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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合同

时间:2023-08-17 13:25:53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投资的合同12篇(精选)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投资的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投资的合同12篇(精选)

  投资的合同 篇1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甲、乙、丙三方因共同投资设立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_____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_____元

  5、经营范围:__________,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公司由甲、乙、丙三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_____元,

  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启动资金_____元

  (1)甲方出资_____元,占启动资金的___;

  (2)乙方出资_____元,占启动资金的___;

  (3)丙方出资_____元,占启动资金的___;

  (4)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5)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丙三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6)甲、乙、丙三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注册资金(本)________元

  (1)甲乙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

  (2)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

  (3)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

  (4)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5)甲、乙、丙三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_____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3、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________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4)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乙方、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1)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重大事项处理

  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丙三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丙三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按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_____。

  5、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每周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四、资金、财务管理

  1、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帐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备案。

  五、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甲、乙、丙三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

  (2)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季度剩余利润的60%,甲乙双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1、转股:

  公司成立起_____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_____年起,经一方股东同意,另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若一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另一方导致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但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

  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2、退股:

  (1)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另一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股东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将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外4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

  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总资产的80%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另外2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总投资。

  (3)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4)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3、增资:

  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

  若增加第四方入股的,第四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七、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

  (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

  (2)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

  (1)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八、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_____日内补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3、本协议约定公司持股本人参于公司业务及财务各事项,非持股本人不得插手干预,若有违反对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资的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同意在 号合作开设XX餐馆,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特签订合作合同如下:

  一、 上述地址合作期为 年, 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

  二、 上述地址总投资由乙方单方全付,包括租金、工人工资、装修费、所有设备等所有费用;

  合作期满后店铺及设备属于乙方所有。

  三、 乙方须付甲方加盟费人民币伍万元;签订合作合同当天乙方即付甲方启动资金人民币贰万元,其余可在店盈利每月付人民币壹万元。

  四、 双方签约后,甲方有专门班子协助乙方筹建门店,提供:

  1、有偿:门店设计图纸及广告内容(也只有甲方负责设计);物料、器具、服装样品。

  2、无偿:《XX营业手册》一套;

  物资采购计划;

  对加盟门店的主要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考核,使其工作能力达到开业要求。

  五、 工人工资在营业额的15%内甲方有权调整。

  六、 乙方在以下情况须向甲方支付管理费:

  1、 每月店的.营业毛利率达40%至44%,乙方付甲方管理费为当月营业额的3%;

  2、 每月店的营业毛利率达45%至46%,乙方付甲方管理费为当月营业额的5%;

  3、 每月店的营业毛利率达47%以上,乙方付甲方管理费为当月营业额的6%;

  七、 每月的净利润属于乙方。

  八、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的合同 篇3

  甲 方: 身份证号:

  乙 方: 身份证号:

  丙 方: 身份证号:

  经友好协商,甲、乙、丙三方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投资合同协议书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共同投资经营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将在珠海市投资 品牌服装店5间(具体选址三方协商后作为本协议补充条款)。

  第二条、三方各出资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合计出资一百零五万元。该出资用于5间服装店的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商铺租金、商铺装修、品牌使用、服装进货、商铺设施购买、员工工资、水电费、管理费和工商税务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三方出资各占5间服装店股份三分之一,以后如因经营需要由三方以同等比例出资。

  第四条、三方合作期限为年,即自 年月日至 年月 日。 合作期间未经三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合作协议、转让经营商铺。合作期满后,如需继续合作,另行协商。

  第五条、经三方一致同意,指定为共同投资事务执行人,管理日常经营活动。

  三方可以指派营业人员负责管理、经营服装店,具体安排需三方共同协商及任命。三指派的营业人员的职务行为对三方均发生效力。经营期间,所获收益和所负债务由三方共同享有和承担。

  第六条、任一方或其指派的人员对外签订投资合同协议书、费用的支出,应例行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维护三方的共同利益为原则和宗旨。

