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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技术合同

时间:2024-03-05 10:27:58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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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技术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江苏省技术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江苏省技术合同

江苏省技术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省电子商务证书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一、服务内容:

  1、 乙方作为权威的、公正的第三方机构,为甲方所发放的电子证书主要是用于在网上作业中的 身份识别和信息加密。乙方所发放的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eeaeeae)上标识用户身份,各应用系统可以根据该功能对其进行定义。

  2、 乙方受理甲方电子证书的申请,为甲方签发、更新、废除、冻结、解冻、恢复或重发电子证书等服务。

  3、 乙方委托证书受理点进行甲方的信息录入、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工作。甲方在申请电子证书 时应遵守各证书受理点的规程和办理手续。

  二、服务方式: 甲方在使用证书时如遇到问题,可以随时向乙方或昆山技术服务中心进行咨询和要求解答。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 服务热线: 昆山服务热线:

  三、电子证书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请在框中打勾):

  1、□:70元年, 另外 50 元硬件费,共计:120元,续费:70元年 服务项目:

  1)、本地窗口服务(江苏ca在____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ca服务窗口为ca证书用户提供证书解锁、新办、注销、更改信息、咨询等服务)

  2)、58小时电话服务(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不含周

  六、周日a每天8小时电话服务

  3)、根据使用说明自行安装

  2、□:650元年,包括硬件费,续费:600元年 服务项目:

  1)、本地窗口服务(江苏ca在____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ca服务窗口为ca证书用户提供证书解锁、新办、注销、更改信息、咨询等服务)

  2)、 免介质费

  3)、 培训服务(为办理江苏ca证书用户提供培训服务)

  4)、 首次使用上门安装,保证一台电脑可以正常使用

  5)、 724小时电话服务(提供每周每天24小时电话服务)

  6)、 724小时上门服务,当电话无法解决时,可以提供____区上门服务(乡镇单程超过20公里,需支付50元车费)。

  7)、 只要公告结束前1小时提交问题,保证在公告结束前完成投标,否则退当年服务费

  四、违约责任:

  1、 乙方不得无故结束对甲方的服务。甲方有权向乙方或电子证书的业务应用部门投诉乙方的服务质量,乙方对投诉的问题经查实确认后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甲方。

  2、 甲方的.名称、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等客户信息发生变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凡因甲方提供客户资料不详,不准确或有变化却没有及时通知乙方,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 由于以下情况造成电子证书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只负责恢复电子证书的正常使用,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 甲方操作人员误操作

  2) 甲方硬件及软件环境不能达到电子证书的使用要求

  3) 计算机感染病毒

  4) 不可抗力(如突然停电、自然灾害、硬件损坏等原因)。

  4、 乙方不负责解决因网络运营商和业务应用系统终端服务器原因造成的使用问题。

  5、 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乙方所签发的电子证书和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被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的,甲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6、 证书存储介质如果因甲方的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遗失、损坏等,则甲方必须重新申领并交缴纳介质费用。

  7、 乙方对以下情况之一,有权主动废除所签发的证书: 新的密钥对替代旧的密钥对 申请初始注册时,提供不真实材料 没有按规定缴纳证书费用,或者其它相关费用 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其它规章制度,不应签发电子证书的 有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他人证书的 证书持有者不履行或已经不能履行安全电子业务应承担责任和义务的 其他情况。这些情况可以是因为法律或政策的要求乙方采取的临时作废措施。

  8、 乙方承诺在现有的技术下,由乙方签发的电子证书不会被伪造、篡改。如果发生甲方电子证书被篡改、伪造,一经确认,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双方约定事项:

  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成立,自甲方一次性支付完首年度费用之日起,乙方即开始提 供服务。甲方应每年按时向乙方支付当年的服务费用,否则乙方将停止对甲方提供服务,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 本协议涉及的服务项目不发生变动时,只需续缴服务费,不用重新签订,服务有效期以证书为准。

