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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税法

时间:2021-03-05 09:45:22 会计考试 我要投稿

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税法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税法

  知识点2: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原理

  (一)概念: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1.征税对象为国有土地;2.征税范围广;3.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二、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纳税人,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以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缴纳。

  [典型例题]甲企业(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分布于A、B、C三个地域,A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甲企业,面积10000平方米,其中幼儿园占地1000平方米,厂区绿化占地2000平方米;B的土地使用权属甲企业与乙企业共同拥有,面积5000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各半;C面积3000平方米,甲企业一直使用但土地使用权未确定。

  假设A、B、C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5元,甲企业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C)

  A.57500元 B.62500元 C.72500元 D.85000元 (2004年考题)

  (10000-1000+5000÷2+3000)×5=72500

  三、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管辖的行政村。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所经营用地,按规定缴纳。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典型例题]某城市的一家公司,实际占地23000平方米。由于经营规模扩大,年初该公司又受让了一块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土地3000平方米,公司按其当年开发使用的2000平方米土地面积进行申报纳税,以上土地均适用每平方米2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该公司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C)。

  A.46000元 B.48000元 C.50000元 D.52000元 (2004年考题)

  解析:(23000+2000)×2=50000

  自2009年12月1日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税率:定额税率,税额教材有调整。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典型例题]某市肉制品加工企业2006年占地60000平方米,其中办公占地5000平方米,生猪养殖基地占地28000平方米,肉制品加工车间占地16000平方米,企业内部道路及绿化占地11000平方米。企业的所在地城镇使用税单位税额每平方米0.8元。该企业全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B)(2007年考题)

  A.16800元 B.25600元 C.39200元 D.48000元

  应纳土地使用税=(60000-28000)×0.8=25600(元)

  五、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企业内部绿化用地不免)

  6.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 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 使用的月份起 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