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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时间:2023-03-08 09:25:28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关于买卖合同【热】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买卖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买卖合同【热】

关于买卖合同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双方无异议签字后本合同立即生效。具体内容如下:

  一、 甲方优惠价批发给乙方天然缅甸翡翠38件,甲方保证全部天然缅甸翡翠A货。品名-规格列表如下:

  1.满绿纯透冰种翡翠如意挂件、规格:1.5x4x1.2cm=2200元

  2.冰种极品金黄红翡巧雕松鹤延年翡翠牌规格:10.5x6.3x1.7cm,重153g=4800元

  3. 冰糯紫罗兰正绿三彩翡翠观音摆件规格:20x21x5.5cm 约1800克=7200元

  4. 冰种飘花圆条老镯子规格:D=58MM 条粗11mm=5800元

  5. 清.翡翠望子成龙精工牌规格:4.2x5.2x0.7cm=3600元

  6. 湖水绿睛水冰种清透翡翠弥勒摆件规格:5.5x3x5.5cm 121g=4000元

  7. 翡翠冰种满绿正阳绿玉冲挂坠规格:L=4cm D=0.7cm=3000元

  8. 冰种清透睛水翡翠哪吒闹海大把件规格:4.5x7x3cm 142g=3500元

  9. 清.满绿正阳绿一路连升翡翠牌规格:4x5x0.8cm=8800元

  10. 冰玻种漂正阳绿福瓜翡翠挂件规格:60x40x6mm, 重32g=2200元

  11. 冰玻种三彩精工绝美A货翡翠鹰规格:6x5x1.6cm 重62g=6800元

  12.老坑玻璃种满绿起莹光翡翠如意规格:17x39x10mm,重10.1g=7100元

  13. 冰种紫罗兰黄翡、正阳绿三彩翡翠童子拜观音规格:18x16cm(不带底座)=8000元

  14. 缅甸A货玻璃种满绿起荧镶钻马眼戒规格:指圈17mm 戒面10·18·5mm 11g=9800元

  15. 冰种满绿厚实寿桃翡翠玉佩规格:5x3.5x1.5cm 55g=8100元

  16. 精美冰种翡翠三彩巧雕包罗万象摆件规格:9.8x7.5x7.2cm 392.6g=12000元

  17. 冰地老坑种满绿正阳绿A货翡翠精工如意牌规格:55x43x5mm,重24.3g=3200元

  18. 冰糯种正阳绿满绿节节高柱形翡翠平安牌规格:4.6x2x0.8cm3300元

  19. 冰种红翡双色巧雕王者归来规格:4.2x5.3x1.8cm=1500元

  20. 极品冰种透亮完美红翡马鞍戒规格:马鞍面2.8x1.5cm 圈口2.1cm,重12g=13000元

  21. 缅甸A货正阳绿冰种蛋面戒指规格:戒指内径20mm 蛋面1.5x1.2cm=5500元

  22. 冰种清透带正阳绿色根美工翡翠福禄寿大挂件规格:60x40x6mm,重32g=2600元

  23.满绿冰种正阳绿豌豆翡翠挂件规格:59x16x7mm=6200元

  24. 极品冰玻种金丝种老坑满绿帝王旋纹翡翠玉勒规格:H=44mm,D=9mm,重6.2g=7700元

  25. 冰种带菲飘花翡翠喜上眉梢玉佩规格:6x3x1.2cm 重31g=6300元

  26. 高冰种玻璃地飘绿翡翠弥勒挂件规格:4.5x4.5x0.6cm(不含金框) 重32g=5400元

  27. 冰种漂绿瓜翡翠挂件规格:6x4x0.6cm 重32g=2400元

  D=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买卖合同2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石材产品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产品质量要求:执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石材乃天然产物,石纹及颜色可能有差异,另附产品样品,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交(提)货地点、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________________种方式支付价款。

  (一)签订本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预付款)________________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20%),交(提)货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卖方违约责任:

  1、卖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方不能利用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2、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迟延交货超过________________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的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额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已支付的定金无权要求返还。

  (三)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________________天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共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卖方

  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日

关于买卖合同3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1,男, 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2,女, 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xxx0)徐民三(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特依法上诉贵院。

  上诉请求

  1、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xxx0)徐民三(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由贵院查清事实径行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案一审判决,定性不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该房屋买卖合同须由上诉人四人共同行为,且以被告黄某为主导。

  无论是合同的发起还是合同的履行(钱款往来)其中真正的主导应是上诉人黄某,而非上诉人谢某1。一审法院认为,谢某1始终代表四名上诉人,显然定性不当。

  首先,涉案房屋是以黄某母亲陶某所得动迁款项为大部分钱款所购置,且至今谢某1仍与妻子、岳父、母共同居住。从整个房屋买卖过程来看,是由黄某提出售房,并让谢某1陪同前往中介公司办理挂牌,之后与被上诉人的多次交涉,都由黄某出面,甚至被上诉人的两次付款均是由黄某收款(谢并不在场),且汇入账户也是黄某私人账户。而且,从被上诉人提供的一审证据(8月19日的电话录音)显示,谢某1在与被上诉人协商该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明确表示关于房屋买卖的问题“我回去也要商量”,足见谢某1不可能代表所有上诉人,他也自知无法代表所有上诉人。

  其次,从双方签订过的协议的签字人员来看,3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上诉人四人与被上诉人两人签字,3月11日签订的“协议”由除谢某1之外的三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两人签字,到了7月25日签订的“协议”则仅有谢某1一人与被上诉人两人签字,而恰恰是7月25日的“协议”遭到了其他三名被上诉人的一致反对。这就更有力地说明,谢某1从未代表过其他上诉人履行过任何法律行为

  再者,虽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四名上诉人的联系电话都为谢某1一人手机号码,但并不能表明谢某1就取得了其余三人的全权委托。仅填写谢某1一人手机号码,一则是为了便于进行及时联系,二则也只能说明,由谢某1作为联系人而已。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谢某1始终代表四被告与中介和原告进行房屋交易事宜的.协商,……”,故而推定谢某1就取得了代理权的原因之一,这显然是扩大了仅作为联系人的权利范围,并且也忽视了其余上诉人应享有的对房屋的处分权。

