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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0-11-13 09:16:21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残疾人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

  为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从20xx年6月下旬起,组织了部分政协委员和特邀委员,在夏黎明、黄洁明副主席的带领下,就《舟山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实施以来,我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和定海区、岱山县残联的情况介绍,召开了三次残疾人专门协会、残疾人工作者、残疾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组织了部分委员和残疾人代表视察了定海、临城新区的无障碍设施,走访了岱山县个别福利企业及定海盐仓街道,听取了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劳社保局、市城建委、市卫生局等部门的相关情况通报。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残疾人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

  一、基本情况

  按全国第二次抽样调查确认的我省残疾人占总人口6.36%比例计算,我市有各类残疾人6.53万人,其中现持证残疾人16280名,持证率为24.93%;低保残疾人3700名(含特困残疾人740名), 占全市低保对象的28.65%;低保边缘户残疾人1187人,占全市低保边缘户人数的39.41%。我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坚持“保障残疾人权益,共建和谐社会”的宗旨,在维护残疾人权益中,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和创新,促进了残疾人权益保障水平的提高。

  (一)制定权益保障政策,建立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我市陆续出台并实施了《舟山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舟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舟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舟山市残疾人用品用具配发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政策性文件。使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内容从单纯的生活保障向生产生活、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就业扶贫、法律援助等方面拓展,权益保障的方式由临时行为向经常化、制度化转变,初步建立了我市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

  (二)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落实低保和特困残疾人优惠政策。我市已纳入政府低保救助的残疾人3700名,其中740名生活不能自理或一户多残的特困残疾人在低保的基础上,还享受了由市或县(区)残联给予的每月50元补助,普陀区还给予其他低保残疾人每季100元的救助。20xx年全市实行低保边缘户救助政策后,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得到了每年不低于600元的生活救助。岱山县对参加社保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种养业户、自由职业者给予年缴费额15%的养老保险金补助。20xx年各级残联积极筹资,落实“残疾人修造破危住房”工作,给予102户住房最困难残疾人家庭,每户1万元的危房改造补助。同时,还对所有租住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残疾人家庭给予每户1000元的基本生活用品资助。20xx年危房改造纳入市“暖促工程”后,至20xx年底全市共完成残疾人危房改造962户,改善了残疾人生活的基本条件。

  (三)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积极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我市坚持政策扶持和权益保障相协调,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安排残疾人就业。目前,全市100家福利企业共集中安排残疾职工1603人,占福利企业职工总数的38%,残疾职工人均年收入达到了12280元,参保率达100%。全市按比例分散就业安置残疾人1415人,基本报酬和社保都得到了落实。定海区还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等办法,在12个社区安置了残疾人专职委员。为促进残疾人自谋职业,我市还建立了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健全就业服务与援助措施,为用人单位与残疾人提供了双向互动择业平台。全市现有残疾人个体工商户703个,均得到了相关的税费减免。截止20xx年底,通过实行小额贷款贴息、直接资金扶持和创建扶贫基地等措施,扶持残疾人种养户112户,新建扩建基地22个,共投入资金254万元。目前全市残疾人已就业的9154人,占有劳动能力且在就业年龄段内的持证残疾人总数的90.3%。

  (四)维护残疾人康复医疗权益,实施残疾人“人人享受康复服务”的目标。全市已设残疾人社区康复指导站和康复站87个,其中70个配备了康复器材。2000年以来实施了为低保残疾人免费、其他残疾人减费的康复服务政策,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2225例、假肢安装297例。20xx年以来,我市投入360多万元,对303名重症精神病患者进行了集中康复治疗,530名接受了减免费药物治疗;康复治疗截瘫病人5名、聋儿语训30名,赠送轮椅、拐杖等用品用具600余件。实施特困残疾人零起点医疗救助,免收了残疾人就医挂号、诊疗、注射等费用,贫困残疾人享受了惠民医院所有优惠待遇,残疾人渔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95%。

  (五)注重残疾人教育培训。对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的残疾学生及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全面实行免费,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适当减免或补助;对残疾人或贫困残疾人(含低保)子女中的大中专学生给予每人每年2500元补助;对参加自学考试获得学历证书的残疾学生给予2千至6千元不等的奖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多次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十五”以来共有4224人次残疾人接受了免费职业培训。

