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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时间:2023-12-04 13:26:35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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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1

  【问题】:

  (1)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余某经济补偿金,如需要应当如何支付?

  (2)余某的理由是否都应当得到支持?

  【案情】:

  余某(男)20xx年进入深圳某制衣厂工作,公司在余某进厂时仅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20xx年6月,公司为余某参加了养老保险,20xx年1月份,公司才为余某参加医疗保险。20xx年7月1日,余某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其理由为(1)公司没有在其入职之日起为其依法参险; (2)公司没有按照其实际工资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3)公司直至目前尚未其依法购买失业保险。

  【案例分析】:

  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依法参加工伤、医疗、养老、失业四险,女职工还多一生育保险。本案例中公司直至 20xx年1月1日之后,一直没有为余某参加失业保险,按照广东高院、中院《指导意见》的`规定,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合法,但是经济补偿金只能要求支付 20xx年1月1日之后的;余某诉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三个理由中,仅有最后一个是会得到支持的,前两个一个是20xx年之前的,一个是未足额为其缴纳,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都不会得到支持

  【律师建议】:

  建议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否则从20xx年开始,将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2

  淄博某医院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某纤维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摘要】

  对于合同条文的解释,必须探究合同当事人内在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判断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断合同条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义解释的方法。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合同条文的准确含义时,才能运用其他的解释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xx)民二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医院院长。

  被上沂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负责人:王锐,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某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正,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淄博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博山支行)、原审被告某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原审被告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鲁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裴莹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安杨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中行博山支行与某医院、某公司、某公司共签订九笔借款合同和相应的保证合同,其中第一笔于20xx年10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淄中博借字2004050号、数额为3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在第十七条对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的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其余八笔借款合同和相应的保证合同均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八笔所涉及的贷款数额为114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89 175 354元。依据上述事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行博山支行所诉的借款合同中,第一笔借款合同涉及的300万美元,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对此该院无管辖权。但其余的八笔借款合同所涉及的 1142万美元未约定仲裁,而约定依法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因八笔合同所涉及标的为114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89 175 354元,已超出中行博山支行所在地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院民商事案件的收案范围,由该院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某医院对本案所涉的九笔借款合同中,对其中的淄中博借字2004050号、数额为3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对其余的八笔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因无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一、驳回中行博山支行在本案中依据20xx年10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淄中博借字2004050号,数额为3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及相应保证合同对某医院、某公司、某集团的起诉。二、驳回某医院对该案其余八笔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某医院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在某医院与中行博山支行签订的第一笔淄中博借字2004050号借款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解决纠纷的方式,即“协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后八笔借款均是在第一笔借款合同的基础上签订的,视为第一笔合同的.延续,且后八份借款合同均为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解释原则,应作出对提供格式合同方即中行博山支行不利的解释,因此对后八份借款合同应依据公平的原则,将纠纷的解决方式作出对中行博山支行不利的解释,即将纠纷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认为其对后八份合同有管辖权,属认定事实不清。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驳回中行博山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九份外币借款合同关系,首先,当事人在有关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或者表示本案所涉九份合同之间的相互关系;其次,从各个借款合同内容及特征来看,借款金额及履行行为也都是分别独立的,并不能看出各个合同之间的关联性;再次,从合同解释角度来看,当事人对合同条文发生争议时,必须探究当事人内在的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首要方法是判断当事人字面的意思表示。

  这正所谓合同解释中的文义解释方法,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该条款的准确含义时,再运用其他解释方法去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以及填补合同的漏洞。本案除第一份借款合同之外,其余借款合同条款中均明确写明:当发生纠纷时,交由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应该认定该约定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本案有关借款合同所涉的诉讼条款虽属格式合同中的条款,但按照通常的理解并不能对此条款引起不同的理解,因此不应该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某医院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所涉的后八份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关于其除对本案当事人20xx年10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淄中博借字2004050号、金额3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保证合同纠纷因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而不具有管辖权外,对本案其余八笔借款合同具有管辖权认定正确,本院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淄博某医院对原审法院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上诉人淄博某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3

  ①该案如何处理?

  ②设该乡镇企业与公司A有隶属关系,则该案如何处理?