  二、7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系效力待定协议。

  7月25日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系中介制作,乃甲方谢某1与乙方朱某私下拟订。在甲方一栏仅有上诉人谢某1一人签字,其他上诉人当时并不知情,后来知晓该事后,明确表示反对,至今其他上诉人对该协议坚决不予追认。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上诉人认为,第一,上诉人谢某1根本不构成表见代理,不能代理其他被告作出该意思表示;第二,该协议违背了除谢某1之外三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且不予追认;第三,该协议并未生效,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故该协议不应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一审法院在该合同不具备形式要件的前提下,被上诉人也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其余三名上诉人授权于谢的情况下,仅以内心确认的方式,推定谢具备缔约的代理权,从而认定7月25日协议有效的理由之一是与事实不符,也于法无据的。

  至于上诉人黄某及其母陶某其女谢某2于8月8日前往交易中心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三名上诉人始终不予承认7月25日签订的“协议”的有效性,但迫于房屋产权证原件仍握在房产中介手中(现在房产证仍旧在房产中介处),三人是出于索要房产证原件的目的而前去,并非是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意思表示。退一步讲,若四人真是前往办理过户登记,当场得知仅仅修改合同中的过户登记时间,即能办理过户登记,当天马上即可进行修改,无须拖延。而事实并非如此。故一审法院认定四被告前往交易中心就是办理过户手续,并进一步推定三名上诉人用行为对7月25日之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认可及追认,显然不符合逻辑。

  三、约定违约金数额畸高,违约条款应为无效。

  上诉人谢某1与被上诉人于7月25日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若一方构成违约,则按照房价款的日百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该违约金条款无效。

  首先,7月25日所签订“协议”是由中介公司提供,合同解释应作对被上诉人不利解释。一审中,上诉人曾就提出被上诉人与中介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因被上诉人承诺若该房屋买卖成交,则由其单独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全部佣金。显然,该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其真正目的是针对上诉人而设定,不具诚实性。

  其次,3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及时得以履行,其责任因由被上诉人承担,因被上诉人钱款无法及时到位所导致。至7月25日,被上诉人钱款已到位,故向上诉人提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即7月25日之“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数额畸高违约金,显然是出于保护被上诉人目的,不具公平性。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9条,一再强调违约金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的违约金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当属无效,不应予以支持。

  综观本案,原系被上诉人由于无法按时筹措钱款履行合同,导致合同没有按时过户,系违约在先。上诉人之一谢某1在无授权情况下,仅一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延期过户协议,该延期过户协议应属效力待定,不应成为本案判决之依据。此外,本案涉案金额高达209万元,属争议额较大的案件,且一方人数众多并存在责任不一,涉及的法律关系又较为复杂,一审期间上诉人曾提出希望该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以便于法院更好的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然而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上诉人的建议,反而在还没有查明事实,又缺乏有力证据的前提下,并加以判决,导致上诉人一审败诉,并将面临将市值高达250万元的房屋近似无偿地转让于被上诉人。上诉人家中耄耋老人无不老泪纵横,茶饭不思,每每想至即将无处安老,悲痛欲绝。一审法院对于多处法律行为认定不当,故恳请二审法院,维护上诉人合法利益,依法予以发回重审或径行改判。

  上诉人:

  年 月 日

关于买卖合同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签订本合同,内容如下:

  一、质量标准:

  乙方所购甲方产品属于:定制产品。定制产品质量标准按照双方约定封样的产品质量指标执行。

  二、交货时间、地点:

  甲方应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产品送至乙方指定的送货地。

  三、收货与验货:

  乙方指定的:

  收货人1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收货人2姓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指定收货人代表乙方收货验货并签发《收货单》给甲方,作为双方甲方交货和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乙方在收货后_________日内自行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向甲方提出书面质量异议,逾期无书面质量异议,视为质量合格。如乙方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乙方应对货物进行封存,甲乙双方派员按约定的样品质量标准委托乙方住所在地质监部门进行质检,按质检提供报告结论解决。如检验质量不合格,乙方有权无条件退货。

  四、付款时间、方式:

  乙方应在收货后天内通过甲方提供的银行帐号用电汇或转帐的方式付清货款。

  五、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

  甲方如未按约定的交货期限和质量交付货物,每逾期一日,按应交付货物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天未交付货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按应交付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_____天未支付货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

  甲、乙方如发生争议纠纷,均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双方在本合同以及相关凭证上的签名和代表人,均为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传真件与正本一致,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买卖合同5

  甲方(卖 方): ,法人代表: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买 方): ,法人代表: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特订立如下合同,以便双方互相履行。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标准厂房出售给乙方,具体状况如下: 甲方与温州市龙湾标准厂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期为十年,从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租用地块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标准厂房(蓝田片)综合四区,土地占地总面积为9.775亩(折合6516.695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为1.275亩(折合850平方米)。

  第二条 出卖的总价款:

  甲方将该地块上系自己建造且合法拥有的附着物作价¥ 万元卖给乙方。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第一次付款: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 万元

  第二次付款:本合同签订十天内,乙方支付¥ 万元 。 第三次付款:

  第四次付款:

  注:乙方第一次和第二次付钱金额作为定金。甲方保证通过验收。

  如无法通过验收或验收日子拖延的,支付违约金(违约的约定是怎么样的'?还有如果甲方拖延过长,该怎么处理???)

  第四条 特别约定:

  1、债务明晰

  2、乙方应配合甲方到各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4、甲方配合乙方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第五条 该标准厂房交付后由乙方自行处置,甲方不得干涉。

  第六条 如遇国家建设需要被政府征用,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交付的情况,怎么约定违约责任?

  2、甲方收取定金,在规定期限内,标准厂房未能按期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怎么约定违约责任?

