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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评估报告

时间:2023-10-11 08:24:40 其他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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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评估报告

  我们眼下的社会,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涵盖报告的基本要素。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报告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司法评估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司法评估报告

司法评估报告1

  一、世界主要矿业资产评估准则制定情况

  矿业资产价值作为矿业投资中基本的财务内容,一直是西方投资人要求法律规范的重点。上世纪九十年代前,主要矿业国家的矿业资产一般依据公司法和相关会计准则来评估,没有专门的针对矿业资产评估的标准和指导。如澳大利亚1995年前,矿业资产评估主要遵从澳大利亚会计准则(AASB)和公司法(Corporations Law),它们主要是针对非流动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差异的要求,规定矿业公司需要提供相应的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事实上,矿业资产的市场价值最难在账面上直接计算得到,这种相关信息的要求,促成了专门矿业资产评估准则的设立,而且最大推动力来自各国的证券交易所。

  从国际上目前通行的矿业资产评估准则设置情况看,主要是澳大利亚的VALMIN、加拿大的CIMVAL和南非的SAMVAL,由于都是英联邦国家,无论在人员上,还是内容交流上都存在密切的联系,因而,各准则虽然细节上有所不同,但在主要内容、体系、原则上都有相似性,这也使依照三个国家准则进行的评估,在国际上有着较好的互认性。

  (一)澳大利亚的VALMIN

  从矿业资产评估准则的起源来看,澳大利亚VALMIN可以说是一个重要的源头。矿业是澳大利亚的支柱产业,矿业交易的公平公开标准更加被关注。为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人的利益,提高投资人对矿业市场的信心,澳大利亚最早在世界上制定了矿业资产评估准则和资源量/储量报告披露标准(JORC),成为其它矿业国家模仿的范本。1995年,制定了JORC的澳大利亚采矿与冶金协会(AusImm)联合其它相关专业组织成立了一个矿业评估委员会,制定一套标准指导矿业资产证券评估和技术评价的独立专家报告,也就是VALMIN(全称为《矿产、石油资产和证券技术评价与评估独立专家报告准则》),这一准则不是法律,只是一个行业规范,落实了澳大利亚公司法等的相关规定。

  最早版本的VALMIN出台后,澳大利亚的股票交易所(ASE)就密切关注这一准则的执行情况,提出了一年的监督期,但监督期过后,ASE并未将其列入上市规范附录中,而是继续观察中。1998年和2005年VALMIN进行了修订,情况依然如此,关键原因就在于ASE认为VALMIN对评估报告透明性规定不足,包括参数的选择依据、计算方法等尚不满足透明要求。

  (二)加拿大的CIMVAL

  加拿大对规范矿业资产评估报告的认识要稍晚于澳大利亚,直到1997年加拿大证券交易所曝出Bre_X金矿丑闻后,为了填补上市漏洞,多伦多股票交易所(TSX)和安大略证券委员会(OSC)联合成立矿业标准小组进行了专门调查,并建议加拿大采矿、冶金和石油协会(CIM)成立一个联合委员会制定矿业资产评估报告规范。2003年第一版CIMVAL(全称“矿业资产评估标准与指南”)出台了,并在2004年获得加拿大多伦多股票交易所创业板的认可,成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财务手册附录3G(Appendix 3G)。

  (三)南非的SAMVAL

  南非SAMVAL全称为《南非矿业资产评估报告准则》(The South Africa Code for The Reporting of Mineral Asset Valuation),由南非采矿和冶金学会(SAIMM)和南非地质协会(GSSA)合作领导下,由原SAMREC联合委员会即制定南非矿产资源储量标准的委员会制定SAMVAL,委员会组成人员除两个协会外,还有南非约翰内斯堡证交所(JSE)、南非地质统计协会(GASA)、南非矿能部(SAICA)等12家相关机构。2006年出台了第一版SAMVAL,2008年做了修订,主要删减了对评估方法的描述,增加了对报告内容的规定。南非SAMVAL随后由南非证券监管委员会采用,列入JSE上市公司要求第12部分。

  (四)国外其它涉矿资产评估准则

  同样为矿业大国的美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矿业资产评估准则,这是由于美国国内矿业市场特点决定的。美国矿业资产评估专家TR Eillis认为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南非设立准则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他们是英联邦国家,矿产为国家所有,而美国以矿产私有为主,按美国证交所的要求,上市的矿产必须达到储量(Reserve)标准,所以资产种类单一,资产所占比例很小,不必另行制定准则,遵循USPAP即可。USPAP是美国的所有类型资产共同遵守的评估标准,被国家法律所确认,所有矿业资产的评估也遵循USPAP。但由于USPAP不是专门的矿业资产评估准则,涉及矿业资产评估的内容分散在各处,不同的资产类型按相应的资产评估准则进行,即矿业权评估参照不动产权(Real Property)评估准则要求,矿业公司价值评估参照企业价值(Bussinee)评估,矿业公司的采矿设备参照动产(Personal Property)评估。

