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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一案双查调研报告

时间:2018-01-10 09:43:13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关于国税局一案双查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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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税局一案双查调研报告

  以来,市国税局根据总局的有关精神,在全市国税系统推行了“一案双查”制度,这一制度是“外反偷抗骗、内促征管廉”的有效手段,尤其是在促进征管廉建设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最近,我们就“一案双查”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税务人员廉政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一次调研,通过调研,给反腐倡廉工作带来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一案双查”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调查中了解到,通过“一案双查”反映出的税收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中有违反程序的现象

  在“一案双查”中检查人员反映,极少数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中,不严格履行相关手续,把关不严,违反程序,不认真核实,甚至为纳税企业开绿灯。比如,当阳市万利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万利公司账务负责人以股东撤资为由,向主管税务局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主管分局税收管理员不按规定进行注销清算,就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填写了内容。多名税务人员采用套取用户名和密码的手段,在综合征管软件操作上为万利公司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没有办理任何注销审批手续或领导签字,导致偷税得逞,暴露出税务人员不廉问题。

  (二)在减征税款时有违反相关规定的现象

  据调查,通过“一案双查”还反映出个别税务人员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税款减免征收的规定,凭想当然或片面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就做出减征税款的决定,使国家蒙受损失。如某公司申报免税收入78077797.10元。该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收入一致,但未计算应纳税额,综合征管软件中,该公司的收入、应纳税额、减免税等指标均为零。企业以资金紧张、没有利润为由,要求少缴税款,而主管税务人员却擅自同意其缴纳所得税1万元。

  (三)在发售发票中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现象

  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发售发票是“一案双查”中反映较多的一个问题。个别单位的税务人员对发票管理不严,审批不严,导致发票管理失控。比如某市国税局审批核定某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发票领购量为销售发票5本/月、收购发票2本/月,发票采取验旧售新方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某市国税局不严格执行发票限量限额管理规定,未实地核实,也不按规定审批就扩大企业发票使用限量,最多一个月领取400本发票,导致企业大肆虚开,给国家造成损失2亿多元。

  (四)在进行发票协查中有违反工作程序的现象

  按照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每一份需要协查的发票,都要进行案源登记,仔细核查,报分管领导审批,在履行完所有程序后进行回复,但检查人员在一案双查中发现在发票协查中存在着不进行案源登记,不向领导汇报,不经审理,不报相关领导审批,就据协查结果直接回函的现象。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尽管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益关系作祟。虽然税务部门十分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了“十五不准”、“八不准”等一系列廉政措施,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不住诱惑,铤而走险的人还存在。个别税务干部与纳税人之间有着某种利益联系,或参股、或经商、或接受吃拿卡要报,致使在执行税法上或税收管理中为纳税人开“绿灯”、“放水”,甚至出谋划策。

  (二)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在日常管理中,税源监管部门主观上责任心不强,对企业的情况缺乏足够的防范意识,尤其是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进行税务检查时,只看企业的财务资料,而不对发票、货源及销售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没有对其彻底查深查透,甚至走过场。

  (三)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受利益驱动,蔑视法律,铤而走险,采取大规模作案手段,大肆虚开发票挖国家墙角,非法致富。

  三、几点思考及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我们认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并加以改进:

  (一)继续推行“一案双查”,建立监督机制。一是建立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的监督机制。稽查部门既要“外防偷漏骗”,又要“内促征管廉”,稽查部门要根据《征管质量评估分析报告》和《涉税廉政情况报告》,向征管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依照制度追究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责任。二是建立稽查部门内部之间的监督机制。推行“上对下”的监督,市稽查局每年对各县市区局查结的稽查案件进行复查,要求复查比例达到10%;推行“下对上”的监督,市局每年抽调县市区局稽查人员对市稽查局查处的案件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也要达到10%;推行“内对内”的监督,在稽查部门内部实行稽查案件复查终查负责制,稽查干部在复查时实行“谁终查、谁签字、谁负责”。

  对于复查终查的案件,如果查出了问题而不作为,或是有问题没有被查出来,依据制度规定,负责复查终查的干部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建立其他部门对稽查部门的监督机制。按照“一案双查”制度的规定,征管单位及其税务干部也同时反向监督税务稽查干部,防止稽查权力“放水”;政策法规部门每年要确保复查同级稽查单位10%的稽查案件,加强对税务稽查部门的监督。此外,还要通过设立举报箱,聘请廉政监督员等措施,邀请纳税人和检察部门对税务稽查部门加强外部监督。

  (二)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和执行力建设。一是要经常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文明执法教育,增强税务行政执行力。要把廉政工作和执行力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税收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和执行力建设工作负总责,敢抓敢管,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也要切实负起责任。“风正一帆顺,潮平两岸阔”。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作廉政勤政的表率,要带头提高执行力,切实做到廉洁从政,干净做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二是建立健全廉政建设和执行力建设的工作机制。

  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依纪依法行使职权。稽查部门要与纪检监察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相互交流,协作办案,共同推进国税系统的廉政建设和执行力建设;三是把廉政建设和执行力建设纳入目标责任管理。要把廉政建设和执行力建设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目标责任管理范围,把廉政建设、执行力建设、“文明执法教育活动”与目标责任管理结合起来,对重大案件要统一组织力量进行检查督办,确保落实到位。完善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严重问题的部位和单位,按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三)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税务人员的责任心,必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责任意识,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科学划分岗责,发挥各自优势,搞好事前、事中、事后监控和检查。按照岗位职务追究执法中当事人的责任的过错。

  (四)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要进一步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以人为本,强化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自觉性,有效应对和打击日趋狡猾的涉税犯罪分子。

  (五)加强税源监控,搞好日常检查工作。通过强有力的日常检查使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能及时得到有效遏止。在检查中应将核心放在日常巡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上,对所辖税源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及时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

  (六)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强化税务登记管理。对企业开户情况管理和检查,防止“假注销,真偷税”。对纳税人申请注销的理由进行认真地分析,对有关申请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核把关,并对其经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认真地检查。

  (七)加强税警联合办案,增强打击力度。加大对大要案的查处力度,切实做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整治一方”的效果,营造和谐公平合理的纳税环境。决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维护税法的公平、效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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