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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解读

时间:2022-07-29 06:38:13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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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解读

  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福建省湿地保护工作走上了法治化轨道。福建省湿地资源丰富,类型多样,近海与海岸、河流湿地为福建省主要湿地。湿地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长期以来福建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无法可依,湿地保护存在多头管理、责任不明,盲目开发、乱占滥用,违法成本偏低等问题。《条例》的出台将为湿地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下面是小编分享的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解读,欢迎阅读。

  “生态是江西最大的优势,绿色是江西最亮的品牌”。我省是林业资源大省,森林覆盖率63.1%,位居全国前列。2014年我省(全境)被列入国家第一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名单。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是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重要目标任务,是建设生态强省、实现永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省12个森林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最具代表性的保护区,是地质形态特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最集中区域,是展示全省优良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成就的重要窗口。

  为加强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解决保护区存在管理职能不够到位、管理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在有关方面的工作协调不畅、区内随意建房和砍伐林木等一些突出问题,2012年,我省启动了《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工作,经过3年多的起草、调研、论证、修改、审议工作,2016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共6章43条,对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保护措施、合理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范。

  一、关于管理体制

  只有明确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管理体制,细化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才能切实有效地加强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条例》规定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厅主管,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明确了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时,省人大环资委的审查报告和不少委员都提出,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的上饶市、铅山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是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应在条例中明确他们的职责,以利于形成省市县乡联动机制,加强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调研时,基层也普遍赞同在条例中增加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职责的规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关规定。为多渠道发挥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作用,《条例》明确了上饶市、铅山县和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责:一是铅山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乡镇建立有利于生态保护的考核评价机制。二是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三是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上饶市、铅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武夷山镇和篁碧畲族乡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保护区联合保护机制,协调做好森林防火、林地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保护和管理工作。四是铅山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对保护区内人口管理,除因婚姻、收养关系外,严禁保护区以外人员迁入。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生态移民,在尊重居民意愿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安排保护区内原有居民逐步迁出,对外迁的居民依法给予安置或者补偿。五是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保护区内居民就业培训、医疗教育、生态移民等民生和基本公共服务工作。

  二、关于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区自然资源

  国家要求自然保护区要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始终把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放在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首位,在充分保护的前提下,加以合理利用。为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必须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为此,《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调查和监测,对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状况和保护成效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完善保护和管理措施。二是按照功能分区,将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针对核心区、缓冲区及实验区三个不同区域,规定了分层次有差别的保护措施。三是在保护区内禁止盗伐、滥伐、毁坏林木或者破坏植被,禁止采挖野生植物、药材,猎捕、打捞、收购、加工利用、出售野生动物,禁止非法开垦、开矿、采石、挖沙、取土、占地等行为。四是对保护区内的林地林木保护、人口管理、森林防火、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以及重点野生动物救护等措施作了规定。

  合理利用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是促进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条例》对保护区内开展合理的生态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等合理利用问题作了规定,以更好地解决保护区保护与发展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在保护区的实验区,经依法批准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繁育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二是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会同铅山县人民政府,在实验区内划定固定的生产区域,合理安排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居民开展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毛竹、茶叶等生产经营活动。三是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与高校、科研机构在森林生态系统监测、迁徙物种保护、外来物种入侵、发掘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科技成果转化等领域开展合作研究。

  三、关于省森林公安机关设立派出机构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国家林业局下发的林护发〔2005〕55号文件规定,要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机构,尚未建立森林公安机构的自然保护区,尽快建立森林公安派出机构,协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垦滥围等破坏和侵占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加强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公安机关执法力度,加强一线林区森林公安力量,参考国家有关规定,《条例》规定,省森林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在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设立派出机构,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关于不同权属森林、林木、林地的保护和管理

  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森林生态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对其森林、林木、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尤为重要。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存在多元化的情况,保护区总面积16007公顷,其中保护区管理机构使用、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面积4572公顷,约占总面积的29%,其余森林、林木、林地分别由3个国有林场和2个村集体使用、管理。省人大环资委的审查报告和基层都提出,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林权权属的多元化,给保护区管理机构保护和管理森林、林木、林地带来不少的困难和问题,也易使禁止滥砍滥伐等规定难以落到实处。

  考虑到国家对于如何解决林权权属问题尚处于改革试点阶段,为此,《条例》参考《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林权权属问题作出了原则性、导向性规定,即省人民政府可以对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使用、管理之外的森林、林木、林地,采取依法划拨、征收、征用、租赁及股份合作等方式,加强保护区内森林、林木、林地的保护和管理。

  五、关于四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参照执行

  由于我省还未出台一部“管总”的自然保护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于武夷山之外的其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能否参照执行,是《条例》审议和调研当中的焦点问题。在《条例》的审议和调研当中,有的委员提出,为便于其他保护区依法加强保护和管理,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节省立法资源和成本,其他森林生态系统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当参照本条例执行。也有委员提出国家林业局下发的林护发〔2005〕55号文件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区立法工作。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跨行政区域整合的自然保护区要尽快完成这项工作,做到“一区一法”。照此规定,应该实行“一区一法”,且《条例》中的一些条款规定在其他保护区是否适用仍存疑虑。

  对于上述两方面的意见,立法过程中进行了反复调研、论证、修改。基层普遍反映,立法资源有限,“一区一法”很难做到。全国仅有17个省43个保护区实行了“一区一法”。目前我省一共有1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中井冈山、齐云山、阳际峰、赣江源、铜钹山、鄱阳湖南矶湿地等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归口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林业部门管理,而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归口省林业厅直管,在管理体制上有所不同,很难完全参照《条例》执行。此外,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湿地生态类型,不宜参照《条例》执行,且已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时间较早,与风景名胜区交叉重叠,难以参照《条例》执行。桃红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以保护梅花鹿为主要对象的保护区,出于对梅花鹿的保护需要,对林木有特殊要求,因此也不宜参照《条例》执行。而马头山、九连山、官山、九岭山等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管理体制、保护对象、保护措施等方面与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类似,为节约立法资源和成本,依法加强保护和管理,根据省人大环资委的审查报告和委员意见,《条例》规定:“本省的马头山、九连山、官山、九岭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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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福建省湿地保护工作走上了法治化轨道。

  《条例》共六章54条,明确了湿地的定义、湿地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并建立相关制度强化湿地保护,建立由政府主导、林业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确定全省湿地保护面积总量,建立湿地名录管理制度,将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定期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情况进行责任审计和考核,对划入湿地生态红线的重要湿地及相关一般湿地,确保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退化。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因湿地保护需要造成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可依法获得补偿,对于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禁止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未经批准不得占用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明确列出了涉及湿地的禁止性、限制性行为,对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湿地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省林业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福建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无法可依,湿地保护存在多头管理、责任不明,盲目开发、乱占滥用,违法成本偏低等问题,《条例》的出台将为湿地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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