  美国为了其全球化的需要,也在致力建立一个全球互认的矿业资产评估准则,并将重点放在了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美国成为该委员会最大的资助国。1998年,在美国的倡导下,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成立“采掘业指导委员会”,促成了2005年采掘业资产评估指南的出台,即IVS GN 14(Guidance Note 14:Valuation of Properties in the Extractive Industries),它是一份补充性的指南,对国际评估标准和指南在采掘业中的应用做的补充;也是一份框架性的指南,对涉及基本定义、与会计标准的关系、资产类型、基本方法、评估人员资格性、评估报告披露内容,以及采掘业评估中的特殊问题,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2010年,国际评估准则委员经过考察认为这一指南不能充分地指导矿业资产的评估,因而投票收回了这一指南。

  (五)我国的矿业权评估准则

  我国的矿业权评估准则是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2006年成立后的重要成果,自从2007年《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后,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分两批了《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等17项评估准则,计划还有11项评估准则待。我国矿业权评估准则采用“体系文”的方式,与国外“单行文”体例不同,内容更为全面、细致、层次分明、针对性强。

  我国的矿业权评估准则与国外有明显差别的是评估参数确定的指导意见,具有很强的`中国特色。这里的评估参数是针对具体评估方法而设定的,采用收益途径、成本途径和市场途径常用评估方法模型所涉及的技术、经济、税费等方面的参数。这里的参数分为税费类参数、矿产品市场价格和技术经济类参数三类。其中技术经济参数由于涉及不同矿种、不同地域矿产,参数变化较大,若单纯按照指导意见提供的参数评估会造成与实际差别较大的结果,在具体评估实践中已经出现这类问题。前几年评估值与实际招拍值差别较大,除了矿业市场不理智的投资行为外,主要原因也出在这些参数的选取上。

  二、各矿业资产评估准则的主要差异

  国外三个主要的矿业资产评估准则都采用单行文的体例方式,逻辑清晰,内容概括,要求明确。制定的基本思路是一致的,都主要针对两点:一是要求由有资格的专业评估人士评估,二是要求与资产评估相关的信息都应在报告中披露。对评估师、评估程序、评估依据信息、评估方法等的规范要求都明确分为强制(必须)遵守和推荐遵守的两类。三个国家的准则虽在基本原则、资产类型、基本方法等方面也都有相似性,但也存在诸多差异。总的来看,澳大利亚的VALMIN规定较详细,南非的最新SAMVAL规定较简略,此外,存在的主要差异有以下几处:

  (一)适用范围有所不同,主要是针对油气资源而言

  以国际资产评估准则(IVS)第14编采掘业资产为代表,将石油与天然气资产评估也纳入其中。澳大利亚的MINVAL适用于一般矿产资源和油气资源资产和证券。而加拿大的CIMVAL只适用于一般矿产资源,包括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以及部分能源矿产,如铀、油页岩、油砂等,但不适用石油和天然气资源资产。南非的SAMVAL也明确适用于固体矿产,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和水资源等。这主要是石油、天然气资源相对其它资源有一套较为独立和完善的评估体系和机构,特别是储量标准,以及一些特有的评估方法和系数。一些证交所也将油气资源有别于一般矿产资源,将其特别要求。从这些准则制定机构的专家意见来看,对油气资源单独设立相应评估准则,也将是未来的趋势。

  (二)评估方法和估值表达要求不同

  准则要求的价值一般是公允市场价值,但对评估方法和价值的表达各准则要求不尽相同。如澳大利亚的MINVAL可以使用一种评估方法,要求说明所选的评估方法的考虑因素,如果多于一种方法需要说明估值的选择理由。MINVAL要求估值表达提供一个值域,有最高值和最低值,来反映环境变化的不确定性,以及各种假设之间的相互影响,但值域不易过宽,否则无意义。同时MINVAL准则也要求所有的报告应有一个首选值(Preferred Value),并阐述理由,不能提供的应说明原因。而加拿大的CIMVAL要求在评估报告中必须考虑和讨论收益、市场和成本三种途径,报告必须使用两种以上途径,只使用一种途径的要说明不使用其它途径的理由。CIMVAL也要求提供一个值域,反映评估过程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两种方法评估所得的值一般会各取50%合并组成一个新的值域。南非的SAMVAL要求评估师至少选用两种方法,其中一种为最适宜的方法,能被广泛接受,如收益途径中的一种,另一种评估方法作为佐证,也可以用两种方法获得的估值通过分配权重协调成一个值,分配较高权重的途径和方法要有相应说明。SAMVAL要求估值是一个值域(最高值和最低值),一些情况下要提供一个明确的数值(Identified Component Assets Values)或首选值(Preferred Value),如征收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s Tax)时要求的一个值。

  (三)对评估师的资格要求不同

  在他们看来,如果没有对评估师资格的限定和管理,只讨论评估方法是没有意义的。通常这三个国家都将矿产资源的储量评价人员和矿业资产评估人员分开,储量评估人员一般要求具有地质学的专业背景,而资产评估师则可宽泛一些,可以是具有财政、工程、冶金、法律等专业背景的人员。