  3、 当甲方停止服务需求时应与乙方办理书面手续,否则乙方将依照原协议执行。

  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经双方签字确认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5、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商定提请乙方所在地司法机关裁决。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签订时间

江苏省技术合同2

  合同登记编号: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方就 __项目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技术服务的内容、目标及要求(具体服务工作细节参照附件1内容)

  1. 服务目标

  由乙方协助甲方制定发布“__X”地方标准,协助甲方完成标准的立项、调研、文本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等相关工作。

  2、服务内容

  2.1 前期调研:调研 。

  2.2 项目实施: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开展调研,设计试验,经分析测试,形成基础数据,撰写形成标准初稿。

  2.3 申报立项:办理备案手续,申报地方标准立项并参与立项答辩。

  2.4 标准修订:标准立项之后,针对标准立项专家意见做出修订,需要补充调研,补充实验等工作。

  2.4 征求意见与修改:由工作小组发起征求意见,送相关专业单位征求专家意见,并呈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完善标准。

  2.5 评审验收及报批:形成标准送审稿及其他送审材料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地方标准评审。通过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评审后,根据评审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标准,形成报批稿,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6 标准宣贯与实施:甲方组织对2个地方标准应用进行宣贯,推出相对应管理政策,推进本项目标准的落地实施。

  2.7 工作成果:标准发布,协助甲方推出相关管理政策。

  2.8 服务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个月。

  二、合同金额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

  (一)本项目合同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整(¥____元)。

  (二)支付方式:项目款分两次拨付。

  1. 自签订合同后__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笔款项,金额为合同额的__%,即人民币 元整(¥__元);

  2. 乙方交付成果后__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20%,即人民币 元整(¥__元);

  三、履行期限、地点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在 (地区)履行。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一)甲方保密义务:

  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标准文本、相关资料提供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必须的范围。

  2.涉密人员范围: 项目组成员。

  3.保密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泄密责任:若甲方违反保密义务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乙方保密义务:

  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标准文本、相关资料提供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必须的范围。

  2.涉密人员范围:项目组成员。

  3.保密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泄密责任:若乙方违反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违约责任

  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标准制定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约定,应当支付乙方实际发生的费用,并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赔偿。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四条约定,应当退还甲方交付相关费用,并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赔偿。

  六、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七、合同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可采取仲裁或按司法程序解决。双方同意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合同生效及其他

  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九、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一份。

  委托人(甲方)名称(或姓名)(签章)

  或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人(签章)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研究开发人(乙方)名称(或姓名)(签章)技术合同专用章

  或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签章)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江苏省技术合同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江苏省电子商务证书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一、服务内容:

  1、 乙方作为权威的、公正的第三方机构,为甲方所发放的电子证书主要是用于在网上作业中的

  身份识别和信息加密。乙方所发放的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Internet/Intranet/Extranet)上标识用户身份,各应用系统可以根据该功能对其进行定义。

  2、 乙方受理甲方电子证书的申请,为甲方签发、更新、废除、冻结、解冻、恢复或重发电子证书等服务。

  3、 乙方委托证书受理点进行甲方的信息录入、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工作。甲方在申请电子证书

  时应遵守各证书受理点的规程和办理手续。

  二、服务方式:

  甲方在使用证书时如遇到问题,可以随时向乙方或昆山技术服务中心进行咨询和要求解答。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

  服务热线:

  昆山服务热线:

  三、电子证书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请在框中打勾):

  1、□:70元/年, 另外 50 元硬件费,共计:120元,续费:70元/年

  服务项目:

  1)、本地窗口服务(江苏CA在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CA服务窗口为CA证书用户提供证书解锁、新办、注销、更改信息、咨询等服务)

  2)、5×8小时电话服务(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不含周六、周日>每天8小时电话服务

  3)、根据使用说明自行安装

  2、□:650元/年,包括硬件费,续费:600元/年

  服务项目:

  1)、本地窗口服务(江苏CA在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CA服务窗口为CA证书用户提供证书解锁、新办、注销、更改信息、咨询等服务)

