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时间:2017-11-18 编辑:少伟 手机版

  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预防反家庭暴力工作任重道远,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参与。接下来小编搜集了反家庭暴力调研报告,欢迎查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反家庭暴力调研报告一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桃江县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由于生活压力增大、婚姻质量不高、人口素质低下等原因,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仍然时有发生。它严重危害广大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又破坏了社会稳定和谐。切实消除家庭暴力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综合治理工程,需要全社会长期共同不懈的努力。

  一、我县家庭暴力的现状

  从县妇联近年来接待的来信来访来看,家庭暴力在婚姻家庭类信访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2016年,县妇联共接待来信来访119起,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有47件,占来信来访总数的39.5 %。从2016年妇联接访的47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来看,有23件通过调解处理,占总数的48.94%,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的仅有7件。其中,有22%的家庭矛盾无法调和,面临离婚的结局,有5%的家庭妇女受到严重伤害。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分析

  1、女性在经济上的不独立及自我保护能力差

  中国传统的婚姻观是“女主内,男主外”的思想。女方一般希望找一个各方面比自己强的男性,而女性在婚后,要承担家务和生儿育女的主要责任,很多女性为了家庭一般会选择牺牲个人成长发展,默默奉献于家庭,往往没有太多经济上的来源,家庭收入大部分是靠男性。在我县因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有90%是男性掌握着经济大权,75%的女性在经济上严重依附于男性。没有收入的女性对丈夫的依赖心较强,最初遭受丈夫家暴时、往往因为害怕离婚后没有房子,被迫离开孩子等原因,会选择忍气吞声,久而久之,就大大助长了男性的气焰,导致家庭暴力的持续存在且日益严重。

  2、社会环境对家庭暴力的姑息容忍

  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观念使大多数人认为,夫妻之间打打骂骂是正常的事情,很多家庭暴力发生以后被周围群众视为家庭私事,认为不便过多干预。司法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重视不够,认为是一般的家务事,不予过问或一味调和,即使有投诉也是以批评教育了事。甚至一些妇女本身在遭受丈夫暴力侵害后,往往是能忍则忍。有的为了孩子忍辱负重,有的不愿放弃家庭,认为丈夫能自己觉悟,有的怕离了婚也难逃对方暴力威胁。有部分妇女求助于社会,也是希望有关部门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而导致家庭破裂。这种委屈求全的态度,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

  3、法律层面的保护还存在欠缺。

  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对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工作还不够深入。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弱势女性因教育水平、文化程度所限,对反家暴的法律法规知晓率并不高,即便有所了解也不清楚具体怎样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二是存在家庭暴力举证困难的问题。家庭暴力绝大多数发生在自己家庭这个私密的空间里,外人难以知道。多数受害女性没有意识主动收集、保留好相关证据。而且一般在暴力正在进行时无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当警察赶到现场时暴力行为往往已经结束,在没有证人证明、施暴者极力否认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也很难对事情作出一个准确、真实的认定,仅作为家务纠纷对待,劝说几句作罢,致使受暴妇女无法真正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三、对策与建议

  1.强化男女平等观念,培养妇女自立自强精神

  一方面要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把反对家庭暴力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轨道上来,特别要提高家庭中男性的思想文化素质,消除“大男子主义 ”的陈旧思想,强化男女平等的意识。另一方面,要注重提高女性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让广大妇女树立自立自强的精神,从丈夫的光环下走出来、抛弃幻想,积极参加妇联组织和其他部门举办的各类技术培训活动,掌握一至两门实用技术,提高谋生能力,增加自身资源储备量。从经济上独立,与丈夫平起平坐,实现自身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在经济上有了实力,就为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摆脱家庭暴力奠定了物质基础。

  2. 广泛深入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

  加强农村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由各级妇联组织牵头,联合有关部门通过开展法律进社区(村)、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以举办培训、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形式为载体,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家庭暴力有关知识,同时,发放简明易懂的宣传画册,在村(社区)公示墙设立《反家庭暴力法》解读专区,使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不断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她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转变妇女的观念,运用法律的途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各类媒体要对一些家庭暴力事件给予曝光,点评典型家庭暴力的案例,谴责家庭暴力行为,加强舆论监督。对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