  加拿大CIMVAL中,涉及评估报告编写的是两类评估师:一类为储量评估师(Qualified Persons),另一类为资产评估师(Qualified Valuator)。资产评估师负责整个报告的编写,而储量评估师可负责相关地质技术部分的编写。储量评估师要求与NI43-101一致,至少要有五年的地质矿产工作经历,同时拥有相关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而资产评估师(Qualified Valuator)CIMVAL没有相应的最低年限要求,但要求拥有评估或矿业开发方面的经验。

  澳大利亚VALMIN将评估师分为两种:独立评估师(Independent Individual Expert)、代表评估师(Representative Expert)。独立评估师可承担整个报告,负全部责任;而代表评估师主要监管报告的编写,可以聘请专家(Specialists)完成报告的相关部分,负相关部分的主要责任,这里的专家较加拿大的储量评估师范围更大。VALMIN对独立评估师和代表评估师的要求是相同的:一是至少有十年专业矿业从业经历;二是至少有五年的矿业资产评估经历;三是拥有相应专业资质;四是拥有职业道德准则的专业协会(学会)的会员资格。

  南非的SAMVAL中,对评估师分类与加拿大相似,分储量评估师(Competent Persons)和资产评估师(Competent Valuator),储量评估师是按南非资源量/储量标准(SAMREC)要求,有至少五年的地质勘查经历,是SAMREC认可的国内或国际组织的会员即可。资产评估师不要求有最低专业经历年限,拥有专业协会的范围扩大,还可以是南非证交所(JSE)认可的注册金融师、审计师、投资分析师等。资产评估师对评估报告整体负责,储量评估师对其编写的技术报告部分负责。

  (四)其它的不同

  评估规范的要求形式不同。澳大利亚MINVAL对强制遵守的要求是在条款中用“必须”(Must),推荐遵守的要求是用“应该”(Should)。加拿大的CIMVAL将强制遵守和推荐遵守的规范要求分别分为两部分,标准部分(Standards)和指南部分(Guidelines)。而南非是在须强制遵守的准则条款中嵌入斜体字部分作为推荐遵守的要求。

  报告类型要求不同。澳大利亚Valmin将独立专家报告分为三种:技术报告、评估报告和公允合理报告。技术报告是对资产现实或潜在的经济产量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报告是表达对矿业证券或矿业资产价值的观点;而公允合理报告则是对交易公允合理性进行评估的报告。加拿大CIMVAL主要是针对评估报告进行要求,矿产的技术报告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可附在评估报告后,如果技术报告已公开披露,评估报告可做参考文献,但技术报告的时间要合理,并由储量评估师审核。南非的SAMVAL准则要求主要是针对矿业公司的矿业资产披露报告而言的,以及与矿业资产有关的报告,包括公司的月报、季报、年报,以及专家报告、技术报告、网上公告等,都要求相关内容符合准则要求。

  评估基准日的规定不同。澳大利亚MINVAL对评估基准日规定由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定,没有规定具体时限,但要求是当前的,是合理的。南非SAMVAL要求评估基准日的选择,矿业资产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加拿大CIMVAL的评估基准日也主要是指当前,但规定用市场比较法时,所选用的比较资产不得超过两年。

司法评估报告2

  自20xx年新版《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督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之后,中国保监会相继颁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该《办法》首次提出采用精算方法评估准备金,并建立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制度,其实施对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监管机构准确评估非寿险公司负债、防范承保风险、保证充足偿付能力有重要的意义。然而该《办法》在指导公司实践中,在数据质量要求、准备金分类认识、评估方法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评估原则

  在美国,《财产/意外险赔款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原则的声明》中提出准备金评估四原则:

  准确、可靠的赔款准备金估计基于合理的假设和精算方法。

  2.准确、可靠的理赔费用准备金基于合理的假设和精算方法。3.赔款及理赔费用准备金具有内在不确定性,准备金估计范围更为准确合理

  。4.在准确合理的准备金范围内,最合适的准备金值既依赖于各估计值出现的相对概率,又依赖于财务报告目的。

  在我国,准备金管理办法尚未明确提出评估应遵循的原则,但强调谨慎性原则,如“采用至少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

  通过比较可看出,准备金管理办法出于监管的目的,要求根据评估结果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的做法非常谨慎保守,但最大估计值可能远远偏离最终实际赔付值,无法真实反映公司实际负债。而在美国实务中,精算师运用精算方法给出准备金估计范围,管理层根据财务报告的目的以及各种值出现的相对概率,在评估范周中选择最佳估计作为公司报告值。美国监管会计(sap)也曾偏好于产生最高负债值的方法,并要求机动车辆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医疗事故责任险、劳工补偿险、信用事故险责任准备金必须达到用特定公式得出的最小值(根据保费的一定比例),否则提取超额法定准备金,但最终遭到许多公司反对,认为其不能反映负债真实水平,并于20xx年取消了这些规定。