  2)、 免介质费

  3)、 培训服务(为办理江苏CA证书用户提供培训服务)

  4)、 首次使用上门安装,保证一台电脑可以正常使用

  5)、 7×24小时电话服务(提供每周每天24小时电话服务)

  6)、 7×24小时上门服务,当电话无法解决时,可以提供市区免费上门服务(乡镇单程超过20公里,需支付50元车费)。

  7)、 只要公告结束前1小时提交问题,保证在公告结束前完成投标,否则退当年服务费

  四、违约责任:

  1、 乙方不得无故结束对甲方的服务。甲方有权向乙方或电子证书的业务应用部门投诉乙方的服务质量,乙方对投诉的问题经查实确认后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甲方。

  2、 甲方的名称、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等客户信息发生变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凡因甲方提供客户资料不详,不准确或有变化却没有及时通知乙方,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 由于以下情况造成电子证书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只负责恢复电子证书的正常使用,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 甲方操作人员误操作;

  2) 甲方硬件及软件环境不能达到电子证书的使用要求;

  3) 计算机感染病毒;

  4) 不可抗力(如突然停电、自然灾害、硬件损坏等原因)。

  4、 乙方不负责解决因网络运营商和业务应用系统终端服务器原因造成的使用问题。

  5、 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乙方所签发的电子证书和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被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的,甲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6、 证书存储介质如果因甲方的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遗失、损坏等,则甲方必须重新申领并交缴纳介质费用。

  7、 乙方对以下情况之一,有权主动废除所签发的证书:

  新的密钥对替代旧的`密钥对;

  申请初始注册时,提供不真实材料;

  没有按规定缴纳证书费用,或者其它相关费用;

  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其它规章制度,不应签发电子证书的;

  有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他人证书的;

  证书持有者不履行或已经不能履行安全电子业务应承担责任和义务的;

  其他情况。这些情况可以是因为法律或政策的要求乙方采取的临时作废措施。

  8、 乙方承诺在现有的技术下,由乙方签发的电子证书不会被伪造、篡改。如果发生甲方电子证书被篡改、伪造,一经确认,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双方约定事项:

  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成立,自甲方一次性支付完首年度费用之日起,乙方即开始提

  供服务。甲方应每年按时向乙方支付当年的服务费用,否则乙方将停止对甲方提供服务,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 本协议涉及的服务项目不发生变动时,只需续缴服务费,不用重新签订,服务有效期以证书为准。

  3、 当甲方停止服务需求时应与乙方办理书面手续,否则乙方将依照原协议执行。

  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经双方签字确认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5、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商定提请乙方所在地司法机关裁决。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江苏省技术合同4

  (讨论稿)

  成员单位:

  鉴于:

  1.本协议缔约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签订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各方相互确认彼此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本协议缔约各方签订本协议旨在成立江苏省环保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规范联盟运作。

  缔约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就组建江苏省环

  保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联盟名称、组建原则和组建宗旨

  1.本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名称

  江苏省环保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或“本联盟”)。

  2.组建原则

  2.1 高度聚焦

  联盟紧密结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2020年)》已经把环境保护相关技术列入优先领域。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环境问题具有点源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排放叠加、各种新旧污染与二次污染相互复合的特点,由于目前国际上尚无系统有效的技术和成功经验可供借鉴,通过联盟合作攻关,突破共性环保核心技术,做大做优环保产业,依靠自主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解决我国复杂的生态和环境问题,为实施国家和地方节能减排战略目标提供有效物技术支撑。

  2.2 平等自愿

  各联盟成员的法律地位平等,在遵守联盟章程和协议的前提下可自愿参加或退出联盟。

  2.3 统一规划

  根据联盟需要和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行业发展需求,联盟统一规划技术开发任务,集中自愿进行攻关,避免联盟内部的重复劳动。