  3、甲乙双方不按本合同条文执行的,一切后果责任由违反方负担。并且,一方有权要求违反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法院受理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日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十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永存为照。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关于买卖合同6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标准厂房和使用配套场地达成如下协议,土地买卖合同范本。

  一、 基本情况:

  1、 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 ________号厂房______层,厂房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并配套场地______________平方米,按房产证为准。

  2、 土地使用权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实际年限按产权证。

  二、 厂房价格及其它费用:

  1、 厂房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总价(含人民币土地价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2、 土地使用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_______方每年支付给有关部门。

  三、 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 厂房总价分二次付清,签约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

  (1)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甲方把厂房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同时乙方在收到甲方厂房后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

  (2)其余房款应在甲方办妥相关产权交易后(以产权交易中心核发产权证之日为准)——日内一次性付清,在办理中产生的契税由乙方负责。

  2、以上付款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均可,如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厂房和土(转载自百分网,请保留此标记。)地总价的10%计;若甲方不能办理土地、房产二证,或将土地、厂房抵押给任何第三方,则售房合同无效,甲方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所有的购房款,并按厂房和土地总价10%支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合同范本《土地买卖合同范本》。

  四、 其他规定:

  1、 甲方在办理好产权证后再给乙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契税、工本费等由乙方负责支付。

  2、 乙方所购产权房可以自由转让或出租给其他方办业,但必须通知管理方,受让或承租方企业可以以本厂房地址进行工商注册。

  3、 厂房内土地属批租,厂区内按现有的设施配套使用给乙方,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简易棚及房屋,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搭建秘备的简易棚手续。

  4、 乙方所购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举办高污染的.项目。

  5、 乙方在所购房屋内组织生产、经营或生活必须遵纪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纳税,按其交付各项规定费用。

  6、 乙方使用的用电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予以协助办理,增容费用由乙方向有关部门按规定交纳。

  7、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过程后,则乙方有权支配和使用该厂房,甲方无权干涉。

  9、 本厂房的质量保修期为交付后一年内有效。

  五、 本合同主体及责任:

  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所系法定代表人,具有连带及担保责任)

  六、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执一份,房产管理局和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签名盖章): 代表( 签名盖章):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编辑

关于买卖合同7

  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总第187期)刊登的一个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是恶意或者误认出卖他人有形财产(动产、不动产)的合同。无形财产转让合同,如股权转让、知识产权转让、债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

  梁慧星关于合同法第51条的解释

  对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含义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我国法律承认物权行为。这里是梁慧星老师的观点。

  合同法与物权法是否承认了物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这个问题还是应回归立法本意,不应该按照个人好恶来解释。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同意梁慧星老师的观点。

  问题3: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关系如何?

  梁老师:让我们先看法律条文。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理解本条的一个"关键"是"处分他人财产"这个短语。你既然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也没有得到所有权人授予的处分权,那你就不能处分该项属于他人的财产。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不是出于"恶意",就是"误认"。"误认"即误将他人财产认做自己的财产。因此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是,没有处分权的人出于恶意或者误认而处分他人财产。第51条的适用范围非常明确,就是没有处分权的人恶意或者误认而处分他人财产,这样的合同当然是社会不允许的,应当被认定为无效,除非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得到了处分权。例如日本人买卖我国神圣领土,就是无处分权的人恶意处分他人财产,按照我们的合同法第51条肯定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其适用范围限于恶意或者误认出卖他人财产的合同。但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法院未能正确理解第51条的适用范围,误用第51条裁判处分权受限制的所有权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案型,及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案型。例如,夫妻一方出卖共有房屋,丈夫把共有房屋卖了,妻子起诉法院,有的法院就按合同法第51条判决出卖房屋的合同无效。实际上这样的案件,不属于第51条的适用范围,第51条规定的是处分他人财产,而本案是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不是处分他人财产。再如抵押人出卖抵押财产,好些法院都根

  据合同法第51条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实际上抵押人出卖抵押财产,不是处分他人财产,而是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只不过其处分权受到限制而已,不应该适用第51条。再有,国家机关及国家全资的事业单位,未经上级同意,出卖自己支配的动产不动产,有的法院适用合同法第51条认定合同无效。这就是说,合同法实施以来,我们一些法院任意扩大了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错误适用合同法第51条裁判本不属于第51条适用范围的案件。因此,最高法院制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目的之一,是要纠正这种错误适用第51条的实践,这就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创设了这样一个解释规则,当事人一方以合同订立之时对方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的买卖合同,最后不能履行,买受人不能得到标的物所有权,该怎么办呢?买受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选择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请特别注意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这样几类案件:(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没得到批准处分它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案型;(2)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案型;(3)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在付清价款之前转卖标的物案型;(4)融资租赁承租人付清租金前转卖租赁设备案型;(5)将来财产买卖案型。这些买卖合同,均属于处分权暂时受到限制的所有人(权利人)"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不是因恶意或者误认处分他人的财产,过去的一段时间,曾经被好些法院误认为无权处分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1条认定合同无效。现在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应当认定这些合同都有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可以称为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解释规则。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与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二者是什么关系呢?只要将两个规则进行比较就清楚了。合同法第51条适用于恶意或者误认处分他人财产的案型。恶意或误认出卖他人财产,而且是他人的有形财产,就是我们说的'动产和不动产。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总第187期)刊登的一个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是恶意或者误认出卖他人有形财产(动产、不动产)的合同。无形财产转让合同,如股权转让、知识产权转让、债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适用范围是,处分权暂时受限制的所有权人(权利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案型: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没得到国务院批准就处分其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抵押人没有告诉抵押权人就转让抵押财产;融资租赁承租人在付清全部租金之前转卖租赁设备;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在付清价款之前转卖标的物;还有就是将来财产买卖合同。这些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合同订立时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认定合同有效。如果最终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买受人选择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这里补充一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适用范围包括"将来财产买卖",什么是将来财产买卖?这种买卖,我想我们这里也该有,例如买汽车,到4S店去买汽车,特别是买高档车,与到旧车市场购买二手汽车是不同的。到旧车市场购买二手车,是看上那辆车买那辆车,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的某一辆二手车。到4S店买车与此不同,我们是根据4S店提供的产品目录订立合同,合同约定所要买汽车的规格、型号、颜色、价位等等,签定合同当时我们并未看见这辆汽车,这辆汽车不在签约现场,还在生产厂家的生产线上,还没有生产出来。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出卖人还没有购进这辆汽车,当然还没有取得这辆汽车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而是在订立出卖这辆汽车的合同之后,出卖人再去与生产商订立购买这辆汽车的合同。换言之,出卖人是先卖出(这辆汽车),后买进(这辆汽车)。这种先卖出的合同,就叫将来财产买卖合同。

