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独立承担行政执法工作中下列事务性、技术性、保障性工作:
1.文书制作、档案管理、执法接线查询、窗口接送材料、信息采集与录入等事务性工作;
2.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统计、实验室分析、翻译等纯技术性工作;
3.通信保障、执法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保障工作。
(二)承担下列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1.协助行政执法人员预防、制止违法行为;
2.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3.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4.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工作;
(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工作;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独立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待遇按照聘用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统一着装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着装上的标志应当明显区别于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上的.标志。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工作时应当有明显区别的标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凭《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有权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制止和调查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权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从事执法工作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监督职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监督程序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加盖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证专用章。具体的审查和核发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发放范围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机关从事监督工作的工作人员。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暂扣行政执法证: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
(二)涂改行政执法证或者将行政执法证转借他人的;
(三)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非行政执法活动时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的;
(四)在行政执法中,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所主办的同类行政执法案件一年内被撤销两件以上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节较重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三十日,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吊销行政执法证: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粗暴执法,辱骂殴打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
(四)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两次以上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节较重的。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核。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时所产生的后果由其聘用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应当解聘:
(一)履职中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履职中行为粗暴,辱骂殴打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履职中有其他严重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要求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或者不按照聘用合同落实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待遇的,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申领材料弄虚作假的或者未对申请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信息尽到审查职责的;
(二)伪造或者变造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
(三)转借、涂改、非法印制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
第三十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范围和程序核发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
(二)不按照规定对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进行审核、暂扣、吊销的;
(三)不按照规定做好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动态化管理的。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中未获得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其行政执法行为无效,由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该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式样、统一印制。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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