  任一方或其指派的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故意、有明显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自签订本协议时,三方共同指派出纳人员,全权负责投资资金的管理,出纳人员接受三方的领导。所有费用支付需经三方同意或签字后,经出纳人员处支出。

  第八条、三方指派的业务员和出纳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列入经营成本费用。

  第九条、在合作经营期间,所需原材料统一由 方负责配送,方按原材料进价加收10%的'配送费进行配送。所需费用列入经营成本费用。

  第十条、甲、乙、丙三方合作经营期间产生的利润每年分配一次,经三方协商可以另行确定分配时间。三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利润,分担投资亏损。

  三方的共同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及利润为三方共同财产,任一方不得擅自处置,未经出资三方一致同意不得抵押或质押。

  第十一条、任一方向三方以外的人转让其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须经另两方书面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另两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二条、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的,三方有义务按同等比例追加出资。三方合作经营满一年的,如发生亏损,一方不愿追加出资继续经营的,经协商可解除本合作协议并进行清算。

  第十三条、甲、乙、丙三方应遵守本协议,不得擅自违约,否则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任一方不按时出资,应承担延期出资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同时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元 /日的经营损失。

  任一方出资延期超过1个月致使无法经营,或任一方明确表示不再出资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出资的,违约方除承担所有经济损失责任外,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

  第十四条、本协议合作期限内除出现本协议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解除本协议。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

  因政策调整、政府行为等三方订立投资合同协议书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投资合同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的,三方均可解除投资合同协议书。

  三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可解除投资合同协议书。

  第十五条、本投资合同协议书履行地为本协议第一条所明确的双方共同投资的店铺所在地。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应当本着精诚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投资合同协议书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甲、乙、丙三方的合法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以证明三方的合法身份。

  第十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即生效。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丙方(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投资的合同 篇4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大连凯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为了支持国内高科技高成长性企业的快速稳健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中有关代理创业投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委托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委托代理创业投资合同。

  一、合同标的: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理甲方投资辽宁新大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原始股股权壹百万股,投资金额人民币壹百万元(100万元)。依法从事创业投资,依法承担股权上市中的缩率。

  二、合同有效期2年6个月,

  (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三、收益分配

  1、合同期满,甲方按百分之五十(50%)分享本期创业投资的`净利益。

  2、合同期满,乙方按百分之五十(50%)分享本期创业投资的净利益。

  3、合同期满,如不能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上市退出时,乙方按每股1.50元人民币单价回购甲方全部投资股权,合计返回人民币金额壹百五十万元给甲方。

  四、甲方的权利

  1、有权分享本期创业投资的股权净利益。

  2、在合同期满时,有权看乙方本期投资收益报告。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权在乙方下属的投资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委托转让,有权在股票上市后确定股票退出价位。

  五、甲方的义务

  1、在本合同的约定期限内,不得提前要求乙方返还其代理投资资金。

  2、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承担代理创业投资的投资风险。

  3,甲方保证自己的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

  六、乙方的权利

  1,有权分享本期创业投资的股权净收益50%。

  2,有权以甲方代理人的身份,对标的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和监督,并行使股东的表决权和否决权。

  七、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委托的创业投资有增值义务,对甲方的委托行为负有保密义务。

  2,股票上市后退出的时间和价格必须及时告知甲方得到双方一致确认。

  3,对所有投资项目进行严格调查、审核、论证、决策及科学管理。

  4,保证本期创业投资成本及利润单独核算、准确、真实。

  八、结算地点及结算时间:

  届时公告通知。

  九、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投资款汇入乙方专用帐户后本合同立即生效。

  十、合同纠纷解决办法:

  协商、仲裁或诉讼。

  十一、每期代理创业投资的办理时间为二个月。

  甲方签字:

  乙方:大连凯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投资的合同 篇5

  甲方: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金矿

  经双方协商就__________山金矿钻探一事现拟定如下协议:

  一、钻探:

  在乙方采矿权范围内,从_____到_____,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甲方出资负责八个约200米的钻孔的钻探费用,预计费用约_____万元。

  二、开发分配:

