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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调研报告

时间:2022-11-28 10:12:08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基层法律服务调研报告

  随着人们自身素质提升,报告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基层法律服务调研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基层法律服务调研报告

基层法律服务调研报告1

  一、新平县基层法律服务现状

  随着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我县的基层法律服务业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现有乡镇法律服务所11家,其中城区法律服务所1个,乡(镇)法律服务所10个,均为两所合一,并一一依托乡(镇)设立,占乡(镇)建制数的9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1人,其中:司法所兼职人员23人,注册执业人员17人,专职人仅8人。已成为活跃在我县城乡的一支重要法律服务队伍,对全县特别是乡镇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起到了不低估的作用。“十五”期间,全县11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共调解纠纷737件,民事诉讼代理523件,非诉讼事务代理118件,代书926件,见证241件,担任法律顾问18家,法律咨询3251人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认识水平有待提高

  1、对法律服务机构的认识尚且滞后。有的领导仍以所有制和行政级别观念,而不是以市场经济观念去认识法律服务问题,认为法律服务机构和队伍级别低,不愿与其为伍,在工作中忽视法律服务作用。

  2、对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存有偏见。部分领导只从经济效益而不是从经济与社会效益并重的角度认识法律服务。认为法律服务主体相继进入市场后,缺乏社会责任感,均以盈利为目的,无非就是“收人钱财,替人免灾”的“讼棍”,忽视了其在优化法治环境中的作用。

  3、对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认识不足。一些干部群众特别是山区农民尚未摆脱传统观念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只信权力不信法律,只认领导不认法制的现象。有了矛盾纠纷往往是找熟人疏通关系,或是到政府上访,甚至聚众闹事,对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存在认识误区。

  (二)法律服务机构及自身建设存在不足

  目前,法律服务所办案业务量、能力水平与总体需求相比差距较大,工作人员偏少,办公等基本设施差,象新平这样一个农村人口24万多,辖区占全玉溪近三分之一面积,点多线长面广的山区民族县来讲势必影响人性化服务开展,不利于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机构的保障与服务功效。

  (三)执业环境有待优化

  1、基层法律服务发展不平衡。由于执业政策限制、所属乡镇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组建时间短、执业水平不高、投资不足等原因,部分法律服务所在短期内难以打开工作局面。如:有的所能协调各方关系,从诉讼到个案能全面开展业务,有的所则只是等案上门调解调解纠纷。

  2、基层法律服务负担较重。法律服务所市场定位、服务对象和社会功能与律师事务所存在较大差别,且需经常性地配合乡镇为群众提供免费服务,但其承担的税收却与律师事务所基本相同,生存压力很大,无疑会影响法律服务所长期扎根基层服务社会和队伍稳定。

  3、保障依法执业力度不足。大部分法律服务所反映,调查取证不能顺利得到相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影响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当事人依法举证服务。同时,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主体混乱。具体表现为:一是没有取得执业证的社会闲杂人员冒充非法执业;

  二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包括刑事辩护在内的诉讼业务、低价收费与律师争夺诉讼业务,凡此等等,都极大的扰乱了法律服务秩序。

  (四)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为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还显得不够

  当前为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还多限于各种传统的服务领域,工作开展不论是从服务范围、服务对象的广泛性上来说,还是从服务的主动性上来说,都还有欠缺。

  )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近年来,我县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素质已有所提高(主要是司法所新增人员补充),但整体水平与群众的法律需求还有一定的距离,现有法律服务所人员业务素质普遍偏低,主要表现为学历不高、专业不对口以及市县对他们的定期培训少得可怜,很难适应新形势对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的需求。加之极个别执业人员偏重收费,服务意识差,只讲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效益,在这类人身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违法收费、违反职业道德等问题。这些现象的存在,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整体形象。

  (六)对拓展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已建的11个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有业务收入上万元的所,也有收入仅几千元的所。大多数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狭窄,业务收入较低,有的所开支每年的注册、公告等费用靠都困难,究其原因,除地区和经济发展不平衡外,主要是一些乡(镇)领导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习惯于用行政管理手段来处理问题,加之法律服务所主任身兼数职,单枪匹马,力量微薄,法律服务业务难以正常开展。

  (七)一人兼两职成效不多,影响不小

  11个法律服务所主任均由司法所长或负责人兼任,不能很好地将司法行政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两种职能区分开,认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是司法助理员的份内工作,收取服务费是增加群众负担,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相关业务的拓展。

  (八)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务管理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主要体现在:一是案件卷宗档案管理不够规范。二是学习制度难以持之以恒,如形同虚设。三是受案登记制度不够健全。从而导致内部运行机制不完善,工作不规范,业务难拓展。

  (九)山区乡(镇)法律服务市场小、业务少、效益低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由于山区经济发展缓慢,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相对较少,导致法律服务业务量少,短期内难以拓展法律服务市场。