  3. 进一步明确执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公安司法部门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利用现有法律为受暴妇女伸张正义。只有强化执法工作,才能使妇女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到实处。公安机关对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应迅速出警制止和查处,问明情况,制作笔录,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拒绝、推诿,使家暴案件查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办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应及时批捕和提起公诉;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各类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案件,对其中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证据的,不应不予以立案,而应在必要时依职权调取证据。考虑到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隐蔽性及受害妇女取证难等特点,建议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举证倾向于弱势群体即家庭暴力受害者仅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施暴者所为,举证责任便转移至施暴方,由施暴方承担证明其并非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的,推定其为侵权行为人。受害者举证受侵害事实,只需提供施暴方的悔过书、保证书、未成年子女的证言、目击证人的证言、报警回执,医院就诊病历本、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及社区、妇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相关记录等证据之一即可认定侵权事实存在。

  反家庭暴力调研报告二

  家庭暴力与家庭婚姻生活紧密联系,关系着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一直以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近年来,长兴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积极探索新思路,寻求新方法,大力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开展,取得明显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利益诉求的多样化、工作对象的多元化和工作环境的多变化,反家暴工作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这也给长兴县的反家庭暴力工作带来了新思考和新挑战。

  一、《反家庭暴力法》的总体实施情况与困难问题

  (一)《反家庭暴力法》的总体实施情况。

  自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以来,县公安机关共接报“家庭暴力”警情28起,调处家庭矛盾纠纷22起,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3份,办理涉“家暴”刑事案件2起,刑拘2人、治安案件1起、治安拘留1人;县检察机关办理1件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县法院共受理离婚纠纷案件440起,其中当事人诉请中反映家庭暴力的案件51起,受理两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均以撤回申请结案;县司法局共组织办理妇女刑事法律援助案件7件,获得法律援助妇女人数575人;县妇联接待处理与家庭暴力相关的信访10件。

  (二)《反家庭暴力法》在实施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犯罪事实难以发现。家庭暴力犯罪均是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难以知道,且被害人的亲属、邻居即使知道,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也不敢或者不想报案,导致公安、司法机关难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犯罪事实。

  2.诉讼程序难以启动。根据“故意伤害罪”的要求,最低伤势是轻伤,轻微伤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而家庭暴力犯罪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下子造成他人轻伤的情况比较少,所以很多家庭暴力行为都只是实施了治安处罚。

  3.定罪标准不够明确。依照目前刑法的规定,虐待罪、遗弃罪均要求“情节恶劣”才能构成,但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给准确定罪处罚带来困难。

  4.人身保护令难以申请。法律对于独立保护令制度中家暴证明这一块的规定相当模糊,这很可能引致歧议,导致实务界在审查独立保护令案件时采用的标准过高。

  5.庇护所入住率偏低。一方面,家庭暴力受害人多为本县户籍人员,在县内有亲朋好友,相对于冷清的庇护所第一选择是亲情温暖。另一方面,庇护所条件相对简陋,受害人在经济能力范围内会选择条件较好的宾馆。

  二、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长兴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于2011年成立,近年来,该委员会充分发挥平台作用,整合社会资源优势,全力推动反家暴工作的社会化、规范化和机制化。

  1.抓长效,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借助政府职能的力量,实施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问题。《长兴县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出台为受家暴妇女儿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制定《长兴县反家庭暴力庇护所管理细则》,建立家暴受害人员庇护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和家暴受害人员接收处置责任人制度,明确了县妇联、县民政局、县法律援助中心、县妇女儿童心理咨询中心的工作职责,并经常对庇护所的环境卫生、灭火器等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检查,对家暴受害人员的救助工作进行指导。

  2.抓整合,切实加强阵地建设。健全和完善家庭暴力110报警投诉中心、反家庭暴力庇护所、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工作站、家庭暴力伤情诊治中心、合议庭等维权“六中心”建设。借助公安部门的力量,为家暴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及时给予立案,震慑施暴者;借助民政与公安的合作,共同运作好庇护所,让其真正发挥作用;借助志愿者的力量,扩建调解室,更好地为家暴案件开展矛盾调解、心理疏导;借助法院和人民陪审员力量,在审判中维护弱势妇女合法权益,进一步形成密切、良好的互动格局,齐抓共管,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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