  甲方在钻探工作完成后

  1.如没有钻探到可开发利用的矿脉,所发生的.钻探费用由甲方承担。

  2.如有钻探到可开发利用的矿脉,所发生的钻探费用计入成本,后期开发费用由甲方先垫资,开发利用出产品后,先按2%的月息归还本息给甲方,再按甲方占50%的比例,乙方占50%的比例分配盈亏。

  3.探明矿脉的开采权、加工由甲方安排,销售时双方共同协商销售价格给甲方,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并提供合法的手续及相关证照,乙方可以监督生产、加工及销售工作,当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以再协商。

  三、合同有效期及违约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和乙方采矿权证有效时间一致,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或变更采矿时间均为无效;如乙方转让矿山必需征得甲方同意,按甲方探明的矿产资源价值评估后补偿给甲方。

  本合同一式两份,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_____乙方签字: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投资的合同 篇6

  一、投资人个人信息和投资金额

  姓名: 林x 入股金额:¥ 贰拾陆万肆千元整 (大写)

  姓名: 陈xx 入股金额:¥ 壹拾叁万贰千元整 (大写)

  姓名: 林x 入股金额:¥ 玖万陆千元整 (大写)

  姓名: 童xx 入股金额:¥ 壹拾柒万陆千元整 (大写)

  姓名: 阮xx仁 入股金额:¥ 壹拾叁万贰千元整 (大写)

  经过以上投资入股人友好协商,在公平、诚实、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风险共担的原则基础上,本着发展产业,共同致富和为社会、国家多做贡献的原则,投资入股创办《 安顺贸易有限公司加油站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签定以下协议:

  二、合同期限

  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十年合作期满后,经协商,三个股东(林x,林x,陈x)同意继续合作时,须另行签定合作协议,另行签定协议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三、合作方式和内容

  1.企业日常资金管理:每月15号进行资金盘点,每月25号进行加油站流动资金结算。

  2.企业日常资金支出超过:¥伍千元整(大写)。必须经过3个股东(林x,林x,陈xx)同意。(日常拖油除外)

  3.任何私人向出纳借支不得超过本月工资,负责后果出纳自负。

  四、条款的'完整性

  三股东(林x,林x,陈xx)均承认,已阅读过本合同,并同意:本合同为各方关于投资合作事宜的所有合同和约定的全部记载,并已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的或书面的约定、意向书与建议。未经三股东(林x,林x,陈xx)书面修订,不得对本合同加以变更。

  五、协议(合同)的修改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三股东(林x,林x,陈xx)中一人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外的两个股东提出书面的修改建议和理由,三股东(林x,林x,陈xx)协商同意后才能修改,并形成本合同的附件;协商修订的协议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有合同继续有效。

  六.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

   一切事宜由三股东(林x,林x,陈xx)协商一致后才可实施,除林x,林x,陈xx三个股东外,其他股东不得干涉,影响。

  七.法律效力

   此合同一式五份,各股东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资的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

  签订地点:_

  签订方式:_____

  乙方:_

  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鉴于甲方正在就项目(以下简称“目标项目”)进行(股权/债权)融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全程融资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就目标项目进行全程融资。

  第二条甲方对项目融资的基本要求:

  1、首笔融资额度:万元,可在此上下浮动。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在甲方的要求范围内自主与投资商沟通和谈判;

  2、乙方有权按双方协议约定收取顾问服务报酬;

  3、原则上,乙方不能逾越甲方的要求,若在融资过程中,投资商或融资对象提出了

  与甲方要求相违背的事项,则乙方不能擅作主张,应书面征求甲方意见,待甲方正式回复(传真或正式文本)后,乙方再向投资方作出相应答复。

  4、乙方的主要工作:

  (1)指派项目融资负责人,以全程负责该项目的融资;

  (2)对项目进行审慎调查;

  (3)根据审慎调查情况,制定该项目的融资策略与融资实施进度计划;

  (4)制作项目推荐函;

  (5)精心挑选切合的投资商;