  十)能够使用的处罚手段不足,无法达到惩诫目的

  缺乏对不具有执业资格而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公开执业人员的管理和处罚规定。实践中,时常遇到一些不具有执业资格而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公开执业的现象。对此,虽然曾报请公安机关进行查处,但效果往往不佳,主要原因是缺乏处罚依据。一方面违法者吃准了基层法律服务缺乏执法和处罚依据而显得有恃无恐;

  另一方面,依法行政的要求使得公安部门在缺乏明确执法和处罚依据情况下显得无所适从。

  几点建议

  (一)加快立法完善规则

  要尽快制定出针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科学的管理规则。通过立法解决好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准确定位;

  二是确定基层法律服务者的资格及准入条件;

  三是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者)的权利义务;

  四是确立正常的资格考试、考核制度,增强人才储备和流转;

  五是确定管理工作原则和方法;

  六是明确罚则和法律责任,做到与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一对应。

  (二)加强管理完善监督

  加强四个层面的管理和监督,即行政管理和监督,行业管理和监督,内部管理和监督,社会管理和监督。

  1、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资格准入和制定各项政策规章,把握好“游戏规则”,当好公正执法的“裁判员”,协调有关部门为基层法律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以此进行管理和监督。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则通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实行行业自律,主要是全面掌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状况和思想动态,抓好培训、维权,进行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开展区域合作与交流。

  3、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和监督的主要落脚点是内部全面的建章立制以及规范的执行运作,它至少应当包括:完善的制度建设、明确的内部分工、团结的从业人员、顺畅的业务开展、过硬的办案质量、规范的财务管理、齐全的档案卷宗、合理的收入分配、良好的纳税行为、自觉的自我约束等内容,涵盖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的每个层面、环节、角落,是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基础。

  4、社会管理和监督主要是指税务、审计、舆论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是社会有关职能部门从外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纳税义务、分配积累等履行状况和工作者执业行为、代理质量进行跟踪和监督,以保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工作者能够规范开展活动。

  (三)加强教育提高素质

  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前景最终将取决于社会的需求,而在决定这种需求的因素当中,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是极其重要的一环。为此,必须通过加强教育来达到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最终实现与律师并轨、成为“律师”的目的。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定期组织和安排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通过教育,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牢固树立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使其切身体会到基层法律服务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依法治国的重要工作;

  扎根基层、面向群众、服务百姓、便民利民是基层法律服务赖以生存的根本,避免和杜绝法律服务中的唯利是图。

  2、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通过教育,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将相关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烂熟于心、牢记于脑;

  牢固树立讲求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是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生命意识;

  使其切身体会到遵守宪法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尊重百姓意愿、遵章守纪办案的重要性;

  做到能够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司法部有关政策规章和省市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禁令,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全社会广大公民的监督,严格自律,规范执业,一旦出现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能够自愿接受处理,树立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3、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教育。为广大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立身之本,是提高其个人知名度和拓展服务领域的根本途径。因此,各级各类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知识培训和教育,开阔其眼界,增强其知识,提高其技能,充分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立足社区开展法律服务的拾遗补缺作用。

  4、处罚奖惩分明。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从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不手软;

  同时对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表现突出的给以大张旗鼓表彰。因为整个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人员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对一部分违法违纪行为的容忍和放纵,就是对全体遵章守纪者的不公和伤害,也是管理者损害自身形象和权威、自取其乱的根源,更是对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失职。因此,凡属查证属实的违法违纪行为,都应当按照相应罚则处理,决不姑息。

  (四)适度保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数量

  近年来,由于暂停法律服务执业资格考试,法律服务所没有进人,同时,部分法律服务工作者受种种因素影响而转岗。我县注册法律服务工作者减至17名。结合县情,以及当前农村法律人才和广大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等实际,适度保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数量,并在较长时期内允许其存在是必要,也是可行的:一是上级司法行政平主管机关应向社会公开招聘35岁以下,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热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才,统一组织考试发证,各镇法律服务所录用,并每坚持每两年进行一次;

  二是县级司法局与各镇联合聘用从法院、司法局、法庭等单位离岗、退休老同志,年龄在70岁以下,报市司法局核准后发证,每年进行一次。通过上述两种形式,保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稳定。

  (五)合理限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区域

  牢牢把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性质和功能定位,按属地原则有效调控其规模、结构和布局,调整执业范围,在加强监督管理力度的同时,在一定范围内放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领域,不受镇与镇之间地域限制,使之在发挥自身积极作用的同时,为基层法律服务空白地区农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又不至于冲击和影响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体系框架。

基层法律服务调研报告2

  根据司法部令第59号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市里的法律服务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按照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见》及《江苏省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考评办法(试行)》的要求,规范化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是“机构设置规范、队伍建设规范、业务建设和执业规范、制度建设和所务管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笔者作为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一线行政工作人员,结合本区的工作实际,来浅析本文之主题。

  xx区面积802平方公里,拥有43万人口和134个行政村居,现有律师事务所4家和执业律师27名,律师数量严重不足且过于集中在区域商业中心,而辖区内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大量纠纷,一般都是标的额不高、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属较低层次的传统项目。

