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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贷款合同

时间:2022-10-20 15:55:08 借款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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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贷款合同范本

  动产质押是设定在动产上的担保权益,动产质押贷款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阅读!

动产质押贷款合同范本

  【范本一】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附详细质物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1)质物名称:_________

  (2)规格: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

  (4)帐面价格:_________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质押率为_________%,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大写)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_________。

  第四条 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_________元整。

  第五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_________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_________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_________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6)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_________。

  第十三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_________份。(略)

  如果合同当事人为公民或非法人单位,应由该公民签字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范本二】

  动 产 质 押 合 同

  合同编号: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质权人(全称): 出质人(全称): 为了确保质权人与 (下称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名称及编号) 借款合同 (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为质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 ,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 。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质物

  1、出资人同意以 出质。上述质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 , 该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质押物暂作价(币种及大写金额) ,其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 出资人承诺

  1、出资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2、出资人对质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质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质物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监管或者隐蔽瑕疵等情况。

  5、出资人如实告知拖欠税款、质物已设定抵押等情况。

  6、出资人已就本合同项下质事宜征得质物共有人同意。

  7、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 (1)出资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2)出资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3)出资人销售、使用库存产品。

  8、质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第五条 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 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1、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质物的相关权利证明及保管所需要资料交付质权人保管;质权人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出质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相关登记证明文件正本由质权人占管。

  2、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和借款人共同保管质物。质权人可以自行保管,也可委托第三人保管,由此支出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3、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赠与、转让、抵押、对外出售和使用。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物的,必须在不低于约定质押价值范围内补充或者更换同等价值质押物。

  4、质权存续期间,质物毁损、灭失、被征用等,质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质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质权存续期间,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物毁损或者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物的价值或者提供质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七条 质权的转让

  质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质权。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质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债务人、出质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债务人、出质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质物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非因质权人原因,质物毁损、灭失、被征用;

  (7)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恢复质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8)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9)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质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质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质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3、出质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提供物的担保,质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该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4、出质人以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债务人与质权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质权人确定。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

  1、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已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质物。

  2、出质人应当及时接收质权人返还的质物。出质人不接收的,质权人有权提存质物,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未及时接收质物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出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 %向质押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以及质物存在共有、争议、已设定抵押、隐蔽瑕疵或者被查封、冻结、监管等情况;

  (3)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质物或者办理登记; (4)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质物;

  (5)未按质权人要求恢复质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2、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失的,出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出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因质权人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的;

  (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出质人书面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怠于行使的。

  第十一条 费用承担

  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二条 解除权异议期

  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出质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质权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出质人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1、出质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质权人 份,出质人各 份,效力相同。

  出质人声明:质押权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质权人(签章) 出质人(签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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