  (6)与投资商进行初步沟通和答疑;

  (7)协助甲方与投资商等的谈判。

  5、乙方应就目标项目融资进展即时向甲方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获得按协议约定的相应高质量服务;

  (2)甲方有权询问并监督乙方在目标项目上的工作进展,乙方应如实详细回答。

  (3)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告知项目重大事项,不得隐瞒或虚报;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熟练准备有关针对投资者的提问,不得有误;

  (5)甲方应对乙方在融资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在2日内作出书面正式回复;

  (6)甲方应配合乙方与投资者的谈判,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

  (7)甲方应友好、周到地接待重点投资商的'考察事宜,不必铺张,在分寸上不卑不亢就可以了,可按乙方的指示决定是否要求当地政府部门有关领导参加接见事宜。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正当考察费用(包括乙方陪同投资商的差旅费,若投资商要求承担其来回的正当交通费,甲方也不应拒绝)。

  (8)甲方应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第五条协议期限:自双方签订融资服务协议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六个月时间),因甲方原因导致时间的耽误则相应期限顺延。若在时间到期后,融资工作已进入实质性关键阶段,则经甲方同意,期限可延长,具体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第六条费用支付

  1、该项融资服务费用总额按首笔融资额的%,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支付方式:

  (1)前期费用,在双方签定全程融资合作协议和保密协议后2日内,甲方支付10000元(大写壹万元)前期融资服务费。

  (2)在首笔融资资金到达有关帐户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扣除首付费用后的其余款项。

  2、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帐户。

  第七条双方承诺

  (1)乙方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2)甲方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3)甲方不应要求乙方做出有违强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八条补偿条款

  甲方承诺,因乙方在整个项目融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制定了相关融资策略,给甲方的融资成功增加了较大的机会,若项目在约定期限内融资成功,但该投资方并非乙方直接介绍之结果,为给予乙方一定补偿,甲方向乙方支付5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作为酬谢,支付时间为首笔融资资金到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第九条违约条款

  (1)若乙方收了费用后,无故不履行融资相关义务,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已经支付金额的双倍返还违约金。

  (2)若甲方不履行诚信义务,向乙方和投资者隐瞒、虚报相关资料和数据,则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服务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首付费用两倍的违约金。

  (3)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融资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投资商资金不能到位,如甲方破产清算;因种种原因甲方中途放弃本协议(如其它资金到位,被收购等)等,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协议,若甲方拒绝继续履行则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首付费用两倍的违约金,同时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在投资商领域失信于人的信誉损失等)。

  (4)若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罚金。第十条甲方和乙方的选择权在签约后的一个月时间内:

  (1)甲方的选择权:甲方可以终止本协议,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乙方,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不能再要回,乙方也不能要求甲方赔偿因合同终止导致的前期投入等相关损失。本协议提前终止。

  (2)乙方的选择权:若乙方通过一定时间的工作后,发现感兴趣的投资商较少,则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书面通知甲方,但乙方应全部退回甲方已经支付的定金,甲方亦不应向乙方索赔。本协议提前终止。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生效,若距离较远,也可传真签字,但需附上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法人的营业执照传真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程之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投资的合同 篇8

  甲方(房地产开发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投资合作单位):

  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信的原则,共同参与合作投资开发 房地产项目。为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通过友好、平等、认真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和执行。

  一、开发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项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地性质。签约时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 _,宗地号 号,使用权人______(以宗地图、土地使用权证及房产证为准);具体到项目实施时的状况,均以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为准。

  4.项目占地总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其中,在本协议所述地块上开发建设项目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拟建商业工程______平方米;

  (2)拟建住宅工程______平方米;

  (3)拟建地下车库工程_____ _平方米;

  (4)拟建其他附属设施工程_____ _平方米。

  二、投资合作模式

  1.合作理念

  甲乙双方以诚信互利为原则,诚心尽力发挥各自所长,以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为前提,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

  2.股权比率

  甲方股权比率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47%,乙方股权比率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53%。按照股权比例分配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部收益所得,即利益和风险按各方的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