  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还没有这种买卖合同。过去的教科书讲到一种关系叫"经销",我们经常讨论"经销"与"代理"的区别,所谓"代理"是代理人出卖被代理人的商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收取佣金,被代理人是出卖人,商品卖不掉或者卖亏了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只收取佣金,不承担任何责任。而"经销"就不一样,经销商是从供应商那里买进商品,再出卖给买受人,一个是买进商品的合同,一个是卖出商品的合同,当然是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赚取两个合同之间的差价,卖不掉或者卖亏了由经销商自己承担。区别代理和经销,代理是一个买卖合同,经销是两个买卖合同。

  我们过去所理解的"经销",是经销商先买进货物,再卖出这个货物。而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销商,如4S店,都是先卖出、后买进。因此,这个先卖出商品的合同签订时,标的物还不在经销商手里,出卖人还不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过去一段时间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就适用合同法第51条认定合同无效。因为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时,没有所出卖货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因此认定无效。这样处理是因为我们不了解现在的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将来财产买

  卖是最常见、最重要的一种商事交易,当然是合法的。因此最高法院制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适用于将来财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合同订立之时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肯定将来财产买卖合同有效,如果最后不能实现所有权的转移,由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追究违约责任。

  最后补充一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制定时,本来计划创设两个规则,一个是合同法第132条的反面规则(7月稿第4条),适用于前面谈到的前四种案型,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出卖自己支配的财产、抵押人出卖抵押物、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出卖租赁设备、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转让标的物;另一个就是将来财产买卖合同效力规则(7月稿第5条)。后来注意到两个规则内容相同,在征得学者同意之后,将两个规则合并为一个规则,即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 请同志们特别注意,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是非常重要的。最高法院解释合同法,制定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虽然都很重要,但没有太大的创造性。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创设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具有相当大的创造性性,弥补了合同法的不足,纠正了一段时间以来对合同法第51条的错误适用。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个解释出台后,最高法院出了一本《释义》,讲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时,说是修改了合同法第51条,造成不应有的混淆。

  问题4: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有效。但根据债的相当性原理,在权利人追认的情形,该权利人将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梁老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出卖他人财产,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得到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权利人不追认,处分人事后也没有得到处分权,则该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现在提的问题是,在权利人追认的情形,该权利人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问题提得非常好。按照合同法第51条规定,如果权利人追认,这个买卖合同就有效,因为权利人的追认,使原来的无权处分合同,变成了有权处分合同。买卖合同有效的结果,如果标的物是动产,则标的物一交付,所有权就移转,即发生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效果;如果是不动产买卖,则根据有效的买卖合同,就可以向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将该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在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同时,对无权处分合同进行追认的原权利人,其权利就消灭了。

  回到我们的问题:追认后的权利人将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呢?应当肯定,在这个买卖合同关系中,他没有法律地位,他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出卖人),也不是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只是因为他的追认,而使该买卖合同,从无权处分合

  同变成有权处分合同,从无效合同变成了有效合同。该合同履行的结果,买受人得到标的物所有权,他对标的物的权利消灭了。追认后的权利人,因权利消灭遭受的损害,应当由处分人予以赔偿,但这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他可以向法院起诉这个处分人,要求该处分人赔偿他的损失,这是另一个案件。

  最后概括一下,法庭于案件审理中,发现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时,是否需要将权利人纳入诉讼?如果该权利人进行了追认,法庭是否需要一并处理他对于处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我的意见是,不需要将该权利人纳入诉讼,法庭只是要求无权处分人提供权利人予以追认的证据。如果处分人提供了权利人予以追认的证据,法庭即据以认定权利人已经予以追认的事实,进而判决本案买卖合同有效;如果处分人不能提供权利人予以追认的证据,也不能提供处分人事后已经取得处分权的证据,则法庭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在整个案件的审理中,权利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第三人,仅可能是证人。权利人因追认而丧失权利,所遭受损失,应当另案起诉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

  问题5:在合同当中,第三人介入到合同关系,然后决定合同成立与否,是否打破了合同相对性法则?

  梁老师:法庭在审理合同案件中,查明出卖人既不是标的物所有权人,也没有得到所有权人授予的处分权,即认定属于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这时法庭并不主动寻找真正的权利人,更不去问他是否予以追认。前面已经谈到,他与本案没有关系,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本案诉讼当事人。法庭只审查这个买卖合同有效或者无效。审理中查明出卖人既不是所有权人,也没有处分权,法庭就要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如果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有效,出卖人主张合同有效,或者买受人主张合同有效,法庭就责令他出示证明合同有效的证据。按照合同法第51条,这样的证据,或者是权利人表示追认的证据(书证或者人证),或者是处分人事后已经取得处分权的证据(书证或者人证)。如果主张合同有效的当事人,举出了这样的证据,法庭就根据合同法第51条判决本案买卖合同有效,如果举不出这样的证据,法庭就判决本案买卖合同无效。法庭不必去寻找权利人,因为他不在本案法律关系当中,权利人的追认只不过是法庭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罢了,不发生第三人介入本案合同关系的问题。法庭审理的就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权利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第三人,如果权利人追认,其追认是法庭据以认定合同有效的证据。这样理解,符合立法本意。 请同志们特别注意,根据合同法创设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的立法目的和第51条的文义,应当肯定,是将权利人予以追认这一事实,和处分人事后取