  二、准备金分类

  根据准备金管理规定,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长期责任准备金和短期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在美国,根据险种类别、保单期限,对长期和短期保单计提未赚保费准备金。《财产/意外险赔款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原则的声明》将赔款准备金分为个案准备金(或称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报告赔案未来进展准备金、重立赔案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ibnr准备金、在途准备金(或称已报案未立案准备金)共五类。已发生未报告准备金为纯ibnb准备金,在途准备金是由于保险人记录过程消耗时间所导致,实务中两者通常无法区分。声明中还指出,广义ibnb准备金还应包括对未决赔案未来进展的资金准备和重立赔案准备金(在某些情况下,结案后支付赔款实际并不重新开案,而是作为已知赔款的未来进展)。

  理赔费用发生于赔案报告和理算、赔付的整个过程,已报告赔案和未报告赔案都包含理赔费用。在美国,理赔费用准备金应与赔款准备金并列,而不是赔款准备金的子类。我国却把理赔费用准备金当作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子类,同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并列。

  我国理赔费用包括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直接理赔费用包括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之外费用属于间接理赔费用。在美国,理赔费用包括可分配和不可分配理赔费用准备金。1998年之前,关于独立理算师的费用,不同公司有不同的界定方式。直到1998年,联邦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为了各公司报告的理赔费用一致,规定直接理赔费用仅指与辩护、诉讼和遏制医疗成本相关的费用,所有理算师(内部理算师和独立理算人)费用均被认为是不可分配理赔费用。

  三、准备金评估方法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方法

  根据准备金管理办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采用1/24法或者1/365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前《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1/2法,要求一年内保费收入均匀流人,假定平均起保日在年中,如果保费收入集中于上半年,必然高估未到期负债,低估当年利润,使部分利润推迟至下一年反映。反之,会导致准备金提取不足,危及偿付能力。相比之下,1/365法假设条件更为宽松,对现实背离的可能性较低,评估的准确性较高。

  对长期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准备金管理办法中没有单独规定。根据比例法原理,主要采用1/365n(n表示保单期限),是对1/365法的一种扩展。该方法沿用了1/365法“保单期限内,风险均匀分布”的重要假设,而这一点对于长期保单通常不满足,如消费信贷保险风险递减,建筑工程保险风险递增,保证保险风险集中程度较高。因此,采用1/365n法不能准确反映长期保单风险分布不均匀的特点。另外,采用日比例法计算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预期未来赔款与费用扣除相关投资收入的余额或者评估日假设所有保单退保的退保金额,否则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在美国,未赚保费准备金按险种类别、保单期限,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短期合同采用1/365法逐单评估,主要由会计部门负责。长期保单合同,考虑到风险分布的不均匀,最初采用78法则或逆78法则。然而在实际中,风险的分布不可能服从严格的等差递增或递减。因此,1995年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规定了长期保单未赚保费准备金评估的3个测试规则,未赚保费准备金不得低于3个测试的最大值。1997年9月,该规则被重新修订并首次要求在1998年财务报表中,精算声明必须包含对长期未赚保费准备金的精算意见。

  美国监管会计计提长期保费准备金的财产/意外险包括:职业责任险中,涉及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退休而附加延长期保险保障的职业责任险;质量担保保险;其它趸缴保费或固定保费的保险期超过十三个月的保单。但不包含财务担保保险、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及担保保险。测试1考虑退保因素,未赚保费准备金必须足以应对退保。测试2估计赔付和费用进展及分布,根据未来赔付和费用占总赔付和费用的比例乘以签单保费估计未赚保费准备金。测试2消除了比例法计算内在的“增长惩罚”。如果10%的总赔付和费用发生在保单签发时,那么年末最后一天签发的保单,未赚保费准备金为90%的签单保费。如果采用日比例法,则将所有的保费都转为未赚保费准备金。这样,如果保险人保费增长速度很快,使用监管会计规则,不允许保单获得成本递延摊消,盈余会因为保单获得成本而流失,导致“增长惩罚”。测试3为保费充足性测试,未来期望赔付及理赔费用从发生折现到评估日的现值扣减未来保费从收取折现到评估日的现值。测试3允许保险人用评估日到赔案及费用发生日之间的预计投资收益来冲抵未来赔付支出。由于允许贴现,需要确定风险边际,因而贴现率选取净投资收益率扣减1.5%和5年期债券收益率中的较小值。测试3实际上忽略了签单保费(前两个测试以签单保费为基础),完全根据保单未来风险计算期望净现金的流出。如果保单定价明显低估,那么未赚保费准备金可能会超过签单保费。

  比较可看出,我国保险公司数据信息系统还不完善,对于短期保单,并非所有公司都有能力采用1/365法,部分公司采用1/24更符合公司实际。长期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简单比例法(1/365n法)同美国监管会计3个测试相比,准确和谨慎程度还有所差距,主要体现为:1.不能准确反映长期保单损失不均匀分布的特点。2.我国公司处于快速增长阶段,会带来“增长惩罚”。3.对于偿付能力存在问题的公司,更容易通过低价销售保单“圈钱”来掩饰公司的流动性压力,此时未来负债可能会高于签单保费,而根据我国保费不足测试,未赚保费永远低于签单保费,从而无法真实反映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方法

