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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开题报告

时间:2022-04-07 18:01:34 开题报告 我要投稿

法律专业开题报告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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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开题报告范文2篇

法律专业开题报告范文1

  法律责任是法学基本范畴之一,也是现实法律运行操作中必须予以充分把和高度重视的概念,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而在法律责任理论中,在法律责任是什么的问题上,长期以来法学界并没有取得共识,因此法律责任的概念就成为法律责任理论所要研究的首要问题.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在给法律责任以恰当的界定之前,有必要先分析一下前人提出的种种观点.法学界关于法律责任概念议论纷呈,但以其指称中心词不同,法律责任的概念大致有以下几种:

  1. 义务说.它把法律责任定义为“义务”、“第二性义务”.例如,《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说,法律责任是“因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受惩罚的义务及对引起的损害予以赔偿或用别的方法予以补偿的义务.”①再如,张文显教授在吸收义务说的合理因素的基础上,把法律责任界定为“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处罚说.它把法律责任定义为“处罚”、“惩罚”、“制裁”.如哈特指出“当法律规则要求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时,(根据另一些规则)违法者因其行为应受到惩罚,或强迫对受害人赔偿.”③再如,凯尔森认为,“法律责任的概念是与法律义务相关联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在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如果作相反的行为,他应受制裁.”

  3.后果说.它把法律责任定义为某种不利后果.如林仁栋教授指出:“法律责任是指一切违法者,因其违法行为,必须对国家和其它受到危害者承担相应的后果.”后果说揭示了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体现了责任的强制性.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律后果,但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后果,只能说法律责任中包含法律后果的素.而且后果说的局限还在于它/没有说明不利后果或否定性后果不都属于法律责任的范畴.

  4.责任能力说及法律地位说.它把法律责任说成是一种主观责任.如“责任乃是一种对自己行为负责、辨认自己的行为、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把它看作是自己的义务的能力.”再如“而在法律上泛称之责任,有时指应负法律责任的地位及责任能力(主观意义之责任).”④这种学说的合理性在于说明了法律责任的道义内容,使法律责任从残忍的结果责任中解脱出来纳入法制文明的大道.

  5.状态说:它把法律责任认为是一种状态.如“法律责任是指由于某些违法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责任主体所处的某种特定状态.”再如“法律责任是由于产生了违反法定义务及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权利和权力,不当履行义务的思想或行为,国家迫使行为人或其关系人或与损害行为、致损物体有利害关系的人所处的受制裁、强制和给予补救的必为状态,这种状态有法律加以规定.”⑤有些学者把状态说等同于法律后果说.但是恰恰相反,主张状态说的学者是把状态说与法律后果说是区别开来的.

  从以上中外法学家关于法律责任概念的各种不同的论述中,足见法律责任的复杂性,不管是部门法学还是法哲学都未能形成统一的概念解释.正如德国法学家哈夫特(Hafter)所说:“如果说责任问题是刑法的根本问题,那么,明确责任概念就是第一要求,但是,我们离这种状态还很远.实际上,在应该成为法律学的帮助者的哲学中,也没有成功地阐明人类责任的本质,没有使法律学能够把它作为一个确定的、普遍承认的概念来使用.”但是,由于法律责任问题的重要性,明确界定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法学理论自身发展的前提,也是法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法律责任概念的特点

  我们认为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律地位,法律责任是责任者所处的一种法律地位.法律地位与前面状态说认为法律责任是一种状态的含义基本相同.但我们觉得法律地位比状态更准确,更能体现其法学范畴的性质.法律地位“指一个人在法律上所居的地位,该种地位决定其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地位的每个方面均涉及到一定的权利和责任”.在法律责任中,责任承担者处于这么一种法律地位,就应当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接受法律制裁.法律责任因此是应然范畴,是一种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与法律制裁的可能性,制裁是可以由于某些原因被免除的,从而没有转化为一种现实,没有接受法律制裁,没有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所以我们认为法律责任是指责任者由于违法行为或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应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个概念的特点就是:

  (1)这个定义通过/应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句式与“应承受的+不利法律后果”相区别,也就是与传统的法律后果说相区别,来强调法律责任不能等同于法律后果,不是一种实体,而是一种责任者所处的法律地位.我们可以把它概括为“法律后果承担说”.

  (2)这个定义,既包括了过错责任,也包含了无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过错责任是由于违法行为引起的,无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一般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的事实引起的.我们认为如果在法律责任的概念中排除了无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这个概念就是法律责任的概念了,就是过错责任的概念了,实际上缩小了法律责任概念的外延.

  (3)有些概念从有责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两者之间对法律责任进行概括,认为这样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必为性与当为性.我们认为,法律责任是由国家机关追究并得以实现的,是法律责任的一个特征,并不需要在法律责任的定义中表现出来,我们没有指出这个特征,并不是说我们认为它不具有这个特征.相反,我们认为这是不言而喻的.之所以只从有责主体这一方面定义,是为了避免定义的烦琐.而且正如我们前面所说,法律责任是有重心的,是侧重有责主体的.

