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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

时间:2018-03-20 19:12:48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

  第二十五条 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由工伤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不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的,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行为发生地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统筹解决;没有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划拨专款予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被评定为烈士、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其子女入托入学、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上述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入托入学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二)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残疾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5分投档。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与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低保范围。

  第二十九条 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及子女,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扶持;地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申请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工商、税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相关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第三十条 对需要保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本人要求保密的,有关部门在确认、表彰奖励和宣传过程中应当为其保密。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见义勇为致使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三十一条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款项作为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由同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负责管理和使用,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三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依法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或协会。

  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应当到同级民政部门登记,并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来源是: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和基金会(协会)的基金收益应当用于: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慰问金;

  (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丧葬费、抚恤金;

  (三)向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亲属和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伤残人员提供资助,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的康复治疗提供经费补助;

  (四)办理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无记名人身保险;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协会)章程规定可以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 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和基金会(协会)的基金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及时核实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条件抢救治疗而故意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待遇不按规定办理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而不保密,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未采取措施予以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核实后,报原确认机关撤销表彰奖励,追回奖金和其他补助费;当事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贪污、挪用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会的基金及其收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日前,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对外征集意见。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申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的;在救人、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其他应依法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

  《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入托入学的,给予照顾,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及子女,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扶持;地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

  《条例》全文已在陕西省政府法制公众信息网公布,社会各界人士可于4月7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建议意见。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传真63916444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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