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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嘉县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

时间:2018-02-12 13:18:47 我要投稿

获嘉县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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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嘉县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70条

  1、在行政服务中心企业审批服务区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工商、税务、质检)等“信息一表采集”,多部门同步完成登记,节约企业等待注册时间。(责任单位:行政服务中心)

  2、按照“协同办理、信息共享、压缩时限”原则,依托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审批平台,建立“牵头负责、抄告相关、限时办结、效能监察”的重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机制,将不同阶段多部门串行审批合并为并行审批,有效缩短手续办理时间,实现重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协同完成。(责任单位:行政服务中心)

  3、设立获嘉县“互联网+”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总额1000万元,以多种形式支持科技含量高或专利技术创业公司,对中小微型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创业孵化和专利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对自主创业创新的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被征地农民、复退军人、初创业或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妇女、残疾人等给予免息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企业和民营资本建立的科技孵化器分级分类给予20万到100万元的运营补助。租赁、使用学校以及其他社会单位的闲置厂房、楼宇建设孵化载体,且场地改造已经竣工的,按照孵化场地改造费用(不含基础设施建设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享受省财政一次性30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享受省财政一次性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财政局、科工委)

  5、对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且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享受省财政保费补贴。实际投保率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科工委、财政局)

  6、农村青年和返乡大学生通过开设网店、开展电商服务等创业的,财政每年拨款100万元用于贷款贴息。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责任单位:财政局)

  7、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大对电子商务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可优先推荐获嘉县创业创新基金予以信用担保支持。(责任单位:金融办、财政局)

  8、鼓励本县产销一体化的农产品企业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及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批准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对建立质量追溯体系的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农牧局、财政局)

  9、对注册地及结算地在本县、具有示范效应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注册收费会员企业30家以上的,给予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

  10、大力推动实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培育龙头电商企业。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网络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按5万元、7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

  11、传统企业在2016年以来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并实际运行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

  12、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年销售额首次超过2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实现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

  13、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年销售额首次超过20万美元的,按推广费的15%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

  14、对具有重大影响的电子商务会展等大型产业推广促进活动给予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

  15、加强企业场地支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和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对租用场地800㎡以上的规模网商、2000㎡以上的大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1元/㎡/月的租金补助,连补3年。(责任单位:国土局、发改委、财政局)

  16、支持企业为中小网商提供仓储、分捡、代发货的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服务企业数量规模等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于有效改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的企业,根据投入的多少,予以适当的补助。(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

  17、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电子商务楼宇,或对现有办公楼宇和企业内配套建设的办公和研发楼进行信息化改造,吸引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创建一批电子商务楼宇。对建筑面积超过4000㎡,整体入住率超过80%的纯办公类电子商务楼宇,按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楼宇主办主体固定资产投入的5%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委、科工委、财政局)

  18、实施“获嘉县巾帼创业活动”。为创业妇女提供免息创业启动资金贷款1—2万元。组织妇女创业就业培训、女企业家培训、“互联网+”电子商务创业专题培训等活动,让广大妇女在家庭服务、新型农业主体、养老服务等行业创业。(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妇联)

  19、实施“获嘉县青年创业促进计划”。及时向全县18—40岁之间,处于失业、半失业或者待业状态,有很好的商业点子和创业激情,缺乏商业经验,筹措不到资金的创业青年,提供10000元免息的创业启动资金贷款,并配备一名志愿者导师“一对一”帮扶,帮助青年创业成功。(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县委)

  20、支持组建研发中心。对于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奖励标准依次为15万元、5万元和1万元。(责任单位:科工委)

  21、鼓励申报创新型示范企业。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示范企业认定的,奖励标准依次为15万元、5万元和1万元。(责任单位:科工委)

  22、鼓励节能减排。对于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新认定为省级、市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标准为5万元和1万元。(责任单位:科工委)

  23、支持企业培育科技园。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奖励标准依次为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责任单位:科工委)

  24、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奖励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科工委)

  25、鼓励产学研合作。鼓励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相关行业的专家建立各种形式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研发组织,加快建立一批区域性公共行业技术创新中心。鼓励国内外大专本科院校和科研院所来我县设立研发机构或与我县企业联合建设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博士(院士)工作站。对经科技部门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研究开发或检测机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工委)

  26、鼓励返乡农民工申报专利。凡具备申报专利条件的新产品和新技术,鼓励及时申请专利加以保护。当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的.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5000元,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奖励1000元。(责任单位:科工委)

  27、鼓励创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当年新增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以4万元、3万元和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工委)

  28、对带项目、带技术、带团队返乡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和对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大作用的科技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政策。(责任单位:科工委)

  29、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简化办照程序,对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实行先照后证,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涉及行政许可项目的,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责任单位:工商局)

  30、证照办理时限由法定30个工作日改为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责任单位:工商局)

  31、按照获嘉县现代农业发展优惠政策获政【2014】63号的规定,凡在获嘉县域内引进发展现代农业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投资设施农业、特色种植业及休闲观光农业等项目,符合全县的总体规划,均属享受优惠政策范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现代农业新型市场主体要在县内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且运营1年以上,法定代表和企业信用评价优良。资金扶持:对一次性新集中连片投资建设1000亩以上的特色种植业。土地流转规模在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增加1亩奖励30元;规模在2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每增加1亩奖励40元;规模在3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每增加1亩奖励50元;规模在5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每增加1亩奖励60元;土地流转规模在10000亩以上的,在一次性奖励60万元的基础上可以“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农牧局)