  2.4 合理分工

  联盟成员按照技术创新链条的不同阶段按照优势互补进行合理分工,承担联盟的开发任务。一般情况下,技术原创性研究和小试研究以参加联盟的科研院所为主导,工程类公司参与;中试、工业示范和大型工业化装置以生产企业为主导,科研院所和设备制造企业参加;融资机构提供企业的投融资服务和支持。优化高产能技术-产业创新链条,以推动产业技术和产业化能力升级。

  2.5 权利义务对等

  联盟成员按照约定分享权益和承担义务,形成共同投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共同发展的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利益共同体。

  2.6 开放性

  联盟是开放性的组织,联盟成立后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可以定期吸收具有技术、资金、设备制造、产品生产等优势单位加盟。

  3.联盟的技术开发原则3.1 联盟技术开发选定的课题,应充分融合联盟成员优势和国内外环境保护产业技术发展现需求。

  3.2 技术开发水平要确保技术的先进性、研发的前瞻性和在领域内的权威性。

  3.3 技术开发要统筹考虑近期(3~5年)、中长期(5~15年)以及远期(15年以上)的计划,要重点聚焦近期内能对环保产业发展具有显著促进效应的技术成果。

  4.组建宗旨

  联盟以国家战略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多样化、多层次的自主研发与开放合作创新相结合,以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围绕优化环保产业技术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创新环保行业产学研结合机制,实现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在战略层面的有效结合,共同致力于突破环保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升我国环保产业整体水平。

  联盟以共同的发展需求为基础、以重大环保产业技术创新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联合研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和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

  联盟的总体目标是在政府相关政策的导引下,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建设以国家需求和市场为导向、强化以环境保护龙头企业为主体、跨行业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平台,整合行业科技资源,融通行业的技术研发,组织瓶颈技术创新攻关,加快研究成果共享与转化,优化我省环境保护产业链,推动环保产业整体升级,提高我省环境保护行业国内外际竞争能力和市场占有率。

  为了有序地推动联盟的健康可持续地发展,联盟将工作目标划分为中长期目标和近期重点任务。

  1.联盟中长期目标

  联盟计划利用15 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各成员的共同努力,达到以下目标:

  1.1 通过联盟整合行业科技资源,提高环境保护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联盟将从环境保护行业需求出发,以国家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生态文明社会的战略目标为导向,以提升环境保护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通过开放式的联盟形式加强合作创新,整合行业科技资源、促进信息、仪器设备、中试设备等资源共享,提高行业科技创新的整体能力。遵循市场机制法则,加强以环境保护龙头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创新平台,突破环境保护行业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前沿技术,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产学研合作各方的共同发展。

  1.2 建设技术创新资源的共享平台

  联盟内部通过有效的资源融合,可有效挖掘内部先进仪器、设备等技术研发的基础资源、业内环保信息资源和人才资源的创新潜能,实现联盟内的科技资源共享,减少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加强科学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联系协调、建立协作网,根据各单位的优势和专业领域特点,确立一批对联盟成员单位开放的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对联盟成员单位实行优惠或免费使用,保持共享科技资源的高利用率,有效提高科研人员对关键仪器设备的操作技能和试验精度;结合重大项目实施、国家科技专项资助,联盟成员自筹及社会资本等方式,逐步建成高水平公共技术平台和试验基地;建立联盟的网站,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促进联盟成员单位的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并面向整个行业开展服务。达到技术创新要素的优化组合、有效分工、合理衔接以及科技资源共享,高水准地提高环境保护行业科技资源利用率。

  1.3 建立新的技术转移和扩散机制

  通过建立和完善联盟合作攻关机制,加速创新成果产业化。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多元成果转化机制,加快推广一批既能拉动内需、又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自主创新环境保护技术和产品,共同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高环保行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环保产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环保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以创新技术商品化的运作方式,强化利益激励与风险共担的关联机制,对勇于承担开发风险的受用方,优先获得创新技术的知识产权;对于已形成的专利技术,在向该技术受用方实际应用时,由专利权所有方与受用方共同协商专利技术转移的相关问题。