  案例一

  1988年3月30日,某县先锋大队与该村“豆腐大王”蒋刚签订承包合同,将只承包给本队社员的队属春光豆制品厂交由蒋刚承包。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1年,自1988年4月1日至XXXX年3月31日;蒋刚要向先锋大队交纳承包利润18000元,春光豆制品厂经营了一个半月时间,便交给他的一个外地亲戚以他的名义在此经营管理;而蒋刚本人又在他处受聘。先锋大队发现此情况后,便向蒋刚提出解除合同。蒋刚表示反对,仍要求继续进行承包。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成,先锋大队遂诉至法院,要解除与蒋刚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并要求蒋刚交纳其承包期间承包利润。

  问:此案如何处理?

  案例二

  1994年7月,技术人员梁某与某民用化工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梁某把自己所有的专利技术“两用鞋刷”(专利号88201848)转让给民用化工厂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合同规定:梁某负责提供该项专利技术的图纸资料并进行技术指导;民用化工厂负责投资、生产设备、材料及产品销售;化工厂向梁某支付技术转让费1500元,此外付技术指导费每月50元,至化工厂掌握该项技术为止;合同还约定技术保密期限等条款。

  合同成立后,双方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梁某携有关技术图纸和技术资料到化工厂进行现场辅助和技术指导,化工厂安排了生产设备、原材料,并向梁某支付了技术转让费1500元。化工厂在联系销售过程中,遇一急需活干的加工厂,便与这个厂签订了一项转让专利技术的合同,约定对方支付技术转让费6000元,另外按产品销售额提成2%。

  此后,化工厂因自己尚未掌握该专利技术而未能向加工厂按约及时转让,加工厂要求对方负违约责任,双方争执不休,被梁某知道,遂以化工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转让专利技术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化工厂支付违约金1万元;专利技术失密损失费2万元;指导被告方工作期间的指导费100元。

  问:此案如何处理?

  案例三

  1992年2月1日,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签订购销钢材合同。合同规定: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供给某县王路居预制厂10号钢材450吨,每吨价格1200元,货款总额540000元;交货期限为1992年2月底,由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代办运输,运费由某县王路居预制厂负担,货到3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及运费。合同签订后,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即积极组织货源,于1992年2月28日,将货物全部发往某县王路居预制厂,某县王路居预制厂收到货物后,以所收钢材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曾先后多次派人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也曾提出请有关部门对此钢材进行质量鉴定,以明确责任。但是某县王路居预制厂表示反对,并单方作主将钢材全部退回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造成数量短少了3.50吨。无奈,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投诉于当地人民法院,要求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给付货款,并偿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受诉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有关部门对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所供钢材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供给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的全部钢材均为合格品。

  经法院查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在与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签订合同后,又以略低于此合同价格与另一单位订立了购销同一种钢材的合同,由于将货款全部预付出去,故在收到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发来的钢材无力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借口钢材不合格,以此来拒绝给付货款。

  问:此案如何处理?

  案例四

  某公司授权公民王某代理寻找本公司产品的买主并代签经济合同,请指明其授权委托书有何不妥之处。

  ××公司委托代理证书

  兹委托王××x代理我公司签订经济合同。

  委托单位:××公司

  (1)上面的委托证书有何缺陷?

  (2)以下有关经济合同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法人的'代表人可视为代理人,签订经济合同

  B. 公司的子公司不经授权就可以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签订经济合同

  C.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

  D.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签订经济合同有效

  E.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签订的合同无效

  案例五

  某供销社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一栋6层营业、办公两用楼的工程承包合同。供销社作为发包方,以大包干方式(即包工、包料)承包给建筑公司。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1993年5月10日,竣工时间为1993年12月20日。经双方和质量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问题:

  ①假设1993年11月25日工程竣工,但经双方和质量部门检验,存在若干安全隐患与承包合同要求不符。供销社提出,建筑公司应该改建部分工程。建筑公司认为,部分改建,耗工费时,不如少收部分报酬,供销社不同意。就上述问题,请选择正确选项:

  A. 建筑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应该予以支持。

  B. 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供销社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供销社的要求是合法的。

  C. 如果建筑公司改建后,使工程交付期超过合同规定的竣工交付期,视为承包方违约,其应当偿付逾期违约金。

  ②假如工程在1993年11月25日竣工后,由于供销社急于开业未经验收就提前使用工程,后发现了严重质量问题,质量责任由谁承担?如后经查明,质量问题是由于某建材商店销售的建材不合格所致,又经证明,建材质量不合格是由于建材生产企业的过错导致的,请问,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追究建材生产者的责任吗?

