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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买卖合同「最新」

时间:2021-02-22 08:45:21 买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煤炭买卖合同范本「最新」

  以下CN人才网小编为大家提供了最新煤炭买卖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煤炭买卖合同范本「最新」

  煤炭买卖合同范本一

  甲方:******煤矿

  乙方:********公司

  为了搞好煤炭的购销工作,本着友好合作和维护双方利益精神,经甲乙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 交货方式

  1、 乙方到甲方煤场提货,乙方自行解决运输问题。

  2、 方须按甲方的要求提货,保证甲方煤场不积压,以不影响甲方生产为准。

  二、 煤炭质量要求(以甲方化验数据为准)。

  1、 发热量5400以上。

  2、 挥发份22%以上。

  3、 灰份26以下。

  4、 全水分6%以下。

  5、 如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在提货时,应及时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 价格及金额

  1、 基价210元/吨,另加税收及各中费用约计43元,合计253元。

  2、 其中税收及各中费用43元,由甲方带收带交。

  3、 价格实行以自然月为一个价,如有变化,甲方需于当月25日或25以前告知乙方下月煤炭价格的调整情况。

  4、 提供地方规定价款的增值税发票,基价200元,另加税率13%。

  5、 提供资源补偿费相关凭证。

  四、 付款方式

  1、乙方采取预付款方式,每次向甲方预付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然后甲方发货,甲方不赊销。

  2、甲方收到乙方煤款后,开收据交付乙方,以备记帐和结算之用。

  五、 数量计量

  1、甲方电子磅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2、有疑问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若与国家有关法律相左,按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八、合同期限:自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

  九、合同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工商部门仲裁。

  十、 合同一式3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1份。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20**年*月*日

  煤炭买卖合同范本二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

  为了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充分协商,依据《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就购销进口电煤,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品种、产地、质量、数量、运输方式、装载港

  1、品种:动力煤;

  2、产地:印度尼西亚;

  3、质量规格: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5500卡/克以上

  硫分(st,d)≤1%

  空干水分(mt)≤14%

  空干基挥发份(var)≥35%

  空干基灰分(ad)≤14%

  4、数量:____万吨/月,年为12个月X____=____万吨;

  5、合同期限:该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算,有效期为________个月;

  6、运输方式及数量:船运输,________吨/次;

  7、装载港:____________

  8、卸货港:中国________港口

  第二条 收货人名称

  收货人名称:

  第三条 交货时间

  合同签定后,甲方接到乙方的全额付款保函(按甲方指定银行),经银行核实无误之日起,第一船煤炭在甲方向乙方开出履约保函之日起35(+、—5)天内发到乙方指定港口。以后按乙方每月的定货量连续装船发运至目的港,直至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供货总量。

  第四条 价格

  煤炭结算单价=到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1)到岸完税价:________元/大卡(不含港杂费)。即货物到港前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负担。货物到港后,卸船及卸船后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2)质量调整价格:

  1实际交付货物的总热量值在5500(卡/千克)的基础上±100(卡/千克)为正常;如果实际交付货物的总热量值高于5600(卡/千克)时,调整价格为:实际发热量(卡/千克)-5600(卡/千克)×________元(溢价);如果实际交付货物的总热量值低于5400(卡/千克)时,调整价格为:实际发热量(卡/千克)-5400}×________元(罚款)

  2干基全硫每超出标准规格(1%)0.1%减________元,最多不能超0.2%,否则可拒收;

  3当结算验收全水分超过规定标准(14%)时,实际结算数量=卸货港海关商检重量证书吨数×{1-(实际收到全水分-规定全水分)%};最多不能超15%,否则可拒收;

  3)煤炭市场价格有变动时,要求变动方必须提前2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共同商定新的价格。

  第五条 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正签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银行开出可分批装运、分批结算的10万吨数量总价款的《全额付款保函》。甲方接到乙方的《全额付款保函》经银行确认。

  2、接到乙方付款保函经银行确认无误后。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具2%履约保函给乙方(5万吨的总价款的2%)。

  3、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全额付款保函》后35(+、-5)天内第一船货到达乙方指定港口,并出具ccic等独立的国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给乙方;

  4、货船到达目的港,甲方凭海运提单、印尼ccic等独立的国际公证机构出具的重量和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结算已到货全部货款的70%。乙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付款,以保证甲方及时办理完税手续。