  甲乙双方以诚信互利为原则,诚心尽力发挥各自所长,以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为前提,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

  2.股权比率

  甲方股权比率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47%,乙方股权比率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53%。按照股权比例分配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部收益所得,即利益和风险按各方的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

  三、本次合作投资项目额度

  本次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投资总额为________万元(人民币),根据上述股权比率,甲乙双方商定本次投资合作项目各自应出资情况是:

  1.甲方以现款出资 万元、以现有土地 平方米作价出资 万元,该两项实际出资额度占项目投资总额的 %。甲方在本次合作开发项目中所占的股份为47%。

  2.乙方以现款出资 万元、以现有土地 平方米作价出资 万元,该两项实际出资额度占项目投资总额的 %;乙方在本次合作开发项目中所占的股份(含其它资源性股份)为53%。

  3.上述项目投资总额包括项目所占土地及土地之上的拆迁、安置、补偿和办理项目报建手续等费用款项,也包括建筑安装总造价及各方按比率分得的物业相应应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四、合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

  合作项目的资金须在双方指定的_________银行统一开户管理。在本协议双方签署生效后,按以下具体时间和额度拨付各方应出资的款项:

  1.项目资金的筹集

  根据项目投资总额和上述各方应出资额度,甲方应将现款_____万元,分_ 次每次拨付_______万元划转至双方指定的上述银行账户;乙方应将现款______万元,分_ 次每次拨付_______万元划转至双方指定的上述银行账户。

  双方首次拨付划转应出资的款项,应在本协议签定之后____日内划转至上述银行账户中;其余分次应出资划转款项的时间由双方据情另行商定,但每次都应在双方确定用款时间之后的____日内将相应额度的款项及时拨付划转至上述银行账户。

  双方每次向上述银行账户拨付划转款项之后,都应及时通知本合作项目财务部门的相关财务人员予以核实确认,以入账为准。

  2.项目财务和产品管理

  (1)财会管理人员的任职聘用

  项目财会管理人员的聘用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如果由一方聘用指派的人员担任会计、则另一方聘用指派的人员担任出纳。

  聘用任职的财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和品德,要懂得并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聘用任职的项目财务总监须具备“会计师职称”,并持有国家财政部门颁发认可的“会计师任职资格证”;其他财会人员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方可任职上岗。

  (2)财会管理部门须制定严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各岗位职责;

  (3)财务管理人员须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履行财务管理手续,做到日清月结。

  (4)各项财务支出须在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并授权的管理范围和执行权限内进行。每项财务支出要由被授权的相关责任领导人审查批准,支出票据的报销须按程序有直接经手人或验收人及相关领导的亲笔签字方可入账。

  (5)各项财务收入须开具正规制式的收入票据,杜绝收入打白条入账。

  (6)本项目中的房产建成后,合作开发项目产品(房产)的出售,须严格执行甲乙双方商定的价格区限(须有定价会议文字纪要),任何一

  方或任何个人无权超出定价区限出售合作开发项目的产品。若产品销售出现暂时困难,必要时,也可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按上述股权比例分配房屋作为各方的收益,双方应对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屋产品。

  (7)项目开发建设的成本核算、决算编制、财产清偿、利润分配等,要严格遵照国家财务税收制度执行。

  (8)其他未及事项双方可随时商定、文字补充。

  五、项目的前期工作安排

  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下列工作应由双方共同负责尽快落实:

  1.落实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尽快取得项目占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权人为甲方,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2.落实开发项目占地规划报建工作。

  3.完成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

  4.落实开发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安装、供气、通讯报装等手续。

  5.办理项目的开工手续,取得项目开工证,使项目得以合法开工建设。

  6.落实和完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未及工作,以防患未然。

  六、项目工程建设的承发包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本项目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科学考证、合理确定。未经对方同意,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含关联方)均不得参加本项目工程的投标和设计、施工;