  1.4 形成合理的人才交流与培养机制

  通过建立合理的人才管理机制,实现盟员单位科技人才的联合聘任、人才培养和人才交流,发展成为培养高层次环保科技创新人才高地和吸引留学和海外人才的重要基地;建立科学的奖励机制,采取联盟创新技术受用方提取一定比例的成果转化奖励基金或集资建立该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进行奖励,激发科技人员的持续创新潜能的发挥。

  2. 联盟近期重点任务

  按照联盟中长期目标,结合当前环保市场的技术需求和联盟成员已取得的研究成果,确定联盟未来3-5 年内的重点任务包括:

  2.1 建立“联盟技术开发基金”,集成创新典型环保关键技术。以做大水处理与水环境修复产业,做优大气污染控制、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等产业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同时积极争取承担江苏省及国家资源与环保领域关键共性及重大前沿技术的开发。

  2.2 在国家科技部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争取承担“十二五”国家重大环境保护产业化技术项目。通过联盟促进科技成果的快速有效转化,促进联盟成员间的技术合作与共同进步。将联盟建设为环境保护产业重大技术创新、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和产生重大技术标准的重要平台。

  2.3 在现有成员科技平台基础上,建立联盟水处理与水环境修复、大气污染控制、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技术研发共享实验室和技术交流平台,成为联盟内环境保护企业之间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共同解决联盟内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面临的各种技术难题。

  2.4 尽快形成一批行业技术标准。

  2.5 凝练环境保护技术创新突破点

  在水污染控制与水环境修复共性技术研究方面,重点发展高负荷生物脱氮除磷、高效厌氧好氧生物处理、高盐度及难降解有毒有机废水处理等,以及源水处理及中水处理技术、流域水环境污染控制系统技术、污泥处理及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等。在大气污染物控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方面,重点发展电厂脱硫、可资源化脱硫脱硝、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等。在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共性技术方面,重点研发重点行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新技术等。在环境监测技术方面,重点开发大气污染源和空气质量连续监测系统、水污染源和水环境质量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在循环经济示范技术方面,重点开发化工、制药、冶金、电力、纺织和建材行业的循环经济及节能减排核心技术。联盟通过3~5 年的建设和发展,联合开发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环境保护共性技术,使江苏省在全国环保市场占有率达40 %以上。

  三、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1.理事长单位

  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推荐并选举产生。理事长单位主要负责协调、组织和服务。理事长单位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代表联盟与政府管理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联盟成员对外签署的其它文件可就具体事项出具授权委托书,由联盟理事长单位签署。

  2.理事会、专家技术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

  联盟设立理事会、技术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其负责人第一届任期一年;以后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技术委员会既是联盟理事会的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和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3.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3.1 理事会的组成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联盟首批发起单位见附件2)和相关组织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其指定代表人员组成,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五名、理事二十名,秘书处依托单位可增派一名理事(第一届联盟理事会组成人员见附件3)。理事会第一届任期一年,以后每届任期三年。

  3.2 理事会的职责

  3.2.1 维持联盟稳定运行,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

  3.2.2 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3.2.3 选举联盟理事长、技术委员会主任、秘书处秘书长;

  3.2.4 听取和审议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3.2.5 根据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3.2.6 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条例;

  3.2.7 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3.2.8 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3.2.9 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3.2.10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3 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经四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通讯会议。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受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须有理事会成员2/3 以上(含本数)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会成员2/3 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有效。但以下事项须经出席理事会的成员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3.3.1 修改联盟章程及有关专利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3.3.2 决定联盟“技术开发基金”的使用;

  3.3.3 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3.3.4 其他规定的需理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其它事项。

  3.4 联盟理事长

  联盟理事长由理事会推荐并选举产生,第一届任期一年,以后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最多连任两届(不含第一届)。理事长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应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接任理事长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接任。持续时间至本届理事会换届选举。

  4.技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4.1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

