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考面试热点:员工“加班死”绝非自愿二字可解

时间:2017-11-14 编辑:素萍 手机版

  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江苏省苏州市一名50多岁的男子文某,在加班4个多小时后,回家后突然身体不适,最终不治身亡。法院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过度安排加班、侵害了文某合法权益,不能排除文某死亡与加班的关系为由,作出了用人单位须对文某猝死承担相应责任、赔偿20万元的判决。

国考面试热点:员工“加班死”绝非自愿二字可解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中国青年报杨鑫宇:文某就职的企业在法庭上自辩称文某的加班出于“自愿”。稍加分析,不难发现,这种诡辩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于情来说,在大多数企业中,员工在上级面前都严重缺乏发言权,往往很难拒绝加班要求。员工如此弱势,一是不想丢掉工作,二是因为不敢轻易驳领导的面子,使得“自愿”二字成了毫无意义的黑色幽默。于理来说,只要是员工加班,不论自愿与否,企业都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用工责任。一方面,企业理应发给员工符合其劳动价值,且足以补偿其休息时间损失的薪酬;另一方面,企业也要关注员工的身体情况,避免让员工承担吃不消的任务。企业不能仗着员工“自愿”,就肆无忌惮地把人当牲口使唤。于法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法院审理发现,用人企业竟然在死者出事前的一个月里,为他安排了每天2.5小时至4.5小时的加班时间,违法就是违法。只有反复重申劳动法的权威,拒绝“自愿加班”的说辞,对违法企业严加惩处,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让悲剧不再重演。

  @小蒋随想:自愿与被自愿之间的关系很微妙。就加班而言,某些企业向员工灌输加班文化,这种xi脑让员工觉得如果不加班就无法融入企业,不加班不足以得到领导肯定,更别提升职加薪,这样的加班实属被自愿。还有企业以加班费为诱饵,加班时间越长收入越高,有的劳动者一天干十几个小时,加班费甚至占到收入近一半,这种利诱下的自愿加班,反倒有了“存在即合理”的底气……对某些企业而言,将女员工当男员工使,将男员工当牲口使,还美其名曰“敬业”,声称团队就是要有“狼性”,将野蛮与侵权悄然掩盖。疯狂地加班,身体长期超负荷运转,令许多年轻人患上亚健康,许多本来是老年人才容易患上的慢性病也提早出现在青壮年身上。不时发生的中青年猝死事件,对许多人本来应是警钟,却在温水煮青蛙的加班中变为“自己不会那么倒霉”的心存侥幸。这是劳动者的悲哀,更是劳动权益保障的羞耻。20万元真能“补偿”一个家庭的顶梁柱轰然倒塌吗?这值得所有人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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