  七、项目工程管理

  1.本协议签定之后,甲乙双方各自委派专人共同组建“项目部”联合办公,具体商定:高层领导的分工负责、各部门的组件和人员的聘用安排、落实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细则、财务制度和各岗位职责的建立、工程进度安排、与各级行政业务管理部门的联络以及与地方相关民事上的沟通、后勤保障等等具体工作。具体协调和落实上述第五、六条的工作内容。

  2.项目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由双方商定委派指定有工作能力的专人具体负责。

  3.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和技术监理工作,由甲方负责委派指定具有专业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理能力的专人负责,项目建设工程关键程序和步骤须有授权的相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签字落实。

  4.本协议未及的项目工程管理其他事项可随时商定补充。

  八、物业交付

  合作开发项目竣工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参加工程承包商和设计单位的竣工验收,在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书》后方可交付物业管理。

  九、项目产权确认与产权过户

  1.本协议签署后应报送_________(开发项目的确权主管机关)审批,以便按本协议各方的出资比率确定合作开发项目物业的产权归属于各方

  的具体比率。

  2.按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各方在分得产权物业时,相应分摊的.国有土地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将该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该方的手续。此项手续由乙方负责协调并办理。

  十、产品售后服务

  严格按照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售后相关规定执行,按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所确认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如果没有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均构成对本协议的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外,应该赔偿另一方由此而引发的全部经济损失。

  2.合作一方如果未按双方约定的计划和期限拨付应出资的额度,应当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3.合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私自向第三方转让或租赁本协议所涉及的股份及财产份额、不得私自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抵押本协议所涉及的资产份额、不得私自设置第三者权益;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均属无效。否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相应的经济损失。

  4.合作一方如果严重违反本协议,或者因一方的重大过失、或者因一方违法乱纪而导致项目中止或终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十二、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十三、保密约定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合作协商进行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

  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年。否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相应的或者一定的经济损失。

  十四、通知和告知约定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告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告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时,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五、协议变更的约定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当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其他相关连带责任。

  十六、双方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以内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一方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实际时,其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利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甲方

  乙方

  投资的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乙方充分利用自身在高科技咨询领域的背景、渠道、资源及专业能力,为甲方项目申报提供咨询服务。

  第一条、合作事项

  乙方协助甲方申报“_____”项目,为甲方提供专家咨询、协助甲方开展申报材料编制和项目申报的相关工作。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给予乙方充分的信任,委派专人配合乙方开展工作,并为乙方的咨询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2)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申报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甲方应当在乙方协助下,按照相关模板要求和范本格式编制申报材料。

  (4)甲方做出与本合同合作事项有关的决定时,应提前与乙方进行沟通和交流,并达成书面协议。

  (5)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咨询费。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发挥其行业咨询经验和专家资源优势,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2)乙方应当指导并协助甲方整合资源,完成申报前准备工作。

  (3)乙方应当针对项目的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协助甲方完成申报材料编制及项目申报咨询指导等工作。

  (4)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开展项目申报的递交、立项、请款、验收等相关工作。

  (5)乙方应当适时向甲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沟通协调项目申报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情况。

  第三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1、前期咨询服务费

  本合同中前期咨询服务费计人民币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此费用在本合同签订后的_____日内由甲方向乙方_____次性付清。

  2、后期咨询服务费

  如甲方项目申报成功,甲方还应当向乙方支付后期咨询服务费。

  项目申报是否成功和项目是否被批准立项及时间以主管部门公告或政府文件为准(含网站公告)。

  (1)项目申报成功后7日内,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承诺支持总额的_____次性全额支付给乙方后期咨询服务费。

  (2)乙方享受项目批准立项后的权益不受本合同有效期限、合同解除、合同终止的影响,甲方必须继续履行支付乙方后期咨询服务费。

  (3)甲方需从自有资金中支付乙方所有咨询服务费。如延迟支付,按日_____‰支付滞纳金。

  第四条、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均承诺,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或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它技术和经营信息,任何一方均负有保密义务,在未得到对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第三方披露或泄露,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而解除。

