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海关报关贸易方式代码表说明

时间:2021-01-13 18:08:22 法律法规 我要投稿

海关报关贸易方式代码表说明

  海关报关贸易方式代码表说明贸易方式是指货物进出口的交易方式。贸易方式分类指标的设置是同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的宏观调控和海关实施的监督管理措施紧密结合的,同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海关业务管理相衔接,同时兼顾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业务的整体要求和业务科技一体化的要求。
  由于海关对不同贸易方式下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征税、统计作业的要求不尽相同,因此为满足海关管理的要求,报关自动化系统的贸易方式代码采用四位数字结构,其中前二位是按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二位为海关统计代码。
  一般贸易
  一、定义与代码
  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本贸易方式代码“0110”,简称:一般贸易。
  二、适用范围
  (一)本贸易方式包括:
  1.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
  2.来料养殖、来料种植进出口货物;
  3.进料加工贸易中,对方有价或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
  4.旅游旅馆、酒店进口营业用的食品和餐佐料等;
  5.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包括我方利用贷款款项自行采购进口的物资);
  6.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原材料加工产品出口或经批准自行收购国内产品出口的货物;
  7.国内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购进供出租用的货物;
  8.经营保税仓库业务的企业购进供自用的货物;
  9.经营免税品和免税外汇商品的企业购进自用的手推车、货架等货物;
  10.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11.外籍船舶、飞机在我国境内添加的国产燃料;
  12.对台间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二)本贸易方式不包括:
  1.进出口货样广告品,贸易方式代码为"3010"(货样广告品A)、"3039"(货样广告品B);
  2.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经批准临时进出口货物,贸易方式代码为"9739";
  3.个体工商业者进口小型生产工具,贸易方式代码为"4310"、"4339";
  4.运回国内对外承包工程期间在国外获取的机器、设备,贸易方式代码"3410";
  5.境外劳务合作项目,对方以实物产品抵偿我劳务人员工资所进口的货物(如钢材、木材、化肥、海产品等),贸易方式代码为"3410"。
  易货贸易
  一、定义与代码
  易货贸易是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本贸易方式代码为"0130",简称:易货贸易。
  二、适用范围
  本贸易方式包括与原苏联、东欧等二十六国以及与其他国家的易货贸易。
  本贸易方式不包括:
  1、 对台小额贸易中签订易货合同的贸易,对台小额贸易中签订易货合同的贸易应为"其他贸易"(9737)。
  2、边境小额贸易中签订易货合同的贸易,应为"边境小额"(4019)。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一、定义与代码
  (一)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交易形式。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贸易方式代码为"0214",简称:来料加工。
  (二)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是指来料加工装配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设备(含设备附带的物品),包括以工缴费(或差价)偿还的进口设备和外商免费提供的设备。
  来料加工装配进口设备贸易方式代码为"0220",简称:来料设备。
  (三)来料加工余料结转,指来料加工项下一个合同履行完毕或因故中止后,剩余进口料件经海关批准从该合同手册(即余料转出手册)转入同一个企业的其他加工贸易合同手册(即余料转入手册)继续加工复出口。
  简称:来料余料结转,贸易方式代码:0200。
  (四)来料加工成品退运,指来料加工项下已出口的加工成品因各种原因退回境内,并在重新加工后复出口。
  简称:来料成品退运,贸易方式代码:4400。
  (五)来料加工复运出口料件,指复运出境的原来料加工进口的、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及剩余料件。
  简称:来料料件复出,贸易方式化码:0265。
  本贸易方式包括来料加工退换出口的料件。
  (六)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指已在海关办理结转手续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境内其他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的来料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
  简称:来料深加工,贸易方式代码"0255"。
  二、适用范围
  本贸易方式不包括:
  (一)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合同项下剩余料件内销及经批准进口料件或成品转内销,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0245)、"来料成品内销"(0345)。
  (二)"来料种植"和"来料养殖"进出口货物贸易方式应为"一般贸易"(0110)。
  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
  一、定义与代码
  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是指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的料件或已加工的成品,经批准不返销出口转为内销的货物,包括海关事后发现有关企业擅自内销并准予补办进口手续的货物。
