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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律考试题卷四

时间:2022-07-31 15:06:20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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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律考试题卷四

注意:本试卷试题为实例案例法律文书写作题,请仔细阅读所给文字,然后根据每一案例所提出的问题简要作答。共10题

一、(本题13分)

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现问:

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二、(本题12分)

N市江东电机厂为一家中型国有企业。1994年9月,该厂兼并了本市四家小型国有企业,改组为江东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江东公司”)。

1996年4月,江东公司兼并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N市东风电器厂(简称“东风厂”)。随后江东公司与东风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市机械局签订了兼并协议。江东公司派出的管理人员进驻东风厂后发现,该厂资产440万元,负债500万元(含拖欠工商银行的贷款400万元),但其生产的电动工具供不应求。江东公司遂撤回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兼并登记申请。同年7月,经市机械局同意,江东公司与东风厂达成如下协议:①江东公司投入资金120万元,东风厂以电动工具车间整体协议作价80万元(实价应为90万元),成立“江风电器有限公司”;②东风厂的其余部分,由江东公司下属非法人企业红云开关厂承包经营,承包期间的流动资金和经营均由承包方承担。

1996年11月,经市机械局同意,红云开关厂以东风厂的名义,将东风厂的一部分厂房和设备压价出售给江东公司下属非法人企业新声电扇厂。 1997年7月,工商银行向N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东风厂追索债务的民事诉讼。同月,东风厂报请市机械局批准,向N市L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会计报表显示,该厂现有资产200万元,负债600万元。

根据上述事例,请回答下列问题:

1.江东公司与市机械局兼并协议在1996年7月以后是否仍然有效?理由是什么?

2.公司与东风厂在合资成立江风电器有限公司过程中有何不当行为?

3.红云开关厂在承包期间有何不当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4.东风厂破产时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与江东公司有何关联?

5.工商银行在本案中有权提出哪些请求?

 

三、(本题9分)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1995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G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雄狮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1996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雄狮号”于1 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1996年1月30日“雄狮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四、(本题9分)

1998年1月15日,E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天星诉吴桂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桂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马天星返还欠款。

1998年3月,马天星向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指派执行员谢大柱负责执行。谢大柱召集双方就如何还款进行调解,因双方要求的差距过大,告失败。

1998年4月,马天星与吴桂明告知谢大柱,他们已就本案的还款问题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吴桂明只向马天星还欠款1300元,还款期限为1998年6月底之前还800元,1998年7月底之前还款500元。谢大柱因此以E市K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裁定中止执行。

1998年6月,吴桂明依和解协议还了马天星800元,但到1998年7月30日,吴桂明对马天星说无法偿还尚欠的剩余款项500元,让马天星再宽限他两个月。马天星不同意。并于1998年8月到E市K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E市K区人民法院因此恢复执行并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吴柱明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还马天星欠款500元,吴桂明依此还了马天星500元钱。至此,本案终结。1998年9月12日,吴桂明之子吴小明到法院找谢大柱吵闹,说谢大柱执行本案是狗拿耗子多管事。谢大柱对其进行了批评,吴小明仍不罢休,继续辱骂谢大柱。谢大柱将此情况报告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小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决定对其进行拘留。 根据上述事例所介绍的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在执行程序中,谢大柱可否主持调解,为什么?

2.马天星与吴桂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吴桂明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马天星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E市K区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4.E市K区人民法院是否能以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对吴小明采取强制措施,为什么?

 

五、(本题9分)

国营某市轧钢厂发生下列纠纷:(1) 工人赵某因身体有病被辞退,与厂方发生争议;(2)技术员钱某因未被允许参加全省轧钢行业技术员培训与厂方发生争议;(3)助理工程师孙某因未晋升工程师职务与厂方发生争议;(4)副总工程师李某因工资调整与厂方发生争议。赵、钱、孙、李四人与厂方的争议经几次协商交涉均未能解决。

现问:

1.赵某、钱某、孙某、李某中哪几个人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几种方式解决?在运用这几种方式解决问题时,不同方式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

3.解决劳动争议的各种方式的法律效力如何?

 

六、(本题7分)

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现问:

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中的哪种类型?

