒绝出庭不真实

  证人证言强制排除的情形:

  ①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②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③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④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⑤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⑥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⑦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23. 刑讯、核对、未翻译

  供述强制排除的情形:

  ①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供述;

  ②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如果是讯问人没有签名,是可以补正的);

  ③应当提供翻译或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冤假错案工作机制意见》第8条,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24. 预见 没有警察,指示 个 混杂

  辨认笔录强制排除:

  ①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②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③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④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公:七人五物十照片; 检:五人五物五照片)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⑤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⑥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25. 老幼没钱

  保证人的适用情形:

  ①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②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26. 无牵连、有能力、有权利、有住处收入

  保证人的适用条件:

  ①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7. 5+X

  取保候审人遵守的义务:

  法定义务: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酌定义务: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8. 人道+超期;没钱又没人

  监视居住适用情形:

  ①符合替代逮捕条件的:

  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d.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事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e.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措施的。

  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

  29. 有家就在家、没家找个家、有家要找家,除非危恐特

  监视居住的场所及指定居所监视条件:

  ①一般都在住处;

  ②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察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③“半”羁押(折抵刑期:管制1:1;拘役、有期2:1)。

  30. 自杀 逃跑 在逃的,毁灭 伪造 串供的

  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条件:

  ①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在逃的;

  ②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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