  甲方办理通关完税手续 及中国ciq商检的检验。乙方银行凭中国ciq商检的检验报告及发票,3个银行工作日内付清本批次剩余30%货款。

  5、每月乙方在接到甲方第二船货物已装船的传真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将下个月的10万吨数量的总价款开具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全额付款保函》,以保证甲方连续发货。

  第六条数量、质量验收标准

  货物到港后依照中国ciq商检的检验报告的热值作为计算的依据,作为付款的质量和数量的最终依据。

  第七条 货物装卸

  货物到达港口后应该在船主的指定时间(________吨/天)内将货物装卸完毕。如果由于乙方卸货造成的延误,乙方应该赔偿船主的滞期费。

  第八条 船次通知问题

  甲方应在货物到港前至少5个工作日以传真和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

  第九条 违约条款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按符合本合同(一)质量要求的煤炭供煤。如甲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需赔偿乙方总货款2%的经济损失;如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乙方需赔偿甲方总货款2%的经济损失。

  2、船舶靠港,甲方将货权转移给乙方后,货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能按时付款,甲方有权处置货物,并将所得款项抵冲垫付货款及相关费用。

  3、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如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滞期,其费用由甲方负责;如果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滞期,其费用由乙方负责。由此导致发生的货轮延滞费用和码头停泊等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其费用由责任方与船主协商解决。

  4、以下情况视甲方违约,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赔偿

  1)货物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到达乙方指定卸货港交货;

  2)货到目的港后,经ciq检验报告复检,未能达到本合同所签订的数量(允许±10%)、质量约定指标。

  5、以下情况视乙方违约,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赔偿

  1)双方正签合同后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开出甲方指定银行的《全额付款保函》给甲方。

  2)每月甲方发第二船后,乙方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及时将下个月10万吨发货的总价款的《全额付款保函》开给甲方。

  3)除人力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船舶卸货时间为每天________--________ 吨(标准卸货比率),如果船舶提前到达卸货,则甲方应提前3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如果船舶晚于卸货期到达,卸货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迟延的时间。卸货时间从船舶停靠卸货码头后6小时计算(船舶等待潮水的时间不计为卸货时间)。否则由乙方原因造成的滞船费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 不可抗力因素

  由于发生如下原因造成甲乙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发生(如战争、罢工、火灾、洪灾、地震等),并且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合同履行受阻,甲乙双方均可免责或适当履行合同,在不可抗力期间内,双方可以暂停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交付货物的义务,不会受到惩罚。如果暂停时间超过1个月,另一方有权选择取消货物的交付。一旦发生以上所述不可抗力的`情形,阻碍或延误了合同的履行,受影响方应以传真和邮件的方式尽快通知另一方,在此种事件发生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将相关事件的细节告诉另一方并提供文件证据证明,证明该事件的不可抗力造成的。

  第十一条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主张方当地法院诉讼。

  3、本合同有效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传真件与原件有同等效力。

  5、自双方确认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供货方(甲方):(盖章)________ 购货方(乙方):(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买卖合同范本三

  买受方:

  出卖方:

  根据当前煤炭市场行情,经双方协商,由出卖方供给买受方电煤,签订此合同:

  一、发站、到站、合同数量、交货方式、煤种和质量要求:

  1.发站:到站:

  2.供煤数量:

  3.交货方式:出卖方代办铁路运输,到厂验收交货。

  4.煤质: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简称热值)≥大卡/千克;全水分Mt≤8.0%;全硫St,ad≤2.0%;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12-20%。

  二、价格和计价结算:(房屋维修合同)

  1.煤炭按到厂验收热值计价,热值≥4500大卡/千克;

  月发运量≥5000吨,含税到站基价元/千大卡(不含石长铁路运费);

  月发运量≥5000吨,含税到站基价元/千大卡(全部煤量);月发运量≥7500吨,含税到站基价元/千大卡(全部煤量);月发运量≥10000吨,含税到站基价元/千大卡(全部煤量);

  单批次热值低于4500大卡/千克,每降低100大卡/千克减基价1元/千大卡,单批次热值低于4000大卡/千克按低质煤结算。

  2.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在12%-20%为正常值。Vdaf36%-38%,以36%为基数,每上升0.1%减0.1元/吨;Vdaf>38%,以38%为基数,每上升0.1%减0.3元/吨;Vdaf12%-8%,以12%为基数,每下降0.1%减0.1元/吨;Vdaf<8%为基数,每下降0.1%减0.5元/吨。