  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以什么为标准?

  ④由于供销社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图纸,以致工程延期20天才竣工,而供销社没有按期提供图纸又是由于某工程设计院的责任,则以下处理正确的有:

  A. 建筑公司对工程逾期不负责任

  B. 供销社应当偿付建筑公司因顺延工期造成的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C. 由于施工图纸不及时交付是由于某设计院的责任,所以建筑公司可以直接向某设计院索赔

  D. 建筑公司的停工、窝工损失先由供销社赔偿、然后由供销社向设计院追偿

  案例六

  某矿山机械厂与某钢铁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由钢铁公司提供原料,机械厂为其加工烧成车50台。总价款250万元。钢铁公司给付机械厂定金5万元。钢铁公司提供加工图纸,并要求机械厂保密。合同规定,由钢铁公司于1994年5月底自提货物,验收合格后就价款转帐结算。

  1994年5月,钢铁公司去机械厂提货。检验后钢铁公司以20台烧成车与加工图纸规格不符:另外30台质量低劣。因此,拒收货并要求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机械厂认为,与加工图纸不符的20台是合理的技术误差,另30台质量低是因为钢铁公司供料不合格。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

  问题:

  ①钢铁公司与机械厂签订的是什么合同?该类合同中还有什么其他种类?

  ②双方所签合同中没有质量和技术标准,双方又各执一词,怎么处理?

  ③如果钢铁公司给付机械厂5万元预付款,如果机械厂不履行合同怎么处置?

  ④假如合同签订时,钢铁公司提出,加工的烧成车质量缺陷可能短期内难以发现,对这种情形,应相应在合同中加上什么条款?

  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钢铁公司有无检查权利?

  A. 有 B. 没有

  ⑥在本案中,在交货时,承揽方提出定作物质量不合格是由于定作方供料不合格所致,是否合法为什么?

  ⑦假设在合同履行时,机械厂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有不合理之处,则应;

  A. 停止工作,解除合同

  B. 承揽方应及时通知定作方,并规定时间,让其提出修改意见

  C. 不必通知定作方,对原图纸作合理修改即可

  D. 定作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承揽方,承揽方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⑧假如1994年3月由于机械厂所在地后面的山体崩落,巨石砸坏了已制成的20台烧成车,该损失由谁来承担?

  ⑨假如机械厂延期交货,该损失由谁承担?

  案例八

  王某系某部委转岗干部,某日在朋友聚会上,恰遇新春商贸公司总经理潘某,王某告诉潘某,他有诸多关系,可以给潘某提供生意上的方便,助其订立合同,但须给予一定的好处。潘某当即应允,又对王某说,如其愿意,可提供一批商贸公司的商品,王某可以自己名义以不低于公司指定价格出卖,公司支付报酬。王某见有利可图,也爽快答应了。现问:

  1. 王某和潘某及其公司间是否有合同关系?说明理由。

  2. 若王某以帮助潘某公司订立合同为名,向潘某公司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其利益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 若王某接受潘某的商品后,以低于公司指定价格出卖,王某并外补偿差额,该买卖对潘某公司是否发生效力?

  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一

  (1)本案涉及借用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问题。该合同无效。公司A与乡镇企业对公司B的损失负连带清偿责任。公司A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该合同可不认为是无效合同。但公司A与乡镇企业,对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

  本案当事人蒋刚在与先锋大队订立承包合同时,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意图。采取了欺骗手法,所以蒋刚与先锋大队的承包合同违背了真实意思表示这一有效要件,故该合同无效。应作如下处理:(1)先锋大队与蒋刚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宣布无效;(2)蒋刚承包经营期间的利润归先锋大队所有,抵偿先锋大队所受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

  (1)本案中化工厂在既未经约定,也未经梁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第三方转让该项专利,直接违反了合同。