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4.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七、(本题8分)

马锋系荣宁市钢厂业务员,已婚,有一女3岁。马锋因工作经常出差,在丹阳市联系业务时,与一饭店服务员刘娟互有好感。马锋谎称自己未婚,于1993年7月利用空白介绍信填写虚假内容与刘登记结婚。一年后刘娟生一子。久之,马锋之妻潘丽有所觉察,多次询问均被马锋否认。马锋恐夜长梦多,即生害妻之心。1997年6月某日,潘丽之友送给她两瓶雀巢咖啡,潘丽每晚必冲饮一杯,说喝了提神。遇客来访,潘丽亦以咖啡待客。潘丽之友知潘丽如此喜爱咖啡,又送其两瓶,马锋即在又送来的两瓶咖啡中放入氰化物,以毒死妻子,且认为可以免除对自己的怀疑。1998年1月20日,潘丽的父母从外地来探望女儿一家。潘丽在饭后即冲了两杯咖啡,让父母饮用,造成其父母死亡。

根据上述情况,现问:

1.马锋的重婚行为是否己超过追诉时效?为什么?

2.刘娟的重婚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

3.潘丽误将父母毒死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

4.马锋触犯的罪名是什么?

八、(本题13分)

段锋(1981年12月出生)于97年8月与李琳(1980年出生)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锋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同居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1997年11月14日晚,李与段又发生争吵。段欲外出躲避,被李拉住不放。二人争吵时,住隔壁的赵某、韩某、王某等三人前来劝架。段因李不松手,恼羞成怒,威胁李再不松手,就将其衣服撕光。李仍不松手。段把李身穿的睡衣及内衣裤全部扯掉。赵某见状扔给李一件外衣。李因穿衣而松手后,段即走出宿舍。以后,两人继续同居,并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1998年5月27日,两人争吵时,段打伤了李。李去医院诊治,县医院诊断为轻伤。李为治疗而花费了2000余元医药费。

李因感到与段不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于1998年6月13日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提诉讼请求共两项,邵要求段锋赔偿全部医药费,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所提请求的主要理由,一是段峰系致伤责任人,医药费理应由其承担;二是两人经常争吵,并曾受当众撕光衣服之侮辱,两人同居无法维持。 县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段峰打伤李琳及当众扯光妇女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同时告知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段表示不请律师。

法院决定于1998年7月20日公开审理本案。开庭前一天,李琳告知法院,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法院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因开庭日期已定,县法院决定如期开庭。开庭审理时,只有段峰一人到庭。法庭审理时,只是对段进行了讯问。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段峰亦全部承认。故未让段峰作最后陈述,随即当庭作出判决,对其以伤害罪和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两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告知段峰有上诉权及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出处理。

请指出县法院在受理本案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以及判决时,哪些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九、(本题9分)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西城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日停产。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夏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 根据上述情况,现问: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

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5.李某能否就整个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什么? 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7.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十、法律文书写作(本题11分)

王某(男,23岁)1994年高中毕业后没有就业。1995年12月,王某在驾校学会开车,决定自购汽车帮人拉活。因资金不够,王某便向他人一起在本市甲区新华路28号开饭馆的高中同学史某(男23岁)借了1万元人民币,声称“半年内还清”。然后两年过去了,王某一直未还。1998年6月28日上午,史某到王某家索要欠款,王某非但不还,反说他从未向史借钱,倒是史某与他人一起开饭馆时曾向他借过3干元,两人遂发生争执,继而动起手来,引起王某家众邻居的围观,史某当众打了王某一记耳光,说“要教训一下你这个忘恩负义的家伙”,后被众人拉开。王某觉得自己当众受辱, “很没面子”,要找史某“出气”。

第二天上午, 王某带陈某(男,24岁,无业)、何某(男,27岁,个体司机,已婚)到饭馆找史某“报仇”。因史某没在饭馆内,王某气急败坏地抄起堆放在饭馆内墙角处的酒瓶使劲往下摔。与史某共同经营的饭馆的蔡某(男,26岁)见状急忙劝阻,王某不听,反而指使陈某、何某一起殴打蔡某,致蔡某多处受伤。蔡某经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2600元,花去交通费200元。后蔡某伤势经司法鉴定为轻伤。

事发后,王某出于心理恐惧,不仅将所欠1万元还给史某,并向蔡某赔礼道歉,出资1千元给蔡某治伤,还多次通过史某请求蔡某不要将其“告官”。1998年8月5日,何某因交通事故死亡。

假设蔡某决定诉诸法律解决本案的刑事及民事责任问题,并到律师事务所咨询。

假设你是接待蔡某的律师:

1.根据有关规定简要解答蔡某的以下询问:

(1)应当采取何种方式追究陈某等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2)治伤医药费通过何种方式解决?应当要求谁给予赔偿?

