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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合同

时间:2023-04-27 08:48:18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精品】工作合同4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作合同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品】工作合同4篇

工作合同 篇1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20xx)阐明了工程总承包的一般涵义: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进入20xx年以来,随着国家核电项目的提速发展,以及国家从政策层面鼓励总承包企业的出现,中广核集团和中核集团出于掌握自有知识产权和独立发展的考虑,在已成熟引进和消化法国技术和管理的前提下,对各自的设计和工程公司提出了核电项目总承包的合同方式和管理要求。基于上述情况,20xx年至今,中广核岭澳二期、红沿河、宁德、阳江、防城港项目和中核福清、方家山、海南昌江项目都实行了工程总承包模式。商运核电项目从法国引入中国时采用的合同和项目管理模式是分岛分包的方式。并且,引入法国核电技术时中方工程管理人员是业主方角色。这与目前我国项目总承包时中方人员成为承包方的角色定位大相径庭。因此,我国的核电项目建设总承包是在核电工程人员不断的实践和摸索中逐步开展起来。对于核电项目总承包合同管理也是在不断的成长和成熟。总包合同是明确业主和工程公司权力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从合同语言的角度来说是规定了标的物(数量、质量)、履约期限、对价、违约、争议解决的方式。一般来说合同管理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合同形成、合同执行和合同关闭。这种阶段的划分依然适用于核电总包合同。本文主要就核电项目总包合同形成阶段,也就是总包合同签约前的有关问题和管理建议进行阐述。

  一、目前存在于我国核电项目总包合同形成阶段主要的管理问题

  1.合同形成阶段,合同准备和启动项目管理工作的割裂。

  在大多数项目管理教课书中,项目管理工作主要是指从项目合同签署后至完工移交进行的相关管理工作。因此,我们的项目管理者关注的问题和重点往往是合同执行有关的项目管理工作。对合同形成阶段而言,一方面,有些项目管理者认为该阶段不应该启动项目管理工作。另一方面,有些认为应该启动项目管理工作的管理者又不知道和明确应该实施哪些工作。例如在笔者参与的核电项目中,有不少项目管理干部会说:“总包合同还没有签署,怎么启动管理工作。这个阶段应该是你们总包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而对于总包合同管理人员,也会发现一个问题:由于没有项目管理人员启动相关的项目管理工作,总包合同管理人员对项目的工作范围、成本、进度、质量和风险等众多因素和情况又无法都做出专业的判断。在权衡合同条款的利弊,以及进行成本和报价测算时的困难重重。”由于项目管理人员和总包合同管理人员在认识上的这种差异,导致总包合同形成过程缺乏专业的项目管理支持,从而造成合同谈判目标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清晰,谈判周期长。同时,完成谈判的总包合同又可能存在规定不清晰,无法全面指导项目实施。

  2.总包合同责任分析不足。

  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是计划经济为主导的经济体制。进入90年代,我国逐步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但对于大型核电项目来说,由于核电行业的封闭性,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子仍尤为突出。截至目前,我国拥有核电项目投资资格的集团为中广核、中核和国家电力集团,三个集团又分别拥有各自的工程公司。于是就出现项目的`业主是由这三个集团控股的业主,而作为总承包商的工程公司又是由这三家集团全资或者控股的企业。因此,相当一部分领导认为:“既然项目业主是集团的,工程总包方也是集团的,双方的总承包合同写那么清楚有什么意义?”这样的一些认识,导致大家往往忽视总包合同的重要性。因此,在总包合同形成过程中,对于总包合同范围的描述和责任的划分不清晰。这种情况导致在后续的合同执行中,业主方和承包商对于某些工作由谁负责产生争议,还有出现一些设备的遗漏采购或者重复采购。此外,由于责任划分的不清楚,当项目出现延期和/超支的情况时,这个责任是业主承担还是总包方承,双方往往又会出现争议。这些情况的发生都会对项目实施的进度、费用和质量等情况产生影响。

  3.总包合同的宣讲和商业意识培训的不足。

  在笔者的实践中,总包合同签署后,总包合同管理人员要进行总包合同的分发和宣讲,以提高项目实施人员对合同和项目的了解。在实际情况中,会出现:分发的合同文本往往停留在领导手中,未做到人人可以阅读和了解总包合同。同时,由于核电项目实施周期较长(长达5年),以及人员流动的因素。项目执行人员的商业意识逐渐下降,对执行过程出现的变更和索赔事项未能及时的发现。由于分发不到位,宣讲培训的不足,使项目实施人员无法很好的落实总包合同要求,按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提供最终的项目产品。