  32、对集中连片新投资建设设施农业200亩以上,新建高标准日光节能温室100座以上或新建塑料大棚200座以上;原有温室大棚基地200亩以上的,新扩建日光温室50座以上或塑料大棚100座以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发展花卉苗木、鲜切花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每个温室大棚要求实用面积1亩以上)(责任单位:农牧局)

  33、对于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生态旅游开发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设施农业特指设施花卉苗木、设施蔬菜、设施食用菌;特色种植业指花卉苗木、蔬菜、中药材等经济作物)(责任单位:农牧局)

  34、获嘉县“互联网+”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创业创新办公楼宇、孵化基地等实现WIFI全覆盖;县区各个社区、办公区实现WIFI全覆盖。(责任单位:联通公司)

  35、园区、创业创新办公楼宇、孵化基地入驻客户享受手机合约全国套餐8折优惠,并赠送500分钟内部通话和专属企业炫铃和100M光纤宽带,同时免费搭建工作助理等信息化工作管理平台。(责任单位:联通公司)

  36、园区、创业创新办公楼宇、孵化基地入驻客户固话业务免费赠送挂机短信业务,利于企业宣传与推广。(责任单位:联通公司)

  37、农村地区及城区创业创新集中区域所有办理100M光纤用户的企业(网吧除外),初装费由原来的3000元减免至0元;办理单产品光纤时,由858元/条降到600元/条。(责任单位:联通公司)

  38、园区、创业创新办公楼宇、孵化基地入驻客户同时办理固网业务和移网业务,固网费用大于等于2000元/月时,固网费用的50%可贴补给移网,最高可贴补移网月套餐费的40%。(责任单位:联通公司)

  39、为园区、创业创新办公楼宇、孵化基地入驻客户可提供云计算和IDC服务,小型云主机由标准价格76元/月降至55元/月,云存储6元/月/10G降至4元/月/10G,同时客户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选择云主机和云存储大小。(责任单位:联通公司)

  40、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责任单位:地税局)

  41、全县拟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000万元以上。对于自主创业创新的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被征地农民、复退军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残疾人和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及中小微企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个人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中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2、在一年内新招用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就业状态)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或一年内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视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最高可享受200万元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1)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人员;

  (2)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3)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军转干部;

  (4)持有司法部门《刑满释放证明》,且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刑释解教人员;

  (5)持《高校毕业自主创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当年高校毕业生;持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3、对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创新,取得工商登记3个月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吸纳就业3人(含3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开业)补贴5000—8000元。(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4、对于自主创业创新创办企业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保险补贴(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5、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纳入就业专项资金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范围,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获得商业贷款并按期支付银行利息,新招用农村富余劳动力或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超过100人,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重点企业,可申请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6、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

  47、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

  48、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

  49、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税局)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

  50、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10人以上),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民政局、国税局)

  51、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国税局)

  5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

  53、对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

  5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

  55、根据《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

  5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

  5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

  58、对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相关建设项目,以及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县内投资电商企业、园区等相关项目或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的,实施“一事一议”政策,优先在县内重点区块和集聚区、产业园区安排用地。(责任单位:国土局)

  59、对新设立B2C(企业对顾客)、C2C(俗称“网上开店”)、C2B(顾客对企业)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后,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对地方贡献大小,给予政策或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

  60、对于来获嘉县创业,经过电子商务中心认定的电商企业,发往获嘉县境外日发件量在1000件以上部分,给予每件1元的快递补贴,按照发货量大小排位,最多不超过10家。(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

  61、对电子商务创业服务企业和技术服务企业,每扶持县区一家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创业者(大学生创业者),经认定后,分别按1万元、0.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

  62、对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资源兴办电子商务企业和园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增值收益。(责任单位:发改委、土地局、财政局)

  63、对电商产业园业主投入费用给予三年财政补贴,第一年给予壹佰叁十万元资金补贴,第二至三年,按其入驻电商相关产业企业使用面积情况,给于每月1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

  64、加强人才支持。鼓励电子商务行业企业与高校和中职学校开展合作,推进电子商务、快递、物流配送等学科专业建设,共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基地。鼓励创立电商培训类公司,鼓励现有电脑培训公司增加电商培训课程。采取“走出去”的方式对有关机关干部进行轮流培训学习,组织企业负责人参加电子商务相关培训,支持协会、企业对技术人员开展各种适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电子商务应用能力。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电子商务培训工作,连续安排三年。(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

  65、加强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和实用型人才培养。从专业建设、招生就业、基地建设等方面支持职业院校开办电子商务专业,对获得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业)、精品专业、特色专业称号经综合评估后,在教育费附加里予以统筹考虑。(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

  66、加强电子商务技能培训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专业培训机构发展,根据培训计划和项目购买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其他专业培训机构的电子商务相关培训服务,并对相关部门、协会和骨干企业组织的较大规模的电子商务专业培训项目(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经专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按计划为企业电子商务人员提供业务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实际培训费用的30%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100元/人。(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

  67、农民工返乡创业建设规模较大、效果显著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补助扶持;对全县做出特殊贡献的,优先推荐为“两代一委员”或其他政治荣誉。(责任单位:财政局、发改委等相关单位)

  68、农民工返乡创办的建筑企业和建筑企业资质升级的,按住建局出台的奖励办法执行。(责任单位:住建局)

  69、在精准扶贫中,返乡创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人,奖补经营主体10万元,超过10人每增加1人增加奖补0.3万元。(责任单位:扶贫办、农牧局)

  70、对于贫困户参与或对贫困户脱贫带动作用突出的返乡创业新型经营主体,享受对贫困户“5万元以内,3年以下、基准利率、免抵押、免担保”小额信贷政策。(责任单位:扶贫办、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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