  已报告赔案的理赔涉及到案件受理、现场勘查、责任审核理赔、残值和追偿款收入估计。在我国,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主要采用逐案估计和案均赔款法。在美国,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由理赔人员的负责,由理赔部门完成,采用的方法主要有逐案评估、公式法或平均赔付成本系统。

  长期以来,我国财产险公司精算没有得到重视,财产保险主要为短尾业务,ibnb准备金比重相对较小,采用不高于当年实际赔款4%提取,强调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准确性。但随着职业责任险、医疗事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长尾险种的开发,全民保险意识、法律意识增强,已报告赔案最初赔款估计必然无法完全准确,因此采用逐案评估法、公式法和各种赔付成本系统估计已报告赔案,而将已报案赔款的未来进展归人广义ibnr准备金,强调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一致性,广义ibnr准备金的准确性,会成为必然趋势。

  对ibnr准备金估计,准备金管理规定,根据险种风险性质、分布、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和b-f法,至少同时用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

  在美国保险实务中,准备金评估方法主要分为三类:损失进展法(包括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损失率法、两种方法的综合(b-f方法和s-b方法)。采用链梯法,准备金评估结果对流量三角型左下角数据极为敏感,进展因子较小的变动就会导致评估结果巨大的波动。而损失率法过于重视近期赔付经验,忽略赔付进展规律,很难符合实际。s-b方法(又称cape-cod方法)同b-f方法类似,都综合运用赔付延迟模式规律和基于风险的期望赔付率,其最大创新之处在于使用历史经验数据来估计最终期望损失率,而不依赖于赔付经验判断最终损失率。因而在再保险业务中,再保险人因缺乏最终损失率,或者当定价精算师的期望损失率与实际经验不一致时,该方法更为有效。

  (三)理赔费用准备金

  在美国,可分配理赔费用可直接分配到具体赔案,因而可分配理赔费用被分为已报告和ibnr部分,所有对赔款数据的分析也同样适用于直接理赔费用。当可分配理赔费用与赔付模式一致时,可分配理赔费用与赔款相加以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否则单独评估可分配理赔费用准备金。不可分配理赔费用准备金评估,目前美国运用最为普遍,最合理的方法是基于操作过程的johnson方法。

  考虑到我国保险公司数据库信息不够完善,直接理赔费用数据严重缺失,根本无法采用流量三角形方法进行评估,只能对已报告赔案的理赔费用采取逐案评估法。由于数据积累有限,间接理赔费用的数据达不到johnson方法的要求,因而只能采用比率分摊法。

  四、考虑因素

  准备金评估过程中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数据质量、保·单条款、外部环境等。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准备金不得贴现”,要求在准备金报告中对数据的完备性、准确性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但并未对衡量数据质量的标准详细解释,其他考虑因素都不曾提及。

  美国《财产/意外险赔款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原则的声明》,指出,数据的趋势、承保、理赔处理、数据处理过程及法律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对准确解释和评价已观察数据,选择评估方法非常必要。另外,了解保险公司业务特征,熟悉保单条款、免赔额、残值迫偿款、保单限额和再保险安排对准备金评估也很重要。因而在准备金评估中,精算师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数据因素

  在《财产/意外险赔款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原则的声明》中,对数据分类的五个重要日期(事故日、报告日、记录日、会计日、评估日)、数据的组织形式(事故期、报告期、保单期数据组织形式)、数据的同质性和可信性、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详细的说明。数据分组需要考虑同质性和可信度,按照承保风险性质、风险类别、赔案进展模式等特征进行数据细分,可增强同质性,提高评估准确性。但对同质性的要求不能过于严格,数据分的越细,风险的同质性越强,但同时会导致每一类别数据量的减少,从而影响数据可信度。因而可信度与同质性不能同时兼顾,在进行数据组织和整理时,精算人员必须在两者之间寻找合适的平衡点。

  实际操作中,精算师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获得完全准确、合适、充足的数据,因而只能根据可获得数据进行分析。但在1991年asop(精算实务标准)no.9中规定,“如果精算师清楚所获得数据受限,必须进行披露”。在评估之前,精算师还需要识别可疑的数据,确保精算数据同其他财务报表数据的一致性。

  在1993年asopno.23中对数据的选择、依赖于其他数据提供者、数据的评论、数据的使用、数据质量的披露等方面给出指引,适用于定价、准备金和价值评估等领域。其中指出,判断数据充足性,若不足以进行分析,精算师应要求获得充足的数据或拒绝任务;评论内外部数据是否一致;描述数据是否存在缺陷;如果依赖于其他人提供的数据,应进行披露;精算师应考虑目前数据与过去数据的一致性;任何对数据的调整和修正都必须进行披露。