  联盟技术委员会及各专业专家技术组由理事会聘任,是联盟的技术决策咨询机构,主要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的技术人员、行业知名专家、学者组成(第一届专家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附件4)。

  4.2 技术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

  4.2.1 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项目,并积极争取国家立项和资金支持;

  4.2.2 对项目进行论证、监督、评审,根据环保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制定联盟内项目滚动计划;

  4.2.3 指导项目负责人提出制订与该项目有关联的技术战略方针;

  4.2.4 审查各课题技术方案,检查和评定项目及课题的执行情况。

  4.2.5 技术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形成共识后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4.2.6 定期召开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会,构建其交流、合作平台,协助联盟内的企业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难题。

  5.秘书处的组成、职责和管理机制

  5.1 秘书处的组成

  联盟秘书处由各联盟成员单位主管科研(技术开发)部门的一名负责人组成,联盟秘书处依托单位可增派一人,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秘书处依托单位派出。

  秘书处是理事会和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

  联盟秘书处的办公地点由秘书长单位负责提供,所需公用办公经费由联盟理事会根据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提供并给予切实保障。

  5.2 秘书处的职责

  5.2.1 执行联盟理事会和技术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5.2.2 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财务报告,负责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5.2.3 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2.4 负责协助联盟技术委员会和各成员单位向各有关部门申报联盟技术创新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对联盟的大力扶持和资金投入;

  5.2.5 负责受理联盟外企、事业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5.3 联盟秘书长

  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六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宜兴市生产力促进中心选派,副秘书长由常务副理事长和各副理事长单位选派。秘书长向理事长和技术委员会主任负责,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由各理事单位自行负责。

  四、联盟理事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环保技术、产品及设备研发、制造、服务及使用的企、事业单位成为联盟理事,享受联盟理事权利,承担联盟理事义务。各联盟理事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联盟与联盟理事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首批联盟理事会成员已在第三部分的“理事会构成及职责”中明确规定。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非联盟单位,经理事会成员提名,单位提出申请,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可成为联盟理事会理事单位。

  1. 联盟理事的基本条件

  1.1 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有关协议内容;

  1.2 在环保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致力于推动环保行业技术进步;

  1.3 理事会全体成员2/3 以上(含本数)通过。

  2.联盟理事的权利

  2.1 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联盟发展的重大事项;

  2.2 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2.3 委派代表参加技术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工作;

  2.4 优先享有与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2.5 参加联盟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2.6 依据联盟的有关协议,实施联盟成员的权利;

  2.7 退出理事会的权利。

  3.联盟理事的义务

  3.1 拥护、遵守联盟章程,能按照章程中确定的有关要求进行资金投入,且按照各自的特点在产业链上协作,推动成果转化;

  3.2 致力于推进联盟建设,完善联盟运行机制及知识产权管理细则;

  3.3 保守联盟重要技术的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3.4 根据各联盟成员的优势,愿意开放实验室和中试基地等科技资源,对联盟成员单位实行优惠或免费使用;

  3.5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现联盟成员单位间科研成果和经济信息的共享交流;

  3.6 结合重大项目实施、国家的专项资助,自筹等方式,逐步建立联盟的高水平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化基地。

  4.联盟新理事的加入

  4.1 申请加入联盟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4.1.1 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4.1.2 本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1.3 本企业在联盟有关技术领域研发、制造的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

  4.2 加入联盟的程序

  4.2.1 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4.2.2 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4.2.3 由秘书处审查相关资料,提交理事会;

  4.2.4 由理事会遵照以上相关原则决定。

  当申请者获得批准后,签署《“江苏省环保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即成为联盟的正式理事,由理事会向其颁发联盟理事证书。

  5.联盟理事的退出

  联盟理事退出联盟时应提前25 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5 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

  6.联盟理事的除名

  联盟理事严重违反协议及其有关规定,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由理事会2/3以上(含本数)通过并书面同意方可生效。如果被除名的是联盟发起人,由理事会2/3 以上(含本数)通过并经联盟其他发起人一致书面同意方可生效。除名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加入。