  (4)这个定义一方面与传统的法律后果说相区别,一方面又吸收了传统的法律后果说的优点,体现了不管是违法行为还是特定的法律事实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联系,说明了法律责任的正当性.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正是因为其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者虽然不违法但却是由于与其有关的特定事实.这就有了道德上的支持,因为人都是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正如卡尔#拉伦茨所认为的, 学上的人除了是权利的主体,法律义务的承担者,人还有对于非法行为的责任.他所说承担责任,是指接受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并对这种后果负责.

法律专业开题报告范文2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一)选题目的

  1、本课题以缓刑制度的内容为核心,通过收集资料,了解缓刑制度的基本理论及立法、司法状况,分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原因。

  2、以中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为背景,探求我国缓刑制度的新趋势,结合所学的知识,总结经验,根据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需要,不断予以丰富和发展。提出司法改革建议,以突显该制度的的现实意义及存在的价值。

  (二)选题意义

  1、缓刑是指对于判处某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在遵守一定条件下,不执行原判的刑罪制度。我国由于社会发展的原因,现代缓刑制度构建过于原则和抽象,加强缓刑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对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迫在眉睫的课题。

  2、缓刑制度的立法、司法建设相辅相成,立法为司法提供依据,司法为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因此完善缓刑制度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本课题在缓刑适用和执行方面提出完善意见,对提高我国缓刑适用的质量,充分发挥缓刑能动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3、缓刑制度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深受世界各国的重视,在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中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各国司法改革,我国缓刑制度的诸多问题日益突出,发展举步维艰,为把握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值得且有必要对该制度加以研究。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国外发展现状

  1、英美法系

  正式的缓刑制度是近代才发展起来,但是它的早期萌芽可以追溯到古老的时期。而“教士恩赦”、“司法暂缓”和“具结释放”三项制度则被认为是现代缓刑制度的先声。

  英美现代缓刑制度的诞生有赖于一批先驱者的热心和努力。其中首推被尊为“现代缓刑之父”的奥古斯塔斯。奥古斯塔斯对法院为“延缓判决”或“暂停判决”处分的是类犯人,多能提供保释机会。在保释期间,奥古斯塔斯运用个案工作及辅导功能,并改善其适应环境的困难。奥古斯塔斯对于缓刑事业的贡献是巨大的。这不仅体现在他所矫正的人数,而且体现在他所创造的一些社区矫正方法--例如调查与筛选、监督、教育和就业服务、提供帮助等等--至今仍被使用。更重要的是他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缓刑事业所持有的坚定信念。直到柯克由波士顿的萨福克县组成“儿童援助协会”支付薪金地从事犯罪人救助活动,才有了正式的缓刑事业之雏形。英美缓刑事业的发展是自下而上的。在诸多人道主义者的实践和推动下,政府开始制定相关的缓刑法律。英国1879年制定了《简易裁判法案》,规定对轻罪犯可以适用缓刑,这是英国关于缓刑的最早法律规定。1887年英国制定《初犯者缓刑法案》,将缓刑适用范围扩大到2年以下轻罪之盗窃以及伪证等初犯者,并可以适用于简易裁判法院以外的上级法院。1907年英国制定《犯罪人缓刑法案》,该法案最值得注意之处在于“将联合王国各州刑事法院的处置置于一项新机构的管理之下”。1948年《刑事司法法案》颁布之后,《犯罪人缓刑法案》被废止。美国的缓刑制度法律化与英国在时间上大体并行。1878年4月28日,马萨诸赛州议会通过了美国的第一部缓刑法案,1891年又制定第二部缓刑法案,将适用缓刑的权力由行政部门移至司法部门。1898年,“马萨诸赛州扩大了本州所有法院雇用缓刑官的权力。根据法官的意志,缓刑可适用于所有的罪犯。随后,美国诸州也纷纷制定了类似的缓刑法案。直到到1925年,所有地区都规定了少年犯的缓刑,到1956年,所有地区都规定了成年犯的缓刑。1925年4月,联邦缓刑局成立,通过了“联邦缓刑法案”,建立了联邦缓刑制度。在20世纪,缓刑制度中发生了两个重大变化:缓刑越来越多地用于重罪犯、缓刑人数的增多,导致缓刑官难以保证对每个缓刑犯的管理质量。“缓刑是美国最基本的社区矫正项目,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使用最广泛的非监禁措施。在整个世纪中,缓刑一直被认为是社会拥有的代替监禁刑的最好方法,但到了70年代,严惩路线的倡导者在缓刑对犯罪行为适用上提出了质疑。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暂缓执行主义,一般选择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有的选择附条件赦免主义。