  第五条、汇款方式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

  第六条、协议的履行与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年。

  第七条、其他事项

  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_____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2、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投资的合同 篇10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为实现共赢发展,做实做强油料市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利用甲方拥有良好的市场资源和强劲的市场开拓能力以及乙方的拥有航空煤油、汽油、柴油批发、零售及进口资质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乙方合作组建“XX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注册登记核准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油料公司)并共同推进XX油料储存库和沉淀消耗库建设项目(暂定名,以下简称:该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项目主体:

  1、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合作组建油料公司,并以油料公司为该项目开发投资主体。

  2、乙方同意用乙方现有的所有经营资质、许可证等与甲方共同组建该公司,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以任何方式和理由与甲、乙双方以外的公司签定联营协议。

  二、合作方式

  1、甲方以自身良好的市场资源和强劲的持续发展能力,乙方以全部资质、许可证,通过合作共同组建油料公司。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不得再利用乙方公司权属下的所有油料资质、各种许可证与甲方以外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3、乙方同意在组建“油料公司”后,乙方将现有的经营资质、许可证变更至新公司名下。

  三、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2项以及本协议

  第二条第2项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壹拾万元。

  四、其他

  1、有关油料公司组建和该项目推进实施的其他事宜,双方另写协议约定;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变更,须经投资双方协商一致后,采用书面形式确认,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3、本协议签署之后,根据本协议规定形成、签署、附加的一切协议、文件、授权、报告、清单、认可、承诺和放弃都构成对本协议的附加,并与本协议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4、解除本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

  5、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副本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投资的合同 篇1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传真:

  电话:

  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投资协议

  邮编:

  鉴于甲、乙、丙三方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甲、乙、丙三方决定共同投资摄制三十集电视剧《闺蜜》(暂名,下称“本剧”)。

  甲、乙、丙三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三十集电视连续剧《闺蜜》投资摄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信守。

  一、 片名和集数

  本剧《闺蜜》(暂名),30集(暂定)。

  二、 投资比例和分红股份数额

  1、本剧为我国首部关爱生命、关注煤炭工业发展的史诗巨作,因剧情背景复杂、年代跨度较大、角色众多,综合考虑本剧的剧情特点等诸多因素,该剧预算总投资额度为人民币4200万元(每集140万元)。甲方全权负责本剧的修改创作、立项报批、摄制、经营等事宜,同时投资人民币4200万元,占总投资额度的xx%,乙方协调政策支持联合摄制该剧占投资总投资股份额度的xx%,丙方为发起单位,前期在经济、物质、人力投入该剧,同时负责该剧拍摄场地、新闻发布会请邀有关部委领导和组织赞助资金等方面工作,为该剧联合摄制单位,占该剧总投资股份额度的xx%。

  2、所有投资的资金用于该剧的拍摄制作及宣传,款项打入该剧设定的共同账号,专款专用。

  3、甲方第一笔资金在合同签定后5日内,按投资总额的10%注入指定帐户,即:420万元人民币。第二笔资金在开机前30天,甲方

  按投入的70%注入指定帐户,即: 2940万元人民币。第三笔资金在该剧拍摄结束,开始后期制作时,甲方按投入的20%注入指定帐户,即:840万元人民币。

  4、若在拍摄中突破总投资,需追加投资,甲、乙、丙方追加投资部分,纳入到总投资部分,按各自投资比例分成。若有第四方参与投资该剧,可与剧组签定合同。以上必须书面上报领导小组签字同意。

  5、甲、乙、丙三方有权寻求第四方投资,各自寻求的投资方,在各自的投资比例或利润中分配。甲、乙、丙方各自签定的第四方投资合同,作为签约方的投入,在此产生的法律经济纠纷,由签约方全部承担。同时,给剧组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投资总额的10% 。

