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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时间:2021-02-10 09:57:15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等办案机关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所依法查扣、追缴、没收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价值。下面就一起来和小编看看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吧。

  各省级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要求,现将修订后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国家局。同时,2006年1月19日印发的《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计〔2006〕67号)废止,2007年9月24日印发的《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413号)中有关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废止。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制订《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涉案卷烟(含雪茄烟,下同)包括:各级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包括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收购价格、拍卖价格、销售价格和管理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价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各省级烟草专卖局须成立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专卖、销售、财务、法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负责本省(区、市)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涉案卷烟的价格证明

  第四条 涉案卷烟的价格证明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可查清品牌规格的:

  1.在查获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包括国产和进口,下同)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局按照本省(区、市)零售指导价格出具价格证明。

  2.在查获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之外、但在全国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该品牌(规格)的全国统一批发价格基础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并出具证明。

  (二)无法查清品牌规格的:

  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本省(区、市)上一年度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并出具证明。

  第三章 涉案真品卷烟的收购、拍卖价格

  第五条 经有关烟草质量检测机构鉴定为真品,须依法收购的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卷烟,商业企业收购价格(含税)按目录内对应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70%计算。

  第六条 须依法收购的卷烟,如果有包装破损等情况,可以酌情降低收购价格,但不得低于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50%。

  第七条 涉案真品卷烟的.拍卖保留价,由省级烟草质检、价格管理部门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四章 涉案真品卷烟的销售价格

  第八条 卷烟商业企业依法收购、拍得的涉案真品卷烟,须按全国统一批发价格销售。如有包装破损或滞销等情况,参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卷烟价格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05〕415号)包装破损或滞销卷烟有关规定确定销售价格。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九条 对需作报废处理的涉案真品卷烟,由质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条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要根据本规定,制订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管理规则,明确职能部门的有关权限和职责。各省级局销售、法规和财务部门,在履行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成员职责的同时,对于涉案卷烟的价格证明出具、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报废处理等程序、依据和结果要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在行业卷烟价格管理分析系统上建立涉案卷烟价格管理信息模块,对涉案卷烟价格信息进行管理,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要按时做好每月的涉案卷烟数据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将涉案卷烟价格纳入本省价格管理工作中,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19日印发的《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计〔2006〕67号)同时废止;2007年9月24日印发的《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413号)中有关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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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真品卷烟的价格认定

  涉案真品卷烟价格认定的主要依据为《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执法实践中,通常区分为能够查清实际价格和无法查清实际价格两种情形。

  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发布的《关于专卖执法活动中若干问题的参考处理意见(三)》(以下简称《参考意见(三)》)规定,执法过程中能够查明法条中直接表述的涉案金额的,应当直接按照查实的涉案金额计算案值。根据这一意见,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查实的烟草制品进货价格或者销售价格来认定涉案金额。

  对于“能够查清实际价格”的具体标准,从证据确凿充分的角度考虑,“能够查清”的标准应当确定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有关进货或销售价格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例,只有当事人陈述、销售方提供的账册记载等能够相互印证,方可认定“能够查清实际价格”。

  关于当事人陈述的价格是否能够直接采信的问题,国家局法规司在《参考意见(三)》中明确,执法人员应当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根据询问笔录、销售台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资料综合判断,从而确定是否能够作为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因此,执法实践中,仅当事人陈述涉及到价格的,应当认定为无法查清实际价格。

  国家局法规司在《参考意见(三)》中明确,不能直接查明实际进货或者销售价格的,应当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中的价格认定办法计算案值。具体讲,《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又细分为所查获的真品卷烟在本省在销卷烟价格目录之内和不在本省在销卷烟价格目录之内两种情形。

  在查获地由国家局核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局按照本省(区、市)零售指导价格出具价格证明。该证明的出具机关应为省级烟草专卖局,且应当加盖省级局公章。

  在查获地由国家局核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之外、但在全国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该品牌(规格)的全国统一批发价格基础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并出具证明。

  涉案真品卷烟的处理程序

  执法实践中,涉案真品卷烟的处理主要涉及到强制收购、依法没收、其他机关委托处理等情形。按照国家局规定,烟草专卖局依法收购或没收的,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烟草专卖局处理的国产真品卷烟,均统称为罚没卷烟。

  强制收购。收购是最常见的涉案真品卷烟处理方式之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对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时,可自由裁量决定是否予以强制收购。由于近年来真烟非法流通呈上升趋势,且收购后势必侵占本地卷烟市场份额,查获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卷烟予以收购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国家局进一步明确,对可确认来源地的真品卷烟,原则上由流出地烟草公司负责收购。

  按照《烟草专卖法》和《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规定,商业企业收购涉案真品卷烟的价格(含税)按目录内对应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70%计算。如果有包装破损等情况,可以酌情降低收购价格,但不得低于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50%。

  依法没收。没收也是较为常见的涉案真品卷烟处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无证运输真品卷烟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数量超过100万支,以及伪装运输、抗拒检查、利用特种车辆运输、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等情形。

  委托处理。委托处理,指的是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在案件查办或审理中涉及到的真品卷烟,委托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的工作方式。其他执法部门向烟草专卖局移交罚没卷烟的,应提交罚没卷烟委托处理函、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别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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