  联盟理事除名或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及规定办理。

  五、联盟成员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环保技术、产品及设备研发、制造、服务及使用的企、事业单位成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各联盟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联盟与联盟成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1.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1.1 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有关协议内容;

  1.2 在环保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致力于推动环保行业技术进步。

  1.3 理事会全体成员2/3 以上通过。

  2.联盟成员的.权利

  2.1优先享有成为联盟理事权利;

  2.2定期列席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联盟发展的重大事项;

  2.3定期参加技术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组织的联盟有关工作;

  2.4优先享有与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2.5参加联盟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2.6依据联盟的有关协议,实施联盟成员的专利;

  2.7退出联盟的权利。

  3.联盟成员的义务

  3.1 拥护、遵守联盟章程,具有推动成果转化的行为和思想;

  3.2 致力于推进联盟建设,完善联盟知识产权管理细则;

  3.3 保守联盟重要技术的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3.4 参加联盟成员单位间科研成果和经济信息的共享交流。

  4.联盟新成员的加入

  4.1 申请加入联盟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4.1.1 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4.1.2 本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1.3 本企业在联盟有关技术领域研发、制造的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

  4.2 加入联盟的程序

  4.2.1 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4.2.2 由秘书处审查相关资料,提交理事会;

  4.2.3 由理事会遵照以上相关原则决定。

  当申请者获得批准后,签署《“江苏省环保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即成为联盟的正式成员,由理事会向其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5.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25 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5 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

  6.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严重违反协议及其有关规定,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由理事会2/3以上通过并书面同意方可生效。除名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加入。 联盟成员除名或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及规定办理。

  六、联盟的经费管理

  1.联盟经费前期应以争取政府支持为主,后期以联盟成员投入为主,以联盟配套资金、社会募集、银行贷款、争取政府配套资金支持为辅。联盟经费主要用于技术项目研发和公共办公等。

  2.联盟经费由理事会委托秘书长依托单位设立单独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决算管理,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联盟经费使用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盟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联盟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3.公用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公用办公费用由成员协商缴纳,原则上企业应多缴,大学、科研院所少缴或免缴。公用办公费主要用于联盟的会议、公共费用等支出。

  4.项目研发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

  由联盟首批发起单位共同出资设立开发基金,主要用于关键技术开发与工程化应用、重要示范线及相关公辅设施的配套建设、半工业试验与工业试验的验证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费实行课题制管理,承担任务的联盟单位,按照课题任务书实行全面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项目经费必须单独核算,每年以财务报告形式报联盟理事会审查,并接受第三方审计。

  通过共性技术的转化和实施,可提取一部分成果转化收入,以逐步壮大开发基金,资助会员单位以竞标的形式,开展环境保护行业共性技术的创新。提取比例及具体执行方案由联盟理事会另行商讨制定。

  5、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积极争取的国家补助经费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主要用于科研攻关内容的完成和部分关键设备的设计和研制。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支撑计划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经费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专款专用。

  七、联盟的项目管理

  联盟在国家、地方科技部门等指导下,由理事会统一组织,按照理事会会议制度决定重要事宜,以技术创新项目为载体,实行资源和成果分享、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并以多样化、多层次的合作形式明确必要的责、权、利。

  1.联盟项目申请和立项程序

  1.1 联盟项目的来源

  联盟将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和地方资源环境领域关键、共性及重大前沿技术的开发;承担“十二五”国家重大环境保护产业化技术项目。根据联盟的主要任务,联盟技术创新项目滚动计划将紧紧围绕环保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支撑技术和前沿技术进行规划和编制,适当兼顾各成员企业“做大做优”需要进一步延伸产业链的共性关键性技术开发和集成创新。既要勇于创新开发能够支撑我国环保产业急需的先进产业化技术,还要十分重视能够引领了国际环保产业发展的原始创新技术的开发,同时要兼顾提高联盟成员企业综合竞争力需要的集成创新和系统化优化技术。