关于买卖合同8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买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居间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___

  第一条目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完成二手车交易的相关事项,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当事人及车辆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二)乙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三)丙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2.执业经纪人_________

  执业经纪人证书号:_______

  执业经纪人身份证号: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四)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牌号:沪_________

  车辆类型:_________

  厂牌、型号:_________

  颜色:_________

  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_

  登记证号:_________

  发动机号码:_________

  车架号码:_________

  行使里程:_________

  使用年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_

  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_

  排放标准:_________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号:_________(征税、免税)。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________年____月

  车辆养路费交讫截止期:________年____月(证号_________)

  车辆保险险种:_________

  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_

  配置:_________

  其它情况:_________

  第三条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其中包含车辆、备胎以及_________等款项。

  过户手续费约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承担(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支付)。

  第四条定金和价款的支付、过户手续、车辆保管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按车价款_________%(≤20%)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作为定金支付给甲方。

  (二)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前,选择以下第(_________)项方式使用和保管:

  1.继续由甲方使用和保管;

  2.交由乙方使用和保管;

  3.交由丙方代为保管(车辆应存放于丙方指定地点_________,并由丙方和甲、乙双方查验认可)。

  (三)_____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将本车办理(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付给_________方(做好签收手续),由_________方负责办理手续。

  (四)自过户、转籍手续完成之日起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车价款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元),同时,____方付清过户手续费。支付方式:(现金□转帐□)。

  (五)自甲方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_________方应于____日内将有关证件交给乙方;车辆使用人或保管人应于____日内将车辆交给乙方(交付地点_________)。

  (六)_________

  第五条佣金数额、支付期限、方式

  本车成交的佣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其中:甲方支付_________元(大写______元),乙方支付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甲乙双方各按佣金的_________%支付给丙方;自过户、转籍手续完成之日起____日内付清余款。

  支付方式:现金□转帐□。

  第六条三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出卖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和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应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二)对转出本市的车辆,乙方应了解、确认买受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三)丙方应向甲乙双方出示营业执照、经纪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收取委托方的各项款项后应分别出具收款凭证。

  (四)丙方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转委托;并为甲乙双方保守商业秘密。丙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五)各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

  (六)_________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

  第四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甲方违约的,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乙方相应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丙方违约的,向甲、乙双方各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违反本合同

  第四条第4款,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违反本合同

  第四条第5款,延期交付的违约方应按延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_________元。

  (四)违反本合同

  第六条第1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无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乙方全部车价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

  (五)违反本合同

  第六条第2款,致使车辆不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的,本合同解除,定金不予返还,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

  (六)违反本合同

  第六条第4款,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丙方返还已收取的佣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七)违反本合同

  第六条第5款,致使出让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给守约方,守约方另有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八)_________

  第八条风险承担

  本合同签订后,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并实际交付前:

  (一)甲方使用和保管的,由甲方承担风险责任。

  (二)乙方使用和保管的,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

  (三)丙方代为保管的,由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它

  1.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民法典》、《____市经纪人条例》、《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2.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提供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丙三方和二手车交____市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执业经纪人(签名):_________

  执业经纪证书号: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买卖合同9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自有住房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座落在____县富路大街交通局院内_______号_______幢_______单元_______户的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计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以及储藏室一间计_______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甲、乙双方协商,上述房屋的成交价为人民币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已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甲、乙双方决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乙方将上述房屋价款分3次付给甲方,购房定金将在

  第三次付款时冲抵房款。具体付款日期、金额和方式如下: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乙方交伍万元整(50000.00元)给甲方;乙方在拿到甲方房产证且甲方提供过户材料后支付

  第二次房款计伍万元整(50000.00);在办完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且交房后,乙方再交余款。

  第四条甲方保证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有义务在10天内携带房产证原件、土地证原件或其他能证明本建筑为合法自有建筑的相关材料,协助乙方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若甲方不能提供本房产过户所需的合法手续,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交房款及购房定金,并赔赏乙方肆仟元(4000.00)。乙方有责任在拿到甲方提供的`全部过户材料的10天内去办过户手续,若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房屋实际交付之日前,根据有关规定应交付的与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煤气、供暖等)由甲方负责缴付;若甲方未按约定缴付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该房屋应由个人缴付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向原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结算。

  第六条该房屋转让时,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本息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等,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毁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毁约,应在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毁约之日起的两日内将双倍定金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价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____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任何一方逾期____日未履约的,视为毁约,由毁约方向对方支付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三的毁约金。

  第九条乙方愿承担房地产过户时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法律裁定。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在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不违背本合同上述条款原则的前提下,就本合同未尽事宜订立的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及补充条款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买卖合同10

  售车方:xx(以下简称:甲方)

  购车方:xx(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将一辆xx转让给乙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一辆(车牌号为:蒙xx)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将xx车转让价格为xx元(大写:xx)。

  2、支付方式:乙方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xx元(大写:xx)。

  第三条乙方应保证其对转让车辆享有完整的所有权。甲方在交付汽车时应当提供完整的车辆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汽车购置发票、使用说明、车辆行驶证等,并说明该车的现状。

  第四条乙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甲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乙方在购买该车后,负责车辆的维修,及相关规费的缴纳。

  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不得自己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车辆。

  第六条基于该车产生的一切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车辆交付前,其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车辆交付后所产生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等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生效。

  售车方(甲方):

  购车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定时间:xx年xx月xx日

关于买卖合同11

  第一、合同法规订中没有对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存在进行强制规定,即违约金不是买卖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违约金可以分为两种,即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在《合同法》施行前,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及条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属法定违约金,如1993年9月2日公布的《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等。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上述法律条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终止,该法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并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规定,故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得适用给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如何理解最高院就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批复。

