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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2)

时间:2017-05-18 17:55:37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四章创新与产业

  第二十二条加快建设现有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和国家宽带网络产品监督检验中心。促进国际先进技术向自贸试验区转移转化。鼓励国外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外资研发中心。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建立国际化创新创业孵化平台。

  第二十三条自贸试验区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工作机制。

  加快建设武汉东湖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立长江经济带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第二十四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激励机制,为外籍高层次人才的入出境、工作、在华停居留、语言学习及其家属、子女赴华随居、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支持设立中欧班列华中拆拼箱中心,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和设立国际邮件互换局与交换站。

  支持国内外快递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符合条件的国际快件业务。

  支持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直接放行。

  第二十六条创新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持建立符合发展需求的制造业创新中心。

  支持建立“互联网+制造”融合发展的标准、认证、安全管理等体制机制。促进“设计+”、“旅游+”、“物流+”、“养老+”、“商业+”等新型服务业态发展。

  统筹研究部分国家旅游团入境免签政策。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明确环境质量要求,促进中部地区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第二十七条武汉片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际商贸、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检验检测、研发设计、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襄阳片区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大数据、云计算、商贸物流、检验检测等产业。

  宜昌片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高新产业及研发设计、总部经济、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

  第五章综合管理

  第二十八条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和任务;

  (二)研究制定自贸试验区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督促落实;

  (三)协调自贸试验区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片区之间的重要事务;

  (四)组织开展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评估、验收工作;

  (五)统计发布自贸试验区公共信息;

  (六)承担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与自贸试验区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贸试验区的各项改革创新措施;

  (二)综合实施本片区投资、贸易、金融服务、统计、劳动人事、国土规划、市容绿化、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文化、卫生等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协调本片区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等部门的相关工作;

  (四)发布本片区公共信息,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五)承担省人民政府赋予的与自贸试验区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片区管理委员会之间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经验交流,实现协同发展。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向自贸试验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

  第三十一条自贸试验区建立相对集中的行政执法和综合行政审批服务体系,集中行使有关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具体事项,经片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确定后,由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管理。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服务平台,统一接收申请材料,统一送达文书。

  第三十三条自贸试验区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税务部门应当运用税收信息系统和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税收风险监测。

  第三十四条自贸试验区实行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自贸试验区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推动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联通和共享。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自贸试验区依法及时公开执法检查情况,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应当发布必要的警示、预防建议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自贸试验区建立主体多元化的社会参与机制,引导企业和相关组织等表达利益诉求、参与试点政策评估和市场监督。

  第三十六条自贸试验区实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投资者和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提请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七条依法保护自贸试验区内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第三十八条自贸试验区建立评估推广机制,由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试验情况进行专项和综合评估,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对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进行推广。

  第三十九条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发生商事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商事调解。

  仲裁机构、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并借鉴国际惯例,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开展仲裁和商事调解,解决商事纠纷。

  第四十条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活动,未能实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三)未非法谋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省人民政府过去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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