  二、总包合同形成阶段问题改善的对策

  1.总包单位提前介入项目和启动项目管理工作。

  总包合同签约前,总承包商通过提前的介入项目,帮助业主进行规划项目,能够更多的了解项目信息,发挥项目咨询的能力,促进项目落地,与业主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后续签署总包合同奠定基础。其次,总承包商介入项目后,根据对业主初步期望和需求的明确,启动前期的项目管理工作。这里所说的前期的项目管理是指对整体项目管理的策划(例如:制定项目的范围、进度、预算和项目执行计划。)这些前期的项目管理工作为总包合同的准备和谈判提供有效的信息和输入。后续总包合同的准备和谈判,又促进了对项目管理的调整。直至业主和总承包商对后续项目如何实施达成一致,也就确定了总包合同的签署。

  2.规范的总包合同责任检查表。

  在近十年的核电建设中,中广核集团完成10台核电机组的商运。通过合同的执行,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良好实践和经验反馈总结并形成规范化的总包合同责任检查表。这种标准检查表有助于总包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策划的情况进行梳理。对发现的重大责任,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和处理,使承担这样责任的风险将低,有助于后续合同准备和合同谈判时设置谈判底线和合同价格。根据笔者的工作实践,总包合同责任检查表大致内容应从:业主因素、分包商因素、内部项目执行因素、进度因素、商务因素等方面作为大的要点,通过进一步分解这些因素来检查可能涉及的责任和风险。

  3.规范的分发和定期的合同宣讲。

  总包合同签署后,进入合同的执行阶段。在这个交接点上,要做好总包合同的分发,保障每一位项目参与人员可以了解到总包合同。通过合同宣讲,将合同的规定和项目执行的规定向每一个参与项目的人员进行讲解。合同宣讲应该由参与合同谈判的项目经理、总包合同经理、设计经理、采购经理、施工经理、成本经理、进度经理以及安全质量经理向项目团队全员进行宣讲。对合同的范围、设计的要求、预算、关键路径、变更管理、质量要求以及合同谈判中需要关注的重点等情况进行介绍,使得每个项目的参与者对项目都有全面的了解。后续根据具体下达和分解的工作包、预算和进度完成工作。同时,总包合同管理人员应根据项目的人力投入计划情况,合理的安排周期性合同宣讲,使项目参与人员对项目的理解紧紧围绕总包合同,围绕业主的需求和公司执行项目的要求。

  三、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以及核电项目的稳步发展,我国的核电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管控制也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中,为促进总包合同签约前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开展,必须要严格按照上述几个方面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相关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核电工程总承包商在管理方面的竞争力,适应市场的规则,规避风险,早日能够参与国际核电市场竞争。

工作合同 篇2

  一、案件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工作人员与第三人签订分包合同,判断该分包合同的效力是否及于建设方的主要依据为,该工作人员是否有权代表建设方并且是否以建设方的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

  二、案件来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xx)青民三(民)初字第2242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31号

  三、基本案情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包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建厂房车间一的土建及水电,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900,000元。同年9月25日,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厂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计107,900,000元(包括前述合同金额)。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刘甲承接五天实业公司新园区水电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5,897,554元,付款方式为保固期满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保固期为验收合格后12个月等。20xx年1月9日,刘乙在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内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该表格上载明:“工程名称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总包单位为一冶上海分公司,承包单位为刘乙作业队,承包范围为土建及安装总体,对外结算金额为81,500,000元,提取固定管理费2,100,000元,内部结算金额(含税)为79,400,000元,财务部意见中写明扣除税费2,603,886元”。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基于以上事实,现对贵公司支付徐泾厂房项目工程款作如下确认:1、贵公司支付至我公司银行账户工程款51,000,000元,2、贵公司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68,500,000元经三方确认后即为截止20xx年1月31日贵公司支付给我公司徐泾新厂房项目的工程款,三方财务据此入账”。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 五天实业公司发包给一冶集团公司的上述工程分项最晚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 20xx年6月26日,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水电工程)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保修期一年从质检站竣工验收开始”。该汇总表上由刘甲的代表张仲青签字。20xx年1月19日,刘甲申请工程款20万元,由刘继平作为经办人在用款申请单上签字。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月20日电汇昆山兴达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该公司于20xx年9月16日出具证明,表明其代刘甲收取工程款)。刘甲确认截止至原审起诉前,其共计收到工程款4,770,000元。 刘乙于20xx年11月17日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本人(刘乙施工队)承诺,本人以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于20xx年3月25日承接了旭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于20xx年9月23日承接了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徐泾新厂房工程,并承包该两个工程,因这两个工程而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对外欠款都由本人(刘乙施工队)承担还款责任。……5月本人(刘乙施工队)又承包了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世天威K7—1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现承诺尽快办理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所做工程的结算,并对因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中所欠的材料款和人工费等对外欠款承担全部还款责任。鉴于