  (六)切实加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通过法律咨询、法律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的法律知识,促进了残疾人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的加强,提高了全社会对残疾人维权工作的关注度。为使残疾人维权有一条便捷通道,各级残联都聘请了法律顾问,积极协调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年均无偿为残疾人进行诉讼法律援助20余起,有效地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市及县(区)还制定并认真落实信访首问责任制,成立了市残疾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残联都有专人负责残疾人信访工作,残疾人信访年均2000余次,信访满意率达95%以上。

  二、当前问题与困难

  《舟山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难。主要有:

  一是全民扶残助残意识还不强。残疾人工作在领导心中的地位低,在部门中的影响力低,在社会上的声音低的现象仍有一定市场,歧视残疾人、不重视残疾人事业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客观上残疾人接受教育较少,自身素质相对较低,外加心理因素,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四自”精神和自身维权意识及能力还不强。

  二是《舟山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还不够全面和完善。我市低保残疾人的社保尚未明确;低保边缘残疾人获得救助少,有些比低保户的生活还困难;残疾人生理和心理障碍严重,但我市无专门残疾人心理咨询机构;残疾人托管托养机构仍是空白,重度残疾人实行集中护理照料难以实现;渔农村低保残疾人虽享有了大病医疗救助,但看病所需费用垫付困难,加之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偏低,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残疾人看病难等问题。

  三是许多优惠政策还不够落实。时常会出现残疾人优惠政策不到位、落实难现象。残疾人创业应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有时需要多次反复协商;除定海城区外,特困残疾人没有完全享有自来水、电、管道煤气、有线电视初装与基本收视费方面的优惠照顾;不少车站、码头、银行、商场等公共服务单位无障碍设施建设不健全、不规范,挪作他用的现象屡见不鲜;盲道铺设不规范甚至被停放的自行车、摩托车及经营摊点占用;一些服务性窗口未按规定悬挂“残疾人优先”、“残疾人专座”、“残疾人免费”等标志牌。个别福利企业享受退税优惠政策后,不重视改善残疾职工的劳保、工资待遇,损害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医疗归卫生局、教育归教育局、就业归人劳社保局、低保归民政局,存在着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政策不统一、不协调的现象。有些因政策牵涉到部门利益,导致残疾人保障工作缺位或不到位现象时有发生。残联作为群团组织又难以统一协调和管理,有时慰问困难残疾人或贫困学生助学出现重复或遗漏。一些中风偏瘫、高位截瘫的重症残疾人,因康复难度大、时间长、费用高得不到及时医治。精神病的防治缺乏长效机制,重症精神病患者集中康复、后续治疗及监护还跟不上,因家庭生活困难、监护知识缺乏,精神病人得不到有效康复,导致病情时常复发,不仅给残疾人家庭带来痛苦,也对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三、几点对策和建议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更好地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海岛和谐社会建设,委员们认为: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现状,政府有责任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障,保护残疾人免受歧视,并使这一弱势群体能够充分享受社会文明进步和经济繁荣发展的改革成果。为此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提出几点建议。

  (一)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宣传教育。我市平均每五个家庭中就有一名残疾人,残疾人作为特殊困难群体遍布城乡各地,关联千家万户,残疾人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渗透在各个领域,保障残疾人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事关社会的公正与和谐。为减轻或消除社会上对残疾人的各种歧视与偏见,必须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一是应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把《残疾人保障法》纳入“五五”普法规划中,在全社会,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中加强残疾人政策法规学习,普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基本常识,切实提高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支持残疾人事业,增强助残扶残的自觉性。同时,广大残疾人应全面学习、理解《残疾人保障法》,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应大力宣传营造助残扶残的良好舆论氛围。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应创新宣传载体,经常开展专题宣传,运用电视字幕插播等形式,扩大全社会对《残疾人保障法》和我市扶助残疾人有关政策、规定的知晓率。结合美化城市和创建文明城市,选择中心城区、交通主干道二侧以及部分公复场所,增设宣传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公益广告和残疾人优先等标志,在打造海岛和谐社会中,营造助残扶残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以完善保障体系为基础,优先提高残疾人的救助水平。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就显得更为迫切。各级政府应坚持“以人为本、助残解困”的宗旨,进一步修改完善《舟山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等各项优惠政策,在构建涵盖城乡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上积极探索创新,优先实施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救助措施。

