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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热点

时间:2021-06-19 14:41:54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7年司法考试热点

  2017年司法考试热点1:哪些情形下法官不承担错案责任?

  1问:法官惩戒委员会如何组建?

2017年司法考试热点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法发〔2016〕24号),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立。惩戒委员会由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员组成,包括来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代表以及法官、检察官代表。法官、检察官代表应不低于全体委员的50%,从辖区内不同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选任。惩戒委员会主任由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从实践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资深法律界人士中推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人选把关后产生。法官惩戒工作办公室设在高级人民法院。

  2问:如何追究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责任?

  答: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其监督管理责任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3问:如何科学划分审判人员的办案责任?

  答:按照“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的思路,司法责任制改革意见区分不同情形,对审判人员的责任承担方式作出了规定。

  第一,关于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关于合议制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进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根据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责任。考虑的因素包括:每个合议庭成员本身是否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审判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及过错程度、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合议庭各成员违法审判行为对错误裁判的关联度和影响力,等等。

  第三,关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时,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故意曲解法律发表意见的情况,合理确定委员责任。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维持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合议庭和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者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关于审判辅助人员参与的责任承担。审判辅助人员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承担与其职责相对应的责任。法官负有审核把关职责的,法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关于法官受领导干部干预导致裁判错误的。法官受领导干部干预导致裁判错误的,且法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应当排除干预而没有排除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4问:哪些情形下法官不承担错案责任?

  答: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意见,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2017年司法考试热点2:如何稳妥推进法官工资制度改革?

  1问:为什么要强化法官职业保障?

  答: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对法官的职业要求比其他公务员更加严格,主要体现在:一是入职门槛更高。初任法官必须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具有相应法律工作经历,并经过较长时间的任前培训。二是肩负责任更重。根据中央统一要求,法官员额未来将严格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内,入额法官将经过严格遴选。进入员额后,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三是职业伦理要求更严。受审判工作特殊性影响,法官要受到严格职业伦理的限制。比如,法官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终身不得在原任职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在该法官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从世界主要国家的经验来看,在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的同时,都相应提高了法官职业待遇水平,以促使法官立场更中立、心态更超脱、裁决更公正。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配套的工资制度,就是针对影响法官队伍稳定的突出问题,坚持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加大职业保障力度,拓宽法官职业发展空间,引导法官立足基层,在办案岗位成长成才,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事业中安心专心工作。

  2问:如何稳妥推进法官工资制度改革?

  答:为贯彻落实《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7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法官、检察官和审判辅助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在实行法官员额制基础上,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相衔接、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工资水平按照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同时,统筹提高法院其他人员待遇水平。第二,改革法官工资制度,将员额内法官工资分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三部分。基本工资从普通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变为职务等级工资一项,每个职务等级内设若干工资档次,并以法官职务序列等级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的标准。第三,法官增资额一部分通过提高基本工资实现,一部分通过发放绩效考核奖金实现。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工资结构不变,增资额通过加发绩效考核奖金实现。绩效考核奖金的设置不与法官等级、行政职级挂钩,主要依据工作量、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等因素确定。绩效考核奖金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个部分。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按月随工资平均发放,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原则上按考核情况年终一次性发放。奖励性部分占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的比例不低于60%。

  3问: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如何晋升为二级高级法官?

  答:对个别长期在基层人民法院任职,工作特别优秀,为审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法官,可以特别选升为二级高级法官,但应当从严掌握。在试点期间,各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可结合实际,探索确定特别选升的条件、程序等,具体方案报省级党委组织部审批前,应当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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