  在这里小编觉得,最高院的批复是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原《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统一具体的计算标准,最高院法函[1994]10号首次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后又以法复[1996]7号、法释[1999]8号批复,两次调整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并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释[20xx]34号批复规定,将法释[1999]8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上述批复,源于原法律条例中有关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旧的解释就不能藉以为据,批复所依据的原法律、条例现已废止,批复的法律基础丧失,如仍按批复精神,在没有约定违约金时,参照人民银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将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第三、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适用问题。

  对违约金的适用,有法定的从法定,没有法定的,看合同双方有没有约定,如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则只能适用其他的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逾期付款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追款费用等。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法官应将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肯变更的再驳回其请求,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讼累。

  第四、逾期付款从应当支付价款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01523c13f78a6529647d53c4pn=2&x=0&y=1268&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cc0abef628b3bf147637dc23590ea3fc&sign=c7e566a1a0&zoom=&png=7950-&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买受人不自觉履行的,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才视为买受人违约。

  综上,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就不适用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应当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从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 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如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即使这两者均有合同约定,也存在着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因为这种重复计算实际上过分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法院很可能会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判令驳回对其中一项的诉讼请求。

  2、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主要为《合同法》,见附件一),准确提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主张。

  (1)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违约金,应向对方主张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执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规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可以看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原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为新的计算标准,实践中会经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往往不会约定合同履行期内的利率,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推算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或“应当”,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既然现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张仍适用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笔者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也许更适合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比如说,截止到起诉之日,违约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超过五年,按五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利息,则只能向对方主张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3)如果法律对此类合同未作相应规定,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同表述,确定不同的主张内容。即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约定欠款利息的,参照前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处理。

  3、合同双方只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这时,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对于是否能适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个人认为也是不能够适用的。因为该批复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针对“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而不是针对“未约定违约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有相应规定,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或逾期付款损失,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可要求对方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合同双方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这时,首先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确定款项应当支付的时间,之后,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同样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结论

  综上,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个人认为应当按照上述论述中述第三种情况以“逾期付款损失”的名义提起金钱孳息要求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二十四条第4款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六、相关法条

  (一)《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作者:杨佰林 京衡律师

  一、合同双方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只要一方不主张过低或过高,则依合同约定办。但应注意的问题是,如已经主张增加违约金后,又提出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选择增加违约金和主张违约金+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间,要进行权衡,何种主张更为有利。

  二、双方没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能主张违约金;存在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损失,照实赔偿。

  三、在既有损失,又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违约方还应承担违约金责任,该违约金应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限。即实际损失再加损失的30%,为总的赔偿额。

  四、在没有实际损失,只有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又分两种情况:

  4.1 预期利益可以计算的情况下。

  一般按预期利益的130%主张违约金,即预期利益再加预期利益的30%。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高于该数的部分,一般为对方所抗辩,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

  4.2 预期利益不能计算的情况下。

  在没有实际损失,预期利益也不能计算,但双方又有较高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按约定的违约金主张,就是主张归主张,如何判决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此时,守约方应坚持违约金的惩罚

  性,指出合同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要求法院全部支持。违约方一般会主张违约金过高,但证明过高的举证责任当然在该违约方,最终仍然会回归到合同如顺利履行对方预期可得利益的计算上来。

  上述违约金的计算,主线为:

  在既有实际损失,又有违约金约定,除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外,所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依目前合同法及其解释规定,除赔偿实际损失外,违约金以不超过因违约所造成实际损失的30%为限。

  没有实际损失,但预期可得利益可以计算的情况下,除主张赔偿预期可得利益外,所主张的违约金以不超过预期可得利益的30%为宜。

  相关法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违约金增加:填补原则】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为主。本条司法解释贯彻了该原则,即:1、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2、当事人增加违约金后,因为

  违约金已经可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因此如果在增加违约金后,又提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减少违约金的原则】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违约金过高的认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解析】

  本条同样贯彻了违约金主要功能是弥补当事人损失的原则。但与解释第二十八条不同的是,如果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减少时,人民法院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同时本条解释第二款对什么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规定,作为对司法实践中判定的标准。该条对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与最高院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

  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该司法解释规定仅是判断违约金过高的一般原则,该判断标准是以存在造成损失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造成损失的情况,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又如何判断?显然这一规定并不能尽量全面解决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2、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幅度。在能够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请求进行调整,调整到什么程度才算合理,这又是实践当中的一个难题。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司法解释实质上已经为违约金的调整规定了下限标准,即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是可以适当减少的部分,而适当减少后的违约金应当大于或等于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至于可以大多少,则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3、实际损失与预期利益。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包括预期利益。但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中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中的实际损失显然是不包括预期利益的。如果作此理解,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实际损失也不应包括预期利益。如果基于上述判断,则在考虑是否主张增加违约金时,须考量该主张与主张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间,何种主张更有利于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其实,实践中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意义之一在于可以避免其损失在举证上的困难。

  【法条链接】最高院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关于买卖合同12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标准厂房和使用配套场地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基本情况:

  1、 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

  (县)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_____支弄_____________号________号厂房______层,厂房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并配套场地______________平方米,按房产证为准。

  2、 土地使用权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实际年限按产权证。

  3、 厂房区域东侧在_______米内、南侧到_________米内、西侧到_________米内、北侧到__________米内。

  二、 厂房价格及其它费用:

  1、 厂房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总价(含人民币土地价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2、 土地使用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_______方每年支付给有关部门。

  3、 乙方在甲方园区内的`物业管理费每年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三、 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 厂房总价分二次付清,签约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

  (1)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甲方把厂房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同时乙方在收到甲方厂房后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

  (2)其余房款应在甲方办妥相关产权交易后(以产权交易中心核发产权证之日为准)6日内一次性付清,在办理中产生的契税由乙方负责。

  2、 以上付款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均可,逾期交款处以滞纳金按银行利息的二倍,如乙方逾期超过三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厂房和土地总价的10%计;若甲方不能办理土地、房产二证,或将土地、厂房抵押给任何第三方,则售房合同无效,甲方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所有的购房款,并按厂房和土地总价10%支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四、其他规定:

  1、 甲方在办理好产权证后再给乙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契税、工本费等由乙方负责支付。

  2、 乙方所购产权房可以自由转让或出租给其他方办业,但必须通知管理方,受让或承租方企业可以以本厂房地址进行工商注册。

  3、 厂房内土地属批租,厂区内按现有的设施配套使用给乙方,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简易棚及房屋,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搭建秘备的简易棚手续。

  4、 乙方所购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举办高污染、高用电量的项目。

  5、 乙方在所购房屋内组织生产、经营或生活必须遵纪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纳税,按其交付各项规定费用。

  6、 乙方使用的用电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予以协助办理,增容费用由乙方向有关部门按规定交纳。

  7、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过程后,则乙方有权支配和使用该厂房,甲方无权干涉。

  9、 本厂房的质量保修期为交付后一年内有效。

  五、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执一份,房产管理局和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签名盖章): 代表( 签名盖章):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关于买卖合同13

  上诉人:于某,女,xxx年7月28日生,汉族,##软件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市##区##镇6号楼4单元602号

  被上诉人:蔡某,男,1xxx年5月5日生,汉族,北京##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是海淀区##镇##号楼##单元##号

  上诉人因蔡某诉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平区(xxx1)昌民初字第##号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认定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于某应承担个人所得税的事实是错误的。

  首先,要查清本案的事实部分,我们需要了解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居间公司之间就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一系列细节约定。xxx0年8月21日上诉人通过鑫尊置业居间公司和被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上诉人多次反复向居间公司和被上诉人核实税、费项目,得到肯定的答复是,卖方只有一套房产,并满五年,不存在个人所得税,并且居间公司经纪人国红吉亲笔列出清单(证据四),及上诉人对国红吉做的录音证据三,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二)项关于出卖人承担的税、费中都清楚的表明,出卖人应该承担的税费中不包括“所得税”,也就是讲,不会有个人所得税发生,这是出卖方以及居间公司给买受人的真实的意思表达,上述证据足以让买受人相信,买卖合同中时产生的所有费用中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在此信任的基础上,买受人在第六条(四)项买受人愿意承担出卖人应当承担的税、费这一项的约定下,买受人愿意承担的税、费就是第六条(三)项下指明的第8项“契税”,和第六条(二)项下指明的第9项“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这才是上诉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达,也是买卖双方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达成合意的前提条件之一,也不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该份《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关于税、费相关规定第(一)项之所以用罗列的方式清晰的表达所有应该缴纳的税、费,并在(二)、(三)项缴纳义务主体栏中通过填表“√”或“×”的形式约定清楚,就是为了防止合同出现歧义,如果关于“个人所得税”真的如被上诉人所言,应该有上诉人缴纳,那签订合同时就应在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一栏中通过填表打“√”的形式写清楚。通过对上述买卖双方意思和语境的分析,以及相关证据的佐证,可以清晰的.看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深入调查签订合同的背景和了解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错误的机械套用《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条款,做出错误的裁判。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日期应该从xxx0年10月26日起算至xxx1年2月9日房屋实际过户之日止是错误的。我们认为在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上诉人有理由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真实情况是,xxx1年10月26日下午,交易双方和中介在昌平建委开始办理过户手续时,中介拿出一些过户材料要求卖方签字,卖方拒绝签署《满五年唯一生活用房证明》,并借口上厕所,离开过户大厅,后始终没有出现,当天无法完成过户。10月至11月,买方多次催促中介(国红吉)解决问题,并曾到中介店找中介协商,中介说卖方应当签字,不应该产生个税,另外签署合同时,中介讲,如果有清单之外的其他税费,中介会承担,因此,买方没有同意支付个人所得税。xxx1年11月11日卖方在明知买方已经交付一半购房款,并将另一半购房款汇入卖方账户的情况下,为了获取不法利益,隐瞒不止一套住房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真实事实,采取欺骗手段,骗骗取中介和买方的信任,称其房屋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促成交易的目的,至此引发矛盾后,卖方不是采取积极的方式解决矛盾,而是通过律师来歪曲合同签订的原意,蒙骗一审法院,骗取违约金和律师费达13万多元,而一审法院根本没有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真实交易意思,且没有认真分析研究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草率做出错误判决。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卖方诉请的违约金是五万二千一百六十二元五角,而律师费却高达8万元。在中国,当事人为了5万多元利益,却承担8万元的律师费案件是不是就这个案件出现了。而且一审法院根本没有考虑到案件背后的真实交易情况,做出极其荒唐的判决,本案的判决结果,我们认为完全是一起卖方恶意不履行合同,律师参与挑起诉讼,法官极其不负责的草率错误判决。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约的事实有结婚证、《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公积金贷款补充协议》、查询单、详情单、收条、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我们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诉人有任何过错,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清晰的知道,在本案的交易过程中,上诉人始终积极严格履行合同交易义务,并完成了高达162.5万的付款义务,(其中50%首付款按时付给卖方,剩余50%尾款也通过资金监管方式按时汇入卖方账户),其主客观善意交易非常明显,上诉人如此善意行为,不可能也不会为了4400元的个人所得税而使自己产生无法过户的风险,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做出错误的认定。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做出错误判决。我们认为在违约责任没有划清的情况下就适用《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上诉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是积极和善意的,由于被上诉人的欺骗行为,为了促成交易,才导致过户失败,责任不在上诉人。同时关于律师费一节,一审法院适用第九条(四)出卖人或买受人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除了依据本条前三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因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但赔偿的律师费不应当超过房屋总价款的5%),如一方违约导致上述交易无法完成的还应赔偿守约方向居间人支付的佣金。且不讲该条款是格式条款,有违公平诚信的原则,显失公平。但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守约方因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我们先不论到底谁是守约方,该条被上诉人主张的债权是多少,我们在判决书中并没有看到,实际也不存在有债权的事实,xxx1年4月8日上午 11时,回龙观法庭民事案件开庭笔录第三页第五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已经明确请求变更了诉讼请求,变更的结果是被上诉人主张违约金48750.00元、律师费8万元。这和主张债权没有任何关系,何来因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的判决,且律师费开庭时被上诉人并没有发生,是事后补证的,应属无效证据,这点从一审xxx1年4月8日开庭笔录第10页倒数第三行法官的问话中能得到印证,法官:“律师费必须要先交”,否则法院无法支持” 。但是一审法官还是错误的支持了无效的证据。律师费的诉讼,我们认为也是被上诉人和律师合伙串通,试图通过法院错误判决达到骗取律师费的目的,从整个庭审和上诉人交易的主观目的性都可以看出上诉人的恶意。