  (二)折现问题

  赔款和理赔费用准备金折现的合适性一直存在争议。1992年asopno.20指出,在并构或转移未到期责任风险时,赔款准备金会被折现。折现率可根据市场利率、投资组合收益率选择,有时会作调整以反映风险、投资费用或税收。a.sopno.9中指出,如果财务报表采用折现值,精算师需要考虑由于折现带来的不确定性,并披露现值、折现利率、折现数额。

  (三)报告模式、进展模式。理赔模式

  财产保险赔案报告较快,而责任险赔案报告延迟时间较长。保险人的赔案程序会影响个案准备金的进展模式,理赔实务会影响历史进展模式的一致性。理赔处理较快的财产险,赔案准备金估计不确定性较小。相反,理赔处理较慢的人身伤害责任险赔案,最终赔款通常较大偏离最初估计额,它依赖于伤害类型和损失程度,通常还会涉及司法诉讼过程。

  除上述因素外,准备金评估还需考虑:

  1.损失频数和强度,相同总赔款可能来自于少数大赔案或许多小赔案,但前者的准确性远远低于后者。

  2.保单条件,如保单限额、免赔额(超赔起赔点)、索赔发生制和累计限额等都会影响评估。

  3.残值、追偿款和担保物,即使在监管会计下,也可以从赔款准备金中扣减。

  4.再保险计划改变、净自留额变化、未满期责任转移、结构性赔付都会影响准备金评估。

  5.公司运营的改变、新的计算机系统的引入、会计的改变、理赔实务和承保政策的改变,都会影响损失经验的连续性、一致性,准备金的计算应反映这些变化的影响。

司法评估报告3

  怎样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及其司法官员的品行,这已是很多国家所关注的问题。各国建立司法评估制度,目的在于建立良好运行的司法制度,保障司法官员清廉及司法公正性。司法评估制度往往涉及法官行为、素质、司法资源分配利用及对司法的评价、监督制约等领域。建立司法评估制度,可以充分反映及体现社会对司法的评价,可促进司法制度的合理化,更好地实现对司法的监督,防治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我国司法评估制度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而进行建立:

  一、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第12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等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木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表现之一就是听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该工作报告进行审议、评议并最终表决是否通过。该项制度其实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评估,而且是最有权威性的评估。

  近几年,我国媒体及社会各界都普遍关心司法腐败及司法不公问题,许多人表现对司法工作极大的不满。据了解,1997年、199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们围绕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发表意见讲话的频率很高,在大会通过的决议中,两院(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的通过率相对是最低的,体现了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不满,这很大程度上可作为对两院工作的评估指标之一。因为人民代表在代表大会上对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审议、讨论、发表意见等,都是最集中体现了人民代表的意愿。这两年两院工作报告表决通过率有所提高,表明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满意度有所提高。若人民代表大会对两院工作报告表决不通过时,两院应负怎样后果,尤其是两院院长、检察长是否该引咎辞职,或给予怎样的责任形式。对上述问题,我国目前宪法及有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依笔者所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们对两院工作不满意时,可以向两院的院长、检察长提出质询案,要求院长、检察长接受质询等等。

  人民代表大会对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制度是一项很重要的司法评估制度,如何健全及完善该制度仍有待我们进一步探索。如代表们在大会期间的意见、讲话,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质询案,代表们对两院工作报告表决通过率,代表们对两院工作提出的存在问题等具体方面,都可以说是集中体现了代表们对两院工作的评估意见。建立及完善上述方面相关制度及措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我国应尽快制定有关此方面的法律,一方面可以促进两院工作,保障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另一方面也健全人大代表对两院工作评议制度,也是更好地监督两院工作的一种有效途径。

  二、建立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司法监督的机制

  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为了更好地确保行使监督权,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司法监督机构,如设立司法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这种评议(估)可以是定期的或不定期的,评估内容事项一般应是事先设定及要求的,一般不宜搞临时的定项评估,否则不利于评估的准确性及统一性要求。具体评估程序上设置可如下:先是由司法监督委员会组成儿个评估小组,分别进行评估后汇总评估,将汇总评估结果及有关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作出最后的评估(价)决定,以便形成相关决议。

  依己所见,司法监督委员会评估司法的标准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因素(方而)确定:

  一是司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司法人员的素质表现为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主要体现在法官的学历上,它是反映法官的学识和能力的主要体现。尤其是司法工作的专业性极强,要求具有较高法律专业技能。就法院系统而言,1998年底全国法院28万干警中已有70%以上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但这并不说明其中具有法律专业学历的人数,也未明确细分正规法律院校还是业余(如夜大、成教、自考等)取得的学历。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每年都应披露法院在提高法官干警的.专业能力、素质、学历所作的工作及努力,尤其是与上一年度相比“进度”如何。因为司法人员素质高低的重要指标就是法律专业知识水平高低,若无该项指标,则难以说明司法人员素质的高低。

