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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支付新规解读(附全文)

时间:2021-02-05 10:10:30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央行支付新规解读(附全文)

  1月13日,央行发布《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称,自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整理的央行支付新规解读(附全文),一起来看看吧。

  央行近日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工作要求:支付机构应将部分客户备付金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首次交存的平均比例为20%左右,最终将实现全部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

  所谓的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预收其客户的待付货币资金。它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其所有权属于支付机构客户,但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也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央行支付清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客户备付金的规模迅速增长,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267家支付机构吸收客户备付金合计超过4600亿元。在2014年一季度,这一数值仅为1014亿元。

  客户备付金数额巨大,却十分分散。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达70个。

  在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杨涛看来,近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中,备付金不仅作为保障支付过程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也成为支付账户功能扩展的载体。但也出现一些信息不透明、资金挪用、功能模糊的`问题,使备付金已成为监管者、支付机构、公众所共同面临的一把“达摩克里斯之剑”。

  如2014年8月,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生挪用客户备付金事件,涉及资金5420.38万元;2014年9月,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加油金”业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资金风险敞口达6亿元;2014年12月,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发生挪用客户备付金事件,造成资金风险敞口达7.8亿元,涉及持卡人5.14万人。

  通过在各商业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支付机构还事实上超范围经营,办理跨行资金清算,变相行使央行或清算组织的跨行清算职能。甚至有支付机构借此便利为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通道,也增加了金融风险跨系统传导的隐患。

  许多支付机构还通过扩大客户备付金规模赚取利息收入,偏离了提供支付服务的主业,一定程度上造成支付服务市场的无序和混乱。

  《通知》指出,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商业银行为支付机构交存的客户备付金不计入一般存款,不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支付清算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鹞指出,央行出台的集中存管制度,既是出于保护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资金安全的需要,也是基于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将支付机构基于客户备付金开展的各类“创新”纳入更加审慎的监管范畴。

  央行支付清算司有关负责人对中国证券网记者表示:“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对支付机构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不会有任何影响,但对需要集中资金、形成资金沉淀的‘创新’业务,会有影响。”

  记者了解到,央行正在指导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建设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网联平台),通过该清算平台的支撑,未来支付机构只需开立一个银行账户即可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所有收付业务。央行支付清算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网联平台是支付机构共建、共有、共享的一个清算平台,力争3月份能上线。需要强调的是,支付机构还可以选择央行的超级网银和银联来进行清算。

  相关阅读:央行支付新规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提出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相关要求,人民银行决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

  二、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和最近一次分类评级结果确定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的比例,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三、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执行以下比例,获得多项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从高适用交存比例。

  网络支付业务: 12%(A类)、14%(B类)、16%(C类)、 18% (D类)、20%(E类);

  银行卡收单业务:10%(A类)、12%(B类)、14%(C类)、 16% (D类)、18%(E类);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16%(A类)、18%(B类)、20%(C类)、 22% (D类)、24%(E类)。

  四、支付机构应交存客户备付金的金额根据上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与支付机构适用的交存比例计算得出,每季度调整一次,每季度首月16日完成资金划转(遇节假日顺延)。

  五、商业银行为支付机构交存的客户备付金不计入一般存款,不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

  六、支付机构和备付金交存银行未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执行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支付机构相关行为纳入分类评级管理。

  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指导支付机构和备付金交存银行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相关工作的检查、监督。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有客户备付金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告知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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