  (2)本案中化工厂未经转让人同意,擅自将专利转让给第三方,泄露了有关技术秘密、技术窍门,违反了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法院应支持梁某的请求,作出如下判决:①化工厂支付专利技术失密费2万元;②给付梁某工作期间的指导费100元;③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四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某市物资局供销社在合同签订后,积极、认真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某县王路居预制厂却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且,在双方对货物质量问题未予解决的情况下,便将货物退回,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故应判决如下:(1)该合同有效;(2)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给付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货款54万元,并承担全部运费,给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3)鉴定费由王路居预制厂负担。

  案例五

  (1)签订经济合同可由代理人代为进行。这份委托书存在缺陷,为以后的经济纠纷埋下了隐患。①代理权限不明确。如果王某超越权限签订了合同,公司应负责,因其授权不明;②没有代理权的有效期。

  (2)正确为:CE

  案例六

  (1)正确答案为:BC

  (2)该责任由供销社自己承担;不能,因为《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3)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4)正确答案为:ABD

  案例七

  (1)是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加工合同。该类合同还有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2)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作为处理双方争议的依据。

  (3)如果机械厂不履行合同,则应如数返还预付款,另外还得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钢铁公司不履行合同,可以把预付款作为违约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

  (4)双方应协商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5)正确答案为:A

  (6)机械厂的这种抗辩是不合法的。《加工承揽合同条例》中规定,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材料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而本案中机械厂在交货时,才提出钢铁厂的原料不合格,是不合法的。

  (7)正确选项为:BD

  (8)山体崩落砸坏已制成的定作物,是不可抗力。该不可抗力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内发生并导致定作物毁损的,所以,机械厂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9)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之外发生的,不能免除机械厂的责任,损失应由机械厂承担。

  案例八

  王某和潘某及其公司有合同关系,主要涉及居间合间和行纪合同。理由主要是:①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推断,在法律、法规及作规定和当事人没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②王某和潘某及其公司间形成的合同关系,符合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和第二十三章(民间合同)的法律规定。

  2.王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合同对潘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4

  20xx年10月26日,与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而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房屋设计变更未按合同约定时限通知甲方,且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材料,导致房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被浏阳市建设质监部门否定竣工验收结论。房屋买受人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拒绝收房,要求开发商维修后再交房,如开发商未在合理期限内交付房屋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要求解除房屋购买合同,合同解除后可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及赔偿利息。

  案情回顾

  邱思源称:20xx年10月26日,与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邱某购买其开发建设的岭誉小区五街二栋102号双拼别墅一栋,并按合同约定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清全部价款1698563元。根据合同约定,乙方3应在20xx年7月30日前交房。然而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房屋设计变更未按合同约定时限通知甲方,且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材料,导致房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被浏阳市建设质监部门否定竣工验收结论。此外,该房屋只进行过消防设计备案,未予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亦未进行规划验收备案,该房根本无法达到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至今已逾期交房超过90日。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二款及第十条之规定,逾期超过90日后,甲方邱某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甲方累计已付款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设计变更,乙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退房,乙方须在甲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甲方已付房款退还甲方,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但乙方从未履行设计变更的告知义务,直至甲方于去年7月初查看房屋而发生安全事故后,经投诉查证才发现事实真相,被告蓄意剥夺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误导甲方作出错误选择投入大额购房资金,显失公平,造成利益受损,乙方应按甲方所付房款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法律分析

  关于乙方是否有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

  甲、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xx年7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但由于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未通知甲方,且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使用不合格EPS装饰线条等不当施工行为,致使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经整改后,涉案商品房直至20xx年11月6日才办理了消防验收备案,20xx年2月13日才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乙方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合同关于“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交付条件之约定,应认定已构成逾期交房之违约行为。

  关于甲方邱某于20xx年11月9日向乙方送达《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告知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根据以上认定,乙方已构成逾期交房之违约行为,至甲方20xx年11月9日向乙方送达《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告知书》时,已逾期交房超过90日,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逾期超过9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5%支付违约金”之约定,甲方向乙方送达《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告知书》的20xx年11月9日即已产生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乙方应当在20xx年11月19日前退还原告全部购房款1698563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254784元,合计1953347元。因乙方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又形成了新的违约事实,故乙方应当自20xx年1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

  综上,甲方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1698563元,并支付违约金254784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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