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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式工作制解读

时间:2021-01-29 12:14:46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不定式工作制解读

  不定时工作制,也称无定时工作制,是国家为了企业能够更加方便、灵活的开展业务和管理员工所制定的一项特殊工作制度。但是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企业运转的提速,很多“聪明”的老板发现,只要用一些手段获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同意后,整个企业的员工——不管是早中晚三班倒的还是每天每朝九晚五的,都在不知不觉中变成了不定时工作制。这样,单位就不用给加班费了,一大块费用也就变成利润了。这何乐不为,于是很多中小型企业纷纷效仿,劳动者的权益则被抛到了九霄云外。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小编分享的不定式工作制解读吧。

  1.什么叫“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主要是哪些人群和行业?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不定时工作制如何审批和管理?

  如按照《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首先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协商,并应当向职工公示;其次应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只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企业方可在批准的岗位范围和人数内安排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付加班费?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此种工时制度周一至周五延长工作时间及双休日加班的均不能享受加班工资,只有法定节假日加班时才能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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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对金融危机良方

  受金融危机影响,很多企业通过裁员、降薪等措施来缓解生存压力。尽管这种措施在短期内能够奏效,使企业在得到喘息的机会,但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明显的。首先,企业裁员必然会导致生产规模的缩小,于企业长远发展不利;其次,企业裁员会削弱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最后,裁员和降薪不利于民生。种种弊端显示出单纯的“8小时工作制”应对金融危机的乏力,而“不定时工作制”则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显示出科学性。

  “不定时工作制”是在工作总时间不变,工资水平不变的情况下,根据企业实际的“闲与忙”来调节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例如,闲的时候,一天工作时间可能只有6小时,忙的时候可能是10小时,工作时间总数没变,工资水平没有变,也没有加班费的困扰,这是根据实际情况出发来科学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8小时工作制”规定一天必须、只能工作8小时,如若加班,加班费另算,这给在金融危机形势下比较“闲”的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因为工资只有加,而没有减。特殊经济环境下,“不定时工作制”显示出了比“8小时工作制”更加灵活、科学的一面。

  深圳这项举措在应对金融危机下一些企业比较“闲”的症状有明显的`效果,既减少了裁员和降薪的不利因素,又科学合理地利用劳动力,还解决了困扰员工和企业的加班费问题,可谓一举三得。

  有人担忧,如果企业一直“忙”不起来,员工的总工作时间没有达到标准,而影响收入。此种担心有很大的可能性。但是,即使工资收入减少,这毕竟符合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规律,起码能让员工心服口服,员工应该会体谅企业的难处。

  “掸掉”职工权益

  深圳实施的这两种工作制可统称为“弹性工作制”。

  尽管深圳在实行弹性工作制的同时,强调职工权益保障,比如,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扩大适用范围;又如,规定不得以弹性工作制为名随意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员工的加班工资。但在实践中,这样的规定很难落到实处。甚至来说,弹性工作制还给了一些用人单位侵犯职工权益的机会。因为弹性工作制表面上看是法律说了算,但很多时候是用人单位说了算。

  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长期以来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而职工处于弱势地位;二是当前就业形势不好进一步降低了职工的谈判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决定权显然在用人单位。

  那么,深圳有什么办法强化职工权益保障呢?从来看,深圳大概有两个办法:首先在申报审批程序中,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协商,以此增加职工的话语权;其次有公示、审核、监督检查、信息公布等制度,强化了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但这些办法能否有效,还有待观察。

  从过去的情况来看,效果难以让人乐观。上海市有关部门在2006年调查发现,有一些企业利用弹性工作制,悄悄“掸掉”了劳动者应得的加班费,另一些企业甚至未经批准就擅自实行弹性工作制。有专家曾经提醒有关部门:警惕企业将不定时工作制扩大化,让不定时工作制成为企业不给付加班工资、不给休息时间的借口。

  在笔者看来,要想防止弹性工作制不“掸掉”职工权益,必须要强化职工、工会、监管者、媒体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一旦发现用人单位侵害了职工权益,有关部门理应及时严肃查处,不能以金融危机为由“照顾”用人单位。如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越放纵,那么职工的合法权益损害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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