(3)鉴于王某已经道歉并赔偿,不告王某行不行? 2.根据案情帮蔡某制作一份提请有关部门解决的法律文书。

本题答题要求: (1)解答符合法律规定; (2)格式正确,事项齐全; (3)请求合法有据; (4)文字通顺简炼,无语法错误及错别字; (5)案例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

答 案
试卷四答案

一、(本题13分)

【参考答案与得分点】

1、有效(1分)。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1分)。
【解析】《担保法》第41、42条。

2、有效(1分)。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1分)。
【解析】《担保法》第64条。

3、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0.5分)、留置关系(0.5分)。
【解析】朱是定作人,蒋是承揽人,之后朱与蒋之间因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发生留置关系,朱是债务人,蒋是债权人、留置权人。

4、应由蒋优先行使留置权(1分)。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朱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朱与蒋之间,蒋的留置权有优先权(1分)。
【解析】《担保法》第43条。

5、可以(1分)。违约金与定金性质是不同的。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的责任形式,二者不能相互代替(1分)。
【解析】本处答案对于1998年是正确的,但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就应当更改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本处答案可更改为:
不可以(1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形下,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的一种。(1分)

6、不应支持(1分),合同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1分)。
【解析】对于本问题我见到两种相反的答案,有趣的是它们都引用同一条款,即《民法通则》第88条中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于是根据此条,有的认为“应当支持”、有的认为“不应支持”。不过阿甲认为此问与履行地无关,主要问的是“履行费用”问题。在以前的法律法规中确实也找不到依据,但在《合同法》中却有明确的规定,如下:
第62条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不能成立(1分)。其经营风险应由自己承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1分)。
【解析】题中的“不可抗力”不属于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而属于经营风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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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题12分)

【参考答案一】:(摘自肖胜喜主编的《全国律师资格试题分类评解及应试技巧》)
1、无效。因为江东公司与东风厂达成合资协议是经市机械局同意的,应该说是市机械局同意由新协议取代了旧协议。
【小议】这种国有企业的兼并协议中的合同主体问题是阿甲最没有把握的。不过这里的答案一方面将东风厂说成协议中的主体,一方面又说其上级市机械局的意思表示能够左右合同,到底谁是主体呢?这种解释好像也高明不到哪儿去。

2、双方协议将国有资产—电动工具车间整体低价作为东风厂的出资。
【小议】真是“惜墨如金”呀!不知在拿分方面是不是算“字字珠玑”呢?

3、红云开关厂以东风厂的名义,将东风厂的一部分厂房和设备压价出售。
【小议】好象漏了一个问题未答!不应该。

4、江东公司和红云开关厂因上述2和3的行为,导致东风厂破产时资产减少,负债增加。
【小议】好象是答非所问了吧?<BR>
5、工商银行可作为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请求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小议】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算一算,象以上这样的答法,12分总共能拿几分?这样的答案居然是市面上最流行的一种答案,可笑可叹!

【参考答案二】:(摘自陈光中教授总主编、陈瑞华教授分册主编的《历年统考试卷答题分析详解》)

1、江东公司与市机械局的兼并协议在1996年7月以后无效。因为企业兼并协议属于要式合同,以办完特定手续为合同成立的条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3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由于江东公司撤回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兼并申请登记故兼并协议无效。
【小议】这个答案声势吓人。不过照解题人的逻辑,固然1996年7月以后是“无效”的,那么1996年7月以前就有效了吗?题目不是问“是否仍然有效”吗?难道这不是指“以前曾经有效吗”?如果没有办完登记手续就算无效,那么以前自然也无效了…阿甲的中文能力实在无力负担这样的折腾,还望高手解救。

2、“东风厂以电动工具车间整体协议作价80万元(实价应为90万元)作为出资”为不当行为。根据《公司法》第24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资产,不能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小议】此与上面那种解释大同小异,不过列出了法律原文,看来解题人误以为律考是开卷考试了。

3、“红云开关厂以东风厂的名义,将东风厂的一部分厂房和设备压价出售给江东公司下属非法人企业新声电扇厂”是不当行为。根据《公司法》第13条第一款“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由于红云开关厂为江东公司下属的非法人企业,故其民事责任应由江东公司承担。
【小议】比上面的多答了一问。至少能多拿一分。

4、东风厂由江东公司下属非法人企业红云开关厂承包经营,承包期间的流动资金和经营风险均由承包方负责。由于红云开关厂是江东公司下属的非法人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3条第一款,在承包期间使东风厂负债加重的责任应该由江东公司承担。
【小议】这个答案比上面的那个合理得多。

