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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解读

时间:2021-02-18 10:59:39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解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月12日颁发的编号为津政办发〔2017〕6号的文件,名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涵盖二十八条内容。对二手房从交易环节来进行管控,其中包含了资金监管的方式。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整理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自3月1日起,《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将开始施行,新的监管办法规定,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全部实行资金监管;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交易双方可以选择接受或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目前,该办法已经过了天津市政府的同意。

  根据新的监管办法,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和滨海新区房屋管理中心是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其中,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负责该市除滨海新区之外区域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滨海新区房屋管理中心负责滨海新区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根据新的监管办法,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应当采用全额资金监管方式,银行贷款应当存入首付款交存银行,并由首付款交存银行将首付款和贷款划至监管账户。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交易双方选择接受资金监管服务的,除为出卖人偿还原银行贷款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可以采用部分资金监管方式外,应当采用全额资金监管方式。采用部分资金监管方式的,交易双方应当签署部分纳入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监管资金的额度为扣除偿还原银行贷款后的房价款。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交易双方选择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应当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凡签署部分纳入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或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的,交易双方对未纳入监管的交易资金自行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法律责任。出卖人委托代理人收取房价款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网签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此外新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合作银行未按约定或者违反规定收付监管资金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监管资金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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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将于3月1日起施行。新的监管办法规定,购房者不需要贷款支付房款的,交易双方可选择接受或放弃资金监管服务。此举将更加简化流程,方便买卖双方的交易。存量房屋是指已被购买或者自建并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根据新的监管办法,购房者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全部实行资金监管。购房者不需要贷款支付房款的,交易双方选择接受资金监管服务的,除为售房者偿还原银行贷款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可采用部分资金监管方式外,应采用全额资金监管方式;如果采用部分资金监管方式的,交易双方应签署部分纳入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监管资金的额度为扣除偿还原银行贷款后的房价款。购房者不需要贷款支付房款的,交易双方选择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应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

  新规还明确,监管合作银行没有按约定或者违反规定收付监管资金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监管资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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