  受律师服务的成本、价格承受力、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影响,现阶段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就近获取律师服务仍存在很多困难。因此,基层法律服务的这种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的优势,不仅满足了农村低层次、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区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和能够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才匮乏的矛盾,缓解了律师服务的高端化、专业化与服务需求的低层次、多样化之间矛盾。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在我区有着深厚的社会条件、群众基础和市场需求。

  而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则是推动区内基层法律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证。20xx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身份,确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人地位。如何打造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并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我们在探索中主要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住职业道德建设这一根本。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服务市场充满竞争的今天,压力来自于社会的各个方面,有自身经济收入的压力、有当事人过分要求的压力、有人情世故的压力等等,但各种压力都不应成为放弃职业操守和执业纪律的理由。针对本区个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利用当事人不懂法律、不懂行规,耍花样接案子;编造谎言、编造名气,糊弄当事人;私自收费、变相收费或高标准收费却低质量服务等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遵守职业道德的现象,区局作为行政监管部门,按照省市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考核细则,明确各基层法律服务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政治理论及职业道德学习教育,并多次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推进会和各种业务培训会上,要求全体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牢固树立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意识,恪守诚实信用的品行,遵循职业道德,扎根基层、服务百姓、严格自律,杜绝唯利是图。

  20xx年9月,区司法局在拍摄一法律服务专题宣传片的过程中,得知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顾职业道德和执业规定,为一名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私自收取费用的反映后,我们立即对他进行了教育警示,经过这次谈话教育,对他起到了很大的触动,这位以往常常被投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至今再没有发生被投诉的现象。

  二、抓住业务素质提升这一核心。

  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立身之本。作为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仅仅具备基础法律知识还远远不够,还需要不断加强法律理论的系统培训和诉讼代理能力的实际锻炼。司法局作为业务指导部门,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和教育,开阔其眼界,增加其知识,提高其技能,则是我们业务指导工作的核心。区局经常订购诸如工伤赔偿、侵权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征地拆迁、债权债务、婚姻纠纷等方面的实用法律手册发放给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引导他们工作时不忘自学业务,更新知识。

  同时,区局还每年定期举办与基层法律服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和执业技能讲座等,以期不断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适应新形势下的基层法律服务要求。20xx年10月,区局在向区法院广泛征询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意见时,了解到他们在诉讼代理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后,局领导研究决定举办一期执业实务培训班。为不影响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确保所有执业人员全员参加培训,我们事先与区法院各个业务庭和派出庭进行沟通并获得支持,保证了全区5个基层法律服务所的19名执业人员全员参加了培训。

  培训班邀请市局基层处领导作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讲座,区知名律师应邀向参训人员就《如何赢取胜诉》畅谈了自己的执业经验。了解到参训人员代理诉讼的案件大部分由区法院民三庭审理,我们力邀民三庭庭长针对庭审中存在的问题与大家互动,并以《调解协议合法性审查》为主题展开业务讨论。区局领导在开班动员会上倡导全体参训人员忠于事实和法律,努力成为“法律之师”、“道德之师”。由于事前周密安排,准备充分,课程设置新颖合理,培训方式灵活多样,参训人员积极参与,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三、抓住监督管理这一职能。

  区局有效发挥行政监督的职能,充分利用社会监督的方式,对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组织资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旁听案件审理、不定期抽查代理案卷、召开行风监督员座谈会等形式,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进行多方位督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限期整改;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基层法律服务的工作动态、公示服务范围和服务承诺,公示投诉电子邮箱和投诉电话、公示投诉地址和责任人姓名,自觉接受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对群众投诉执业问题及违法违纪问题,由分管局长牵头负责调查,情况属实的,坚决予以查处,与事实不符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协调解决双方的争议。区某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一名执业人员为本镇农村某粮食加工场老板代理了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债务人拒绝履行偿还义务,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庭调查认定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裁定中止执行。该老板认为支付了代理费、诉讼费却拿不到钱,多次大闹基层法律服务所,并到区xx局上访。我们在查清事实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并邀请承办法官、执行员和资深律师一起开展调解工作,最终消除了误会,解决了争议。综上,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司法行政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从事的基层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职能。

  缺少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行政系统就不完整,缺少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从事的基层法律服务,司法行政职能就不完善。尤其在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今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种扎根基层、面向群众、便利百姓的法律服务,更能满足农村低收入群体对法律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是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的需要,也是我区打造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的需要。

  今后我们将继续以加强队伍建设为抓手,认真学习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深入推进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规范化建设,促进本区法律服务行业长远、协调发展,更好地满足区域经济发展和广大群众日夜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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