  以上债务将给贵司带来诉讼风险,我愿将我本人全部财产(含股权)抵押给贵司,对以上债务的偿还提供还款担保,并配合贵司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包括我方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如贵司因以上债务导致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将由我全部承担”。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 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0月19日工商注册成立,一冶上海第一分公司于20xx年10月24日工商注册成立。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一冶集团公司曾用名。

  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所承建的涉案工程项目结算价经双方确认为6,400,000元。但对方只支付了工程款4,970,000元,余款至今未支付。故刘甲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xx年7月1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的标准)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审理中,刘甲表示坚持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不要求刘乙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无异议。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的结算,刘乙为项目经理,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且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表示第三人可确定工程款,因此刘乙可代表上述两公司确认工程款金额。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间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总共支付的工程款不会超过该金额,实际施工人领取的款项也计算入刘乙应得的款项,因此刘乙多结算给刘甲工程款有违常理。因此,刘甲应得工程款为640万元。至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与刘乙间的款项可另行处理。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支付143万元工程余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付款义务人逾期付款,理应承担利息损失。刘甲认为其承包的工程是在20xx年6月30日完工的,因此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次日起承担未付款之义务。因刘甲和刘乙就双方结算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予以约定,因此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20xx年7月1日承担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系争工程最后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结合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自20xx年12月29日开始承担利息损失。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甲工程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1,4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xx年12月29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审法院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就刘乙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因相关承诺只在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之间发生效力,并不能对外约束刘甲,故一冶上海分公司以此拒绝承担工程余款的支付义务没有依据。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工作合同 篇3

  二零xx年上半年我部门在公司各位领导的关怀指导下,在各部门的配合协作下,在部门员工的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完成了年前编制的预算部年度计划和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为了更好的完成今后的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炼精华。现在,我将过去半年部门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部门建设

  在目前的具体工作分配中,由张晓菲负责审核所有预决算并统筹规划部门工作,xx负责二期11层楼栋相关预算,xxx负责二期18层楼栋相关预算及零星工程审核决算,xx进行相关协助。其他部分预决算采取团队协作模式共同完成。前期让xx在预警中心施工现场熟悉施工工艺、流程,从具体的工程实务中学习知识,同时为公司后续的人才培养打好基础。

  部门注重职业素质的培养。要求部门人员积极主动地组织、完成工程预决算编制及工程成本控制任务,同时时刻关注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和进度,保证预决算工作的准确性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今年以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改善和进一步的完善,部门人员要积极适应这种情况,以公司的各项现行的规章制度和预算员的职业道德为准则加强工作责任感,及时做好自己的各项工作。服从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积极做好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在工作中,以大局为重,敬

  业爱岗,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做好本之工作之余,能服从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对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能认真对待,不推脱,不怠慢。科学、合理地利用时间,在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主动地协助其他部门和同事开展工作,完成好公司安排的其他任务。

  二、工作内容

  1、上半年我部门及时完成了xxxx楼装修预算编制及对量,促使xx局人员顺利入驻,并与施工单位结算完。

  2、完成了对整个xxx二期装饰材料的预算编制及工程量核对,与供货单位签订合同,目前外墙砖等材料已按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进场。

  3、完成了对xxx二期市政管网工程的预算编制及合同签订,达到工程进度即可开始施工。

  4、工程款支付手续和施工单位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奖惩手续及时办理。

  5、确定了xx公租房的装修标准并完成其相关预算编制及合同签订,目前xx公租房所在标段已全面展开施工。

  6、完成了xx局办公室改造的预算编制及合同签订。

  7、xx工程配套的垃圾站已完成预算编制和合同签订,达到工程进度即可展开施工。配电房预算编制及对量已完成,施工单位待定。

  8、xxx室外消防管网和绿化景观的预算编制已经完成,当前正在审核投标方报价书,不久即可完成合同签订。

  三、工作目标

  年前订立的年度计划,我部门已完成了上半年对应的工作。针对xxxxxx城工作的.展开,我部门年度计划的完成速度将相应加快。下半年部门人员仍需努力工作,并针对以下几点作进一步的加强和提高:

  1)保证预结算工作的准确性。这是预结算工作的前提,无论图纸签证等变更多繁复,我部预算人员需始终把准确性放在第一位。我部人员需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图纸、签证单等依据结算,并在现场检验实物复核签证单等的真实性及时效性。

  2)成本控制是始终不变的中心。预算编制过程中需多考虑各种材料、运输、施工工艺等可变动部分的价格,积极关注、认真考察市场行情,以最合理的价格编制各项预算。

  3)提高预结算工作效率。在保证工作准确的前提下,我部门需力争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各分项工程的预算编制、合同签订等必须走在工程进度前面。按照工作的轻重缓急合理分配时间,积极主动的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

  4)继续深入的学习预算专业知识,多积累与本专业相关的经验,多查相关的预算资料,做到活学活用,理论联系实际,真正把平时学到的东西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能够对预算真正做到精通。

  5)明确预算员的岗位职责,按照预算员的岗位职责做好自己的工作。加深对自己所从事岗位的职责的认识,尽快转变自己的观念。

  6)作为公司的员工,一切以公司的利益为重,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不做对公司发展和信誉有损害的事情。

  7)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在工作的时间,除了对自己的工作不断地深入学习外,还要不断补充自己的课外知识,充分利用业余的时间,使自身素质和个人修养不断得到提高。

  8)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扬个人优点,改正不足,扬长避短,争取更大的成绩,不断地完善自我。

  总之,在经营方针上坚持最高的收入,最低的支出。及时、准确、实事求是、把握住定额,控制量。有时遇到一些工作困难,主动思考、积极解决、及时汇报,争取公司的最大利润。

  四、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1、加强现场管理人员的成本控制意识,规范和完善现场资料,有利于我部门结算和成本控制。结算时,依据通常为竣工图和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单。施工单位在报送结算资料时,往往仅报送对其有利的部分,工程造价减少部分的资料只能依赖于工程现场的资料登记和记录,希望现场工程管理人员对这样的变更或签证能给予重点关注。

  2、树立全员成本控制意识。统一思想认识,把“一切为了效益”的意识深深地印在的脑海里。进行必要的宣传,诸如“建名牌工程,创最佳效益”等。使每一位员工都能把工程成本管理工作放在主要位置。

  3、提高专业素质,积极组织参与业务相关的技能培训。对于国家新推行的政策、法规、规范及时学习。

  下半年我部门将再接再厉,挖掘、发挥部门人员的潜在价值和能力,精细化管理。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为公司严把每笔工程资金的合理结算与支付关口,全面做好我部门负责的预结算、合同工作。发挥部门最大的作用,为公司的发展添砖加瓦。

工作合同 篇4

  一、领导重视 认识到位

  一年来,集团公司领导始终把做好“守合同重信用”工作做为一项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成立了以法人代表为组长,法律、财务、审计、生产、经营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合同管理领导组,明确分工,监管人员落实到位。把规范合同管理作为“守合同重信用”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把合同管理视为企业的生命和财富,把诚实守信作为企业发展之本。为此,公司主管领导不但每月都听取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汇报,还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利用各种形式来开展这项工作。对上级开展的培训班,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每次都派人参加。通过共同努力,全公司上下对这项活动的认识逐步得到提高,思想也得到了统一,上下齐心合力,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

  二、加强管理 制度到位

  为使“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能够健康有序的`进行,我们首先做到了组织健全,机构完善,分工明确,职责到位。我们设立了企管处、监察部、质量体系认证办公室,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我们还对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修订适合本企业、本行业特点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做到了有人负责、有据可查、有章可循,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三、注重质量 履约到位

  通过参加“守合同重信用”这项活动,“以质量求生存,以管理求发展”、“以诚取信、以信取誉、以誉取益”的企业经营理念在××公司已经形成,达到共识。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能够讲诚信、讲质量,认真履行每一份合同,在社会上、在用户中也享有良好的信誉,与用户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同时也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

  总之,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公司在“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我们还要正视存在的问题。比如:由于我们公司规模比较小,员工的素质参差不齐,"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开展还不够平衡,对重要意义还认识不足,管理也有不同程度的差异,这些问题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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