  二是司法人员违法乱纪、腐败堕落的比例及现象。司法人员的违法及腐败现象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人们对司法评估,它是体现人们对司法工作满意程度的关键。从有关资料表明,司法机关内部确实存在不少司法腐败现象。如最高法院院长肖扬1999年3月10日在工作报中指出,去年法院对2512名违法违纪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作了严肃处理,其中给予行政处分的1654人,给予党纪处分的637人,追究刑事责任的221人。“涉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28人:其中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l人,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7人,基层人民法院20人,全国法院对涉及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举报线索立案调查的共13730件,已结12626件,其余正在查处中。”川这一系列数字从侧面反映司法人员行使司法权腐败,有损司法制度的权威性,这也是评估不同时期司法制度的状况。

  三是审判质量效率状况。评估法院工作往往要以法院审判案件质量高低来衡量。我国各法院目前也建立各类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及标准,它是法院实行审理案件质量监督的好办法。其具体作法是组织本院一些资深法官对本院审结并已生效的案件卷宗进行审查,其评判案件不局限于案件的改判和发回重审,还涉及案件立案、庭审、裁判、执行质量。一般用有关立案准确率、庭审成功率、当庭宣判率、审限合格案率、超审限率、上诉率、申诉率、执行到位率、差错率及裁判文书制作水平高低等来作为审判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人大司法监督委员会在评估法院工作时,尽管不必直接引用法院上述标准,但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来透视该法院的全年审判工作情况,从中得出今年法院审判工作的评估结果。对于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也可以采取上述相应(关)指标来评估检察院工作。至于上述具体指标的认定,应由上级法院或法律专家来评议确定,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宜也难以认定。

  三、建立律师评估司法的制度

  在对司法官及司法制度评价方而,西方不少国家主张建立律师评估法官及司法的制度,尤其是美国多数州都建立了律师评价法官的制度,只是各州规定评价的标准及问题不同。为此,美国有关部门,专门成立一个由9个律师、2个前任法官和3个专家学者组成的研究小组,提出了很有意义的评价方案川。该方案主要内容在以下:(l)法官适用法律水平能力的评估。涉及法官对法律精神及其法条的理解认识,制定及适用法律规则是否合法,具体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水平能力,制作裁判文书时引用法条及法理能力;(2)对法官在诉讼中公正性的评估。涉及法官在诉讼中是否存在偏祖一方当事人,而压制另一方当事人情形,是否存在应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情形,开庭前有否先人为主倾向,诉讼审理是否存在有以貌取人或偏见的“前科”,法官审理是否存有政治偏见及对一方当事人律师的偏爱等;(3)法官遵守诉讼程序客观性的评估。涉及法官诉讼中有否确保当事人平等享有诉讼机制,是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否恐吓当事人使之达成和解、调解协议;(4)法官在庭审中的威严和仪表气质的评估。

  涉及法官庭审中的衣着、面容表情、道德品尚,法官在庭审中的精神风貌,法官是否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辨解及证据的辨认,法官维持法庭秩序的能力,法官驾驭法庭程序及庭审技能的能力高低;(5)法官勤于案的评估。涉及法官年度、季度、月度办案率高低,结案率高低,法官遵守法院庭审纪律、规章制度、公务制度情况,法官审阅当事人及律师递交的有关案卷材料的认真度;(6)法官品德行为纪律评估。涉及法官个人人品风格,言行是否检点,是否遵守法院工作规范纪律,是否有为法官个人操守不相适应的行为等等。

  上述评价方案对建立我国律师评估司法的制度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律师评价司法的制度,对法官的评估主要还是依法院内部机制进行。如先由法官自述一年的工作情况,一般是着重讲业绩,很少讲存在的问题,接着由法官的同事进行打分评比,最后由法院内设的法官考评委员会根据法官自述、同事打分等情况进行最后的考核总评,其结果是优秀、胜任和不胜任,这种考评缺乏相关人士的参与。我国若借鉴美国作法,建立律师评估法官制度,则会更加专业性地评估法官及其制度,会大大促进法官制度健康发展。因为律师能较专业地客观地评估法官品行作风、专业能力、诉讼公正性如何。当然,我国建立该项制度可以通过不同方式来进行,诸如先建立律师评估法官的各个专项制度,如法官庭审能力评估,法官品行及廉洁评估制度,法官运用法律专业知识能力评估。同时,还可以建立法院、检察院的整体评估制度,包含对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准确性、公正性、客观性、合法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律师评估法官及司法的活动,一般可以通过由律师行业协会(如律师协会)出面组织有关律师公正客观进行,律师协会可以事先与有关评估机构先确定评估标准及评估考虑因素,再根据律师人数、分布情况进行电脑随机抽员评估,这样操作出的评估结果应是较客观的。

  四、建立当事人评估司法的制度

  当事人在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中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它亲身体会到国家司法制度的作用及威严,其对司法制度的认识是最直接的。我国可以考虑增加当事人评估司法这一项制度。尽管评估中当事人很有可能会带“有色”眼光评估,但只要我们事先调好当事人眼光的“色彩”,如尽可能避开当事人对本案法官评估,而侧重于对国家司法制度全局,包含对各具体诉讼制度的评估。这样做,会容易发觉我国各诉讼制度、法官制度、具体司法制度的不足,深刻地觉察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