  1.2 联盟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程序

  为把联盟技术创新项目真正落到实处,凡申请列入项目或课题均必须在成员单位优先立项并取得一定的进展,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家支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提交立项申请,技术委员会负责对项目或课题进行评估、论证,提出专家建议和意见。并形成提交理事会审查、批准的相关材料,由秘书处准备召开理事会进行审查和批准。凡经联盟理事会批准的项目或课题都必须按计划实施。重点项目和重大课题要积极争取列入国家支撑计划或国际其他重大科技计划。

  政府项目可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市场方式组织招标确定项目承担方,也可由秘书处根据技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项目主要承担方,其他有意愿的成员可以不同方式加入。

  联盟基金项目,指联盟内部设立研究课题对某一技术进行重点攻关,项目由技术委员会论证提出,并向理事会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理事会决定经费匹配数目、筹款方式,并以择优和招标等形式确定承担单位,签订课题合同,促进与联盟中的成员合作。

  2. 联盟项目的实施

  项目实行总负责人制,项目总负责人把握整体方向,组织专家制定总体内容、计划,经费安排,协调各参加单位的研发工作,定期向技术委员会和理事会汇报,并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联盟项目的验收

  国家项目与课题的验收将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联盟内部项目与课题验收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及时验收。

  八、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1. 在联盟项目启动时,由各承担单位与项目组织单位共同签署知识产权协议,事先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和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及后续进入联盟的成员单位或退出联盟的原成员单位在知识产权共享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避免联盟的知识产权和联盟成员单位已有技术的知识产权受到侵权。参与国家项目的各承担单位须对知识产权的共享原则做出承诺。

  2. 在理事会决策对外适用许可或转让后,任何成员都不得设置影响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以保证创新技术尽快占领了国内外市场,并在市场竞争的推动下,使联盟的创新成果得到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3. 按照成员对联盟和具体项目的贡献大小以及公平、客观的原则,确定成员各方利益分配关系,协商、调整和确定利益分配比例和方法。在具体项目协议中,应明确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等)相关条款,事先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规则。

  4. 对于以国家补助经费为主做牵引而开发的低污染、高效化生产、节能、降耗等共性技术,将向联盟外企业辐射和推广,充分体现国家利益。联盟成员具有优先使用权,向联盟外其他单位辐射和推广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当使用联盟开发基金、共同开发的技术向联盟外辐射和推广时,将采取有偿转移方式,所形成利润归联盟所有,促进联盟持续创新开发的良性循环。

  5. 对于利用联盟共性平台技术开发的环境保护产品技术及工艺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在向其他企业辐射和推广时,须经联盟和技术依托成员单位同意后,采取有偿方式转让。

  6. 联盟研究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项目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在完成技术成果后,合作各方一致同意,才能申请专利。合作各方共同申请专利前,应签署“共同申请专利和确认专利权益的协议”明确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专利年费分担内容,申请人排名按约定的单位排名执行;一方书面确认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其他方可申请专利,其申请费及专利年费由申请方承担。

  7. 联盟研究项目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向联盟外许可或须经理事会审议,以书面形式执行。其所获收益,各方按实际投入及贡献大小商定分配的比例。

  8. 联盟项目承担各方可以在本单位和控股企业中无偿地使用本项目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合作开发方均有在本单位的使用权。该使用权指将本项目开发的技术成果或产品应用于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中使用。

  9.联盟各方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需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10. 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也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

  11. 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12. 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须由理事会协调处理。

  九、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时,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且全体一致同意后通过。联盟终止前,须在国家和地方相关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专门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十、违约责任

  1.任何协议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并由联盟理事长或联盟理事会指定的其它联盟成员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中政府资助资金和联盟配套资金,给其它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联盟成员被除名时,其不再享受本协议约定的联盟成员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它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对其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十一、争议解决方法

  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理事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节不成的,向联盟常设机构秘书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事项

  1.本协议及其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经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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