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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来了哪“十二道禁令”?

时间:2021-02-02 19:38:00 BBS论坛 我要投稿

P2P来了哪“十二道禁令”?

  P2P平台划定12条“红线” 备注:根据《意见稿》规定,P2P平台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上述活动。

  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意见稿》),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

  《意见稿》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

  明确P2P平台信息中介定位

  《意见稿》对P2P的正式称呼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明确了P2P信息中介非信用中介的定位。

  《意见稿》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这意味着,P2P平台不能以任何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能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意见稿》重申了此前监管机构提出的P2P借贷红线,《意见稿》指出P2P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

  《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就是对P2P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为P2P立下“十二道禁令”。“十二道禁令”明确规定,要求P2P平台不得进行自融、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布虚假标和拆标、不得发售银行理财产品、不得进行股票配置、不得搞股权众筹等,要求平台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保本保息。《意见稿》也提到,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规定了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这可能会引发P2P平台掀起一波改名潮。”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意见稿》的另一大监管思路,是明确了P2P平台应当对用户资金与自有资金进行隔离,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存管合作。

  《意见稿》提出:“必须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

  所谓的资金存管意味着,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意见稿》还指出,为了避免借款集中度风险, 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要求“同一借款人在P2P平台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应当与网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这意味着,目前不少以大额项目著称的P2P平台都将面临业务转型问题。

  “吃息差”盈利方式将被终结

  除了“主攻”大额业务的P2P平台将面临全面转型外,主要依靠线下业务的平台也会受到较大影响。

  《意见稿》对P2P平台进行线下业务做出了限制,提出“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这意味着未来P2P业务将以线上为主,预计将对以线下业务为主的平台构成影响,那种在街边和小区派发传单广告,摆摊设点的行为可能被重点治理。

  记者注意到,《意见稿》规定,P2P平台依靠“吃息差”盈利的日子也将一去不复返。

  《意见稿》规定,对单一募资项目的募集期不得超过10日,这意味着,平台不能再无限期设定募集期。而在费用的分配上,“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照信息中介的定位,这意味着平台依靠“吃息差”获利的方式将被终结,手续费、服务费将成为网贷平台获利的主流。

  P2P平台用户须是实名用户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除了对P2P平台做出很多细则规定和划定“禁区”外,也对投资人及借款人设定了“门槛”,更是首提投资人制度。

  《意见稿》要求,P2P平台的用户必须是实名用户。

  对于投资者,《意见稿》要求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并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但对于如何确认投资者的资质,《意见稿》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对于借款者,《意见稿》表示,对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的行为进行了禁止。要求借款人不得在网贷机构之外发布同一项目的借款需求,这就避免了借款者过度负债的情况,也使得利用各个平台信息不互通的漏洞多处借款的行为得到制止。

  网贷机构要实行备案制管理

  《意见稿》还提出了网贷机构要实行备案制管理,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管理,将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促进网贷机构规范整改,约束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意见稿》还提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作为备案机构,有权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但并没有明确如何分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意见稿》还重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

  记者发现,为减少对行业的影响,《意见稿》作出了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规范自身行为、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净化市场,促进行业逐步走向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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