  三、 权力、义务和责任

  1、甲方权力、义务和责任

  甲方为本剧的出品单位,投资人民币4200万元。负责本剧的剧本修改创作、申报立项、拍摄制作、成片后的送审及宣传发行、经营等一切事宜。若因本剧的剧本版权、经营等事宜引起任何法律与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丙方不承担该剧的经济纠纷责任。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一次性买断电视剧《闺蜜》暂定名)剧本和江河所著长篇小说《闺蜜》《《闺蜜》改编版权,本剧版权归甲方、乙方、丙方等投资方所有。在本协议签订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与江河签署编剧协议,将版权费和稿酬付清。

  2、乙方权力、义务和责任

  乙方为本剧的联合摄制单位,负责协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政策扶持、新闻发布会邀请总局领导参加及其它拍摄支持工作,协调该剧在中央电视台的播出。乙方单位拥有 “联合摄制”署名权,并以字幕形式在本片的.片尾出现,一位领导担任本剧的“监制”职务,出席本片新闻发布会、首映式、宣传推介等相关重要活动。乙方王法明同志配合甲方参与制片工作,为制片人之一,并署名。

  3、丙方权力、义务和责任

  丙方是本剧的发起单位,前期在经济、物质、人力投入本剧,同时负责本剧拍摄场地、新闻发布会请有关部委领导、组织赞助资金、与乙方共同协调该剧在各省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的发行等工作。为该剧的联合摄制单位,拥有“联合摄制”署名权,并以字幕形式在本片的片尾出现丙方单位名称,一位领导担任本剧的“总策划”职务,出席本片新闻发布会、首映式、宣传推介等相关重要活动。丙方程龙军同志配合甲方参与制片和组织大额赞助资金工作,为制片人之一,并署名。

  4、甲、乙、丙方享有本剧所有宣传推介活动,包括全国音像制品发行、海报、画册、图书及一切出版物的相应署名权。

  四、 本剧班子及 职责

  1、甲、乙、丙方联合组成该剧制片领导小组,制片小组由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组成,制片领导小组成员,对剧组重大事务和管理有表决权、决定权,如需增加人员,由甲、乙、丙方商量而定。

  2、拍摄进度等由制片人、导演、制片主任提出详细的方案,主

  要演职员的组成、经费预算等内容交制片领导小组通过后实施。

  五、 本剧财务制度

  在制片领导小组领导下,财务由甲、乙、丙方派财务人员,甲方负责办理设本剧共同独立帐户,派会计、出纳各一名;乙方派会计一名;丙方派一名财务总监;以上财务人员配合、支持甲方工作。由制片人、制片主任签字后,方能支取。所有演职员的酬金须由财务人员发放,财务管理必须合规合法、专款专用。

  六、本剧发行及利润条款

  1、发行收益和赞助资金(业务人员提出业务费之后),首先返还投资方资金,甲方4200万元人民币,减少投资方的风险。

  2、在投资方收回投资资金4200万元人民币之后,甲、乙、丙三方按比例分成,以上盈利部分按 6:1:3分成。甲方占盈利的 60 % ,乙方占盈利10 % ,丙方占盈利的 30 % 。

  发行所指范围:中央电视台、各省市电视台卫星频道、地面不上星的市级电视台频道及海外、网络、音像版权。

  七、 本剧宣传条款

  拍摄期间邀请有关媒体到剧组进行采访的相关费用,均由制片人、制片主任拟出计划和费用预算,报制片领导小组认可后,方可执行,宣传费用纳入制作经费总预算内。

  八、本剧完成片长

  该片长度不少于为30集,在制作完成片时,不足30集,制片人、导演、制片主任将承担经济责任,并在个人劳务费中扣除。如在交完

  投资的合同 篇12

  第一条 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 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 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 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交易日 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 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估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估值日 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 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 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 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 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帐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本基金章程 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 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计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 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 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得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 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公配等权益。

  第五条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额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3)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生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以可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 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b.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c.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此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付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至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 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 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 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交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的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人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公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 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末见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本基金的结业和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

  5.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对本基金所有资产;

  (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本基金结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通常为十二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经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本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本基金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 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发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平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 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鉴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赖上述人的建议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处承担责任。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本基金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动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力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 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十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职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部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基金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 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免费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对于上述法规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 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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