  最后,在一审判决书第二页第二面倒数第9行,法官也作出了错误的表述,“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原告蔡某”,而实际情况是“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被告于某”,第一页第二面第13行,原告的诉求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1675.00元”,而在第三页第一面第9行判决“被告人于某给付蔡某违约金52162.50元”,连关键的金额都搞错了。可见本该严肃的判决书,从认定事实、证据采信、到适用法律到判决书的表述都出现了严重的错误,是一份典型的畸形错误判决。

  人民法院的审判应该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从一审法院这份漏洞百出的判决书上,法官的随意性可见一斑!这样的法官执法,其公正性能令人信服吗?法治国家的目标能实行吗,一次不公的裁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

  年 月 日

关于买卖合同14

  订立合同双方:甲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本次买卖所涉及的`物资名称、种类、规格、单位、数量甲方在____省____市朋口镇火烧炉劳动教育基地存放废旧钢模板和其它废旧金属(不包括机具设备),数量以过磅后的实际重量为准。

  第二条物资单价及总价甲乙双方同意按2300元每吨单价交易(此单价为甲方所得净价),结算总价单价(2300)215;总重(吨)

  第三条交货方式

  1.交、提货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必须在约定期限内将所交易的全部物资提走。

  2.交、提货地点:____省____市朋口镇火烧炉劳动教育基地3.运输及装卸方式:乙方自定,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计量方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计量地点进行过磅计量(____市朋口镇胶合板厂)

  第五条预付货款根据双方协商一致,协议鉴定当日,乙方需一次性支付甲方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甲方在乙方支付全部货款后将预付款全额返还乙方。

  第六条货款支付方式根据双方协商一致,采取现货现款的结算方式,每次计重后乙方及时向甲方支付现金货款后方可将物资运走。

  第七条运输及拆、装、卸等费用承担运输及拆、装、卸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延付货款或不执行协议约定内容,对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偿付甲方单车货款15%的违约金

  2.甲方如不执行协议约定内容,甲方应据实偿付乙方车辆租赁费及人工费。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协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申请当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协议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协议,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互相换文或另订协议,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指定代理人签章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定效应。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次交易完成后自行废止。

  甲方:乙方:

  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买卖合同15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xx,女,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xx,女,略

  原审第三人:福州市xxx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略

  上诉人因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江区人民法院xxx1年12月19日做出的(xxx1)台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xxx1)台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不得转让诉争诉争房屋”是错误的,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依据国务院xxx5年5月11日转发的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第七条“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规定,认定原告不得转让诉争房屋,该法律适用错误。

  庭审中已查明xxx0年10月8日,上诉人申请按揭贷款30万元,付清了诉争屋全部购房款, xxx1年4月15日上诉人与开发商福州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诉争房的交房手续,,说明上诉人已付清该房屋全部购房款,该诉争屋已竣工交房,只是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上诉人的情形并不完全适用七部委的工作意见。

  即使适用七部委《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第七条之规定也只说明上诉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说明原告不得转让诉争房屋更不会因此而影响合同效力。

  二、(xxx1)台民初字第xxx号民事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约定于诉争屋“甲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出后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该条款属附生效条件的条款,且所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时附生效条件的。目前,原告尚未取得诉争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条件尚未成就,故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尚未生效。”与法律规定及事实不相符。

  所谓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而结合该条款全部文字内容可以看出该条款只是对于双方的履行手续和工作日做相应的补充约定,并未对该条件成就与否的法律后果做说明,即没有约定所附条件如果成就或不成就对协议效力有何影响,因此不能认定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 另外,从房屋买卖合同整体内容来评判,该条款作为补充条款只是就双方合同的'履行责任做进一步具体明确的约定,买卖双方对于房屋产权及交房责任在第三章违约责任当中已做具体约定,不需再另设限制性条款。

  即使该房屋买卖经纪合同依照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被上诉人在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签订当天交纳定金1万元以后未按合同约定的xxx1年6月21日18:00前再履行付款义务,第三人遂于xxx1年7月2日、7月11日、7月19日发函通知被上诉人履行义务,但被上诉人没有支付定金,该事实已得到一审法院确认。合同不履行属于被上诉人的过错,属于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因此,应认定合同条件成就、合同有效,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符合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三、(xxx1)台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认为“认定被告构成违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则于法无据。”与法律规定及事实不相符。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在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第十八条中明确约定,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甲方等同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给乙方等同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被上诉人在交付1万元定金后不再履行付款义务,说明被上诉人擅自变更合同,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定金数额为51万元,违约金的数额等于定金数额也应为51万元。定金数额仅作为双方确认违约金额的一种计算方式应适用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而非适用定金有关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实际定金数额1万元。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使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数额按照实际交付定金数额1万元来赔偿也是无法补偿给上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一审法院即没有考虑上诉人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未考虑因被上诉人迟延不履行合同近半年的时间福州房价打折降价而给上诉人造成的房价下跌损失。被上诉人在明知上诉人预期获利情况下仍拒绝履行合同,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照购房总价103万元的20%支付206000元的违约金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及给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依照双方买卖经纪合同中二十条之规定,被上诉人自xxx1年6月22日起逾期未付款直至上诉人xxx1年9月19日书面通知被上诉人解除合同时止应按成交价款每日万分之三向上诉人支付滞纳金27810元。

  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事实,特上诉来贵院,请依法裁判。

  上诉人:

  xxx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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