  一是在救助对象上扩大“救助圈”。应根据20xx年陈加元副省长在全省扶贫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做到“应保尽保”,并使所有低保残疾人能得到全额低保金。逐步提高城乡低保边缘户残疾人每年生活救助的额度。各级残联要把特困残疾人救助金的发放范围拓展到全体低保残疾人,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助,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国家出台“免除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杂费”政策后,应将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或低保残疾学生减免学费的政策,延伸到幼儿园、高中和大学阶段,增强就学资助力度。

  二是在救助项目上不断扩展。应健全残疾人基本生活、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法律援助等领域的专项救助制度。争取设立残疾人就医康复救助金,解决贫困残疾人就医康复垫付资金的困难。继续实施对残疾人的危房改造,明确对残疾人新建、改建、拆建房屋或厂房的行政费用减免政策。实施“助听、助盲、助行”的康复基础工程,进一步提升重度精神病人、重度残疾人的康复救助力度。

  三是在救助资源上进一步整合。残疾人救助工作应纳入全市扶贫帮困“大盘子”,在政府主导下,完善社会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的就业、康复等各种救助服务。应增加财政投入,强化残保金的收取和使用管理,整合民间、社区各种人财物资源,运用社会救助的措施,建全残疾人长效帮扶机制,保证社会救助资源的合理配置。要依托敬老院或利用社会资源创办残疾人托管托养所,对重度残疾人进行集中护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站加强残疾人康复站建设,建立社区辅助与亲属协助支持系统;招聘心理康复工作者,成立残疾人心理康复咨询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心理扶助和康复治疗。

  四是在救助管理上规范有序。应不断调整和完善残疾人救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救助网络,形成政策统一,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落实,统分结合,协调有力,费随事转,资金专用,救助到人,规范操作的运作机制,确保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有效落实。

  (三)以查漏补缺为手段, 认真落实残疾人保障政策。

  市、县(区)应组织各职能部门对照《舟山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政策规定,认真开展查漏补缺工作。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相关单位的协调,督促落实城乡特困残疾人在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初装与收视费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并着重探索解决下列事宜。

  一是制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保的具体补助办法;根据财政状况,适时解决低保残疾人养老保险费的政府统筹,着手考虑其他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保及交费补助办法。

  二是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上岗、工资福利待遇、劳动防护、工作环境、参保等情况的检查,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福利企业退税政策调整后,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xx]92号文件精神,加强对福利企业的审查和监管,确保集中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不减少,残疾职工的相关待遇有提高。

  三是进一步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加快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管,对侵占、挪用、破坏无障碍设施的,有关部门应严肃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继续推进无障碍设施进社区、进残疾人家庭的工作,并对车站、码头、银行、商场、公用服务单位以及残疾人活动圈内的无障碍设施不健全现象,进行排查整改,使无障碍设施建设逐步走上正规化轨道。

  四是加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和管理力度。应按照《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规定“县级以上基本建成为残疾人服务的综合设施”的要求,建设具有一定规模、集残疾人康复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残疾人综合服务大楼。通过试点,在全市推广建设专门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精神卫生工疗站等安养庇护机构,健全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治疗康复的长效机制。

  (四)以完善工作机制为重点,强化残疾人保障工作的督查。

  针对残疾人保障工作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工作落实困难多等问题,必须从完善工作机制上下功夫。

  一是强化残工委的统一领导。要充分发挥市、县(区)两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作用,经常研究部署工作,全面协调解决问题,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合力,避免残工委虚化、残联弱化的现象发生。

  二是实施残疾人工作目标考核。在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细化到各成员单位,每年组织考核检查,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对部门年度总体考核之中。

  三是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整改。可针对社会上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和行业开展专项治理整改活动,并由残工委成员单位组成专项督查组进行督查,确保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是增强残联的维权监督效能。要加强各级残联自身建设,提高残联的社会地位,适当增加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数量,确立残联对残疾人政策法规落实的监督权,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参政议政平台。要加强残联维权部的建设,继续发挥残疾人维权法律顾问、维权示范岗的作用,积极为残疾人实施法律援助,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推进海岛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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