  法国是采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的代表。法国刑法典把缓刑规定在第二章刑罚制度中的第二节刑罚个人化方式中,区别适用不同的犯罪处遇。日本也是采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主要国家之一,日本刑法有一历史发展的过程,在1908年前日本采附条件赦免主义,而逾1908年后转而采用了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相比于法国缓刑制度,日本规定的较为简单,只有六个条文,法国则较详细,用了29个条文规定缓刑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亦采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意大利刑法典将缓刑制度规定为“消除犯罪”的原因之一,如缓刑在考验期内没被撤销,就产生消除犯罪的效果,但犯罪的消除产生阻却执行主刑和附加刑的法律后果,但不消除有罪判决的其他刑事法律后果,因犯罪而产生的民事债务当然有效。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现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

  德国是采附条件赦免主义的代表。德国的缓刑制度的最初形式是“附条件的赦免”制度。1923年,《青少年法院法》正式确立了德国的缓刑制度。针对罚金刑,德国刑法典也规定了保留刑罚的警告这一制度。另外德国还将类似于我国的'假释制度规定为“有期自由刑余刑的缓刑”和“终身自由刑余刑的缓刑”,并相应地采用缓刑制度的有关规定。可见德国刑法典不但在采附条件赦免主义,还规定了对罚金刑的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并在这一保留刑罚的警告制度中创立了一些新规则,适应了刑罚功能的需要,增强了刑罚的社会调整效果。另一个采附条件赦免主义的重要国家是挪威,我国澳门地区也采用附条件赦免主义,但纵观世界上大陆国家,采用附条件赦免主义的并不多。

  (二)国内发展现状

  一般而言,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本课题主要论述一般缓刑。相对一般缓刑,战时缓刑不仅在适用对象,条件和方法上有所不同,而且法律后果昂也不尽相同。一般缓刑属于执行犹豫刑,而战时缓刑则属于附条件赦免刑,是我国刑法中一种宽大处理的方式。我国缓刑措施源于西周,缓刑制度见于《大清新刑律》,经过不断完善直至1919年第一部刑法典首次较全面的对其作出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总的缓刑经验,并借鉴世界各国缓刑制度的立法概况。1979年正式通过《刑法》设专章节对缓刑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从而使我国缓刑立法司法进入新阶段,1997年《刑法》再次对缓刑规定做出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使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的规定更加系统、科学、合理。为了应对新时期社会发展新情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xx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的规定看,进一步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增强其实践可操作性,同时完善了缓刑的执行方式。然而我国的缓刑适用率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和日本,这意味着其他国家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大多数犯罪分子都使用缓刑,融入社会接受考察监督,而我国对于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采取社区矫正的形式进行教育,接受执行机关的监督。

  (三)发展趋势

  1、适用缓刑的条件不断放宽。这种趋势在形式和实质上都得到了体现,纵观各国,缓刑已经越来越多的用于重刑犯,并赋予他们诸多的自由;缓刑的刑种逐渐增加,罪种限制不断减少

  2、缓刑适用的广泛性。基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限制死刑的立法背景下,广泛适用缓刑成为必然的选择。

  3、缓刑类型的多样化。各国在保留传统的缓刑类型的基础上,又创制了不同类型的缓刑方式。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一)主攻方向

  1、了解缓刑制度的发展状况

  2、探究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完善

  (二)主要内容

  1、我国缓刑制度的起源(古代至现代的重大变迁)

  2、缓刑的类型。

  1)暂缓宣告缓刑

  2)暂缓执行缓刑

  3)不执行余刑的缓刑

  3、缓刑的适用

  1)缓刑适用的条件

  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2)缓刑适用的法律后果

  4、缓刑的考验期限及监督考察

  1)缓刑的考验期

  2)缓刑的考察

  3)缓刑的撤销

  5、缓刑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1)缓刑的发展趋势

  2)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三)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方法。通过收集的文献资料,汇总,分析,对缓刑制度的历史渊源,法律价值,具体适用,进行理论界定和定性研究。

  2、比较研究方法。探究我国缓刑制度相关理论知识,对比分析国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20xx年8月20日----20xx年9月20日:收集、整理资料,完成开题报告

  20xx年10月12日---20xx年11月20日:提交初稿

  20xx年11月25日---20xx年12月20日:汇总资料,比较、归纳和分析提交修改稿

  20xx年1月26日----20xx年3月13日:分析结果,听取指导老师意见,修改论文

  20xx年4月2日----20xx年4月20日:加工、修改论文,最终定稿

  五、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1]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xx年3月第一期,第四十五页

  [2]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3]翟中东:《论缓刑的四大价值》20xx年第一期

  [4]左坚卫:《缓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xx年

  [5]张明楷:《刑法学》中国法律出版社第四版第541页

  [6]张慎佑:《关于完善我国缓刑考验制度的法律思考》载于青少年犯罪的问题1995年第1期。

  [7]梅振中:“中国缓刑制度研究,《新学术》”,20xx年第一期

  [8]房清侠:“缓刑制度的理性思考”《中州学刊》,20xx年第四期

  [9]刘守芬、丁鹏:《现代缓刑类型与中国的选择》,载现代法学20xx年第六期

  六、指导教师意见

  教师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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