  3.含硫St,ad≤2.0%为正常值。St,ad2.0%-2.5%,以2.0%为基数,每上升0.1%减2元/吨;St,ad>2.5%为基数,每上升0.1%减4元/吨。

  4、机械采样和抽查的计价结算方式:

  符号△Qmax定义:单批次业煤各检验样之间的最大热值差。

  (1)当△Qmax≤大卡/千克,以机械采样热值作为结算依据。

  (2)当268<△Qmax≤650大卡/千克,以两个人工抽查样热值算术平均值,再与机械采样热值算术平均作为结算依据。

  (3)当650大卡/千克<△Qmax≤1000大卡/千克时,按各检验样最低热值结算。

  (4)当△Qmax>1000大卡/千克时,按种检验样最低热值减去△Qmax的20%后的热值结算。

  (5)当△Qmax>1000大卡/千克,且各检验样最低热值≤3000大卡/千克时,拒付煤款,仅支付国铁运费。

  挥发分和硫等指标根据热值主指标取舍进行参与计价结算。

  5.煤炭以到买受方轨道衡计量(不计算运输损耗)和采制化验数据为结算依据,结算原则上不调水分,按化验批次分批进行结算。买受方进行验收时,出卖方可向买受方提出书面申请共同取样封存。在对买受方的化验结果有异议时,出卖方应于一个月内向买受方申请复核共同委托威机构重新进行检验,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6.出卖方自铁路货票开出之日起30天内凭增值税发票和铁路大票到受买买方办理吉算事宜(两票结算)。因出卖方原因逾期结算所导致的损失,买受方概不承担责任。

  三、低质煤的界定和结算处理方式:

  (一)低质煤是指区别于惨杂使假但单批热值低于4000大卡/千克的进厂原煤。

  (二)结算处理方式:

  1、3800大卡/千克≤单批热值<4000大卡/千克,以4000大卡/千克为基数,每降低100大卡/千克减基价3元/千大卡;

  2、3500大卡/千克≤单批热值<3800大卡/千克,以3800大卡/千克为基数,每降低100大卡/千克减基介4元/千大卡;

  3、3000大卡/千克≤单批热值<3500大卡/千克,以3500大卡/千克为基数,每降低100大卡/千克减基介7元/千大卡;

  4、单批热值低于3000大卡/千克,按含税到站基价30元/千大卡结算;

  5、单批热值低于2000大卡/千克,买受方拒付煤款。

  四、掺杂使假煤的界定和处理方式:

  (一)掺杂使假煤的界定:下列情况都属于掺杂使假行为:

  1.宏观上看使假煤为石头、泥土。2.在车厢底部、四周以及采样头难以到达的基他位置装劣质煤或掺装煤灰、矸石等杂物。3.利用机械采样设备的特点,采取劣质煤和优质煤分层装、劣质煤多装、优质煤少装等方式装车;4.矸石(直径大于50mm)含量大于5%。

  煤车到厂验收时,买受方电话通知出卖方,出卖方可以派代表参与现场采样监督,出卖方代表应在60分钟之内到达现场并签字确认;如发现煤质掺杂使假现象,出卖方代表必须到达现场并签字确认。出卖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或到达现场拒绝签字的,以买受方经办人员登记的情况为准,由此原因产生的一切其他费用(如延时费等)由出卖方负责承担。

  (二)结算处理方式:

  1.对掺杂使假的情况买受方拒收该批煤车,如出卖方要求卸车,拒付该批车煤款,由出卖方承担全部损失,买受方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2.凡属于拒付煤款范围的,一律将该供煤单位录入国电发电有限公司煤炭供应单位黑名单,出现两次此类使假情况,立即解除原煤炭供应合同并不得再与该煤炭供应单位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五、合同履行地为买受方所在地:合同执行时间:2016年01月01日至01月31日。出卖方发煤时须告知买受方发货站点及发运量。结算价格执行起止时间以铁路货票日期为准。

  六、其他约定事项:

  1.在合同执行期内,由于买受人生产及库存等原因通知出卖人停(缓)发运的,出卖人应予以配合,并不得因此而产生异议;妯出卖方合同量兑现后,买受方可视情况通知追加发运量。2.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3.如因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申请益阳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七、特别说明:

  本合同文本由买受人提供。在签订合同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对合同条款予以解释或说明。合同一经出卖人签字盖章后视为出卖人对合同条款已充分理解,并不得以格式合同为由进行抗辩。

  买受方:出卖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黎鹏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纳税人登记号:

  签订日期: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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