5、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条、第13条规定,工商银行有权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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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题9分)
1、属单独海损(0.5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1分)。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1分)。
【解析】关于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分参见《商事法学·经济法学》P270页;关于CFR属于问题参见《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P22页;关于水渍险的范围问题参见《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P92页。

2、属共同海损(0.5分),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1分)。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1分)。
【解析】完整地说,基于A公司的请求,保险公司也应当对此部分海损负赔偿责任,但船公司仍应当承担属于自己部分的责任,保险公司可代位向船公司追偿。但在答题时称,保险公司与船公司分摊责任不太合适。所以如果出于得分保险的考虑,可以尽量写出来。

3、可以(1分)。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1分)。


4、可以(1分)。因B公司出具的保函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保函对当事的双方有效(1分)。
【解析】有关在托运人出具了保函的情形下,承运人倒签提单的问题的讨论,详见《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67-68页。《汉堡规则》已使其合法化,但我国的《海商法》并没有明确承认。本题虽然在解答上根据了《汉堡规则》,但在依据上其实是不完整的,所以具体解题时仍需斟酌。考生可根据自己的理解选择具体的答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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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题9分)
1、不可以主持调解(1分)。因为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谢大柱应当根据二审的裁判强制执行(1分)。
【解析】另有参考答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调解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也适用调解原则。这里应当注意到,调解既是原则也是程序,调解程序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具有执行力的调解书,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是不应再调解的。另外可参见《民事法学》P532页“执行的原则”,在强制执行中应当尽量说服教育,但并不意味着调解。

2、有效(1分)。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1分)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款:“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3、马天星有权申请恢复执行(1分)。E市K区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是正确的,但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错误的。(1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不具备可强制执行的效力。(1分)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2款:“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4、不可以(1分)。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能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吴小明的行为发生在执行终结后,此时民事诉讼程序已终结(1分)。
【解析】有人会问,难道吴小明的行为就不可能追究其责任了吗?可能。不过性质就不同了,可能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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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题9分)
1、赵某、钱某、李某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2分)
【解析】估计四种情形,一项判断正确得0.5分。

2、四种方式。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1分);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1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1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前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1分)。

3、协商与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1分);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分);劳动争议诉讼所产生的裁判,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力(1分)。
【解析】以上内容参见《商事法学·经济法学》P549-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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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题7分)
1、李某的盗窃未遂,根据犯罪是否实施终了为标准,属于未实施终了的未遂(1分);根据实际上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属于能犯的未遂(1分)。
【解析】《刑事法学》P42页。

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劫罪(1分)。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分)。
【解析】《刑法》第269条。

3、属于犯罪预备(1分)。
【解析】《刑法》第22条。

4、对李某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预备)数罪并罚定罪处罚(2分)。
【解析】不写“(预备)”也应当是正确的,但如果写“故意杀人预备罪”或“故意杀人罪预备”就会被认为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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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题8分)
1、没有超过追诉时效(1分)。因为马锋的重婚行为仍在继续状态,尚未终了(1分)。
【解析】刑法第89条。

2、不应当追究刘娟重婚行为的刑事责任(1分)。因为刘娟对马锋已有配偶的情形缺乏明知,缺乏构成重婚罪所要求的主观要件(1分)。
【解析】刑法第258条。

3、潘丽误将父母毒死的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分)。因为潘丽在实施该行为时并非出于故意或过失,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无法预见,因此缺乏构成犯罪所要求的主观要件(1分)。
【解析】刑法第16条。

4、马锋触犯了重婚罪、故意杀人罪。(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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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题13分)


1、县法院未经审理就认为段锋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中“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2、县法院“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是错误的。这是自己起诉自己审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定职权的规定。


3、本案县法院未经被害人告诉即作为刑事案件审理是错误的。因为侮辱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而轻伤害的故意伤害案也是属于自诉案件。


4、“将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是错误的,当事人对自行决定范围内的诉讼请求不容干涉。


5、法院没有为段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是错误的。段未满18岁,属于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的被告人。


6、县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错误的,因为本案既涉及个人隐私,被告又是未成年人,应当不公开审理。


7、县法院直至7月20日才开庭审理案件是错误的,因为既然法院已对本案采用了简易程序,就应当在20日内审结,此时离6月13日已过了一个月。


8、县法院在自诉人明确表示放弃控诉后仍然开庭是错误的,至少应当允许自诉人撤回自诉。


9、在开庭时自诉人没有出庭而继续开庭是错误的,应当作撤诉处理。


10、只有被告人一人到庭是错误的,由于被告是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场。


11、开庭时只是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是错误的,至少应当宣读起诉书,并提供进行法庭辩论的可能。