  来料成品转内销贸易方式代码为"0345",简称:来料成品内销。 来料料件转内销贸易方式化码为"0245",简称:来料料件内销。
  二、适用范围
  本贸易方式包括经济特区和保税区来料加工转内销的货物。
  本贸易方式不包括:
  1.来料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在境内转让给其他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再加工装配,贸易方式应为"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0255)。
  2.海关事后发现有关企业擅自内销按走私处理的。
  补偿贸易
  一、定义与代码
  补偿贸易是指由境外厂商提供或者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我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生产,以返销其产品的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方式。包括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企业(包括企业联合体)所生产的其他产品返销给对方,进行间接补偿的方式。
  本贸易方式代码为"0513",简称:补偿贸易。
  二、适用范围
  本贸易方式包括补偿贸易中对方有偿或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工模具等。
  本贸易方式不包括:
  (一)直接用国内产品同国外厂商交换设备、料件或成品,以货换货,贸易方式为"易货贸易"(0130)。
  (二)出口产品收取外汇,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三)在补偿贸易合同中同时订有来料加工合同的,来料加工合同部分,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0214)。
  进料加工贸易
  一、定义与代码
  进料加工贸易按照对外签约形式分为"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和"进料加工对口合同"。
  (一)"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是指我方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动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交易形式。本贸易方式代码"0715",简称:进料非对口。
  (二)"进料加工对口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分别签订进出口对口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时再向对方收取出口成品款项的交易形式,包括动用外汇的对口合同或不同客户的对口的联号合同以及对开信用证的对口合同。本贸易方式代码为"0615",简称:进料对口。
  (三)进料加工复出口料件,指复运出境的原进料加工进口的剩余料件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简称:进料复出料件,贸易方式代码为"0664"。
  本贸易方式包括进料加工退换出境的料件。
  (四)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指已在海关办理结转手续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境内其他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的原进料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简称:进料结转货物,贸易方式代码为"0654"。
  本贸易方式包括保税区退区货物和保税仓退仓货物中作为深加工料件进口的货物。
  (五)进料加工余料结转,指进料加工项下一个合同履行完毕或因故中止后,剩余进口料件经海关批准从该合同手册(即余料转出手册)转入同一企业的其他加工贸易合同手册(即余料转入手册)继续加工复出口。简称:进料余料结转,贸易方式代码:0600。
  (六)进料加工成品退运,指进料加工项下已出口的加工成品因各种原因退回境内,并在重新加工后复出口。简称:进料成品退运,贸易方式代码:4600。
  二、适用范围
  本贸易方式包括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和加工出口的产品,还包括进料加工贸易中外商免费提供进口的主辅料和零部件。
  本贸易方式不包括:
  (一)进料加工经批准转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加工成品,贸易方式应为"进料成品内销"(0744)、进料料件内销(0644)。
  (二)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工厂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贸易方式应为"保税工厂"(1215)。
  (三)进料加工合同项下对方有价或免费提供的进口机器设备,贸易方式应为"一般贸易"(0110)。
  (四)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和加工出口产品,贸易方式应为"三资进料加工"(2215)。
  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
  一、定义与代码
  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指进料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或已加工的成品经批准转为内销的货物,包括海关事后发现有关企业擅自转内销并准予补办进口手续的货物。
  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贸易方式代码“0744”,简称:进料成品内销。进料加工料件转内销贸易方式为"0644",简称:进料料件内销。
  二、适用范围
  (一)本贸易方式包括经济特区和保税区进料加工转内销的货物。
  (二)本贸易方式不包括:
  1.进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转让给境内其他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进行再加工,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0654)。
  2.海关事后发现有关企业擅自内销并按走私处理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