  当事人评估司法,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对具体诉讼制度(包含各项诉讼程序)的评估。在诉讼中,当事人最直接感受到各诉讼制度合理及不妥之处。如法律制度中规定起诉受理的条件限制,法院受案范围大小,诉讼期间宽紧,送达方式的合理与否,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认证的细节规定合理性,法律规定当事人举证情形与难易状况等等。这些规定当事人感受到其存在的价值及作用。尽管当事人在这方面的感受及评估存在某些问题,如不具有法律专业分析能力等,但其提出的问题,则有利于我们从司法等角度分析。

  二是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体制、作风的评估。当事人极为关心国家司法机关设置及其职权的行使是否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通过诉讼,可以体会到各司法机关职权分配是否合理,是否实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的关系。.诸如就民事诉讼而言,当事人怨言较深的集中于司法保护不彻底,即使获得法院生效裁判,却在执行时总得不到兑现,使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权威的信任丧失。同时,对检察院同时行使侦查、批捕、起诉等职能也难以接受,司法机关及其职权(责)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当事人也持怀疑态度。此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责时,其工作作风及态度等,当事人应是最有发言权,当事人直接体会到法官、检察官敬业状况、勤俭、踏实等情况。诸如了解到法官、检察官作裁判前是否耐心听取当事人申辩,对案件审理是否认真,是否对当事人耍脾气,甚至是压制一方,抬举一方等。这些方面的评估,当事人还是有资格的。

  三是对司法腐败的举报。设立当事人举报制度是当事人对司法最强最有力的评估,是当事人介人防治司法腐败的最好方法。由于我国司法制度及其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缺陷,司法腐败难以抑制,但调动当事人参与防治的积极性最好的措施是举报。当事人可以举报的主要情形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如涉及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形,司法机关工作违反廉洁自律的规定等。

  四是对行使上诉、申诉权的评估。诉讼中,当事人是最直接感受到司法制度的合理性、科学性及公正性的。如当事人上诉率的高低可以一定程度体现当事人对司法诉讼制度,包括对法官执法的不同意见。当事人上诉意见及理由就是对一审的态度及评估,这是我们最容易发现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掌握一审法官执法情况。当事人行使申诉权,是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不服而向有关机关提出请求的一种民主权利,尽管它不会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产生法律影响,但它确实体现当事人不满的意见,也是发觉司法审判活动是否有违法的重要线索来源之一,它可以作为当事人评估司法制度的一个参考因素或指标,因此说,当事人上诉率、申诉率的高低也是司法评估的一个尺度之一。

  五、建立社会公众评估司法的制度

  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有不同的看法,不同阶层的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也有不同认识,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关心程度也会体现社会公众评估司法制度的影响力大小。关于社会公众评估某项社会制度、事件,西方不少国家都有许多评估方式,我国在社会公众的民意体察方法上,还是比较欠缺。我们可以适当考虑参照一些国家民意测试及调查方法,来了解掌握民众对司法制度的看法。诸如,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

  一是问卷调查评估。该方式是指向社会特定或不特定的公众就有关司法制度及相关措施,通过征询有关问题回答及选择而作出的问卷,以达到对某项司法制度的态度和看法的了解。该方式最大特点是答卷人一般是不署名的,其答的内容比较客观。但这种方式也有弊端,如答卷人回答态度不一定很踊跃,有些人是收到问卷而不作答,不易收回所发出的全部问卷。这种方式的问卷涉及内容可以是很广泛的,也可以是具体通俗的。如可以问及诉讼中的某项原则、制度的贯彻执行、某具体案件审理的看法、生效裁判书执行情况及态度、最关心的司法问题,等等。

  二是民意测验的评估。该方式是指专门的调查机构或组织就某项司法制度或措施、事件向不特定的民众或某类不同的民众发出一种旨在了解被调查人的意见的特定形式。常见的是书面问卷形式,或是其他表现方式。它往往是用来了解民意的最佳途径,如国外往往了解总统竞选的选民测评,总统支持率高低,重大国内外政策出台的支持率高低等。我们用该方式来测评民众对司法制度的评估也是可行的,可以较好地表达出民意对司法的态度。当然,这里往往涉及操纵民意测验的机构、团体的权威性及民意测验方式选择的可靠性及准确性的问题。

  三是网民调查评估。该方式主要是充分利用当今高科技手段,通过网络信息能更广泛更准确地反映网民的意愿。它的调查面及人数都很广很多,且调查的内容可以是全方位的,是当今更充分了解社会公众意见的一种较有效的方式,对于评估司法制度而言也是很好的选择方式之一。

  四是社会公众举报式评估方式。上述所讲的评估方式往往都是从正面上积极评估司法制度,而采取社会公众举报式评估司法却是一种消极的评估方法,它是通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从举报中发现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实现评估司法制度的相关措施。某一定意义讲,举报越多,就一定程度体现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满,举报少了也许可说明社会公众对司法不满的情绪少了或化解了。因此说,举报式的评估也是有其存在的价值及意义的。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法院队伍〔n〕.人民法院报,199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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