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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2)

时间:2017-09-02 09:25:26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位置及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计算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采用的节能措施、指标见附件三。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间】【位】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4、

  除上述购房款外,其他由出卖人代收的费用项目按以下标准、时间收取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间】【位】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双方可在附件六另行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任何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含买受人向银行按揭贷款部分的本金及已支付利息,下同)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但共有分摊部分面积增加超过其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如属预售商品房,买受人应当按时依约定将房价款存入到指定的银行预售款监管帐户上。监管帐户应当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报的一致。

  监管银行:

  监管帐户: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

  3、其他方式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在出卖人书面催告 日后仍未支付应付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 交付条件与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

  3、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

  4、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按逾期交房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同意接收,出卖人支付买受人( 币) 元违约金。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的;

  2、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项和第七条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下列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及形状、朝向;

  (2)变更小区总体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备设施;

  (3)变更房屋节能措施及指标;

  (4)

  (5)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不退房。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 合理补偿。

  第十一条 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