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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低保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1-02-11 13:10:49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广州市低保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日前印发实施的《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参加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由镇、街、村、居委会确定或认可的社会公益服务,符合参加服务条件的保障对象,每人每月服务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小时。广州市民政局表示,该办法是《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配套政策之一,主要是进一步规范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服务的管理,体现社会救助权利与社会服务义务相结合,培养保障对象的劳动能力和就业意识。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提供的广州市低保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办法解读,欢迎阅读。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办法》近日印发实施。该管理办法提出,保障对象应当参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安排或认可的,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服务,每人每月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小时。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参加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由镇、街、村、居委确定或认可的社会公益服务。《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办法》是《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配套政策之一,进一步规范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服务的管理,体现社会救助权利与社会服务义务相结合,培养保障对象的劳动能力和就业意识。

  该管理办法提出,保障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社会公益服务:全日制在校学生;患有不适宜参加劳动疾病的人员;重度(一、二级)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人;子女未满6周岁且未入幼儿园的父亲或者母亲的一方;需照顾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成员的人员。

  社会公益服务项目的具体岗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确定。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和内容:困难群体、残疾人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帮扶服务;社区基本环境卫生保洁服务;社区治安值勤巡逻;社区交通秩序维护;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举办的社会公益服务;其他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安排或认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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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公益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和内容:困难群体、残疾人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帮扶服务;社区基本环境卫生保洁服务;社区治安值勤巡逻;社区交通秩序维护;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举办的社会公益服务;其他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安排或认可的内容。

  社会公益服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参加公益服务的低保对象提供适当的高温补贴、餐费补贴、交通补贴等服务津贴。低保对象属于全日制在校学生、患有不适宜参加劳动疾病的人员、重度(一、二级)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子女未满6周岁且未入幼儿园的父亲或者母亲的一方、需照顾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成员的人员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社会公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