12、开庭未让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显然错误,这是法定的权利,不能剥夺。


13、未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处理错误,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


14、县法院在作出判决后,没有将判决书送达“自诉人”,没有告知其有关上诉的权利。 【解析】本题因错误太多而很难完整总结,市面上的答案每一种都不一样。档主阿甲挑出了14个错误,记得当时考试时只找出了上面的11种。另外,有趣的是,本案例中法院在刑法定罪中的处理也存在很大的错误:段锋被指称犯有侮辱罪的行为发生在段锋未满16岁的时间,定侮辱罪是错误的。不过题目看来对此并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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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题9分)
1、赔偿义务机关是西城区检察院(1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李某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市检察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复议机关决定不予赔偿或李某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赔偿决定的,李某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1分)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9、21、22条

2、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1分)。李某可直接向西城区工商局请求赔偿,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如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但未经向西城区工商局请求赔偿不得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1分)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9条。

3、不能对问题1、2所述的两项损害一并提起赔偿诉讼(0.5分)。因为两项赔偿属于不同的性质,而且第1项赔偿属于刑事赔偿范围,不属于诉讼范围(0.5分)。

4、可以提出的要求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1分)。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0条。

5、不可以(0.5分),因为这种损失不是羁押行为所直接造成的(0.5分)。

6、根据行政处罚法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申辩、陈述事实、提出证据、申请举行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等权利。(1分)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1、42条。

7、最迟在1998年11月30日前提出。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2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本题的问题主要在2年从何时开始起算,是1996年9月13日还是11月30日。单看羁押问题,在一审宣判无罪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将被告人释放,那么错误羁押的最后一日可以被认定在9月13日;但是由于检察院抗诉,案件进入了二审,在最终的生效裁判产生前,不能认为错误已“被依法确认”。因此起算日期应当从终审裁判作出之日,即11月30日起算。

十、(本题11分)
1、(1)应当采取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陈某等人的刑事责任(1分)。此案应由人民法院直接管辖(1分)。
【解析】本案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管辖见《六机关规定》第四条。

(2)治伤医药费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1分)。应当请求王某、陈某和何某的财产继承人给予赔偿(1分)。
【解析】关于“何某的财产继承人”问题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第86条。

(3)可以不告王某。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而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起诉的,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起诉权利。
【解析】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第193条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2.法律文书:(6分)

【小注】以下范本选自《历年统考试卷答题分析详解》,供参考。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蔡某 男 26岁 汉族 籍贯X省X市 个体工商户 住址:本市甲区新华路X号
诉讼代理人:某某某 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 男 24岁 汉族 籍贯X省X市 无业 住址:本市甲区新华路X 号
赵某 女 25岁 汉族 籍贯X省X市 无业 住址:本市甲区新华路X 号

案由与诉讼请求:
1.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轻伤),请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告人陈某、赵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18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某、赵某承当。

事实与理由:

1995年12月,王某向史某借1万元人民币,约定“半年内还清”, 两年后,王某仍未归还。
1998年6月28日上午,史某到王家索要欠款,王某非但不还,反说他从未向史某借钱,倒是史某与他人开饭馆时曾向他借过3千元钱。两人遂发生争执,继而动起手来,引起王某家众邻居围观,史某当众打了王某一耳光,说“要教训一下你这忘恩负义的家伙”,后被众人拉开。


王某觉得自己当众受辱,6月29日上午,纠集陈某、蔡某到史某与本人共同经营的饭馆找史某“报仇”。由于史某不在,王某气急败坏地抄起椎在饭馆内墙脚处的酒瓶使劲往下摔。本人见状急忙劝阻,王某不听,反而指使蔡某、何某一起殴打本人,使本人多处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为轻伤。本人经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2600元,交通费200元。


事后,王某出于心理恐惧,不仅将所欠1万元还给史某,并向本人赔礼道歉,出资1000元给本人治伤。1998年8月5日,何某固交通事故死亡,其遗产均由其妻子赵某继承。


为了维护本人合法权利,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请求依法追究蔡某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请求判决各被告分别承当侵权民事责任。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证据:1.司法鉴定材料
2.医药费单据
3.交通费单据
证人:史某 住址:本市甲区新华路某号
王某 住址:本市甲区新华路某号


此致

本市甲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蔡某
代书人:某某某
1998年10月11日

附:1.本诉状副本2份
2.司法鉴定材料1份
3.医药费、住院费收据2张
4.交通费单据若干
5.其他书证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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